论法治国家与民主之间的内在联系

在学术活动中,我们常常把法与政治相提并论,而同时我们又习惯于认为,法,法治国家

和民主是不同学科的研究对象:即法理学(Jurisprudenz)研究法,政治学研究民主,而且,前者

(法理学)从规范的角度,后者(政治学)从经验的角度,来研究法治国家。即使法学家一边研

究法和法治国家,一边又研究民主法治国家中的意志构成,社会科学家(法律社会学家)研究法和

法治国家,政治学家研究民主进程,科学分工也不会因此而停止。法治国家和民主在我们看来属于

完全不同的对象。这样认为是有根据的。由于任何一种政治统治总是以法律的形式体现出来,所以,

在政治权力尚未受到法治国家规束的地方,也存在着法律秩序。而在统治尚未民主化的地方,也存

在着法治国家。简言之,没有法治国家的制度,可以有法律秩序存在;没有按照民主程序制定的宪

法,也可以有法治国家存在。为了从不同学科对这两个对象进行研究,我们提出了一些经验依据,

但这决不意味着,从规范角度来看,法治国家可以离开民主而存在。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对法治国家与民主之间的这种内在联系进行探讨。这一内在联系既根源于

现代法律概念自身(1),也根源于如下事实:即实在法(positivesRecht)不能从一种更高的

法中获得自身的合法性(2)。现代法律是通过保障每个公民都具有自主性而获得合法性的,并且

在此过程中,私人自主(privateAutonomie)与公共自主(?ffentlicheAutonomie)互为前提

(3)。这种概念上的相互关系也在法律平等(rechtlicheGleichheit)和事实平等(faktische

Gleichheit)的辨证关系中体现了出来。正是这一辨证法第一次引出了社会福利国家的法律范式,

作为对自由主义法律观念的一种回应。今天,这种辨证法又需要对民主法治国家做程序主义的理解

(4)。所以,在结语部分,我将用女权主义的平等政治为例,来具体阐明这种程序主义的法律范

式(5)。

1现代法律的形式属性

自从洛克,卢梭和康德以来,一种法的概念不但在哲学中,而且在西方社会的宪法实践中也逐

渐形成。这一概念被认为同时说明了强制性法律所具有的实在性和保障自由的特征。以国家制裁作

为后盾的规范,可以追溯到政治立法者的灵活决定那里,这一事实是与合法化要求密切联系在一起

的。按照合法化要求,所制定的法律应该保障所有法人都享有同等的自主性;反之,立法的民主程

序应当能够满足这一要求。这样,实在法的强制性和变易性,与提供合法性的立法模式之间的内在

关系便建立了起来。因此,从规范的角度看,法律理论与民主理论之间存在着的是一种概念上的内

在联系,而非单单是一种历史的偶然联系。

初看起来,这好像是在玩哲学游戏。事实上,这种内在联系深深地扎根于我们日常法律实践的

前提之中。因为,在法律的有效性模式中,国家法律实施的事实性与立法程序论证力量的正当性相

互交织在了一起,这种立法程序按照要求来说是合理的,因为它为自由提供了基础。这一点表现为

一种特殊的矛盾,而法律就是带着这样的矛盾出现在其接受者面前的,并希望他们服从。这就是说,

法律让接受者自己去确定,是把规范仅仅当作对其行为活动的实际限制,并认真对待犯法可能会导

致的各种结果;还是积极遵守法律,并且是出于对具有合法性的公共意志形成结果的尊重。康德早

就用他的“正当性”(Legalit?t)概念强调了这两个环节之间的联系,因为没有这种联系,便

不能指望人们遵守法律:法律规范必须具备这样的形式,即在不同的场合能同时被看做是强制的法

律和自由的法律。这种两重性就是我们对现代法律的理解:我们认为,法律规范的有效性等同于这

样一种解释,即国家同时保障法律实施的实际有效性和法律制定的正当性,因此,一方面是一般服

从规范意义上的合法性(Legitimit?t),在必要时可以通过惩罚来强制服从;另一方面则是规

则本身的合法性,它使得人们在任何时候都会出于对法律的尊重而遵守规则。

当然,这样立刻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即当规则随时都可能被政治立法者改变的时候,应当如何

