汲取中华法系深厚思想智慧

中华法系是中华法治文明的直接载体,集中展现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丰富内涵,蕴含着中华文明的哲学思想、人文精神、价值理念、法治精神、道德规范等,彰显了中华民族的法治精神和文化自信。

中华法系经历两千多年的发展,从未中断,凝聚了中华民族深邃的智慧和伟大的创造力,对今天的法治建设仍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在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文|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

“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习近平总书记这样强调。

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只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同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才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

当前,我国正处于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时期,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艰巨繁重,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更加需要汲取中华法系深厚思想智慧,赋予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

观众在中国国家版本馆中央总馆文瀚厅内参观(资料照片)李贺摄/本刊

中华法系独树一帜

近代以来,在中华民族探索法治现代化道路的艰辛历程中,“中华法系”的概念经历了一个不断演变和重构的过程。

“中华法系”作为一个法学概念,有两种含义。其一,作为“中国古代法律”的代称,专指中华文明史上形成的,以调整社会关系、构建社会秩序、维护国家治理为目的的中国古代法律。

其二,作为比较法意义中的概念,“中华法系”指亚洲古代一些国家制定实施、在核心精神与主体内容上具有共同特征的法律群。具体而言,是指以中国唐代法律为核心,包括东亚、东南亚一些国家通过移植、借鉴唐代法律而建立的古代法律群。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自古以来,我国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积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中华法系形成于秦朝,到隋唐时期逐步成熟,《唐律疏议》是代表性的法典,清末以后中华法系影响日渐衰微。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等不同,中华法系是在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显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中华法制文明的深厚底蕴。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法系源远流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丰富法治思想和深邃政治智慧,是中华文化的瑰宝。要积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赋予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激发起蓬勃生机。

习近平总书记还在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重要论著中,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结合我国法治建设实际,引用了我国古代大量经典法律格言和历史典故。这些重要论述,立意高远,内涵丰富,思想深刻,对于我们在法治领域坚持“两个结合”,汲取中华法系深厚思想智慧,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蕴含中华民族深厚思想智慧

从阐发我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视角看,中华法系在治理理念、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方面均蕴含着历久弥新的深厚思想智慧。

礼法合治、综合为治。中华法系“礼法合治”思想的产生有其深厚的文化基础。孔子提出的“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是我国古代“礼法合治”思想的基石。

战国末期的荀子强调“隆礼重法”,突出了礼法并重的思想。董仲舒“德主刑辅”的思想得到汉武帝的认可,被确立为汉王朝官方正统思想,并为后世历代王朝所承继和创新。

《唐律疏议》集中体现了“礼法合治、德主刑辅”的治国理念,这部法典最重要的特色就是“一准乎礼”。正如《唐律疏议》第一篇《名例》所讲:“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唐律的编纂完成,也标志着自汉代以来,“礼法合治”的思想和实践臻于完善,基本上实现了“礼”与“法”的合一、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统一。

在中华法系孕育和发展的历程中,还形成了与“礼法合治”类似的理念与表述。比如,“德法共治”理念,这一理念强调国家治理要在“天人合一”的理论框架之下,综合考虑天理、国法、人情的内在要求,指出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均要以代表理想政治秩序与社会正义的“天理”为最高准则。又如,“礼乐刑政、综合为治”的理念,这一理念强调将“礼”“乐”与“刑”“政”结合起来,共同组成一个完整的规范体系。

律典为主、观俗立法。中华法系具有深厚的成文法传统,形成了律、令、例、典的立法体系。其中,以律的纂修为核心的法典编纂是中华法律框架下最为重要的立法活动,形成的代表性法典是同时期世界范围内法制发展的最高峰,也是东亚、东南亚各国竞相模仿的范本。

春秋时期,郑国率先“铸刑书”,成为诸侯国中第一个颁布成文法的国家。这一做法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传统观念,开风气之先,展现了中华法治文明在当时世界上的先进性。

战国初期,魏国政治家、法学家李悝编撰的《法经》,已体现出体系性的立法特色,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成文法典。

《唐律疏议》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集中展现了我国古代高超的立法技术和先进的立法理念。其总体可以分为两部分:第一篇《名例》是“总则”部分,不仅强调了唐律的指导思想、刑之罪名与体例、术语的界定,还阐明了“议”“请”等原则。第二篇《卫禁》至第十二篇《断狱》是“分则”内容,其中,第十一篇《捕亡》与第十二篇《断狱》分别规定了有关抓捕、审判的程序方面的内容。

