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这些理念中最为核心也是最为关键的就是司法独立理念,作为一项具有广泛性的社会共识,司法独立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共同遵守的法治原则。应该予以特别指出的是,司法独立作为一项通行的国际司法准则,不仅包括司法权的独立和司法机关的独立,还包含着行使司法权的司法机关内部工作人员——法官的独立。《司法独立世界宣言》规定:“每一法官均应自由的依据对于上述事实之判断及之了解,公平的决定所素属之事务,不受任何地方及任何理由限制、、诱导、压力、恐吓或干涉,此亦为其义务。”“法官在做成判决之过程中,应独立于其同僚及监督者,任何司法之体系或任何不同阶层之组织,均无权干涉法官自由的宣示其判决。”1982年通过的《司法独立最低标准》第一条明确规定:“法官应享有身份之独立及实质之独立。身份独立是指法官职位之条件及任期之适当保障,以确保法官不受行政干涉。实质独立是指法官执行期司法职务时,除受法律及其良知之拘束外,不受任何干涉。”
在我国,司法独立因被视为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产物而蒙上了强烈的意识形态色彩,并在司法实践中遭到排斥和否定。因此,我国一般倡导审判独立,并解释为“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是合议庭独立审判,更不是审判员独立审判,这是我国审判制度的特色,不同于西方国家的法官独立审判。”因此,我国实行的是法院独立而不是法官独立。
显然,仅仅要求法院独立并不能保证司法活动的独立性,因为,法院独立只是消除了外界对法院的干预问题,而没有解决来自法院内部的对于裁判活动的不良影响。更何况,我国的法院并没有实现所谓的独立。如果审判独立仅仅停留在法院独立的层面上,那么必然为那些没有亲自参加案件审理过程的法官参与案件讨论并进而决定案件裁判结果提供了制度性机制。这就使得这些法官只能根据一般性的经验和感官知觉对案件进行裁决,从而导致了判断本身缺乏客观性和准确性。
当然,应当清醒认知的是,司法独立并不是法官的特权,而是政治民主、社会发展、权利保障、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只不过法官有幸成为这一要求的“载体”而已。因此,对于法官来说(这也是国家、社会、公众的要求),必须培养与独立地位相适应的素质;对于政府来说,必须为法官享受独立地位提供充分的保障;对于社会来说,独立是权利与秩序的重要保障,应当自觉维护司法独立。
二、各国法官制度实践
关键词:和谐图书馆;现代价值理念;以人为本
本人主要从现代价值理念的确立对和谐图书馆建设中所起的作用及改革发展的路径进行初步的研究,探寻“以人为本”价值观在图书馆价值理念建设中的核心地位。
一、新时期图书馆发展中的空缺
去年十二月份,江苏省高校图工委读者工作专委会在淮阴师范学院召开,从各高校图书馆人士的发言中,可看出目前各高校图书馆发展中面临的几方面问题:第一,核心价值观的确立;第二,资源的“共知、共建、共享”;第三,从传统的馆藏到主动服务的转变等等。其实,核心价值观问题不仅是图书馆届面临的问题,也是目前社会发展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改革开放几十年来,我们的经济发展突飞猛进,但是价值观却出现了偏差。
图书馆是人类文化的圣殿,它本应是价值理念的栖息地,如果在这文化圣殿里仍找不到价值理念的痕迹,那我们的价值观真如那断了线的风筝,找不到归宿。纵观目前各大高校图书馆的发展,馆舍越来越大、地位却越来越边缘化;图书入藏量越来越大,借阅量却越来越小;信息更新越来越快、电子资源越来越丰富,服务却越来越被动,我们所获得的远远低于我们所投入的。这种悖论关系并不是信息发展所导致的,也不是我们的知识层次所不能达到的,而是我们缺少了维护这些资源发展中的一根主线,我们没有去探索我们发展的最终目的,这就是我们要探索的价值理念,它是我们图书馆发展的精神支柱,是图书馆核心价值的体现,缺少它,我们的服务永远是被动的,我们的悖论关系一直存在着,我们的地位也就越来越边缘化。
