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理论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要求,也是总结历史沉痛教训后的明智决策;是新时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保证,因而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应有之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可见,“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是一个空泛的概念,而是具有丰富的实质内容,其基本要求主要表现在法律完备而良好、法律权威、法律有效实施等方面。

一法律完备而良好

二法律权威

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应当是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否则,就不可能实现依法治国,更不谈不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国作为一个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都属于人民,人民的意志具有最高性,而作为人民意志集中体现的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自然也具有至上性,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具体来看,法律权威主要体现在法律至上与法律信仰两个方面,前者可视为法律权威的外在权威要素或外在影响力,后者则为法律权威的内在权威要素或内在影响力。

1法律至上

2法律信仰

三法律有效实施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法律的有效实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具体来看,法律有效实施主要包括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司法公正、公民守法这四个方面。

1依法执政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在民主政治和法治的条件下,政党参与政治,实现对国家或社会的领导是按照法治的要求进行的。依法参与政治,依法实施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是法治国家对政党活动的基本要求。政党活动方式法治化,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特征,也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中国共产党是我国居于执政地位的政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必然地要面对如何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这一重大课题。党的十六大确定了依法执政的基本方式,这是党的领导方式与执政方式的重大创新,具有极其深远的意义。“民主政治是政党政治、法治政治,政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是法治国家对政党行为的基本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应有之义。”由此可见,依法执政是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内在需求。倘若执政党不是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而是游离于宪法和法律之外,享有凌驾于法律之上和超越法律的特权,必然是法律难以得到有效的实施,也就谈不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依法行政

3司法公正

4全民守法

“守法是法律实施最重要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律实施最普遍的基本方式。”守法的主体十分广泛,包括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公民个人及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及无国籍人。但是,本国公民无疑是守法主体中最普遍、最广泛的群体,且全民守法也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在我国,全民守法的“法”的范围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等。就守法的内容而言,包含了履行法律义务与行使法律权利两个方面,这是对于守法的一种广义理解,为的是增强人们的守法积极性、自觉性以及促进法的全面实现,两者共同构成了守法的基本内容。具体来看,履行法定义务就是指人们按照法的要求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以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且履行法定义务的方式包括履行消极的法律义务与履行积极的法律义务两种情况,前者只需要义务人不作出一定的行为,而后者则需要义务人积极作出一定行为。行使法律权利则是指人们通过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的行为,进而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的实现。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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