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务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同煤矿集团1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提高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能力,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制定。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第二章职责第四条计划经营部是公司法律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工作。(一)计划经营部的法律事务工作直接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并接受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的分管领导的管理。(二)应根据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的需要配备专兼职法律工作人员。(三)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履行下列职责:1、协助公司领导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
6、确需公司研究、处理或协助的重要法律事项,应以书面形式进行请示。在紧急情况下,可先用口头形式,但事后应补报书面文件。第十三条法律纠纷案件管理(一)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是指公司与其他法人、人之间已经引起或可能引起仲裁、行政复议的法律行为,包括经济、行政或民事行为。需要进入诉讼程序、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的案件。(二)各部门接到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其他单位的各类法律文书或实质性权利主张要求时,应及时与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协商,按共同商定的方案进行妥善处理。(三)各部门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或案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四)各部门需公司协助解决法律纠纷时,应在产生纠纷后立即将纠纷
7、具体情况、处理建议和有关请求书面报告法律事务管理部门。(五)重大法律纠纷或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的民事、经济、行政、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涉案金额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2、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3、其他涉及企业重大权益或者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第十四条外聘律师事务所(一)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律师事务所作为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协助办理本公司法律事务工作,或就单项事务外聘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二)受聘律师事务所、律师应具备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并符合公司工作要求的标准。(三)对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审核意见、法律意
8、见等,应认真研究、及时沟通、合理采纳。(四)对选聘的律师事务所的服务情况负责监督、评价,实行动态管理。第十五条法律工作人员的管理(一)公司在选配法律工作人员时,应按照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规定,优先选择熟悉企业法律事务、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二)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逐步建立、健全对公司系统专职、兼职法律工作人员的培训、评聘管理制度,以促进公司法律工作人员队伍的成长。第十六条公司对在促进企业依法治理、防范企业法律风险、避免或挽回企业经济损失、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负责法律事务工作的部门和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十七条负责法律事务工作的部门或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等过失,给本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照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