二、现代价值理念在社会中的奠基作用
现代价值理念离不开两个原则。第一,要体现现代社会的核心价值;第二,能代表各种观念的普遍价值。随着人类,人类社会的不断完善,人们逐渐认识到,人,才是这个社会的核心,人类的一切活动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人类自身的和谐发展。康德说过“人,以及与他一起,每一个理性的创造物,才是目的本身。”因此,现代价值理念不仅要揭示人的根本性质,还要符合现代社会的特点,能让大多人所接受。
现代价值理念不是主观臆造的,而是历史形成的。近代以来,西方社会经历了一系列的文艺复兴和思想启蒙运动,经历了这些运动洗礼的人们逐渐意识到人本身、人性的重要。从笛卡尔的“我思故我在”到卢梭的“人的自由与平等”;从洛克的“人享有各种权利”到马克思的“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无不反映了“人是目的”的价值理念。所以说现代价值理念就是“以人为核心”的价值理念。现代价值理念在社会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对人自身的作用;二是对民主社会的导向作用。
(1)现代价值理念揭示了人的内在价值,它与人、人的生存有着紧密联系,也就是,现代价值理念既体现了人的内在价值,又揭示了人的生命的意义。我们知道,人的生命内涵是很复杂的,既有最基本生理性的生存,又有精神的需要,还有道德追求乃至更高境界的具有神圣性价值的追求。人,作为一个个体来说,生存是其第一需要;作为社会关系之中的人,不仅仅只有生存的需要了,自由自觉的活动才是本质需要。当人既满足了生存需要,又满足了自由自觉的活动需要,那么他的价值要求就成为其永恒的目的了,这才是人的生命的最高层面。相反,“只有当生命中包含了精神的神圣的价值时,才会体现出生命的真正价值和意义。”所以,不管什么人,无论他有多么平凡,只有把自己的生活融入实践活动中,只有把精神道德方面的追求看做人生的目标,其生命才有意义,否则,与动物又有何区别?当然现实社会中的人,都有各自的差别,由于文化水平不同、认识程度各有深浅、内心接受程度也有差异,所以,体现出来的价值理念各有差异,但是,是本质,就应该不变,就应该保持永恒。
(2)从社会民主角度来看,现代价值理念起着引导社会公平、正义、民主的作用。一个人,他的心中有正义,有民主,他才会去向往正义、民主;一个社会,它的民主程度同样也反应了这个社会中的价值理念所在。所以现代价值理念是体现和实施公平、正义、民主的前提条件。现代价值理念体现的人的内在本质要求,无论是从个人角度,还是社会角度,都充分体现了对民主、公平、正义的追求。在当今多元化的社会中,我们的价值理念确实出现了空缺的现象,很大程度上,对物质的享受代替了对精神的需求,这种空缺必将影响整个社会的价值导向。所以说,只有树立起一个积极的、向上的、民主的、和谐的价值理念,民主、公平、正义才能找到方向。
三、新时期图书馆的现代价值理念内涵
图书馆的发展离不开人,图书馆的核心价值也只有通过人才能体现出来。人在此包含两个概念,一个是作为图书馆服务对象的读者,一个是作为图书馆服务者的馆员,这两者之间相互作用,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图书馆发展着的主体。“以人为本”明确把人作为发展的最高价值取向,既包括人的自由、平等、互重;还要不断满足人的全面需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近年来,有研究表明,图书馆的借阅量在逐年下降,特别是高校图书馆的借阅量曾明显下降趋势。我们知道,电子信息资源的发展是一个新时代的标志,这个时代必将让过去的某些资源产生很大的变化,如今的纸质文本就印证了这样的发展。并不是我们的纸质文献不够多,也不是知识含量不够高,而是网络的千姿万态,更加吸引了我们的读者。我们的读者在与网络信息方面出现了前所未有的互动,而在纸质文献方面了出现了不和谐的一面。针对这样的情况,各大高校也都提出了很多办法和措施。