来论证规则的合法性呢。宪法规范也是可以改变的;甚至连宪法自身宣布为不可更改的基本规范

(以及所有的实在法),同样也会遭受到被废除的命运,比如在政体发生更替的时候。只要人们能

退而固守基于宗教或形而上学的自然法,那么,实在法令人目不暇接的变化便可以用道德来加以控

的引导。但是,在多元社会中,各种同一的世界观和具有集体约束力的伦理早已分崩离析,撇开这

一事实不论,现代法律只是由于它的形式属性便拒斥后传统道德的直接控制,而这种道德可以说是

我们所仅有的东西了。

2实在法与自主道德的互补关系

现代法律体系是依据主体权利而建立起来的。这些权利具有一种用妥善的方式使法人摆脱道德

义务的特征。主体权利使得行为者可以依据自己的偏好去行事,通过引入这些主体权利,现代法律

从整体上贯彻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一原则。在道德领域,权利与义务之间一直都存在着一

种平衡关系,而法律义务是资格的产物,来自于对主体自由的法律约束。“法人”(Rechtsperson)

和“法团”(Rechtsgemeinschaft)这些现代概念说明,权利作为基本概念相对于义务具有优先性。

十分复杂;道德本身也把保护范围扩展到了充分个体化的个人的同一性。相比之下,法团在空间和

法律和道德之间更多地是一种互补关系,而不是从属关系。

如果从外部来考察,结论同样也是如此。需要法律调节的事情与具有道德意义的事情相比较,

显得或是较为狭隘,或是较为广博:说它较为狭隘,是因为法律调节涉及到的是外在行为,即强制

性行为。说它较为广博,是由于法律——作为政治统治的组织形式——不但要处置人与人之间的行

为冲突,而且要达到一定的政治目标和履行一定的政治使命。所以,法律不但涉及到狭义上的道德

问题,而且还涉及到实际的问题和伦理的问题,并让相互冲突的利益达成妥协。与道德规则明确界

定的规范要求不同,法律规范的合法性要求(Legitimit?tsanspruch)依靠的是不同类型的理由。

正当的立法实践依赖的是由话语和协商构成的网络,而不仅仅是道德话语。

自然法认为,法律体系是由不同层次组成的,自然法的这一观念是错误的。我们最好还是把法

律理解为道德的功能补充。因为,法律确实有效,又是合法制定的,并且可以反复诉讼,它能使那

些具有道德判断和行为能力的人摆脱纯粹基于个人良心的道德要求,主要有认知要求,动机要求以

及组织要求等。法律能够弥补高标准道德要求的不足,因为从经验效果来看,这种高标准的道德要

求最终在认识上是模糊的,在动机上是不可靠的。自然,这并不能使立法者和执法者不再关心法律

与道德的和谐问题。但法律的调节过于具体,以致只能通过与道德原则的相容性而为自身获得合法

性。可是,如果实在法不是从一种较高的道德法那里获得自身的合法性,那它又该到哪里去寻找其

合法性呢?

