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8月8日在德国首都柏林东克尔&洪布洛特出版社举行的首发仪式上拍摄的《德汉法律词典》。新华社记者单宇琦摄
中国网:周老师,您好。首先祝贺您编写的《德汉法律词典》在德国出版。您是怎么想到要编写这样一部工具书的呢?
然而随着工作的深入,我意识到,译员迫切需要释义精确的专业工具书。但现状是:涉及法律的德汉词典犹如凤毛麟角,许多德文法律术语无典可查。另外,在普通的词典中,对术语解释往往疏于精准。如“Angeklagter”和“Beklagter”,前者指刑事诉讼中的被告,后者指民事诉讼中的被告,可某些词典把两者都简单地解释为“被告”,给人造成两者同义的错觉。
因此,在参与中德法治国家对话后不久,我便开始编纂《德汉法律词典》。
我记得出版前的那几年特别紧张,除正常工作外,我几乎都在忙着编词典。虽然我年逾花甲,却也和许多年轻人一样,成了“熬夜族”,每天都要到工作到凌晨一、二点。平时脑子里装的全是词条,一旦有新的想法或灵感,便马上记下来,生怕被别的事情一耽搁就忘了。
特别幸运的是,我赶上了当今信息时代,很多资料都可在网上查阅,比如德国的各种法律和法规,还有学术论文和报告,加上我自己办公室里各类词典比较齐全,因此省去了很多跑图书馆的麻烦,否则这部词典恐怕要更久才能问世了。
编者周恒祥为读者签名。
这本词典一共收录了21000多个词条和1000多个缩略语,您能否介绍一下是怎样收集这些词条的?是否有一个蓝本呢?
我并没有依托某个蓝本,一方面没找到理想的德语单语法律词典,另一方面我希望形成自己的知识产权。通过长期的工作,我也积累了相当的专业词汇,为编纂奠定了基础。
词汇的收集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几部德国法律的通篇翻译和审稿,包括《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刑法典》和《刑事程序和行政罚款程序管理规章》等,二是对二十余部德国法律的摘录翻译,如《民法典》、《公司法》、《劳动法》、《联邦律师法》、《书证公证法》、《家暴防护法》、《土地登记法》、《破产法》等;三是德文法律文献和文书的翻译,如法律宣传资料、起诉和判决书、各类合同等,我还翻译了整部《法律体例手册》,这是由德国联邦司法部编写的立法技术专著;另外,针对不同专题,我还查阅了1000余篇法学论文。
这样一部字典,词条繁多,您是如何完成校对工作的?
校对是一项核心工作,贯穿了整个编纂过程。在收集词汇时,尤其是在查阅法律论文时,我经常发现其中的错误,因此我不能简单地照抄文献中的术语,而要与其他的,尤其是德语的原始文献进行比对。在定稿交付出版社前,我自己多次作了通篇校对。之后,我又和出版社责任编辑合作进行了校对,责编还请了其他德方人员进行校稿。可以说,我们的校对工作一直持续到了付印的最后一刻。
您在编纂这部词典时,遇到的最大的困难是什么?您是怎么解决的呢?
之前我提到过,参考资料匮乏,许多法律术语是无典可查的。对于这种词条,我需要采用各种手段,找到合适的中文对应;实在找不到,就需要“造词”,引入为专业人员所接受的表达,否则就无法完成词典的编纂工作。这种“造词”的例子不胜枚举。
比如,德国的公证人(Notar)在其事务所为当事人进行公证时,开头一般是:“Verhandeltam...”。这一语境中的“verhandeln”中文该如何表达?目前的释义诸如“(商务、外交等)谈判”、“(刑事诉讼)审理”等,均不能确切表达出公证人的意图和角色。我研究后选用了“接谈”为其在公证语境中的释义。
又如德国公务员职称,有许多专门表达。例如“Polizei”和“Meister”这两个词德语师生都十分熟悉,可是“Polizeimeister”这个职称该如何表达,却是一个很大的难题。另外,只有把“Polizeimeister”这个术语解决了,才能翻好“Polizeiobermeister”、“Polizeihauptmeister”等其他职称。我注意到,有些人将“Polizeimeister”翻成“警员”。但其实“警员”是个统称,也适用于其他职称的警察。我分析了德国行政和军队职称的体系,又参考了中国警衔军衔的表达,最后将“Polizeimeister”释为“警士”。在此基础上,我又将“Polizeiobermeister”和“Polizeihauptmeister”分别释为“高等警士”和“警士长”。原因是,德语的“Oberstaatsanwalt”中文释为“高级检察官”,而这一级别低于“检察长”。这样以来,我的翻译可以与德语汉释系统相衔接。
再如“verdeckteSacheinlage”是德国公司和股份法中的一个术语。我经过研究,将释义定为“隐性实物出资,隐性现物出资”。词典出版后,有一次我与国内知名法学家高旭军教授交流,他提到自己创造了一个新的术语叫做“隐性实物出资”,与德语的“verdeckteSacheinlage”相对应。这种学术观点的不谋而合,让我感到很欣慰。
当然,本版《德汉法律词典》一些词条的译文,还需要接受专业读者的检验。作为作者,我十分欢迎专业的批评,以使得这本字典进一步完善。
这部《德汉法律词典》,潜在的读者群似乎更多的还是中国的法律、翻译工作者。您为什么选择了德国的这家出版社发行该书?该书还有在中国出版发行的计划吗?