然而,我们应该清楚,人对知识的苛求主要不是用政策来调节的,更主要的是自身的理念的引导。强求看的书,肯定没有自愿看书有价值。这种理念的塑造,一是受读者自身因素的影响,二是文化价值的影响,而这种文化的价值要想得到读者的追求,必须有人来传播。学校的老师、新闻媒体、网络、等等,还有不可或缺的就是图书馆自身的传播。所以,不管是电子信息资源、还是纸质文献,要想获得与人的和谐共鸣,必须有迎合读者需要的正确的理念的引导。这种理念既要让大部分读者都能接受,也要积极向上,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
四、现代价值理念在图书馆未来发展中的意义
首先,图书馆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以人为本”的核心价值观。图书馆是信息服务机构,信息资源就是我们的财富,然而,拥有这么大财富的图书馆在社会中却被边缘化,我们自身的价值得不到体现。要想实现自身的价值,就必须拥有实现价值的信念,而我们正缺少这种信念。这种信念就是“以人为本”的核心价值观,在图书馆的管理中,人的管理始终处于核心地位,决定着图书馆的发展。“以人为本”的价值观就是要把人放在图书馆发展的第一位,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才是图书馆发展的核心。
对读者说,我们把“以人为本”的价值观念看做我们服务的理念,倾其所能帮助读者,给他们提供最好的服务,这样才能展现我们自身存在的价值。我们的价值体现的越高,就会越来越得到社会的认可,那么图书馆的地位也就越来越受到重视。对图书馆馆员自身说,“以人为本”的价值观,能为图书馆创造一个和谐,充满生机的环境。服务者自身的权利、地位得到体现,他才会给别人提供服务。如果我们把馆员的价值与图书馆的价值统一起来,给馆员们提供空间来施展他们的才能,提高他们的素质,使其能够得到自由全面发展,这样就形成了一个和谐的发展环境,我们图书馆的价值也就在馆员身上得到了体现。
其次,图书馆的社会价值的体现要通过“以人为本”价值观的引导。图书馆既然承担着传播文化知识,参与社会教育职能,那么对读者的教育就是图书馆不可或缺的要素。当然我们的教育不会像课堂上的老师那样,直接授予,我们可以引导。有的图书馆就非常重视自己的馆文化。所以读者价值通过对图书馆的文献阅览、参考咨询、教育与培训等等活动,获取图书馆的文献资料信息、获取图书馆的文化理念而得到体现。国外许多图书馆都有自己的馆训,其中哈佛大学有这样一句馆训“此刻打盹,你将做梦;而此刻学习,你将圆梦”,其实这就是告诉读者学习的重要性,我想,这样的馆训总能影响一部分读者。文化是隐形的,但是它给予人的力量是可感知的。如果我们用这种隐形的文化理念去引导读者,使其塑造自身的价值理念,我们图书馆的价值也就得到了最大程度的升华。这种升华,对图书馆、对读者、乃至社会都是一笔巨大的财富。
图书馆是培养人和优化人性的文化圣殿,要使读者能将图书馆的隐形知识转化为显性知识,从而最大化的体现图书馆的社会价值,就必须使图书馆实现从理论到实际的转变。这种转变既要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又要展现图书馆的自身价值与社会价值。在此,图书馆的价值理念就显得无比重要,它影响读者从图书馆接受的信息资源和教育理念,当这种教育产生的效益体现到社会各个领域,就会产生其各个领域自身的收益。这就是图书馆价值从读者身上产生、转化并得到了体现。
参考文献:
[1]徐宗良.现代价值理念的影响与作用[J].道德与文明,2011年第2期.46页-53页.
一、多层次多维度的文化发展观念对法治文化内涵的引领
二、当代中国法治文化建设的支撑:法治文化观念的养成
当代中国法治文化建设,关键在于形成恰当的法治文化观念,以此指引法治文化建设的行为。当前,我国法治建设陷入困境,在一定程度上凸显我国法治观念的偏差,缺乏对法治的整体认识。因此,应通过对法治的正确、理性认识,形成恰当的法治文化,特别是通过对内隐的法治文化的正确培育,进而影响外显的法治文化。因此,需要解决以下问题:如何理解法治?是否坚持西方的法治?什么是真正意义的法治?
