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明亭(1)时期:明代;(2)目的:对百姓施行教化,并调处纠纷,以稳定统治秩序;(3)性质:地方基层司法组织;(4)方式:设申明亭于各州县乡间,由本里百姓推举正直乡里耆老、里长主持。(5)程序:经由本管里甲、老人理断。若不经由者,不问虚实,先将告人杖断六十,仍发回里甲、老人理断。(6)事由:民间户婚、田土、斗殴相争,一切小事。
3.唐代婚姻制度(1)主婚权:尊长对卑幼的主婚权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和强化,其法律责任也相应加大;(2)婚书、聘财为婚姻成立的要件。(3)限制:同姓不婚;非同姓但有血缘关系的尊卑间不得为婚,违者“以奸论”;严禁与逃亡女子为婚;监临官不得娶监临之女为妾;良贱之间不得为婚等。(4)解除:①七出三不去,其中以无子休妻者,必须是妻年五十以上;妻若犯恶疾及奸罪者,虽有“三不去”之理由,仍可休之。②义绝:强制离婚;适用于“(夫)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与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母奸,及欲害夫者”、“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者”。③和离,自愿离婚,适用于“夫妻不相安谐,谓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
4.秋审制度秋审制度是清朝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发源于明朝审制度。被视为“国家大典”,专门制定了《秋审条款》作为进行秋谳大典的法律依据。(1)对象是各省上报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2)处理结果:①情实:罪情属实、罪名恰当,奏请执行死刑。②缓决: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大,可再押监候办,留待下年秋审。凡三经秋审定为缓决,可免死减为流三千里,或减发烟瘴极边充军。③可矜:案情属实,但情有可原,予以免死减等发落。④可疑:案情尚未完全明了的,驳回原省再审。⑤留养承祀: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罪犯为独子而祖父母、父母年老无人奉养,或符合“孀妇独子”等条件的,则经皇帝批准,可改判重杖,枷号示众三个月。(实践中情实和缓决较为常见,其他情况较少)(3)意义:秋审制度是刑事审判制度臻于完备的重要标志,既保证了皇帝对最高司法权的控制,又宣扬了统治者的仁政德治。
5.清朝告诉权的限制(1)凡依律应属容隐之人,一律不得赴官陈控,包括奴婢、雇工等,均不得控告家长。(2)狱中罪犯不得告举他事。(3)地方司法由州县至督抚共分四个审级,禁止越诉行为。诉讼当事人若不服判决,可逐级上诉申控,不得越过本管机关径赴上司申诉,违者即使所控属实亦应笞五十,或将本人并同代书诉状之人一体按“光棍”例治罪。(4)禁止诬告和匿名告人罪。(5)农忙期间(四月初一至七月三十)不得诉告民事和轻微刑事案件,其他季节也只能在放告日(每月逢三、六、九或三、五等)起诉。
6.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1)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清政府迫于激变的时局,不得不“改弦更张”“参酌各国法律”进行变法修.律,但在根本问题上又坚持修律应“不戾乎中国数千年相传之礼教民情”。因此,借用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坚持中国固有的制度内容,即成为清朝统治者变法修律的基本宗旨。(2)在内容上,一方面,清末修律坚持君主专制及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在新修新订的法律中继续保持肯定和维护专制统治的传统;另一方面,又标榜“吸收世界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大量引人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使得保守的内容与先进的近代法律形式同时显现于新订法律法规之中。(3)在法典编纂形式上,修律改变了中国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有关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法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4)在实质上,修律是在保持君主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8.革命根据地时期的土地立法
(一)工农民主政权:(1)《井冈山土地法》:工农民主政权的第一部土地立法。①内容: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所有”;以乡为单位,以人口或劳动力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土地。②主要错误: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土地;土地所有权属于政府,农民只有使用权;禁止土地买卖。(2)《兴国土地法》:该法纠正了《井冈山土地法》“没收一切土地”的错误,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但在土地分配使用的问题上仍沿用《井冈山土地法》的规定。(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①内容:第一,规定没收一切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及农村公共土地,没收一切地主豪绅、军阀的所有财产,宣布废除一切债务契约。第二,规定对于没收来的土地财产的分配,按照最有利于贫雇农、中农利益的原则进行,具体方法是,以乡为单位,贫雇农、中农按人口平均分配,或按人口与劳动力的混合标准平均分配。富农如果不参加反革命活动,并且能够自食其力,可以分得较坏的田。第三,规定了土地所有权问题,即现阶段不禁止土地的出租与买卖,同时规定在条件具备的时候实行土地国有制。②“左”倾错误:在土地分配上实行“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政策。
(二)抗日民主政权:(1)内容:①保护土地所有权。明确宣布在已经过土改的地区,参加抗日的人员可以同等分配土地;在未经土改的地区,保护私有土地所有权人在法定范围内自由使用、收益、处分(买卖、典当、抵押、赠与、继承)的权利。②减租交租。按照“二五减租”原则,在未经土改的地区,地主出租土地的地租必须比抗战以前原租额减轻25%。收租人不得多收、预收、收取押租及欠租作息;承租人不得短少租额。③保障佃权。除法定的收回租地的条件外,承认累世承租者有永佃权,出租人不得随意撤佃。④减轻债务利息。现存债务付息过本一倍,停利还本;过本两倍,本利停付;规定借贷年利率不得超过10%或15%;禁止一切利息外剥削,以限制高利贷。(2)意义:抗日民主政权土地立法激发了农民的抗日积极性,调整了农村阶级关系,加强了各革命阶级团结,为争取民族抗战的胜利奠定了基础。
