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制,即典权制度。它是我国独有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所谓典权,是指通过支付典价,而占有他人不动产进行使用或取得收益的权利。
典与卖,都可以实现不动产的流转。但买卖的结果是所有权实现转移,钱到手,田宅却失去了。而典保留了回赎财产的机会,同时资金上也救了急。
因此,典权制度更受到人们的欢迎,成为中国古代社会小农经济时期,首选的不动产流转方式。
那么,典权制度是如何发展成熟起来的?对社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呢?
有温度的典权制度
典权别称“典卖”“典”。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不动产的人,叫做典权人或承典人。而收取典价,交付不动产的人,叫做出典人。
民间往往将“典权”和“典当”混到一起,但从法律上来说,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典权属于一种“有益物权”,即出典人将自己的不动产交付典权人后,典权人可以对典物进行出租、转典或者将典物进行抵押,获取利益。在出典人赎回典物时,典权人不收取除典价以外的费用。
典期满后,出典人没有来赎回典物,典权人可以将典物进行典卖。
而典当属于“担保物权”,当铺不可以将当物使用或者出租。出当人在赎回当物时,需要向当铺支付当价及利息。当出当人到期不来赎回当物,当铺折价出卖或拍卖当物,来清偿当价和利息。
典制从两汉时萌芽,初始于南朝寺庙。后在唐朝市井慢慢流行,在宋朝确立起规范。
典制的成熟——唐入俗,宋入律
从唐代开始,出现对典权的大量记载。形成“典当”“典卖”“典质”等词汇。这说明,人们广泛使用以出典的方式进行融资。
唐代的典主要有三种分别是动产之典、人身之典和不动产之典。
第一种是,动产之典。用来做典的可以是粮食,也可以是牲畜。
第二种是人身之典。顾名思义,是将人典出。在当时,只有贱民才可以进行质典。唐朝法律明文规定禁止良人出典。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不管是生活所迫还是良心丧失,有不少卑幼被父亲兄弟出典。唐代流传下来的数量众多的“典身契”,就是最好的证明。
这些典身契都会约定“其限满足、容许收赎”或者“人物雇价、物无利润”等,这说明典主获得的是人身典权。
另外,这类契约已经具有相对固定的程式,主要包括典价、典期以及约定。
第三种是不动产之典。自从北魏孝文帝拓跋宏推行“均田制”后,至隋唐一直禁止土地兼并。这是中央政府对老百姓的一种保护。但实际上穷人失地失业,豪强大量兼并土地的现象并未杜绝。
唐开元二十五年,政府颁布《田令》,重申土地不得随意流转。
此规定的前半段非常严格,“诸田不得贴赁及质”,如果土地被典出,那么典权人出的钱要被官府没收,土地归还所有人。
但后半段,对于去外地无人守业的土地,“欲卖及贴赁者,皆不在禁限”,即可以自由买卖,也可以出典。
那么,这种放开是不是有机可乘?答案是肯定的。唐朝政府对土地流转政策的适当放宽,加速土地的流转兼并。
从现存的唐代土地典契来看,其契约语言和订立程序、要素都已基本完备。
在北宋律法《刑统》中,对“典”的有关法律规则进行了统一。从此,典权系统正式立法。
在宋律中,典权的标的可以为庄园,也可以为田宅。宋代仍然有人身之典。在敦煌出土的一份典身契,订立于北宋太平兴国七年。
宋代的话本《错斩崔宁》中,描写了刘官人为吓唬他的小妾,将她典给一个客人,典得十五贯钱。这就是一个人身之典的例子。
这个故事反映出宋代人身之典仍未断绝。特别是妇孺等弱势群体,人权得不到保障。
宋律还规定,出典人要离开出典之业。典权人不得将典来的土地、田宅等出租给出典人获取租金。
在将典物出租或者转典给其他人时,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典价都是可以的。出典人根据典权人的出价,可以按照低于最初典价的价钱收赎典物。
南宋法学文献《名公书判清明集》(简称《清明集》),记录了一个“转典”的案件。话说胡元珪将自己的土地出典给曾沂。曾沂在典期到,将此土地以低于原典价的价格,转典给陈增。
胡元珪以转典价直接找陈增收赎。这下曾沂不乐意了,他认为自己赔钱了,就向官府起诉胡元珪,结果被驳回。
宋律还对收赎期限进行了限定。如果订立的契约后当事人去世,那么他的子孙后代都可以收赎。如果超过典当期限三十年,契约丢失,或者契约在,但无法辨别真伪,那么典权人可以进行典卖。
对于出典的程序,宋律规定的程序是:第一问亲邻,确定承典人。第二申领契券,签订典契。第三投割印税,得到政府保护。第四离业,交付典物。
在宋朝,不是随便找个人就可以出典的。打算出典,先要问问近亲属有没有愿意承典的,如果没有再问远房的亲戚,如若没有,再问四周的邻居。之后,才轮到其他人承典。
南宋政府统一印刷赤契,民间立契必须到官府申领,签约后,由商税院收取商税,税率定在2%到10%之间。税金和田地的赋税,都由典权人负担。
此外,宋律还禁止重复出典、卑幼出典以及允许房亲可代为赎回等。
这些规定,看上去对出典人非常友好,那么典权人无利不起早,他们靠什么赚钱呢?
