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法治的正功能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通过正当化国家权力,促进价值多元化和解决纠纷而实现社会整合功能;通过降低社会交往和管理成本,促进市场效率和个人自由而实现福利增量功能;通过确立法律的正义形象,形式合理性及权威性而达到其意识形态功能;通过秉持有限理性论,破除权力迷信和确认基本的法律价值而实现法治的批判功能。如上几种功能之间有着内在的紧张关系。
法治的社会功能是法的功能的一种特殊的、完善的状态。法治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和操作性的技术体系,要求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处于一种至上性的、权威性的地位,要取得相对于其他社会调整措施的优先性,取得独立于各种具体政治权力斗争的超越性。法治原则在现实生活中的展开,会创造出一种新的法律秩序类型。为了具体说明法治原则在法的形成和运作过程中及在国家管理和社会治理过程中的意义和作用,有必要进一步分析法治的社会功能。法治的社会功能以法的功能的发挥为前提,它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当法律在社会生活诸领域处于至上、权威地位时,法律能够对社会生活产生的直接影响(注:这里主要分析的是法治的社会功能,而对其规范功能则没有专门讨论。事实上,法治的规范功能也是一个有意义的问题。)。和法具有正功能和负功能一样,法治的社会功能中也可以区分出正功能和负功能(注:默顿首先区分了功能中的正功能和负功能。关于功能的社会学分析,参见[美]罗伯特?金?默顿:《理论社会学》,华夏出版社1990年版,第99—106页。)。在这里,我们主要围绕法治的正功能即其积极功能来展开分析,其间也涉及法治的负面功能。
一、法治的社会整合功能
不断的分化和整合是任何社会走向更高级阶段的必要步骤。任何一个社会要得以存续和发展,首先必须以某种方式,借助某些社会力量来维持社会的基本秩序,使社会系统的各个方面(如各个子系统、各项元素等)都能够基本稳定,使社会成员之间有一种最基本的、最低限度的团结、共识与合作(注:社会学中的功能主义学派,正是从分析社会系统的基本功能入手,把社会整合功能或相近似的社会团结等作为任何社会系统的基本功能之一。帕森斯是其中的突出代表之一。他提出整合是社会系统的四个基本功能要素之一。参见[美]约翰逊:《社会学理论》,国际出版文化公司1988年版,第10章。)。法律就是实现基本社会秩序、实行社会控制最重要的手段之一,是达到社会合作与团结的结构性要素。法社会学的许多研究者把社会整合作为法的基本功能之一,认为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整合机制。[1](第3章)法治的社会整合功能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一)法治通过为国家权力提供合法性根据而实现社会整合
法治为国家权力提供合法性根据并从而有效约束国家权力,是法治的基本的也是核心的要求。只有对国家权力予以有效约束,才能促使法治从理念或原则向现实迈出关键性的一步。法治对国家权力合法性的肯定,其实是对法与国家关系的一种认可。法与国家权力在职能上具有直接的联系。[2](P144-147)法有依赖国家的一方面,它也是国家管理的工具之一,但法并不从属于国家,它应当通过建立自己的独立性、自治性而成为制约国家权力的工具。确立法律至上性的重要意义便在于使法治成为约束国家权力的力量,把国家权力的合法性严格置于法律的基础上,为约束国家权力奠定基础。
通过法治赋予国家权力以合法性,旨在使国家权力纳入一定的制度轨道,使之成为一支受多数社会成员拥护的合法管理和支配社会的力量而发挥社会整合功能。其实,赋予国家权力以法律的合法性本身就是对国家权力的一次整合,它使国家权力得以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使之具有严格的等级体系、有明确的职权范围和分工等,从而也使公职人员对国家权力的责任伦理得以强化,使一般公众对国家的忠诚和信任得以强化,即强化他们的服从意识及责任意识,这显然是有利于社会整合的。但对合法性的肯定不能由此导向国家主义,导向对国家的盲目崇拜、迷信和不加反思的绝对服从。法治赋予国家以合法性决不是为了使国家成为一支压迫性的暴力,恰恰是为了通过规范和约束这种暴力,而使国家成为一支积极的社会建设和管理力量。这是法治的功能比法的功能更进一步的地方。通过法治而获得的权力合法性,会使国家的功能得到更广泛的社会支持和服从,从而使之对社会生活的适当管理更有权威性、更有效。