象道德一样,法律也应当保障所有人都享有同等的自主性。法律也必须在维护自由的条件下证

明自身的合法性。但值得注意的是,法律的实在性迫使自主性发生了分裂,而且比较奇特,这种情

况在道德领域并不存在。康德意义上的道德自决,在下述条件下是一个统一的概念:即它要求每个

人都遵守那些根据自身的公正判断或大家共同得出的判断而形成的规则。然而,法律规范的约束性,

并不只是在于意见和判断的形成过程,而且也在于立法当局和执法当局具有集体约束力的决定。这

样就有必要在概念上区分不同的角色,即法律的制定者(和解释者)与一切有效法律的接受者。自

主性在道德领域可以说是人为铸造出来的,而在法律领域则只能以二元形式出现:即私人自主与公

共自主。

但是,这两个环节必须协调起来,最终做到一种形式的自主不能损害另一种形式的自主。私法

主体的行为自由与公民的公共自主是互为前提的。这一互动关系体现了这样一种观念:即只有当法

人在行使其公民权的过程中能够领悟到自身便是那些他们作为受众而必须遵从的法律的创造者,他

们才可能是自主的。

3人民主权与人权的协调问题

现代自然法理论一方面捍卫人民主权(Volkssouvernit?t)的原则,另一方面又坚持由人权保

障的法治(HerrschaftderGesetze),以此来回答合法性问题。这点并不奇怪。人民主权的原则

所体现的是确保公民公共自主的沟通权利和参与权利。法治则表现了维护社会成员私人自主的传统

基本权利。因此,法律是作为同等保护私人自主和公共自主的工具而获得合法性的。当然,政治哲

学未能在人民主权与人权之间,“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之间达成平衡。公民的政治

自主被认为是体现在共同体的自发组织之中,而共同体是通过人民的主权意志为自己立法的。另一

方面,公民的私人自主被认为是采取了确保公正法治的基本权利的形式。一旦出现这样的妥协,那

这点一直都被忽视了。

共和主义(Repulikanismus)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和文艺复兴时期的政治人文主义那里,它

一直强调公民的公共自主优先于私人的前政治自由。自由主义(Liberalismus)则源于洛克,它坚

持认为多数专制是很危险的事情,因而主张人权具有优先地位。按照共和主义的观点,人权之所以

具有合法性,是由于政治共同体中道德自我理解和主权自决取得了预期的效果。而自由主义则认为,

人权从一开始就构成了合法性的障碍,阻止了人民的主权意志进入神圣不可侵犯的个人自由领域。

就法人的自主概念而言,卢梭和康德的目标是一致的,即把主权意志和实践理性联系起来一同考察,

这一层关系;卢梭偏重于共和主义观点,康德则倾向于自由主义立场。他们都没有抓住他们想要澄

清的直觉问题:即人权观念追求的是主体在法律中享有的同等自由,它既不能作为外在的约束而强

加于最高立法者,也不能作为立法者所追求的目标的功能而沦为工具。

要想准确地表达出这种直觉问题,就必须从话语理论的立场来看待民主程序;民主程序只有在

社会和意识形态多元化条件下才会为立法过程提供合法化的力量。我在这里依据的是一个无须深入

探讨的基本命题,即只有当一项规则让所有的参与者通过理性话语都表示同意,它才可以声称自己

具有合法性。如果话语以及协商过程(Verhandlung)——其公正性又依赖于话语程序——提供了

能够供合理的政治意志活动的场所,那么,被认为是民主程序基础的合理假定,最终就必定依赖于

充满艺术性的交往程序:关键在于正当立法所必需的交往形式自身通过法律加以制度化所需要的前

提条件。因此,人权与人民主权之间的内在联系在于:公民的公共交往实践必须在法律上得以制度

化,而这种必然性正是人权自身所能提供的。人权使得人民主权的合法行使成为可能,但它不能作

为外在的约束而强加给这一实践。

自然,这一分析只是阐明了公民的政治权利,即交往和参与的权利,这些公民权利保证了政治

自主性得以落实。但未能澄清保障公民私人自主的古典人权。在此,我首先想到的是尽最大可能保

障主体行为平等和自由的基本权利,以及保障国家公民地位和为个人提供广泛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

这些基本权利必须确保每个人都能有追求他个人社会目标的平等机会,它们具有一种内在的本质价

值,至少不能被化约为民主意志形成的工具价值。我们在下文将进一步阐明我们的观点,即人权使

得公民的自决实践成为可能,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凭直觉认识到,古典的自由权利与公民

