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学术界对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在学术研究和理论宣传中,形成了“三新”“六论”“三基本”“概论”等学理阐释范式。
以上四种学理阐释范式,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学理化阐释、学术化表达、体系化建构提供了重要的学术创新资源,有利于我们进一步深刻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属性和科学体系内涵。
习近平法治思想孕育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创立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时代需要应运而生的思想体系,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的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如果结合法学学科体系的构成来看,我们可以发现,习近平法治思想包含着关于法和法治一般原理的创新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理论、新时代法治体系建设专门理论以及关于部门法治的理论等五个方面的内容。这些丰富的思想内容,都属于“法治思想”,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之中的法治理论体系。
习近平关于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论述,主要围绕什么是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为什么要实行全面依法治国和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重大问题,形成了理论体系。
第二,回答新时代为什么要实行全面依法治国问题,形成了三个方面理论——即本质要求理论、美好需要理论和战略定位理论。
美好需要理论。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经过长期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新时代和改革开放新时期的区别在于社会主要矛盾的不同,改革开放新时期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解决这个矛盾要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改革阻碍生产力发展的经济体制。经过四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们从当初人均GDP一百多美元到人均GDP超过一万美元,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二,在这种情况下,人民群众的需要不仅包括物质文化需求,而且包括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既有物质生活方面的,又有精神生活方面的,而且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需要增加了,这六个方面的需要都与法治有着内在联系。公平、正义是法治的价值追求,国家安全、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环境安全都要依靠法治来实现。所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后,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中对法治的需求超越了过去。要回应这些需求,就要实行全面依法治国。
第三,回答新时代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问题,形成了政治方向理论、工作布局理论、重点任务理论、重要保障理论、重大关系理论、规划引领理论等六大理论。
重要保障理论。法治建设能否搞好,是否建设了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至关重要,法学教育是否培养出了德法兼修的高素质法治人才至关重要,同时,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是否具有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也至关重要。因此,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要“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和“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首先要把法治专门队伍建设好,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推进法治专门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确保做到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同时,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领导干部具体行使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各级领导干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学习法律、掌握法律,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要把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干部体系,让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成为领导干部的自觉行为和必备素质。
重大关系理论。习近平强调,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法治与政治、法治与改革、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等重大关系。要深刻认识党的领导和全面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深刻认识改革与法治相伴而生、同步推进,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正确处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确保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正确处理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关系,发挥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互补性作用,确保党既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又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从严治党。