除了先进的立法技术,我国古代很多思想家和法律家提出了诸多关于立法的思想和观点。比如,荀子说:“法者,治之端也。”韩非说:“家有常业,虽饥不饿;国有常法,虽危不亡。”商鞅说:“圣人之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慎子说:“法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朱熹说:“事必有法,然后可成。”这些论述阐发了立法应当坚持民本思想、坚持从实际出发、坚持因地制宜等原则。

法不阿贵、执法如山。中华法系特别强调执法的重要性,留下了很多关于严格公正执法的思想和理念。比如,先秦《商君书》指出:“法必明、令必行。”东汉思想家王符所著《潜夫论》指出:“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唐代王勃的《上刘右相书》指出:“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张居正曾说:“盖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这些格言警句都强调了严格执法的重大意义。同时,“法不阿贵”“刑无等级”“王子犯法,庶民同罪”等理念更是深入人心,表达着百姓对公平正义的向往。

在中国文化传统中,向来歌颂刚正不阿、公正廉明、无畏强权的执法者,百姓习惯称他们为“青天”,其中最著名的莫过于宋仁宗时代的“包青天”,他任职期间“立朝刚毅,贵戚宦官为之敛手,闻者皆惮之”,赢得百姓爱戴。

重在调解、无讼息讼。中华法系历来倡导“天下无讼、以和为贵”。在传统社会中,主张“无讼”体现了“和为贵”的价值理念,提倡尽可能不通过官方正式诉讼解决纷争,以避免矛盾的进一步激化,在实践中的主要表现就是重视调解的作用。

早在西周时期,国家便设置了“调人”的职位,专门负责对民众之间的仇怨加以调解。明朝颁布的《教民榜文》规定:“民间户婚、田土、斗殴、相争一切小事,不许辄便告官,务要经由本管里甲、老人理断。”古代司法官员经常也会利用诉讼审判之机“寓教于判”,在审判中申明教化,讲述道理,劝导双方息讼止讼。

礼乐教化、严以治官。中华法系注重发挥道德教化的作用。无论是孔子主张的“道之以德”和“齐之以礼”,还是荀子提出的“礼义教化,是齐之也”,都强调教化改变人心的作用。孔子还提出“不教而杀谓之虐”,荀子进一步提出“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这些主张是“礼法合治”理念在促进百姓守法方面的具体体现。这里的“教”,主要通过统治者的表率作用实现,体现了严以治官的追求。

中国古代有所作为的统治者大多坚持严以治官的立场,注重提升官民道德修养。比如,明太祖朱元璋仿照周公东征时训诫臣民的做法,制定《大诰》,以案例的形式宣传法制,教民习法,告诫官吏们,不要重蹈覆辙;又命令各级学校讲授《大诰》,科举考《大诰》,乡民集会宣讲《大诰》,以多种方式宣传法令,引导官民知法守法。

赋予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只有坚持从历史走向未来,从延续民族文化血脉中开拓前进,我们才能做好今天的事业。

——坚持从实际出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历史启示我们,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坚持从实际出发,就是要突出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

中国的先人们早就开始探索如何驾驭人类自身这个重大课题,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汉唐时期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典。中华法系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为我们坚定法治自信、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提供了深厚的历史底蕴。

推动中华法系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要求我们牢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定性,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等重大问题上做到头脑特别清晰、立场特别坚定。同时,必须坚持“两个结合”,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真正做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辩证取舍、推陈出新,实现中华法系与当代中华法治文明的有机衔接。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实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这既是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对治国理政规律的深刻把握。”

纵观中华法系发展历程,法律的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应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为全面依法治国创造良好人文环境。汲取中华法系深厚思想智慧,需要挖掘和阐发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的时代价值,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成为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源泉。同时,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用良法善治的刚性约束有力支撑公民道德建设。

——更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这一体系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以及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是扎根中国文化、立足中国国情、解决中国问题的法治体系,不能被西方错误思潮所误导。

中华法系在治理理念、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的深厚思想智慧,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供了坚实的文化支撑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党和国家事业各领域各方面,既需要整体性推进,也需要法治体系各部分相互促进、协同推进,这与中华法系综合为治的系统观念相契合。

这就需要将当代中国法治理论的方法论同中华法系的系统观念融通起来,不断赋予我国法治理论鲜明的民族特色。借鉴中华法系律典为主、观俗立法的立法传统及其精湛的立法技术,适时推动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的法典编纂,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汲取中华法系长期形成的法不阿贵、执法如山、重在调解、礼乐教化等理念,加快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和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吸收中华法系严以治官的治理策略,加快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征程上,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的科学指引下,法治中国建设必将不断汲取中华法系深厚思想智慧,赓续中华文明历史文脉,谱写人类法治文明的新篇章。□(执笔朱乾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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