(二)通过确立价值多样化及价值共识来促进社会整合
(三)通过解决社会纠纷而达到社会整合
法律最显见的功能就是解决社会纠纷,人们往往把法律看作是判断是非的标准,看作预防和解决纠纷的特殊机制。一般而言,冲突的存在可能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和社会的整合,但社会学的研究也表明,冲突的存在对于社会的整合是必要的,是社会的正常现象。一定范围内的冲突有助于缓和社会中的矛盾,使社会成员不至于把矛盾累积到威胁社会基本架构的程度。[3](第7章)一个健康的社会并不企图消灭一切冲突,那样的话会使社会治理成本过高,也超过了国家的行动能力,更重要的是它会大大强化对社会成员行为和思想的控制。法治原则在法的形成和运作过程中的贯彻,使得通过法的纠纷解决机制又具有了新的特点。法治的推行使纠纷得到更为公正的解决,这有助于社会整合。具体而言:[page]
1.在法治的背景中,社会冲突被转化为专门的技术问题,而与政治相分离,这会在相当程度上避免政治干涉法律而引发的不公正和更多的社会冲突。[4](P63-67)法治原则确证了法律高于任何具体的国家权力,这有助于在社会和法律中排除国家权力的任意,以和平的而非暴力的方式解决纠纷。
2.法治原则下设置的公正的程序,有助于实现法律过程中的形式合理性,有助于使立法效益达到最优化。这种形式有助于纠纷的公正解决,有助于通过恰当的权利义务安排减少纠纷。而一旦出现纠纷时,也最有可能达到公正的结果。
3.通过设置权利义务,为人们的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指引,这有助于减少冲突,减少交易费用,法律的这种安排有助于人们的合作,人们在合作中增加了社会的福利。而当人们从一种制度安排中获得更大的福利时,他对这种制度,对这个社会的认同感、依赖感、信任感便会大大增强。
(四)法治通过塑造社会的记忆而促进社会整合
二、法治的福利增量功能
人们并不是无缘无故地推崇法律至上或自发愿意生活在法律的统治之下的。其中很现实的理由就是法治下的生活总体上能够为社会、为生活于社会之中的个人带来更多的利益,更广阔的发展前景(注:个人对社会、对法律的服从和尊重,其中也有个人的情感依赖因素,有借助于社会、法律而获得个人生活之意义的因素。但这种情感依赖和意义渴求其实也可看作是精神利益的一部分。)。法治之优于人治,最根本的也在于法治更有利于人的发展。法治的推行能够形成一种特殊的秩序类型。这种秩序能尽最大限度地抑制暴力、强权因素对社会生活的不适当干涉,能够尽最大限度克制有权者个人的任意性及其他情感因素对社会发展的不利影响。这种秩序是一种自由而开放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下,个人的创造性被发挥,国家权力的任意性被抑制,社会矛盾被尽可能的缓解。这种法律秩序是稳定和发展的基础,一种稳定、和平的秩序是社会福利的重要方面,但也并非任何稳定的秩序都有助于创造最大的社会福利。法治秩序作为一种稳定、发展、和平、自由、开放、理性等有机统一的秩序会比人治更有助于社会发展和增加社会福利。具体而言:
(一)法治通过降低社会复杂性而提供稳定的行为预期,降低交往成本
完备而稳定的法律制度,可以大大增加人们行为的可预测性、可测量性,提高人们对未来的信任度,因而法治是建构畅通而稳定的社会沟通机制的一种努力。这就是韦伯所说的形式合理性的好处之一,他将资本主义的发展原因之一归结为这种法律的形式合理性的发展是有道理的。同时,法律通过权利、义务和责任体系为个人活动提供指引和安排,并为国家活动提供合法性和具体范围,这显然会降低人们交往的谈判成本,提高人们交往的信用与可靠性(注:关于信用问题的分析可参见[美]詹姆斯?S?科尔曼:《社会理论的基础》(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5章。),且它使交易可以扩展至更广阔的范围。通过法律促进合作,减少冲突,降低交往成本,都会增加社会的福利。法律通过建立信任和稳定的行为预期,而达到社会交往的简化,这是降低社会复杂性而使之变得可以把握、可以理解的有效作法。法律是社会分化和降低复杂性的关键因素之一。法律通过具体指定行为者与角色的关系,并对社会系统中各单位之间的协作进行归类以减少复杂性。[page]