学术研究必须要有问题意识,必须研究特定的矛盾和问题。没有问题意识,就不可能有学术创新,更不可能成就一个新的学科。创建一个新的学科,必须首先明确它研究的独特问题是什么。总体来看,新时代中国法治理论研究和法治建设实践需要研究的特殊问题就是“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何以可能”需要强调的是,按照已有的法治理论特别是具有较强话语权的西方自由民主法治理论,中国现行的社会制度和政治体制是不可能实现真正的法治的。中国能否真正实现法治,能否全面建成法治国家,能否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的理想图景,是中国法治理论研究必须回答的基本问题。但是目前,包括法学理论学科在内的所有法学学科,都不是以这个基本问题作为直接研究对象的。而法治学研究法治及其发展规律,它的时代特征和历史任务就是以“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何以可能”作为基本学术问题展开研究,围绕良法善治的价值取向、精神内涵,法治中国的必然性、必要性、可能性、现实性、实效性、正义性、合理性等问题研究创建的新的知识理论体系。
从认识论的角度出发,法治学的研究范围包括法治理论和法治实践两个方面,但是,从时代性、现实性的角度出发,应重点研究法治中国建设的实践问题。其中,关于法治理论问题的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法治学基本原理问题研究。主要研究法治的历史渊源、文化基础、理论渊源和现实根据,重点研究关于“良法善治”的法治秩序原理,形成关于“法治是什么”的科学理论体系。主要方法是以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为指导,运用历史考察方法、比较分析和实证方法等,把法哲学、法理学、法社会学、治理学、政治学、管理学等学科中的关于法治原理的内容进行“系统集成”,结合时代需要,提升为法治中国良法善治的基础理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思想渊源、理论根据、历史发展、实践基础、理论特征、时代特点等,重点研究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意义、核心要义、科学方法、实践要求等。
关于法治实践问题的研究,主要包括法治体系的研究和法治中国建设实践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立法学研究。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需要重视立法学的研究。作为法治学组成部分的立法学,以建设“法治中国”和实现“良法善治”为历史使命,以制定良法促进善治的工作机制和立法活动为对象,以总结提炼制定良法促进善治的立法体制机制为研究目的。我国的立法学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研究重点放在对于立法制度的解释,性质和功能,属于立法法学。进入新时代,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的背景下,立法学要扩大研究范围,一方面要研究国家制定良法促进善治的体制机制,另一方面也要研究国家立法活动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问题,确保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法治实施问题研究。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法治实施问题研究是在执法理论、司法理论、审判理论、普法理论的基础上,对于法治实施问题进行整体性的研究,目的在于促进良法的有效贯彻实施,推动“善治”的实现。主要研究法治实施的方式方法和途径、法治实施的条件、法治实施的环境、法治实施的效果评估、法治实施的救济机制等等。
法治监督问题研究。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任务。法治监督问题研究主要研究法治监督的内在机理、法治监督体系的构成、法治监督的体制机制、法治监督的关键环节、法治监督的主要对象、法治监督的效果等,目的是完善和创新法治监督机制,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提升法治监督效能。法治监督理论研究的内容不限于监察学和监察法学。
法治保障问题研究。形成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法治保障体系包括法治的政治保障、技术保障、人才保障、干部队伍保障、财政保障等。法治保障问题研究要为形成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提供学科理论支持,对法治保障体系的内涵、要素、运行机制、保障措施、保障效果等问题进行研究。
党内法规学研究。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建立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相互衔接、相辅相成的法治格局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任务。党内法规学主要研究在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背景下,执政党的制度治党问题,其内容主要包括治党的方式方法及其历史演变,党内法规的概念、属性、规范特征、价值追求、运行机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等。
法治不是法和治的简单相加,而是法律制度与国家制度、政治制度、治理体系、管理方式在历史发展中形成的国家治理方式,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是新时代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对于法治问题的科学研究,不可能仅仅局限在法学领域,而必须依靠法学、政治学、社会学、治理理论等学科的共同参与。法治学与现有的以法律体系为研究对象的十个法学二级学科不同,它是研究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系及其规律的一门新兴交叉学科,是为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提供学理支撑的应用学科,不是纯粹的理论法学,也不是简单的规范法学,而是交叉学科,是与政治学、社会学、治理理论以及信息科学、工程科学相互交叉的学科。由于法治学研究的法治问题离不开法律,所以,法治学并不是“交叉学科”门类之中的学科,它是法学学科体系之中的交叉学科。
总之,习近平法治思想包含着关于法治人才培养体系的重要论述,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培养德法兼修的高素质法治人才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新时代法学教育改革发展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学术界对于习近平法治思想进行学理化阐释、学术化表达、体系化构建,形成了“三新”“六论”“三基本”“概论”等阐释的理论范式。这些范式基本上是在现有的法学学科体系之中进行的理论体系化的构建,但是,并不能很好解决我国目前的法学体系结构不尽合理,法学学科体系、课程体系、教学体系不尽完善,社会急需的新兴学科开设不足,法学学科同其他学科交叉融合还不够,知识容量需要扩充,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不够深入等问题。因而,历史发展客观上要求我们创建法治学,从学科体系创新角度对于习近平法治思想进行学理化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法治的一般原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基本理论、新时代法治体系建设的专门理论以及关于部门法治的理论,形成了全面系统的法治理论体系,推动了法治学科体系和法治人才培养体系的建设。“法治学”范式是对于习近平法治思想进行的新的学理化阐释、学术化表达、体系化构建的有益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