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合同管理实行会签、审核责任制原则和安全、效益原则。
第一节合同的会签审核与签订
第八条公司所有对外签订的书面合同都需经过法律事务部的书面审核。
禁止将一份合同标的超过人民币2000元的合同分解成几份合同以规避合同会签审核。
第九条公司合同的会签审核由承办部门、财务部和法律事务部等部门负责。
1、主体资格合格:
承办人(部门)应将审查结果在立项意见书或会签表中加以陈述。
上述所列各种文件为合同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文本为复印件时,提交方须加盖公章,并须加注“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字样,同时由承办人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承办部门是公司具体对外商谈合同立项的单位,负责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与管理:
1、从事本项合同业务的必要性
2、从事本项合同业务可行性(包括经济利益、技术条件与安全保障)
3、从事本项合同业务对我方利益的综合影响
4、合同缔约方主体、企业资质的时效与合法性
5、合同缔约方资信、履约能力
7、及时向法律事务部通报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
8、参与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第十二条财务部门负责对合同中下列内容的会签审核:
2、合同中有关价款、酬金条款及结算条款的合法性、适当性及对我方的影响
3、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合同中下列内容的会签审核与管理:
1、合同缔约方主体、企业资质的时效与合法性
2、合同标的合法性
4、与合同业务有关的其他法律问题
5、需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承办人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须将与本合同有关的资料作为附件供会签审核部门参考。
第十五条公司实行法律事务部对重大合同提前参与制度,法律事务部可以对重大合同的立项、签订、履行、审核进行全程参与。
重大合同为合同标的超过人民币5万元,或其他重大复杂的,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凡国家、行业或本公司有标准或格式文本的,应当优先参照适用,所有条款栏目均应做出约定。
计划单、调拨单、任务单(书)、预算单(书)等一类文件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不得以其替代书面合同。
第十八条合同文本的起草应力求由己方或以己方为主承担,语言应严谨、简练、准确。
合同文本中的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款解释。
合同文本应当正式打印制作。
第十九条书面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2、签约的目的和依据
3、标的,动产应标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描述要准确、明白不动产应注明名称和座落地点货币应注明币种
4、数量和质量,包括检测标准和方式,数量要准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和计量工具符合国家规定,国家有强制性标准的,应写明该标准的代号全称。如有多种标准的,应约定与合同标的相适用的标准,并写明质量检验的方法、责任期限和条件、质量异议期限和条件等
5、价款和酬金,包括支付方式,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价款或报酬数额、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和程序
6、履约期限、地点或方式,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要具体明确,地点应冠以省、市、县名称,交付标的物方式、劳务提供方式和结算方式应具体
10、根据法律或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或双方当事人共同认为必须明确的条款
11、正副本份数为三份及以上
13、约定的联系方式
14、附件名称
15、签约地点、日期
16、签约各方开户银行及帐号
17、签约各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1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签字。
涉外合同的内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确定。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及时加强与业务合作方的正式联系,要求所有的活动通知、人员变更通知、调价通知等涉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变化的事件应以书面公函形式发出并要求对方签字盖章认可后回达至各下属公司。
第二十四条合同签订之前,承办人应将合同文本草案、立项意见书或会签表及与合同有关的证明材料,一并提请所在部门、财务部门、法律事务部等部门顺序会签审核。
承办部门、财务部门、法律事务部等部门在会签审核合同(或草案)时,可根据需要,要求承办人或承办部门提供与合同有关的补充证明材料和说明有关情况。
承办人或承办部门应对其提供材料和说明的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会签审核意见应明确、具体,禁止使用“原则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语言,一旦使用,视为对合同草案的不同意。
第二十五条各会签审核部门在会签审核合同时,发现重大错误、遗漏、不妥时,应在会签审核意见或法律意见中予以明示并提出修改意见需要退改时,应连同全部文件退还承办部门或承办人。
第二十八条合同承办人员对会签审核部门提出的
意见应予采纳。
第二十九条未办理会签审核或合同正式文本没有按照本规定采纳会签审核意见的,印章部门不得加盖印章,签约代表不得签字。
第三十条合同文本原件公司至少应持二份,合同文本由具体业务部门和法律事务部各保管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