4私人自主与公共自主的关系

人权当然还可以从道德的角度得到很好的证明。但人权不可以把它们专断地放到主权之上。确

展开余文

实,公民的法律自主观念要求法律的接受者同时能意识到他们自身又是法律的制定者。如果民主制

度下的立法者把人权当作是类似于道德事实的东西,而目的只要想把人权实证化,那么,这种想法

就会与上述观念发生矛盾。同时,也不应该忽视,公民承担共同立法者的角色,他们没有选择媒介

的自由,而只有通过运用这种媒介,他们才能实现其自主性。他们只是作为法律主体参与立法;应

该使用哪一种语言,已不再是他们自己可以决定的事情。自我立法的民主观念必须在法律自身的媒

介中获得其有效性。

公民依据话语原则来判定所制定的法律是否正当,他们这样做的前提是交往。但是,如果这些

前提本身想象政治公民权那样获得制度化,就必须具有可以使用的法律符码(Rechtscode)。而要

确立这种法律符码,就必须明确法人的身份,法人作为主体权利的承担者,属于自愿联合起来的法

律团体,在必要时会有效地声张其权利。一般而言,没有法人的私人自主,便不存在法律。作为一

种结果,如果缺少保障公民私人自主的基本法,便没有媒介能够使公民运用公共自主的条件制度化。

因此,私人自主与公共自主互为前提,无论是人权,还是人民主权,都不能宣称自己具有优先性。

这就表达了如下直觉观念:一方面,公民在私人自主受到平等保护的基础上充分独立,这样他

才能恰当地利用其公共自主;另一方面,公民只有在恰当地运用其政治自主时,才能有效地控制其

私人自主,并相互达成一致。

法治国家与民主之间的这一内在联系,一直被迄今为止仍占据主导地位的法律范式相互之间的

冲突所掩盖。自由主义的法律范式认为,经济社会应当用私法(主要是所有权和契约自由)来加以

制度化,允许市场机制自主运行。这一“私法社会”(Privatrechtsgesellschaft)立足于法律主

体的自主之上;作为市场的参与者,这些法律主体或多或少合理地追逐其人生目标。与这种社会

模式相对应的是下述规范期望,即社会公正能够通过保障公民的消极法律地位,也就是说,只能通

过确定个体的自由空间而得以实现。对这一立场的充分批判,产生了社会福利国家制度。反对意见

是很明确的:如果拥有和获得自由的能力要为社会公正提供保障,那么,就必须存在法律能力的平

等。然而事实上,在经济权利,资产和社会生活条件方面日益增长的不平等,正在不断地摧毁着那

些提供平等机会以使人们有效地利用平等分配的法律权利的前提条件。如果法律平等的规范内涵不

至于彻底转化为其对立面,那么,一方面,现有的司法规范在内容上就必须很明确;另一方面,必

须引入社会基本权利,以确保公正地分配社会财富,有效地防范社会危机。

当然,法律的这种具体化(Materialisierung),同时又产生了意想不到的社会福利国家温情

主义(sozialstaatlicherPaternalismus)的副作用。很明显,补救实际生活条件和权利地位差

别的努力,不应该导致这样的“标准化”干预,即假定的受益者在他的自主生活空间里反过来又受

到了限制。法律自由和事实自由之间的辨证关系不断发展,这就说明,这两种法律范式同等地诉诸

于工业资本主义经济社会的生产主义(Produktivismus)世界观。资本主义经济社会必须这样来运

作,即社会公正的期望能够通过保证每个人自主追求自己的好生活观念而获得满足。两种法律范式

之间的唯一冲突在于:私人自主能否直接由自由权利来加以保障;或相反,私人自主的形成是否必

须通过提供劳动来加以保障。而在这两种情况下,私人自主与公共自主的内在联系都没有得到应有

的重视。

5实例:女权主义的平等政治

在结语部分,我想以女权主义的平等政治为例来说明:只要我们的目光还仅仅局限于维护私人

自主,并漠视私人的主体权利与参与立法的公民的公共自主之间的内在联系,那么,法律政策就会

在贯常的范式之间无望地摇摆。因为,归根到底,假如私人法律主体不共同运用其公民的自主性,

来搞清楚正当的利益和标准,并且在关键问题上达成一致,那么,他们根本就无法享有平等的主体

自由。只有在关键问题上取得一致,才能分清楚平等与不平等。

自由主义政治的目的原本在于破除根据性别认同而获得的身份,确保妇女在求职,社会承认,

教育和政治权利等方面的竞争中享受到平等的机会,至于结果如何,则另当别论。但是,只是部分

获得成功的形式平等使得妇女事实上遭受的不公平待遇这一事实更为显著。社会福利政策采取了特

殊的措施,主要是用社会保障法,劳动法以及婚姻法等,来解决这一事实上的不平等,比如,对怀

孕妇女和母亲以及离婚妇女加以保护,减轻她们的社会负担。与此同时,女权主义的批判不但对准

尚未兑现的要求,而且也针对那些成功推行的社会福利计划所取得的含混结果,比如,由于补偿,

妇女失业的风险反而大大提高了;在低工资阶层中妇女的比例过大:“儿童福利”问题;以及妇女

的处境越来越贫困这一普遍趋势等。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种由于反思而导致的歧视,原因之一在于