(二)克服国家权力运作的任意性而提高其运作效率,减少社会管理成本
法治原则的贯彻可以提高国家权力的运行效率,减少国家自我管理和社会管理的成本。通过法律可以界定国家权力的各种职能范围,明确其分工,有效抑制国家权力向专制的蜕变,有助于提高管理效率,维持政府的清廉。一个没有健全制度保障的政府很不易长期维持并高效、廉洁的运转。但过度的制度化或过度的法律化也会引起权力运转效率的下降。如过于繁琐复杂的司法程序就会使司法审判权的运作效率下降,这一方面会增加司法的成本,另一方面未必利于获得更多的公正。设置健全程序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更多的司法公正,这一目标也可能因程序的过度复杂而更难达到。
(三)法治通过促进市场体系的扩张而增加社会福利
(四)法治通过保障和拓展个人自由而激励社会福利的增加
法治原则的普遍化能够为社会关系的参加者创造一个稳定的、开放的自由环境。而正是充分而适当的自由为社会福利的增加提供了强大的原动力。自由是人类创造力的源泉。自由不仅能为社会福利的增加提供刺激和动力,且它本身就是一种极重要的福利,任何社会进步归根到底都是使个人在自然、社会、他人、自身面前获得更多的自由。现代法治肯定了自由原则并奉之为法律的基本价值。自由是社会福利的一部分,又是其他社会福利增加的前提条件。自由本身是一种目的,同时也是一种手段。自由赋予文明以一种创造力,赋予社会以进步的能力。只有当一个人可以自由地运用其所拥有的知识去实现自己目的的时候,社会进步才有可能。[7](P3-18)
我们已看到法治的推行,可以为社会财富的增加,为人们精神状态的更加愉悦自由提供某种条件和推动力,但也必须看到其限度。法治所要求的是一种规则的治理,它必然会牺牲一定的个性而谋求普遍性,牺牲一定的个人自主和创造性而谋求整体秩序,牺牲某些个别正义以达致整体正义,牺牲某些形式的多样性而追求必要的一致性等。法治保障推进自由,但也从另一个角度限制了自由。从社会分工和交往不断扩展、社会交往不断复杂化的角度来看,法律规则是必须的,它有助于创造一种不断扩展的秩序,这是法律的重要优势之一。至于说规则治理下的生活是否一个最理想的生活状态,则是另一个问题。大致说来,法治下的生活是一种善,但却未必是一种最高的善。法治之下的生活总是基于克服偶然性和混乱而带来更高的效率,同时也在另一方面又因恪守各种程式和规则而牺牲一定的效率。它追求平等的对待,但往往形式的平等又会阻碍实质平等的实现。法治原则的运作是一个蕴含着深刻内在矛盾的过程,它能够有益于社会进步和社会福利增长,但这也是在付出艰辛代价的前提下才达到的。在承认法治是创造社会福利的催化剂时,要注意克服对法律理念的片面化、简单化的理解。[page]
三、法治的意识形态功能
法治直接体现的是一种“文本”的权力,而统治者的权力却隐身于文本之背后。法治之中所呈现出来的权力,有强制性的、普遍性的国家权力,也有所谓软性的、劝导性的权力即意识形态的霸权(注:阿尔都塞认为有两种国家机器,即压迫性的国家机器和意识形态的国家机器,前者如警察、法庭、监狱、军队等,后者如教会、学校、家庭、政党、工会、大众传媒、各种文化娱乐制度等。参见[美]马尔科姆?沃特斯:《现代社会学理论》,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第129页。)。我们提到法治可以促进社会整合,增加社会福利,这都没有也不可能掩饰社会中无所不在的权力支配关系以及一定的强制性压迫和剥削关系。在社会整合、社会福利的背后都有社会的统治者意识在起作用。也就是说,总是有一些人和阶层、群体在这种社会整合和社会福利的增加中首先受益、更多的受益,因而他们是这种特定法治化社会结构的最积极的支持者。社会的统治向来是通过两种方式建构起来的,一是强制性的暴力支配,一是劝诱性的道德和思想支配。这两者必须有恰当的配合,才能有好的社会效果。通过法治对社会的治理,正体现了这两个方面的综合。这种综合由于披上了法律的外衣而更具合法性、合理性。
