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智慧法治》集刊2024年第2卷法学法律规制立法私法

作者:孙剑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暨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刑法学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自动驾驶系统的发展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同时也冲击着现有的刑事规范体系。据此,可以借鉴软件中的前端、中端与后端概念,体系性地分析自动驾驶系统带来的挑战。前端问题包括自动驾驶情境下的交通肇事与醉酒型危险驾驶;中端问题包括自动驾驶系统当前存在的数据泄露风险;后端问题则主要包含当前对自动驾驶系统的规制路径难以确定、证据的认定效力需要进一步证明以及驾驶者维权途径模糊等问题。对此,需要从责任主体、自动驾驶系统情境下驾驶行为的特性以及证据证明和隐私保护之间的关系等角度,分析与展望今后应对自动驾驶系统的规范体系。

作者:王淑瑶(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作为责任认定的核心环节,因果关系规则是因果考察与价值评价的综合性规范。在通用人工智能致损问题中,人工智能的交叉性影响和系统性风险加剧了因果关系的判断难度。通用人工智能责任规则中因果关系的认定,以事实性因果关系认定为前提,以近因理论为理论基础,可以被他人重大过错行为、不可抗力等介入因素阻断,以利益衡平为拟制和推定的工具。通用人工智能因果关系的认定受到假设性思维、现有技术水平、司法认知能力、个人有限理性的约束,存在理论自身的脆弱性和限度。重塑通用人工智能致损的因果关系规则,需要重塑法律主体之间的因果责任分配,抑制人工智能因果系统的不自觉熵增,革新人机共生系统中的因果反馈与控制。

作者:张轩铭(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生成式AI技术谬用治理,无法脱离对提供者的刑事归责考察。在必要性上,归责的进路,必须能满足处罚适正审查。在归责进路选择上,帮助犯的进路降低了刑法的道德信誉,因而不经济;过失犯的进路仍停留在决策式AI的规制思维,因而无效;“行刑联动”的不作为犯进路,不仅能够提升刑法的道德信誉,贯通技术理性与规范理性,而且保证了刑法的谦抑,应被肯定。在不作为犯归责进路的具体展开上,归因的判断,应将风险升高融入结果回避可能性考察,避免陷入“不可解释性”的窠臼;提供者没有必要以“自残”的形式表达对法规范的忠诚,作为可能性需考虑成本。归责的判断,不必在归因后,再进行客观归属考察,只需在前置法中找到提供者保证人地位的根据。

作者:郑东(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中国的生成式人工智能软服务的法治理具有正当性,其治理框架可借助演化博弈理论与成本效益分析相结合进行仿真分析。该框架用于分析三个不同实体之间的行为趋势:政府机构、第三方独立机构和在软法治理框架下的人工智能公司。研究结果表明:第一,成本效益对这些实体的行为有显著影响;第二,在政府有效治理的前提条件下,第三方独立机构和人工智能公司的行为选择表现出周期性波动。一方面,生成式人工智能软法治理框架需要根据人工智能带来的具体风险以及不同司法管辖区执法的相对成本和收益进行调整;另一方面,从成本效益的角度来看,政府对人工智能治理的干预应该受到限制,政府应探索建立多方主体参与的生成式人工智能软法治理体系。

作者:张嘉鑫(吉林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

作者:赖鸣华(中山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多项规范依托于元规制的规制理念。然自实践以观之,监管机构对于其在元规制中有限却又关键的定位与责任缺乏清晰的认知。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存在反身性和分散性两种元规制类型。监管机构在其中分别扮演着反身性治理结构中的经济子系统外部环境以及分散化规制空间中的规制目标权威之角色。而处于自我规制与政府规制光谱中间的元规制同样存在行政任务由监管机构向私人主体的单向化转移的路径,监管机构也必然要扮演行政任务保障者的角色,进而最终形成了监管机关在元规制中的三重功能定位,同时也导致保障责任将取代履行责任成为监管机构在个人信息保护元规制中的主要责任类型。此等三重定位也塑造了以建立监管对话的准备责任、进行独立评估及行为调控的管控责任、开展递归学习调适的程序责任为内涵的保障责任体系。