判定何人处于困境以及划分贫困人群时所使用的标准过于粗梗。因为,这些“错误”的分类导致了

对生活方式的“标准化”干预;这些干预把旨在补偿损失的措施变成了新的歧视,把保障自由变成

了剥夺自由。在涉及到女权主义的法律领域,社会福利国家的温情主义(Paternalismus)就会是

一纸空文,只要立法和司法还因循传统的解释模式,并致力于加强现存性别认同的成规。

性别角色和性别差异的划分,触及到一个社会的文化自我理解的基本层面。只是现在,激进的

女权主义才使我们意识到这种自我理解是会出错的,需要加以修正,甚至值得质疑。女权主义坚持

认为(她们这样认为是正确的),在某些方面,(一定集团的)妇女和男人之间在经验和生活处境

上的差异,对于均等使用主体行为自由是十分重要的,这些方面的差异在政治公共领域(politische?

ffentlichkeit),特别是在围绕着需求和标准的解释而进行的公共讨论中必须得到澄清。因此,

妇女争取平等地位的斗争是一个极好的例子,它充分说明法律理解的范式必须改变。

人们一直都在争论,法人的自主是通过私人竞争的主体自由来加以保护,还是换一种方式更好

一些,即通过社会福利国家官僚制度当事人的客观劳动要求。经过争论,最终形成了一种程序主义

(prozeduralistisch)的法律观念,认为民主过程必须同时确保私人自主和公共自主:主体权利

应当确保妇女的生活方式具有私人自主性,但除非在公共讨论中当事人把那些涉及到平等与不平等

问题的重要内容都搞清楚,否则,主体权利是无法得到恰当表达的。平等公民的私人自主只有在公

THE END
1.法律的双面刃2021年规则与自由之战在2021年的风起云涌中,法律成了社会进步与维稳之间最为重要的纽带。它不仅是国家权力的一种体现,更是民众权益保护的坚实依托。然而,在这场关于规则与自由、秩序与解放的大戏中,法律往往表现出其双重性——既能给予人们安全感,也可能成为束缚和压迫。 法律的力量 https://www.1lhyh3ij.cn/ke-yan-cheng-guo/459826.html
2.法治与自由的关系法治与自由的关系 “法治”与“自由”的关系是“法治”与“自由”相互联系,不可分割。法治既规范自由又保障自由,享有自由须守法治底线。自由是法治产生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追求自由的真谛是法律的价值理想之一。 “法治”与“自由”的关系表现: 1、一方面,法治标定了自由的界限,自由的实现不能触碰法律的红线,违反https://edu.iask.sina.com.cn/bdjx/6iaCF9i098A.html
3.法治与自由的关系是什么?对立说:法治管辖范围若过于广泛,会限制自由权利的余地,直接导致主导权或话语权的矛盾斗争。弱国一旦被强国指责存在“人权问题”,强国便会以非政府组织的方式介入,引发街头政治或“和平演变”,这成为弱国动乱的根源。特别是西方近代思想变革,让个人主义与自由主义相结合的历史进程,导致当时的法治建设进入到空档期,间接地https://www.jianshu.com/p/fc56049bb67e
4.2024年中考政治知识点:法治和自由的关系中考政治中考网整理了关于2024年中考政治知识点:法治和自由的关系,希望对同学们有所帮助,仅供参考。 法治和自由的关系? 答:①法治与自由相互联系,不可分割; ②法治标定了自由的界限,自由的实现不能触碰法律的红线,违反法律可能付出失去自由的代价; ③法治是自由的保障,人们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不受非法干涉和侵害; http://www.zhongkao.com/e/20230916/650548a1d19a7.shtml
5.法学智慧与人文关怀并存,如何理解他提出的法治精神与自由的关系?综上所述,罗翔的展现了他在法学、人性、道德以及法律实践与教育等多个方面的深刻见解和独到观点。他的言论不仅具有学术价值,也富有启示性和教育意义。 《罗翔法学智慧与人文关怀并存,如何理解他提出的法治精神与自由的关系?》的文章就介绍到这了,更多新媒体运营相关内容请浏览A5工具 - 全媒体工具网!https://tool.a5.cn/article/show/122589.html
6.八年级上学期道德与法治期末复习专题:05自由与规则的关系A .言论自由是我的权利,我想怎么说就怎么说B .不遵守规则就没有真正的自由C .受教育是我的权利,我不想上学就不上D .建立规则的目的是为了限制自由 11.(2018九上·密云期末)漫画说明法治与自由的关系。下列关于法治与自由的关系,正确的是( ) ①自由是相对的 https://zujuan.21cnjy.com/paper/view/3740523
7.2020.01马克思自由与法的关系思想及其当代启示早在十九世纪,马克思就对阶级社会中自由与法的关系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究,提出“自由是人之为人的应有之义”、“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等著名命题。马克思关于自由与法的关系思想作为马克思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为我们认识自由、法律提供科学的理论原则和方法,而且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仍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启示。http://socialismstudies.ccnu.edu.cn/bencandy.php?fid=76&id=2035
