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时代背景下,探索促进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更加协调有效路径尤为必要。
以三项原则协调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关系。一是党内法规制定不得与国家法律相抵触原则。必须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关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得与国家法律相抵触”规定,坚持遵循宪法和法律确立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保证党内法规体现党章和宪法精神要求。二是党内法规制定与国家立法相辅相成原则。党内法规在国家社会和政治生活中发挥着巨大规范和导向作用,这就要求党内法规制定与国家立法必须相互协调、相辅相成,从而使两者有效发挥作用,共同促进国家法治建设。三是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保持连续性原则。无论是党内法规还是国家法律都不能随意中断,在新的法律法规未制定前,原有制度不应随便中止失效;修改、补充或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时,应保持与原有制度承继关系。
以三项机制协调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关系。一是建立党内法规制定与国家立法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党内法规工作部门要加强与人大法规部门、政府法制部门工作联系,通过建立定期交流、沟通、协调工作机制,研究解决党内法规制定与国家立法工作中需要双方协作和配合的重要问题,共同开展对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双重调整重大问题的立法调研和论证,明确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在调整党政机关公共权力行使、规范党政领导干部从政行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责任和分工。二是完善党内法规制定程序。要适应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发展需要,完善党内法规制定权限制度,界定有关党组织制定党内法规权限范围,建立党内法规合法审核制度,对出台的党内法规合法性、规范性、程序性严格审查把关。三是适时将成熟的党内法规上升为国家法律。要认真分析党的政策和措施,研究哪些可以继续由党内法规来规定,哪些可以转化为国家法律,并适时地将经过实践检验的、比较成熟的、可以转化为国家法律的党内法规,通过法定程序向人大或政府提出立法建议,及时上升为国家法律和国家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