作者:梁栋(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作者:廖苑辰(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数字政府建设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依靠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区块链等新技术运用与制度建设相结合的治理模式。虽然数字政府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传统政府在行政管理、智能化水平与公共治理方面的缺陷,但大量数字技术的运用也对政府行政模式带来巨大的冲击与挑战,引发了社会大众对其数字权利保障力度不足的担忧。基于数字正义的法理考量,数字权利是对于传统人格权和财产权的数字化升级,主要由信息权利、数据权利和算法权利组成,业已成为人民群众有效融入数字化社会生活的必备条件。我国数字政府在未来的法治化建设道路上,应迈向行政组织专业化、算法行政规范化和给付行政精准化三大路径,深度嵌入数字权利理念,以数字权利保障为中心,完成法治政府与数字政府建设的协同共进。

作者:李心言(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学硕士研究生)

作者:邱山山(天津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激发出个人信息及其处理的潜在价值,信息处理者与信息主体在数据处理全生命周期中的利益关系交叉重叠。信息处理者试图以盈篇累牍的文本、纷繁复杂的专业词汇弱化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权,导致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被隐私政策所限制或剥夺。在形式层面,我国隐私政策现今仍存在可读性差和选择权限二元机制的问题。在认知层面,信息主体并非法律预设的完全理性人,频繁点击同意引发决策疲劳致使告知同意规则失效。在实质层面,我国隐私政策性质还未确定,无法给予信息主体有效保护。对此,在条款性质上,确认隐私政策的格式合同属性以完善信息主体的私力救济途径;在条约文本上,通过交互式设计引导弥补隐私政策的形式缺陷,从公平原则和提示义务强化隐私政策的内容控制,努力在个人信息权和平台自治权之间实现利益平衡。

作者:邢彤晖(上海大学经济学院金融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数字人民币是由央行发行的以数字形式存在的法定货币,具有可追踪性和可编程性的特点。其特殊的存在形式及技术特征会使央行货币权力在权力范围、权力深度及权力行使方式等方面实现技术性扩张。我国货币法律制度需要对这种权力扩张作出回应。表面上看,技术性扩张是计算机技术对我国货币法律制度的挑战,从本质上看,在货币权力技术性扩张的逻辑体系中货币权力是基础,计算机技术只是工具。因此数字人民币导致的货币权力技术性扩张只是一个计算机技术作用于货币权力而形成的权力变化的一般性法律问题。鉴于此,现阶段我国对数字人民币引致的货币权力技术性扩张的规制可以在现有规制框架的基础上,从“权力”和“技术”两个维度发力对规制框架进行制度扩容,使其达到稳定性与开放性的动态平衡。

作者:胡巧莉(北京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与传统网络虚拟财产有别,区块链数字资产具有可支配性和交换价值,可作为担保财产用于设定担保权益。但受制于法政策因素,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欠缺规范意义上的担保能力,被排除至可作为担保财产的数字资产类别之外。基于数字资产的无形性和通过区块链实现控制移转的特点,数字资产担保为动产质押而非抵押。在设立担保时,智能合约作为重要工具应被视为一种意思表示的合致,适用意思表示解释规则的同时也需充分考虑编码语言与法律文本的对应关系。在公示规则上,为充分利用区块链技术的天然公示效果,宜采用控制协议实现控制公示的方式取代传统的占有公示,并以此作为判断担保优先顺位的基础。具有法律效力的智能合约可自动执行以实现担保权,但在其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等纠纷时,仍需法院作为裁判者介入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作者:陈淑婷(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数据担保融资为企业融资难问题提供了一种有益解决路径。实践中不乏数据担保融资的实例,但担保融资的体例选择不一,有以质押亦有以抵押方式为之。数据担保融资体例的选择,关涉数据担保规则的构建、数据担保价值的实现、数据担保金融的发展。以数据权作为抵押财产设立数据权利抵押权更符合数据的特征,并符合物权法定原则与物权公示原则。数据权抵押在设立、公示、效力、实现及消灭上有其特殊性,需针对性进行法律规则构建。金融监管机构需要加强对数据担保融资的金融监管,制定相应的法规和监管政策,建立风险评估和监测机制,合规检查机制,信息披露机制等,不断创新和完善监管机制,促进金融系统的健康运行。