8.2023年中考政治冲刺复习知识点:尊重自由平等一.自由平等的真谛 1. 自由的含义及地位 ①含义:是指人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照自己意志活动的权利。自由在法律上的体现,就是我们享有的和正当行使的各项权利。 ②地位:增强个人的幸福感,激发每个人的活力,从而推动社会的进步与繁荣。 2. 如何理解法治与自由的关系 https://ztc.zzedu.net.cn/bkzn/05/22406190.shtml
9.八年级道法第七课自由平等复习指导从核心价值观方面强调,可见自由平等、公平正义是公民所需,社会所需,重要。 本节课主要问题1、自由的真谛、自由的限制、自由与法治的关系、如何珍视自由,2、平等的内涵表现、意义、理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何践行平等。 自由的真谛和限制,注意抓住关键词和记忆角度,理解背诵 https://www.meipian.cn/2xcs1x2k
10.西政考研·日拱一卒002西方法律思想史核心知识点梳理,积累素材!人类自然状态是自由和平等的状态。自由,是因为人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能按照自己认为最合适的办法,决定自己的行为和处理自己的财产和人身,无须取得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平等,是在自然法的范围内,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不存在从属和受制关系。人们共同地接受自然法的约束,在自然状态下,人人都是执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4751000383914156
11.哈耶克秩序产生于法治框架下的个人自由康德跟休谟在哲学史上被认为是两个很冲突的思想家。实际上,康德跟休谟有很多共同点;不过,用的是不同的语言。康德自己说他跟休谟的关系非常密切。这些学术上的细节今天没有时间交代。 在20世纪以社会理论阐扬自由主义真谛的大家,当推博兰尼和哈耶克。他们的理论主要是建立在法治的观念之上的,而其最重要的思想则是“http://www.360doc.com/content/22/0508/19/32851873_1030378094.shtml
12.人民日报评论员:为宗教信仰自由提供坚实法治保障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保障的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更加规范,对广大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更加全面有力。经过不懈努力,中国走出了一条依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发挥宗教界积极作用的成功道路。https://news.cctv.com/m/a/index.shtml?id=ARTIlVcdzzRKVyHNgLiUjOc8180404
13.重新思考古希腊与近现代西方法治和宪政的关系古希腊文明本身就罕有法治和宪政的基本要素,其文明中的相当一部分内容甚至是与近现代法治和宪政的精神根本对立的。古希腊城邦(国家)至上,权力不受制约;古希腊有较为充分的民主,但缺乏近现代法治和宪政的基本要件;古希腊不具备近现代法治和宪政语境里的个人自由和个人权利保障。古希腊与西方近现代法治文明的亲缘关系是https://m.douban.com/group/topic/50243031/
14.郁建兴任杰:基层社会治理中的自治法治与德治通过考察自治、法治与德治的内涵可见,自治与德治都要求以自由、个体为前提,但法治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人的自由,强调社会统一于一套规则体系,这说明自治与法治之间、德治与法治之间存在紧张关系。同时,自治必须以法治作为边界和保障,法治与德治作为一种共识,又必须以自治为基础。因此,基层社会治理中的自治、法治与德治又是https://m.hbskw.com/p/40869.html
15.自由主义强调的自由是法治秩序下的自由。自由主义与无政府主义极自由主义强调的自由是法治秩序下的自由。自由主义与无政府主义、极端个人主义之间最大的区别,就在于自由与秩序之间的平衡:自由与权威、个性与一致性、进步传统、变革与秩序之间的平衡。约翰.密尔在《论自由》一书中特别指出,自由与权威的关系本质是"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他提出的著名的"极其https://xueqiu.com/4937752019/165271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