法治的意识形态功能的实质便在于把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描述为一种正义的、不可颠覆的社会状态,力图使每个人都相信这种状态和社会关系对他自身最有益,法律及相应的法律关系由此具有更多的合法性,社会也由此有了更大的稳定性和凝聚力。法治的意识形态功能使法律看上去不仅只是一种强力的体现,人们服从法律也不只因为它是国家的命令,更明显的是,法律被认为是一种值得服从的力量,因为其合法性、正义性而值得服从。意识形态可以统一人们的思想,强化其法律观念,但也可能表达某种想象的观念或假相,因而这种功能也有正面和负面两种效应。法治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现其意识形态功能:
(一)法治所追求的统一性、权威性、普遍性使得法律成为正义的象征
(二)通过法律的形式理性化及中立性确认法律的合法性
近现代法律变成为一个相对独立、自治的领域,成为由专门机构、术语、程序、思维等交织组成的专门职业活动。这种专门领域和专门职业把法律的运作过程变为一种程序性的活动,使之从一般的政治过程中分离出来,成为一种中立性的、专门化的技术活动。这是近代法治的重要特点,即它力图把法律活动打扮成一种超政治、超党派、无偏见而谋求更普遍正义的活动。法律的技术化、形式化,使法律的合法性摆脱传统、宗教、习俗的限制,而从其内在的结构中去阐发。法律独立于权力、政治,依托于专门程序的性质使之获得了新的合法性。也正是借助于这种合法性,法律有效的约束权力成为可能。但也由此造成了一种新的迷信或法律拜物教,即法律是超政治的、高于权力的,是不偏不倚的。我们应当追求法律独立于个别性的权力、利益、意志的这样一种制度品格,但法律就其本性上看是不可能做到这一点的,它总是有倾向性的。程序化、相对自治及中立性等都不足以使法律遗世而独立。
法律活动的技术化、专门化,有助于强化法律的中立性,法治的理念则进一步通过强调法律超越于权力而进一步强化了法律的中立性。中立性本身就意味着一种意识形态倾向性,它可以加强人们对法律和现实社会结构的信赖和尊重,也会使人们对现实法律生活背后的种种不平等失去警惕性和反抗能力,对表面统一和中立的现象背后的深刻社会矛盾缺乏清醒的认识和反省。在技术性、中立性的表象之下,各种社会冲突被纳入到特定的程序和机构中予以疏导,使冲突保持在一个适当的范围,从而有助于社会的整合。这些社会冲突和利益之间矛盾能够在法律的名义下集合起来,并达成表面的一致性,即所谓立法者的统一意志。[1](第4章)这就是法律的非常重要的功能之一,它能够把纷繁复杂的矛盾通过抽象的法律原则、条文而包罗在一体之内,使社会既有表面的、必要的一致性,又能够容纳多种利益之间的竞争或倾轧。即法律把一与多相结合,既有一元性又有多样性。这样一个精致而有弹性的构架确实可以使法治成为一种精美的治理工具,使法治不仅成为一种物质的统治力量也是一种精神的统治力量。
(三)法治原则通过种种“隔离”技术而确立法律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法律制度为了维护自身的权威性地位,使法律表现得更具正义性、合法性,通常会利用种种隔离技术,或者称为区别分类技术。其实质是在正常行为与异常行为,在日常生活与法律的仪式、在个人行为模式与国家行为模式之间,在大众意识与精英意识之间,在国家自主性与社会自发性之间确立某种界限。这些界限的勘定,会强化法律所支持和肯定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对所涉及的事物或行为进行分类是一项社会制度运作的基本前提和手段。在很多时候,分类本身就是建立合法性的一种方式,是符号统治人的一种面相。分类一方面可以清除异己力量,又可以强化同一群体内部的团结。具体而言,法治原则在强化自身意识形态时所采取的分类和隔离策略大致有:[page]
1.清晰地划分各类法律主体及其相应的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使守法的正常人与越轨的异常人分隔开来。通过这种分隔,正常人的行为受到肯定和赞赏,而异常人则被治疗、规训、惩罚。个人在社会中的生存必须通过社会化过程,其中包括在法律意识方面的社会化。个人行为的合法与非法的界定有重要的社会意义,社会通过法律对个人行为的界定,可以使社会获得稳定的秩序,对个人合法行为的回报使个人强化了对现有社会结构的信赖。个人也会更有自觉性去维护现实的合法性。而越轨的人则受到社会的排斥,被认定为一种应受谴责的人格类型和行为类型,并被以某种方式予以边缘化、改造和纠正。法律机制还发明极其完备的程序、方式等以使这些惩罚和纠错显得天经地义,不容置疑。
