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责规定
(2023年4月27日第八届东莞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专业委员会的机构设置
第一条专业委员会是本会理事会下属进行律师业务和法律研究的专门组织,是在《东莞市律师协会章程》和其他行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的专门部门,在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负责。
第二条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旨在加强律师的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提升律师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拓展律师的执业领域,为全市律师提供业务指导与指引,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推动律师为国家和社会建设发挥作用。
第三条本会根据国家与社会对律师业的需求、法律学科门类和东莞律师业务发展的需要等条件,设置专业委员会。
第四条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该方面的律师业务已发展到一定规模;
(二)能与法律实务部门相对应;
(三)符合法律学科分类的基本规范;
(四)该专业委员会的发起人数达到五人以上。
公益性的专业委员会和因特殊目的设立的专业委员会,可以放宽上述条件限制,以主要考虑国家和社会对律师业的需求来设定。
第五条专业委员会的调整,包括增加、撤销、合并、分立及更名等,应当根据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条件和工作情况,适时进行。
第六条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和调整,由本会业务研究与培训工作委员会提出方案,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后,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章专业委员会的基本工作职责
第七条专业委员会履行如下基本工作职责:
(一)就本专业领域的法律业务开展理论研讨,进行业务交流,向全市律师公布研究成果;
(二)就本专业领域的法治建设和政策制定等开展调查研究,参与国家立法、部门立法和地方立法及司法解释的制订,并就立法和法律实施向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就本专业领域的律师业务和社会热点法律问题开展论证和宣传;
(五)就本专业领域的研究成果与本市全体会员共享和宣传;
(六)就涉及本专业领域的律师选拔、表彰、惩戒、专业资格考核等事项向本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八)推进并组织跨专业问题的研讨和交流,促进专业化分工和合作;
(十)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专业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职责
第八条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职责:
(二)根据律师民事业务的发展情况,组织开展民事业务理论研究、交流和研讨、培训等活动,总结执业经验,提高律师业务水平和能力;
(三)制定、修改律师办理具体民事业务的操作指引与业务规则,为全市律师办理民事案件提供业务指引,指导和规范业务活动;
(五)收集民事领域业务信息、整理民事业务资料,编辑出版民事专业论文集等。
第九条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职责:
(二)就家事法律专业领域的律师业务制定操作指引与业务规则,为全市律师办理家事领域案件提供业务指引,指导和规范业务活动;
(三)举办家事法律业务培训、研讨会、座谈会,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提高律师业务水平和能力;
(五)为特殊群体如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提供家事方面的法律支持和法律援助;
(六)为律师提供家事法律最新信息、资料,组织律师撰写论文,编辑出版家事专业论文集、典型案例集等,提高律师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水平。
第十条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职责:
(一)调查研究刑事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动向,掌握刑事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发展方向,及时调整更新开展刑事法律业务应当遵循的工作规范及细则;
(三)组织律师定期、适时开展业务理论研究、交流和研讨等活动,总结执业经验,提高律师业务水平和能力;
(四)制定、修改律师办理具体刑事业务的操作指引与业务规则,为全市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提供业务指引,指导和规范业务活动;
(六)收集刑事业务信息、整理刑事业务资料,编辑出版刑事专业论文集等。
第十一条行政法专业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职责:
(二)组织开展行政法律业务理论研究、交流和研讨等活动,总结执业经验,提高律师在行政法律服务领域的水平和能力;
(三)就行政法律专业领域的律师业务拟订业务规则,为全市律师办理本专业领域案件提供业务指引,指导和规范本专业业务活动;