作者:洪海(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黑龙江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近年来,我国犯罪形态呈现轻罪比例大幅上升的趋势,轻罪治理成为我国形势发展的必然。在践行司法为民宗旨、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过程中,社会危险性评估是衡量是否逮捕、是否具有羁押必要性的核心问题。以社会危险性评估审查的必要性,现行社会危险性评估体系的制度设计、模型建构存在的不足为分析依据,以H市N区人民检察院一线办案数据为依据,精细化设置风险指标,基于逻辑回归方法建立数据模型,科学测定各指标权重,探讨在基层检察院建立大数据社会危险性量化、分类评估的可行性。同时,结合模型建设过程,对量化评估方式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路径展开了探讨,以期实现对该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方式的优化应用。

作者:田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三级高级法官),陈晓龙(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四级法官助理)

内容摘要:各级各地人民法院发布的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典型案例,是观察当前中国司法关于“实质性”标准解读与适用的重要窗口。通过对90个典型案例进行量化分析,可以将目前行政审判实践理解适用“实质性”的标准归纳为纯粹的结果主义、司法救济的兜底性与持续性、公正与效率的双重失衡、最优裁判等四种类型,从而折射出部分法院在解决行政争议时存在着公正、效率价值偏废的问题。为实现公正与效率有机统一的司法愿景,“实质性”在行政诉讼中应落地转化为“最优裁判思路”,可以有效回应并弥补实践误区。最优裁判思路的实现路径应当在现有行政诉讼制度框架内展开,从形式上正面回应诉求与诉请一致性、行政审判权边界、法定裁判方式等行政诉讼基础理论问题,从实体上确保由最优的处理方法、裁判方式、审理效果共同构成。

作者:翟文豪(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区块链智能合约在合同属性方面存在缺失。智能合约的订立是“全有全无”的,缺乏“要约—承诺”;区块链的自动执行,智能合约不可撤销、解除或变更,影响了当事人意思表示;所创设的法律关系不明确,程序中缺乏违约条款。智能合约的自我验证机制和去中心化特征,在执行过程中,会出现智能合约对合同效力瑕疵的失范问题。智能法律合约是传统合同和智能合约的过渡津梁,智能法律合约的产生,弥补了智能合约在合同属性方面所表达出来的各种缺失,让智能合约只作为履约工具。智能法律合约有充分的意思表示,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完整的“要约—承诺”;基于明确的权利变动和具有正当性的法律基础,当事人可以依法撤销、解除或变更;智能法律合约具有规范的法律术语,能明确表达法律关系;智能法律合约以智能合约弱中心化的方案,对效力瑕疵的合同进行执行完毕前的风险控制和执行完毕后的救济。

作者:初亦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作者:王勇(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检察官)

内容摘要:基于私法自治、利益衡平及风险分担等民商事法律原则,将本人可归责性作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之一,既能为本人承担表见代理的行为后果提供合理化、正当化的归责基础,亦能兼顾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本人的合法利益,从而更好地发挥表见代理维护交易安全的制度价值。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确立决定了本人可归责性不以过错为限,过错以外之其他事由亦可成为归责事由。本人可归责性应当依据属于民事代理抑或商事代理而作区分。

作者:陈恋(西南政法大学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西南政法大学国家毒品问题治理研究中心研究人员、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讲师)