《德汉法律词典》的读者群包括中国的法律工作者、法律翻译工作者、高校德语专业师生以及生活在德国的华人华侨。
对本词典,我有不断修改增补的计划。对新的版本,作者有再选择出版社的权利,所以未来不排除在中国出版或中德合作出版的可能性。我也希望有国内高校或研究机构以《德汉法律词典》为起点,设立专门的编辑室,延续本词典的编纂工作。如果可能,我愿发挥自己所长,为编辑室的设立和科研人员的培养贡献力量。
编者周恒祥在柏林洪堡大学作学术报告。
您曾编写了《证书证件德译技巧》,现在又完成了《德汉法律词典》,是什么原因让您转向了这些专业领域的翻译?个人爱好还是经济原因使然呢?
来德国这些年,我做了大量的翻译工作。出版的这两本书,也可以说是我实践工作的理论升华,我希望赋予自己的研究更多的应用性和实用性。
这两部著作的编纂与出版,其耗费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换言之,靠经济利益驱使是实现不了著作计划的。但是我看到,如今法律已经渗透到中德交流的各个领域。作为一名日耳曼语言学者,我把促进中德交流、架设两国在法律领域交流的桥梁看作是一种使命。对此,我充满兴趣,也乐于奉献自己的知识与力量。
您之后还有出版其他方面著作的打算吗?
上述两部著作,对我来说属于过去。我督促自己向前看,去争取新的成果。除对《德汉法律词典》进行修改和增补外,我有编写《德汉法律词典》姐妹篇的计划。另外手头还有一部未完成的词典,内容不同于《德汉法律词典》。除此之外,我还有在法律语言方面进行著书立说的打算。总之,计划很多,但只能一步一个脚印地去实现,希望在有生之年能摘取更多的学术成果。
做了这么多年的翻译与研究,您认为专业领域的翻译和文学翻译最大的区别在于什么?
专业翻译和文学翻译,都是基于理解原文之上的再创作。我以为,两者的区别首先表现在再创作的发挥空间和对译者素质要求的不同上。专业翻译,尤其是技术和法律翻译,要求与原文完全对应,具体说要做到内容上完整,表述上精确。要达到这个标准,译者就得具备专业知识,至少是掌握术语在译语中的确切对应;而文学翻译,译者则具有较大的再创作空间,同时需要具有较高的写作能力和母语造诣。
您积极参与中德的法律交流工作。据您的观察,中德法律交流领域近年来取得了哪些成果?双方还有哪些合作的可能性呢?
我从事中德法律交流已有二十五年之久。经历的一大里程碑的事件是2000年两国签署了《中德法律交流与合作协议》,建立了中德两国法治国家对话机制。此项对话加深了两国在法律领域的交流以及对彼此法律制度的了解,还增进了双方对法律制度所折射的国情的了解,促进了双边合作的进一步发展。
在对话的框架内,中德两国每年轮换召开专题研讨会。近年来,两国专家研讨了“刑事诉讼的法律制度和机制”、“数字化时代的公民权与国家立法”、“预防与化解行政争议的制度和机制”、“不动产物权制度和不动产登记制度”、“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和机制”、“互联网时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和机制”、“面向效率和公平的现代破产法律制度”等专题。这些话题皆是两国共同关心的、具有现实意义的法律问题,切合了两国,尤其是中国当前的立法需求,这项工作也有效的推动了两国的法治国家建设。
在法律和法治国家建设领域,两国合作交流的空间是广阔的。我认为,除了立法和执法方面,未来两国可进一步扩大专业人员的交流,比如律师的交流和培养进修。另外两国可继续取长补短,针对各自的长处和短板进行多方面的专项进行深入交流,比如城市建设和规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