(三)人民民主政权:(1)《五四指示》:改抗战时期的减租减息政策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实行土地改革的政策,从而揭开了解放区土地改革运动的序幕。(2)《中国土地法大纲》:①宣布废除封建、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②规定土地改革须遵守的原则是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保护工商者,正确对待地主富农。③确定以乡村为单位、按人口平均分配一切土地的分配办法。③确认人民对所分得土地的所有权。⑤确定土地改革的执行机关为乡村农民大会、贫农团大会、区县省级农民代表大会。⑥确认保护工商业的原则。
9.各朝代继承制度的特色
(1)西周①各级领主的领地和身份只能由正妻(或称嫡妻)所生长子继承。嫡长子为大宗,其他兄弟相对于嫡长子是小宗。②在财产方面,其余庶子也只能由嫡长子分给,而无所谓“权”。③女子无继承权,嫁妆只是出于父兄的赐予。
(2)汉朝:设立非正罪→非嫡系正宗而继承爵位,依律免为庶人。
(3)唐朝①财产继承:诸子均分、代位继承、遗嘱优先。在一般情况下,女子出嫁后,不享有本家财产继承权。“户绝”之家,在室女可分得未婚兄弟聘财之一半,作为自己的嫁妆费用。如果户绝且无在室女、归宗女,出嫁女也有一定条件的继承权。②宗祧继承:嫡长子继承,若无子者在同宗子辈中收纳养子。
(4)宋朝①诸子均分、在室女享受男子继承财产权的一半、承认遗腹子继承权。②户绝财产继承办法:继子与户绝之女均享有财产继承权,但在室女享有3/4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4的财产继承权。出嫁女享有1/3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另外的1/3的财产收为国家所有。③增加了“户绝资产”“死商钱物”等内容,形成了一般财产继承、遗嘱继承、户绝财产继承、死亡客商财产继承等比较复杂的继承制度。
(5)元朝①蒙古人和色目人各依本俗法,蒙古人由幼子继承转为诸子均分。②户绝之女和寡妇享有继承权或有条件的继承权。③离婚妇女或寡妇如果再婚,就要丧失原先从父母处得来的妆奁物及其他继承得来的财产,夫家的财产不得带走。
(6)明朝①身份的嫡长子继承制和财产继承的诸子均分制。②户绝财产由所有亲女继承,无女者入官。③奸生子继承权上升。④评价:明代继承法律重在保护直系亲属的继承优先地位,排除旁系亲属的财产继承权。
(7)清朝①严格宗祧继承的法定顺序,以嫡长子为法定第一继承人,无嫡长子者立嫡长孙,以下按嫡次子、嫡次孙、庶长子、庶长孙、庶次子、庶次孙,依此继承。违反者,杖八十。②规定独子兼祧制度(两房应为同父兄弟,须双方同意,全族书面见证)。
10.历代中央司法机关及变迁(1)夏朝:大理(2)商周:大司寇(3)秦朝:廷尉,掌管司法(4)北齐:改廷尉为大理寺(5)唐宋:大理寺(审判)、刑部(司法行政)和御史台(监察)(6)朝:大宗正府、刑部、御史台、宣政院(7)明清: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刑部(审判)、大理寺(复核)、都察院(监察)(8)清末:刑部改为法部(司法行政);大理寺改为大理院(审判)
法理学考前押题汇总
1.法的本质
(1)不同的学说:①神意论直接或间接地将法的本质归结为神的意志(阿奎那)。②理性论将法的本质解释为理性、人性等(最早:古希腊的斯多葛学派的哲学家;主要代表人物:荷兰的格劳秀斯、斯宾诺莎,英国的霍布斯、洛克,德国的普芬道夫,法国的孟德斯鸠、卢梭等)③命令说认为法律是主权者对其臣民所发布的应当如何行为并以制裁为后盾的命令(约翰·奥斯丁)。④民族精神论指出,自古以来,法就像语言、风俗、政治一样,是民族精神、民族特性和民族共同意识的体现(卡尔冯萨维尼)。⑤社会控制论认为法是社会控制的手段(罗斯科庞德)。⑥卢梭的“公意论”、黑格尔的“自由意志论”、罗尔斯的“正义论”、狄骥的“社会连带关系论”等。
(2)马克思的观点:①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②法律所体现的意志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③法律所体现的意志受经济以外诸多因素的影响。
2.习近平法治思想
(1)“十一个坚持”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2)基本要义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方向;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地位;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布局;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关系;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
3.法系
(1)法系是按照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源流关系、历史传统以及形式上某些特点对法律所作的分类。
(2)世界上存在并发挥过重要影响的五大法系是中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其中,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资本主义法律影响最大。
(3)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阶级本质、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等方面都是一致的。区别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微观差别,即具体部门法律制度、法律规则方面的差别;另一类是宏观差别,这类差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法律的渊源不同。②法律的分类不同。③法典的编纂不同。④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两大法系之间的差异已逐渐缩小,融合也正在发生,但传统不同,差异还将长期存在。
4.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1)从法是一种社会规范的角度来看,法具有规范作用;从法的本质和目的的角度来看,法具有社会作用;这两种作用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
(2)在认识法的作用的时候,我们应该树立正确的态度,一方面要反对法律万能论,另一方面也要反对法律虚无主义、法律无用论。
(3)法的作用的局限性体现在:法律调整的范围是有限的;法的特性与社会生活的现实之间存在着矛盾;法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制约;法的实施受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制约。
(4)提高立法质量,进行立法解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德才兼备的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等,都是弥补法的作用局限性的重要措施。