典制促进土地资源充分地开发利用
在古代,土地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命脉,也是一生追求的财富。出典人需要大量资金时,靠出租土地或者抵押获得的钱财又比较少,而出典相对来说,能满足大的资金需求。
对承典人来说,他们的目的不是仅仅获得典权,而是通过找贴的方式,获得土地的所有权。
所谓找贴,就是典权人给出典人补一点钱,出典人将土地卖给典权人。典权人给出典人的钱往往只是土地绝卖价格的一半,他们就是这样以较低的投入积累大量田产。
明清时期苏州沈氏家族的53份账目中,有39份是通过找贴的方式取得土地的所有权。
在出典人和典权人的共同努力下,中国古代的典制逐渐完善。人们为了从土地上得到更多的利益,充分利用耕地,提高生产技术。因此,典制也最大限度地使我国的土地资源得到开发利用。
一说到“典”,人们不由自主就要想到“当”。当人们没有不动产进行出典,又急需用钱的时候,“当”就派上用场。
古代的当铺,那是穷人的伤心地,妥妥的高利贷。一件上好的毛皮大衣,他会给写成“虫嚼鼠咬”秃了毛的破衣服,价格压得极低。
鲁迅先生在《呐喊》序中,讲自己小时候:“我从一倍高的柜台外送上衣服或首饰去,在侮蔑里接了钱,再到一样高的柜台上给我久病的父亲去买药。”那“一倍高的柜台”就是当铺。
暴利使得明清时期当铺在中华大地遍地开花。与此同时,西方法律制度的引进,对我国传统的典制产生很大的冲击。
民国初期,大理院在借鉴西方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对典制进行改革。将典权界定为担保物权,改变了传统典制在转典、无限期循环等环节中,实现土地在多人之间流转的方式。
传统典制体现出的互帮互助、扶弱济贫的仁爱精神,渐渐褪去痕迹——典制衰微。
在现代,随着经济多元化发展,典当行增加了不动产抵押,使“当”和最早的典制结合到一起。为现代的人们,提供新的解决资金的方式。
比如有位上海的张小姐要带父母出国旅行,旅行社要担保金。父母每人需交5万元,张小姐单身需20万元。她一时拿不出这么多钱,就找银行用房产抵押贷款,但是需要一个月才能审批下来。
她去了一家典当行,一个星期钱就到位。虽然花去三千块钱的手续费,但张小姐感觉超值。
这时的房产有抵押担保的功能,和传统的出典有很大区别。
典当行的利润都在30%到40%,但生意却异常火爆。尤其吸引了许多企业去融资,有“富人资金中转站”的美称。当物中金器占比五分之二,其他的有汽车、房产、生产资料、字画、高档手表,可以说,都是有钱人的东西。
典当业,成为我国蓬勃发展的新业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传统的典权制度还会有用武之地吗?
有专家指出,可以将进城务工人员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进行出典,为农民工进城适应新生活,提供一笔资金支持。这或许是一个非常有益的尝试。
结语
典制作为我国一项有特色、有温度的法律制度,在唐宋时期得到充分的发展。在经过明清的繁荣后,逐渐衰落。
西方法律文化对我国原有的法律系统,造成冲击是不可避免的。但面对中西法律的冲突,如何取舍是我们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
典与当的有机结合,使传统典制焕发出新的生命力。与时俱进,以人为本,是制定法律的主要依据。
典制是老祖宗的智慧,如何让它更好地为现代人服务,是法律工作者面临的新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