(一)法治的检讨
(二)当代中国法治文化观念的形成
当我们把法治看做人的全面发展过程中的一种方式时,我们应对法治形成怎样的看法?从符合人的全面发展的角度考虑,应结合人的全面发展的三个维度来判断,即结合法治是否能实现人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心灵慰藉来判断。由于上述法治的非至善性,而人们又选择法治之路时,就需要对法治作出更宽容的解释。如此,对法治形成这样的认识:法治以道德或宗教对人的自身修养提升为基础,以多元为特征,以法律为社会秩序的主要规范手段,通过人善性的提升与法律的结合实现公权的合理规范和私权的合理保障,并通过解决多种社会冲突的途径维持社会的和谐,进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一种方式。
三、建设当代中国法治文化的进路
通过破解法治的困境而形成的法治文化观,在顺应文化理论的语境下,就为当代我国法治文化的建设提供了指引:不能只认同西方的法治,不能只依据法律来实施法治。而应在中西方法治文化的互动过程中进行我国的当代法治文化建设。即通过对中西方文化的扬弃,传承我国传统文化中的优良法治因素,吸收西方法治文化中的先进文化,以此建设我国的法治文化,推进法治建设迈上新台阶。
(一)传承我国传统文化精髓
(二)吸收他国先进法治文化
[关键词]法治观念;当代大学生;长效机制
[作者简介]汪灵(1991―),女,南昌航空大学学院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理论。(江西南昌330063)
继党的十五大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后,十八届四中全会在此基础上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出“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深入开展法治教育宣传,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1]而当代中国大学生普遍存在法律意识被动,法律知识薄弱,法律观念淡薄不良现象,培育当代大学生法治理念,从家庭、学校、自我三方面构建“教育”“管理”“自律”相结合的三大机制,逐步促进大学生学法、懂法、用法、护法,使大学生法治信念有效化、常态化和持久化。
一、法治观念的概念界定
理解“法治观念”的内涵,首先得区别于“法治”和“法制”。二者有所区别,表现在“法制”相对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等具体制度,它是法律和制度的总称,包括正式的如宪法、法律和各种法规,非正式的如习惯法和判例法等,侧重于理论上的法律意义。而“法治”相对于“人治”,它是一种治理国家的理论和方法,体现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的原则、方法,更侧重于实践上的法律意义。法治以“法制”为基础,需要良好的法律实际内容为支撑,但两者作为上层建筑统一于经济基础之中,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法治观念”即是怀着对法律的敬仰,对学法、守法、用法的捍卫的一种理性的、必然的认识,也包括感性的、偶然的认识。有学者认为,法治观念外化表现为一种思维模式,这种思维模式又表现为人们自觉地、经常地按照法的理念来思考问题。[2]
二、法治理念的培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的关系
思想政治教育是“社会或社会群体用一定的思想观念、道德规范对其成员施加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影响,使他们形成符合一定社会、一定阶级所需要的思想品德的社会实践活动。”[3]法治理念的培育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分不开,二者不可或缺,相得益彰。
1.法治理念的培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的相辅性
第一,在内容上,“思想政治教育包含道德教育、法纪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法治理念教育是思想政治培育的重要内容。”[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而自由、平等、民主、法治也是法治教育的核心内容,以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运用法律途径来对待问题,解决问题思维为目的的法治理念培育与思想政治教育在内容上有着集合关系,二者相互补充。
第二,在目标上,对大学生实施思想政治教育,最终目标是使其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纪律、有文化的全面发展的现代化人才。无规矩不成方圆,培养按社会群体规章制度办事的人才才是社会需要的人才。法治理念的培育也是为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让大学生心中有法,一切活动都以法律的准绳来约束自己的行为规范,知法、懂法、守法,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利与利益。二者在最终目标上是保持一致的。
第三,在方法上,思想政治教育更多的是以柔性的意识灌输为主,培养受教育者的爱国情怀,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结合其他具体的工作方法,帮助受教育者树立正确的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而法治理念的培育相对侧重于刚性的或者中性理念教育,这是由法律本身的内在客观性而决定的,对全体社会成员实施普遍的、统一的、公正的法律约束。二者刚柔并济,相辅相成,正是培养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综合素质的重要方法。
2.法治理念的培育对思想政治教育具有保障作用
第一,法治理念在思想上保障大学生树立正确的社会意识。思想政治教育在实施过程中并非一帆风顺。当代以90后为主力军的大学生自我中心意识强烈,强调个人主义,在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的碰撞中迷失自我。培育大学生法治意识,能有效帮助其科学地定位,客观思考,理性处理问题,杜绝马加爵事件、药家鑫事件等案件的发生。法治理念的培育在根源上为迷失者提供天然屏障,阻止其走上不归之路。