(五)收集行政法律案例资料、整理业务信息,编辑出版行政法专业论文集、典型案例集等。
第十二条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职责:
(一)调查研究公司法律专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参与立法活动,对法律法规实施、执行中的问题,向有关单位提供专业意见;
(三)组织开展公司法律业务理论研究和研讨等活动,总结执业经验,举办公司法律论坛与讲座,提高律师业务水平和能力;
(五)收集公司法律业务信息,整理业务资料,编辑出版公司法律专业论文集。
第十三条金融、证券与资本市场法律专业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职责:
(二)调研金融、证券与资本市场法律专业服务,发布观察报告;
(四)起草我市律师金融、证券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并组织制定相应的业务示范文本,指导和规范业务活动;
(六)收集金融、证券法律业务信息,整理业务资料,编辑出版金融与证券法律专业论文集、典型案例集等。
第十四条保险法律专业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职责:
(二)组织开展保险业务理论研究、交流和研讨等活动,总结执业经验,提高律师业务水平和能力;
(三)就保险专业领域的律师业务拟订业务规则,为全市律师办理保险专业领域案件提供业务指引,指导和规范业务活动;
(四)加强与保险企业、保险中介结构、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以及保险监管机构等单位的联系,开展交流合作,扩大影响,拓展律师业务范围;
(五)收集保险法律业务信息、整理业务资料,编辑出版保险法律专业论文集、典型案例集等。
第十五条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职责:
(二)组织开展房地产业务理论研究、交流和研讨等活动,总结律师在房地产领域执业的经验,提高律师办理房地产法律业务的水平和能力;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职责:
(二)组织开展建设工程业务理论研究、交流和研讨等活动,总结律师在建设工程领域执业的经验,提高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的水平和能力;
第十七条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职责:
(二)组织开展劳动法律业务理论研究、案例研究、交流和研讨等活动,总结执业经验,提高律师业务水平和能力;
(三)就劳动法律专业领域的律师业务拟订业务规则,为全市律师办理本专业领域案件提供业务指引,指导和规范业务活动;
(四)收集劳动法业务信息、整理业务资料,编辑出版劳动法专业论文集、典型案例集等;
(五)加强对劳动法律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的宣传;
(六)引领和提升我市劳动法律师专业服务,加强对劳动法律服务产品、团队协作、劳动法新业务领域的研究。
第十八条交通运输与物流法律专业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职责:
(二)组织开展交通运输与物流业务理论研究、案例研究、交流和研讨等活动,总结执业经验,提高律师业务水平和能力;
(三)就交通运输与物流专业领域的律师业务拟订业务规则,为全市律师办理本专业领域案件提供业务指引,指导和规范业务活动;
(四)收集交通运输与物流法律业务信息、整理业务资料,编辑出版专业论文集、典型案例集等;
(五)加强对交通运输与物流法律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的宣传;
(六)加强对交通运输与物流法律服务产品、团队协作、新业务领域的研究。
第十九条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职责:
(二)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业务理论研究、交流和研讨等活动,总结执业经验,提高律师知识产权业务水平和能力;
(三)就知识产权领域的律师业务拟订业务规则,为全市律师办理知识产权领域案件提供业务指引,指导和规范业务活动;
(五)收集知识产权业务信息、整理知识产权业务资料,编辑出版知识产权论文集、典型案例集等。
第二十条商事仲裁与调解法律专业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职责:
(二)组织开展商事仲裁与调解法律业务理论研究、交流、研讨和培训等活动,总结执业经验,提高律师业务水平和能力;
(三)就商事仲裁与调解法律专业领域的律师业务拟订业务规则,为全市律师办理本专业领域案件提供业务指引,指导和规范业务活动;
(五)收集商事仲裁与调解业务信息,整理业务资料,编辑出版商事仲裁与调解专业论文集、典型案例集等。
第二十一条涉外与港澳台侨法律专业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职责:
(二)组织与港澳台、国内外法律实务界和学术界等进行专业交流和业务合作,以提高我市涉外法律服务的水平和能力,拓展律师业务范围;
(三)制定并完善我市律师从事国际业务专业领域业务的操作指引、行为准则或业务规范,为我市律师办理本专业领域案件提供指导,规范业务活动;
(六)探索和研究涉外法律服务模式和法律服务产品。
第二十二条政府与村居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职责:
(一)积极主动参与地方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村居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推进党政机关法律顾问聘请的全覆盖,推进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的模式创新;
