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预防讲座讲稿

职务犯罪预防讲座讲稿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职务犯罪预防讲座讲稿提纲一、检察机关的性质、地位、任务、职权以及开展预防工作的主要措施二、当前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三、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涉及的罪名和立案标准四、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特点及危害五、如何预防职务犯罪让我们筑牢预防职务犯罪的思想防线西吉县检察院副检察长郭军2012年6月18日同志们:今天,县委在这里组织全县村干部开展法制讲座,县委领导要我讲一下关于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问题,这充分表明了县委对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高度重视。

我就站在检察机关这个角度,从五个方面谈谈个人学习和工作中的一点体会,有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首先我介绍一下:检察机关的性质、地位、任务、职能以及开展预防工作的主要措施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性质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宪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中,确立了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即: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由本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它负责,而不附属于其他国家机关,它是国家机构中一个独立的系统。

检察机关既然是国家机构,那它有哪些任务呢?法律规定了检察机关有四个方面的任务:一是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和其它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二是通过行使检察权,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积极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侵犯财产的犯罪进行斗争,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三是通过行使检察权,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合法权益。

四是通过行使检察权,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一是刑事案件侦查权。

侦查权是国家的专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收集、审查证据,揭露、证实犯罪,查获犯罪嫌疑人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的权力。

《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的侦查权主要适用于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二是批准和决定逮捕权。

宪法第三十七条和刑诉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是公诉权。

公诉权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为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依照法律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犯罪的权力。

除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外,刑事案件都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四是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权。

立案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的权力。

人民检察院通过立案监督,依法纠正和防止公安机关有案不立或者以罚代刑的现象,使犯罪分子受到刑事追究。

侦查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审查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和移送起诉案件中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权力。

五是刑事审判监督权。

刑事审判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机关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以及作出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实行监督的权力。

六是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权。

七是民事审判监督权。

民事审判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机关的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权力。

八是行政诉讼监督权。

行政诉讼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机关的行政诉讼活动是否合法,以及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合法性实行监督的权力,其中包括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权力。

九是司法解释权。

司法解释权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在检察工作中具体运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的权力。

检察机关作为党委统一领导下推进反腐败斗争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

其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主要采取下列措施:注重打击力度,形成威慑效应。

加大对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力度,通过查办和揭露职务犯罪,形成威慑,惩罚犯罪者,警示、教育其他公民,减少和防止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根据法律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检察机关是查办职务犯罪的主力军,检察机关有案不查不办就是失职,就是对人民的犯罪。

查处打击犯罪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是最直接、最有效的预防。

加强行业职务犯罪状况研究。

针对案件多发行业在制度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案件发生的原因,提出有情况、有分析、有措施的检察建议,促使案件多发行业完善管理制度和健全防范机制,堵塞犯罪漏洞。

提供法律咨询,宣传法律知识,促进社会公众参与职务犯罪预防。

结合举报宣传和接待来信来访积极向有关单位和群众宣传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举报、控告职务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途径和方法支持有关单位依法行使举报、控告的权利,对有关单位和群众提出咨询的法律问题,促使其及时揭露职务犯罪,积极堵塞易于发生职务犯罪的漏洞,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推进法制、体制、机制的改革和完善,减少和预防职务犯罪。

广泛收集法律法规和重大改革措施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法律法规和重大改革措施实施过程中已经出现和可能出现的职务犯罪进行分析研究,及时向国家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推进法制、体制、机制的完善与改革,减少和预防职务犯罪。

推进发案单位管理机制的改革和完善,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

对一个时期群众反映集中的职务犯罪问题和带有规律性的问题,对多发案件问题及时进行剖析研究,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建议,推进有关单位改进管理方法,完善管理机制,创建新的管理制度。

做好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和预防的宣传工作,教育和引导社会公众,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

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举办查办案件成果展览,犯罪分子自我解剖悔罪、典型案例现身说法等形式广泛宣传检察机关已经查办的典型职务犯罪案件,用典型案件教育和引导广大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同职务犯罪行为作斗争,形成强有力的遏制、预防职务犯罪的舆论环境。

注意社会环境变化和社会矛盾对人们心理的影响,加强职务犯罪心理研究。

通过个案和类案的分析研究,及时发现导致职务犯罪心理形成的因素,有针对性地提出矫正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做好疏导工作,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

第二个大问题:当前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职务犯罪主要表现为权与利的交换和职权的滥用。

预防职务犯罪则是执政党对一定社会历史时期犯罪的状况、特点、原因进行分析,有针对性地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行政的和法律等综合手段,以遏制、减少和最终消除犯罪的社会防范活动。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正在发生深刻变化,这既为反腐倡廉提供了有利条件,又决定了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在短期内难以完全消除。

通过多年来的反腐败斗争经验,总结出了腐败现象之所以滋生蔓延,重要原因就是教育不扎实、制度不完善、监督不得力。

因此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工作领域”的要求,目的是强调从根本上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从源头上解决腐败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适应时代发展要求和工作重点变化,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确立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案件和纠正不正之风三项工作格局,推动反腐败从侧重遏制转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逐步加大治本力度的轨道。