内容摘要:监视型侦查作为一种犯罪控制工具,在提供高效犯罪打击效益的同时,对公民隐私、个人信息的干预也超出了传统侦查措施。监视型侦查适用存在信息取得时中心主义的局限、尚未构建完善的权利制约权力模式、传统侦查制度难以规范监视型侦查。在规制监视型侦查过程中,重视权利制约权力模式,应当构建以个人信息受保护权为基础、以隐私权保护为核心的权利体系,同时监视型侦查应类型化定义为强制性侦查。规制监视型侦查可以从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入手。宏观上应当坚守作为底线的刑事侦查原则、立法层面整体规范监视型侦查;微观上构建具体的监视型侦查程序:明确适用监视型侦查措施的案件范围、确立严格的审批程序、设置权益侵犯最小化的阶段性措施。

作者:严雨晗(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新加坡调解公约推动了商事调解在全球商事纠纷中的适用,国际上商事调解也呈现出规范化、和解协议可执行化的发展趋势。一方面,签署公约代表我国愿意完善国内商事调解制度以更好衔接公约,我国自贸区(港)可作为商事调解制度优化试点的平台。另一方面,推动构建高水平、国际化的商事调解制度是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举措,进而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但目前我国自贸区(港)的商事调解制度仍存在独立性不足、直接执行机制缺失、调解质量不齐、开放程度不高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自贸区(港)需要推进专门的商事调解立法;构建与公约接轨的直接执行机制;增强调解机构和调解员的专业化并加大调解对外开放程度。

目录|《法治实务》集刊2023年第3卷目录|《法律研究》集刊2023年第4卷

THE END
1.“数字法治智慧司法”背景下对智慧行政复议的思考2018年9月司法部出台《“数字法治、智慧司法”信息化体系建设指导意见》,明确了要将“数字法治 智慧司法”信息化体系建设作为一项带动司法行政事业发展,提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践能力和水平的战略性任务。行政复议职能在机构改革后划入司法行政系统,作为一项具有司法性因素的特殊行政行为,行政复议被寄予成为行政争议化解主https://www.anpcn.com/sifa/9618.html
2.数智赋能共启“智慧法治”新篇章当今,数字化经济的蓬勃发展,催生出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兴科技手段,同样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带来了深刻的影响,智慧法治应运而生。 数字法治 智慧司法 云化是推动应用系统全面上云,满足各行各业海量数据实时存储、处理的泛在计算需求。巴彦淖尔移动与巴彦淖尔市司法局合作的行政执法智能“法务通”项目http://www.northnews.cn/p/1961840.html
3.[法治在线]法治封面智慧社区法治在线听王立群讲历史 千古一帝秦始皇 [法治在线]法治封面 智慧社区相关推荐 《交易时间(下午版)》 20181023 《对话》 20180204 索菲亚:机器还是人? 《城市梦想》第二季 20190505 蒲公英的孩子 《深度财经》 20190323 家电制造里的“黑科技” 《财经人物周刊》 20180402 马斯克“太空冒险家” 《交易时间(下午版)https://tv.cctv.com/v/v2/VIDEpTMBGOWTZywDwjeHHu3m190129.html
4.“法治中国”智慧云平台“法治中国”智慧云平台是集业务办公、群众办事、领导决策为一体的的综合业务处理平台,平台全力推进法治信息化建设,为各项法治工作之间有机贯通、相互协调提供助力。平台依托互联网技术、大数据分析技术、区块链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着力打造以围绕依法治国为核心思想的综合业务平台。贯通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普法各环节,汇聚http://www.renrenlv.cn/view-257.html
5.《法学中国》:集纳法治建设智慧《法学中国》民商经济法篇,收录了28篇理论文章,主要论述了我国民法典编纂的时代特征、民法典的编纂与商事立法、关于民法典物权编的若干思考、社会信用法的立法逻辑和现实路径、包容性发展与经济法的耦合等热点问题,以及对“智慧法治”制度建设的理论与实践、关于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法律对策建议等,进行了深入探讨。这https://n.eastday.com/mnews/162735490377014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