(二)根据需求,向地方党政机关提出政府法律顾问领域的建议和意见,协助、配合党政机关推进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等工作;
(三)推进专业委员会、专业律师与党政机关法律工作的需求对接,担负桥梁纽带职责,发挥法律智囊作用,做好组织、协调、联络与联系等工作;
(四)组织开展以提升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村居法律顾问理论水平与提高实务能力为核心的各项工作,适应要求,提高律师业务水平和能力;
(五)针对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村居法律顾问涉及的法律热点难点焦点问题,举办研讨会、座谈会、论坛报告等专业活动,提升视野,拓展领域,扩大影响;
(六)制定律师担任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村居法律顾问业务规则,为全市律师担任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村居法律顾问提供业务指引,指导和规范业务活动;
(七)研究符合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村居法律顾问领域需求的律师业务新产品;
(八)跟踪法治前沿,结合工作需求,及时收集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村居法律顾问业务信息,整理业务资料,编辑出版论文集、典型案例集等。
第二十三条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职责:
(二)组织开展企业法律顾问业务理论研究、交流和研讨等活动,总结执业经验,研发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新产品、服务新模式,提高律师业务水平和能力,拓展企业法律顾问业务范围,提高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水平;
(三)就企业法律顾问领域的律师业务拟订业务规则、示范文本,为全市律师办理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提供业务指引,指导和规范业务活动;
(五)收集企业法律顾问业务信息、整理业务资料,发布年度报告,编辑出版法律顾问领域文集等。
第二十四条信息网络与数字经济法律专业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职责:
(二)就涉及信息网络与数字经济专业领域的律师业务拟订业务规则与指引,为全市律师办理该专业领域业务提供业务指引;
(三)组织开展信息网络与数字经济业务理论研究、交流和研讨等活动,总结执业经验,提高律师业务能力水平;
第二十五条医疗卫生与健康法律专业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职责:
(二)组织开展医疗法律业务理论研究、交流和研讨等活动,总结执业经验,提高本领域律师业务水平和能力;
(三)就医疗法律专业领域的律师业务拟订业务规则,为全市律师办理医疗法律专业领域案件提供业务指引,指导和规范业务活动;
(五)收集医疗法律业务案例、整理业务信息,编辑出版医疗法律专业论文集、典型案例集等。
第二十六条破产与清算法律专业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职责:
(二)组织开展破产清算业务理论研究、交流和研讨等活动,总结律师在破产清算领域执业的经验,提高律师办理破产清算法律业务的水平和能力;
第二十七条合规与风控法律专业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职责:
(二)就涉及合规与风控专业领域的律师业务拟订业务规则与指引,为全市律师办理该专业领域业务提供业务指引,指导和规范业务活动;
(三)组织开展合规与风控理论研究、交流和研讨等活动,总结执业经验,提高律师业务能力水平;
第二十八条税务法律专业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职责:
(一)调查研究税务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参与立法活动,对法律实施、执行中的问题,向税务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国家机关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组织开展税务法律业务理论研究、交流、研讨和培训等活动,总结执业经验,提高律师业务水平和能力;
(三)就税务法律专业领域的律师业务拟订业务规则,为全市律师办理本专业领域案件提供业务指引,指导和规范业务活动;
(五)收集税务法律业务信息,整理业务资料,编辑出版税务法律专业专著等。
第二十九条强制执行法律专业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职责:
(二)组织开展强制执行法律业务理论研究、交流、研讨和培训等活动,总结执业经验,提高律师业务水平和能力;
(三)就强制执行法律专业领域的律师业务拟订业务规则,为全市律师办理本专业领域案件提供业务指引,指导和规范业务活动;
(五)收集强制执行法律业务信息,整理业务资料,编辑出版强制执行法律专业论文集、典型案例集等。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23年4月28日起施行,原2019年9月27日通过的《东莞市律师协会各专业委员会职责》于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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