5.法的渊源
(1)法的形式渊源可以分为直接渊源和间接渊源。直接渊源又称正式渊源或法定渊源,是指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法的正式渊源通常包括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和国际条约等。间接渊源又称非正式意义上的渊源或非法定渊源,如习惯、判例、宗教规则、法律学说、道德原则等。
(2)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行政规章、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3)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主要包括:政策;作为办案参考的指导性案例等。
6.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1)特色: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体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体现结构内在统一而又多层次的国情要求;体现继承中国法律文化优秀传统和借鉴人类法制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体现动态、开放、与时俱进的社会发展要求。
(3)完善:①积极加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立法。②继续加强经济领域立法。③突出加强社会领域立法。④更加注重文化科技领域立法。⑤高度重视生态文明领域立法。⑥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
7.执法
(2)特点:主动性、单方面性、内容广泛性、主体法定性、国家权威性、强制性、灵活性等。(3)原则:依法行政、合理性、讲求效率、严格执法、政党程序、其他(比例原则、城市守信原则、权责统一原则)。
8.立法解释的主要任务
(1)阐明法律实施中产生的疑义。即对法律规定本身不十分清楚、明确的条文进行说明,或者规定本身虽然清楚、明确,但实施法律的人不了解立法者的立法精神,因此需要立法解释的。
(2)适应社会发展,赋予法律规定以新含义。在没有对原法律进行修改、补充、废止之前,通过赋予法律规定新含义的方法以补充法律。
(3)解决法条冲突以及司法解释之间的冲突。
9.良法善治
(1)良法的制定要遵守立法原则“良法”的标准:一是反映人民的意志和根本利益;二是反映公平、正义等价值追求;三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四是反映国情、社情、民情;五是具备科学合理的体系,形式合理,并且立法、执法和司法符合法定程序,具有程序正当性。在制定良法的过程中应遵守立法的基本原则:①合宪和法制统一原则;②民主立法原则;③科学立法原则。
(2)建立完备良善的法律规范体系,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10.法治思维
(2)特点:第一,法治思维是规则思维。第二,法治思维是平等思维。第三,法治思维是权力受制约思维。第四,法治思维是程序思维。
(3)法治方式与法治思维是内在和外在的关系,法治方式就是法治思维实际作用于人的行为的外在表现。法治思维影响和决定着法治方式。(注重培养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
1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1)完备、良善的法律规范体系(立法)。
(2)公正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执法、司法)。
(3)科学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法律监督)。
(4)充分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党的保障和人的保障)。
(5)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12.法治(依法治国)的基本格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既要建成一套高效严密、统一协调的法治体系,更要以此为前提,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第一,科学立法是法治的前提。科学立法,一要尊重客观规律;二要体现民意;三要切合实际;四要完善程序;五要符合科学。第二,严格执法是对行政机关的正当要求,是指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严明和严肃地执行国家法律。第三,公正司法是对司法机关的基本要求。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第四,全民守法是法治建设的基础工程,法治根系于社会大众对法律的信守和遵从。第五,注重人才强法,加强法治队伍建设和法治人才培养。法治的本源性主体是人民,但法治的执行性主体则是党和国家机关尤其是立法执法司法机关。法治的高度政治性、专业性和专门性以及技术性,要求必须重视法治专门人才的建设,发挥法治人才的作用。
14.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具体表现,其核心内含主要是实现国家治理的制度化、程序化、法治化。从当前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论与实践要求来看,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实现良法善治的必由之路。我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因此,必须在宪法范围内和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通过宪法法律确认和巩固国家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并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保障了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稳定性,这有利于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治理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最终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
15.依法治理网络空间依法治理网络空间,是指社会治理依法向网络空间覆盖,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加强依法管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全面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依法治理网络空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完善网络法律制度。(2)培育良好的网络法治意识。(3)保障公民依法安全用网。