第二,法治理念在实践上保障营造和谐校园文化氛围。法治理念深入人心时,才能创造文明、和谐、干净的校园文化。目前在高校,刮起一阵阵不正之风,如学术造假之风、不择手段争取奖学金之风、班级干部工作不正之风等,凡是涉及到利益的领域,很少有不被污水淌浑的。心中有法,才能做到自律,自洁,自爱,营造绿色健康、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实现和谐校园、法治校园的建构。
三、构建法治理念机制的路径
1.注重家庭培育,奠定“教育”机制形成基础
【关键词】社会转型;法治变迁;权利本位
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逐步完善,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社会进入快速转型期。社会经历着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政治变革、经济转型和社会变迁迫切要求法治建设作出回应,即通过分析社会转型时期法治建设的悖离及其根源来重构新时期法治建设
一、法治建设与社会转型的悖离
中国的改革一直以政府推动市场、政策推动法律为主角,目标是寻求短预期性和效率公平的关系。虽然保证了改革在一条平缓、灵活、追求立竿见影、机会主义和以社会稳定为前提的道路上发展,但也阻碍了“依法治国”和普遍性的游戏规则的施行。新旧体制的转换和更替必然发生一种“传统”与“现代”两种体制并存和交织的二元社会结构,法治与人治的深层次矛盾变得更加明显。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是通过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实现的。充分发挥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主导作用,形成一个在中央政府宏观调控与引导下的各省市区竞争发展,从而推动全国大发展的格局。两条路径反映了两种动因,一个是资源配置效率的内在要求,一个是经济实体的利益驱动。
首先,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深层次的是利益的调整。新的利益主体和新的利益结构期盼法律规则合理、可行,执法公正、权威。然而,法治建设的话语权又往往倾向于对既得利益的认同和保障,加之,法治变迁中,既有的法律制度与价值观念难免被怀疑、否定或被严重破坏,而新的法律制度和价值观念又尚未被普遍接受,对社会成员尚不具有引导、调节和约束的力量,从而出现私权遭侵、公权扩张、价值混乱、法律冲突、人治大于法治现象时有发生。
其次,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使个人的利益得到尊重与张扬,允许和鼓励人们在法定范围内自由决定自己的行为、追求最大化的合法利益,同时市民社会的本质天然的要求民主和权利保障,排斥政治国家的限制与约束。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但法治建设的特点决定了法律与市场的不同步性,法律制度难以适应千变万化的市场,法治经济与市场经济的错位,导致法律内在价值对市场经济的保障效用降低。市场出现道德下滑、恶性竞争、急功近利等弊端。
再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初步形成,并不等于结构的内在紧张已经消除,更不等于建设法治国家的任务已经大功告成。完善法律体系既指立法作业依然重要,也意味着法制改革应该提上议事日程。另外,法治制度化的重点转移到法律实施方面,首先是要求政府自身严格守法,并且防止政府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滥用裁量权。运用法律规则来限制政府的权力,保障公民的权利,在这个意义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日,便是深层次法制改革启动之时。大量的法律不断产生,再加上这些法律为适应经济、社会变化发展的需要,还要适时地进行修改,架构与建构的互动亟待普法建设的同步,送法下乡、普法入户成为时下最受欢迎的建设措施。
最后,社会转型经历着经济体制社会结构深刻变动,而意识形态的转型较之于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的转型,乃是更为根本、更为艰难的部分。它支配和调节社会成员的行为,渗透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旧的法律观念的影响,人治观念、权力至上等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的落后思想,潜移默化地渗透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在人们的思想中根深蒂固,进而形成义务本位,无视自身权利的传统观念。
二、法律体系的建构与解构
西方社会走的是一条由弱势政府到有限政府的道路,实现政府对经济活动的有效干预,实行社会防卫主义,限制私权,放弃私权神圣的观念,在经济和其他社会活动中强调政府的作用。法律体系的建构是在一个自然发生学意义上的进路中实现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经历了自由经济状态下的主体意志自治到政府干预经济活动的主体相对意志自由的过程。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是在从中央高度集权的大一统计划经济体制,生产资料公共占有成为国家主流意识形态重要组成部分的情况下开始建构,这就形成了不同于西方的发展模式。
同时,从计划社会向市场社会转变,社会政策走向、社会规范与制度都以市场化为轴心转变。市场社会的特征日益表现为社会竞争机制逐步替代少数人决定机制,审批型政府逐步转变为服务型政府。市民社会的逐步形成本质上要求由政策之治迈向民主之治、法治之治,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社会利益本位成为政府干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价值取向,并使法治成为社会转型期改革的战略抉择。
中国迄今为止的法治进程是沿着政府主导型的进路展开,自上而下地通过政府自我约束自己的权力,是一个直接导致权力资源再分配的进程,法律体系的建构与解构具体表现为多样化制度设计的并存和互动,以及规范结构的柔性化、随机化。这种建构模式在转型时期能迅速适应社会发展需要,但也客观上造成法律变动过快,稳定性不强,法律体系呈现平面化、缺乏明显的效力等级,容易造成法律适用紊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