3.勘定国家权力行动的界限,明确国家与社会的分别,划分出个人自主性与国家规制的适当领域。近现代法治的基本成就之一就是以法律约束国家权力,并把国家权力的合法性之基立于法律之上。法律约束国家权力的基本策略便是把国家行动范围与社会自主性范围明确区别,把国家权力内部的各项职权相区别(上下级权力之间的区别、同一级权力之间的划分等)。这种隔离措施为权力的运作建立起制度性的支撑,法律至上的理念也确立起来,法律也被确认为比人治、德治等更为优越的治国方式。有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法治原则一方面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做出划分,另一方面,保障社会自主性活动的法律制度也有一种跨越或侵蚀国家与社会边界的倾向性。它通过教会、学校、家庭、政党、大众传媒、工会、妇联、文化娱乐制度等的自主性活动来达到此目的。法治原则是政治权力运作的基本原则,它同时也渗透到社会的自主性领域,通过保障社会的自主性发展而发挥约束国家权力的外部约束功能,也使法治更加成为社会正常结构运作的意识形态要素,法治由此更具社会必要性和常规性。[page]
四、法治的批判功能
在我们重视法治的社会整合功能、意识形态的社会同化功能的时候,还应当对法治的社会功能做进一步的追问。法治就其本性是致力创建稳定的秩序,有肯定现实秩序和社会结构的保守倾向。这使法治化的法律制度有走向僵化的可能性。如何在法治体系内部及法治的建构的社会关系体系内部建立一种良性机制,以保持法治秩序的活力和创造力,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在前面提到法治要创建开放的法律秩序也已涉及到这一问题。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在于如何使法治的制度体系内部以及通过法律治理的社会生活保持自我更新、自我完善、自我重塑的能力。法治为达到此目标就需要强化其内在的反思和批判功能,实际上任何一个结构完善的自组织体系都必须发展出此项功能才能健康地存续。批判功能不是对法治自身及相应社会关系的颠覆,而是其功能结构的内在完善和补充。更重要的是,通过自我批判和反思,法治成为一种更坚固的治理之道,各种相互冲突的社会关系都被控制在秩序之内,对现有社会关系和秩序的反抗都被销蚀、软化了,因而批判所扮演的角色是极具建设性的,也是极具意识形态色彩的。法治的批判功能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一)在认识论上坚持有限理性论,克服知识和观念上的独断论
(二)破除对政治权力的迷信,保障批判现实的自由
一种健康的政治秩序应当允许个人在一定限度内表达对现实的不满,自由地批评现实生活。这种批评实际上具有安全阀功能,发泄对现实的不满情绪有助于消解个人与社会的紧张关系,从而有助于现实秩序的稳定。法治在此方面的批判是通过个人行使批评自由而达到自我反省的。法治应当有能力塑造一个宽容、开放的法律机制,这种机制既保障法律秩序的稳定(宽容、妥协、多样性本身就是稳定的因素,当然,在一些情况下它也是一种瓦解秩序的力量),又使法律有自我更新、保有持久活力的能力。个人在严格服从法律的同时,自由地批判现实,是法治社会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职责所在。通过公民的自由批判,可以发现法治在调整社会中的种种问题,使之更深入地介入社会关系的发展。个人自由批评是法治实行社会批判功能的重要渠道。个人自由批判的重要障碍之一就是来自国家权力的压制,国家通过种种国家机器和意识形态来控制个人。法治的推行在制度层面上破除了对权力的迷信,使权力成为驯服的工具。对国家权力的控制,可以激化社会的自主性,使各种自主性团体和个人能够把国家权力作为批评的对象。[page]
(三)确立基本的法律价值,使之成为评判现实法的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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