16.通过法律实现“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理念通过法律实现“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理念,核心是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全面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依法维护社会秩序、解决社会问题、协调利益关系、推动社会事业发展,培育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促进社会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1)完善社会治理体制机制。(2)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3)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作用。(4)增强社会安全感。(5)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17.中国共产党的政策与社会主义法的一致性
(1)党的政策是社会主义法的核心内容;
(2)社会主义法是贯彻党的政策,完善和加强党的领导的不可或缺的基本手段;
(3)党的政策充分发挥作用,能够保障、促进社会主义法的实现。
18.法与科技
(1)科技对法的影响:①科学技术影响法的内容,成为法律规定的重要依据。②科学技术的发展扩展了法律调整的领域。③科学技术的发展引起了有关的传统法律概念和原则的变化。④科学技术的发展完善了法律调整机制,为立法和执法提供了新的技术和手段,对法的制定和实施产生重大影响,⑤科学技术的发展也影响了法学教育、法制宣传和法学研究的方式和内容,促进其方式和内容的更新和发展。
(2)法对科技的作用:①法保证科学技术的顺利发展有良好的社会环境。②法为组织科学技术活动提供必要的准则。③法是鼓励科学技术发展的有效手段。
(3)法律要防范科技的负面作用,如通过确立一些重要的科技伦理原则来规范科技行为。
19.法与社会治理
(1)内涵①一般而言,社会治理是指政府、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区以及个人等多种主体通过平等的合作、对话、协商、沟通等方式,依法对社会事务、社会组织和社会生活进行引导和规范,最终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过程。②在当代中国,“社会治理”被认为是对“社会管理”的超越和升华。它是指在党的领导下,由政府主导’吸纳社会组织等多方面治理主体参与对社会公共事务依法治理的活动;是以实现和维护人民利益为核心,发挥多元治理主体的作用,针对国家治理中的社会问题,完善社会福利、保障改善民生,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推动社会有序发展的过程。
(2)法对社会治理的作用①从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社会主义法是解决社会复杂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利器。②从政治运行角度看,社会主义法是政治权力认可并制定的行为规则。③从社会治理和法治本质看,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④从价值追求看,社会主义法坚定不移地追求社会公平正义。⑤从公众参与看,社会主义法广泛引导社会参与。⑥从法治德治角度看,社会主义法与道德相互支撑。
20.法与社会和谐发展
(1)新理念: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
(2)法的作用:体现和保障①依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②依法增强社会发展的整体协调性。③依法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发展观。④依法形成对外开放的发展新体制。⑤依法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共享发展思想。
21.当代中国法律文化
(1)法律文化一般是指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作用下,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或者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以及学说理论的复合有机体。法律文化由两个层面组成,其一是物质性的法律文化,其二是精神性的法律文化。(2)当代中国的法律文化受到多种法律文化的影响,主要包括: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继承)、西方法律文化和苏联的法律文化(移植)以及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文化(中国实际)。
(3)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现代化的研究,一方面要立足中国,注重总结自己的实践经验,保持自己的优秀法律传统;另一方面要把中国的法律文化放到世界法律文化的整体中去观察和研究,注重从外国法律文化中吸取经验和教训。
(4)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全民守法”对于弘扬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要达到“全民守法”的目标,必须以法治政府的建立促进法治社会的发育,以司法的严谨、执法的严格来培育公民守法的自觉性。
22.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1)联系:作为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之间具有极为密切的联系,二者相互渗透,相互作用,相互促进。
(2)社会主义道德对社会主义法的作用①社会主义道德是社会主义法制定的价值指导。②社会主义道德对法的实施的促进作用。③社会主义道德可以弥补社会主义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方面的不足。(3)社会主义法对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作用①社会主义法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把社会主义道德的某些原则和要求加以确认,使之具有法的属性。②社会主义法是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的重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