进入新世纪,确立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并深刻阐述了反腐败斗争的极端重要性,要求全党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认真开展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重点的加强作风建设,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

因此,为落实好中央、省委、市委、县委领导的讲话精神,并着眼于今后工作的发展,县检察院和各部门都同样面临着共同的课题,就是要继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升干部的综合素质,按照各级党委关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制,为全面落实党风廉政措施提供有力保障。

第三个大问题: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涉及的罪名和立案标准从职务犯罪的概念来看,它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中依照法律、法规或者组织章程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或者滥用职权,或者不正确履行职权所实施的违背职责要求的依照刑法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

从具体类型来看,职务犯罪分为贪利性、渎职性和侵权性犯罪。

检察机关管辖并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涉及54个罪名,其中反贪局管辖的案件涉及12个罪名,反渎职侵权局管辖的案件涉及42个罪名。

贪利性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八章所规定的犯罪。

如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侵权性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在此特指,刑讯逼供、非法拘禁、非法搜查、暴力取证、报复陷害、破坏选举等七种犯罪行为。

今天,我仅讲讲检察机关查办的涉及乡镇干部的常见的几类职务犯罪的立案标准:乡镇干部职务犯罪涉及的罪名主要有8种,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使用权罪。

[一]贪污贿赂犯罪1、贪污罪立案标准: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从我县近年来查办的案件中,贪污案占相当一部分比例,主要是虚报冒领等手段。

2、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挪用公款数额在一万至三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在这里强调一点:按高法的司法解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

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或者免除处罚;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数额标准,参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即:五千至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起点。

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按贪污罪定罪处罚。

3、受贿罪立案标准: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个人受贿数不满五千元,但具有下一情形之一的:①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②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③强行索取财物的。

如:李嘉廷受贿案。

李嘉廷于1992年11月起先后任中国共产党云南省委常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国共产党云南省委副书记、云南省人民政府省长。

1994年至2000年7月,李嘉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儿子李勃先后30次收受10人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038万元、港币649万元、美元万元、日元20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9日判决李嘉廷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李嘉廷提出上诉。

李嘉廷上诉理由是:他揭发他人犯罪的事实应构成重大立功,至少也是特殊的立功,具备再从轻处罚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李嘉廷上诉,维持原判。

受贿罪的类型:一是索贿,即主动受贿。

二是收受贿赂,即被动受贿,在行贿人主动提供贿赂时,本应拒绝却予以接受。

三是商业贿赂,在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

四是间接受贿,法律上又称斡旋受贿。

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但他们之间没有隶属、制约关系。

五是事后受贿,指行为人在职在位期间就有明确的受贿意图,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

受贿罪是典型的“钱权交易”,简单来说,就是你给我钱,我为你办事。

值得注意的是,不论你为人办的事是正当的,还是不正当的,不论你为人办的事办得成不成功,不论你是在为人办事之前收钱的,还是办完事后才收钱,这些因素都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举个例子,如果“两委”干部在协助政府从事征兵工作的过程中,因为收受了别人的财物,将不符合参军条件的人改成符合条件,又或者将本来符合参军条件的人改成不符合条件,就是受贿。

又如果“两委”干部因为收了别的钱,在从事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违反原则,使一些人逃避执行计生政策,这些行为都有可能构成受贿罪。

4、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由行刑法第397条所规定。

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玩忽职守的行为,并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的损失。

所谓玩忽职守,是指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行为人作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理应恪尽职守,尽心尽力,履行公职中时刻保持必要的注意,但行为人却持一种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心态,对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5、滥用职权案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错综复杂,有直接原因,也有间接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领导者的责任,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过失行为。

构成滥用职权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则是指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有必然因果联系的行为。

否则,一般不构成滥用职权罪,而是属于一般工作上的错误问题的,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释义]本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条文]第四百零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2.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说明]一、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本罪的主观方面,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重大损失”的标准,可参照最高检察院的立案标准。

“特别重大损失”的标准,有的省掌握在50万元以上。

7、非法占用耕地罪及其表现形式根据刑法第342条的规定,非法占用耕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非法占用耕地罪是不以行为人有无收受金钱利益为条件的。

其中,“非法占用”通常有下面三种表现形式:其一,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即未经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审理,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耕地的;其二,少批多占耕地的,即部分耕地的占用是经过合法批准的,但超过批准的数量且多占耕地的数量较大的;其三,骗取批准而占用耕地的,主要是以提供虚假文件、谎报用途或借用、盗用他人的名义申请等欺骗手段取得批准手续而占用耕地。

“改作他用”是指行为人非法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

“数量较大”是指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等农业用地十亩以上。

“大量毁坏”是指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受到严重污染。

所以,只要行为人非法将五亩以上的基本农田或者十亩以上的其他农业用地改作非农业建设,造成这些农田或农业用地的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受到严重污染,就构成非法占用耕地罪。

7、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征用土地,是指国家为了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的需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将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归国有的一种措施。

所谓占用土地,是指对土地事实上的控制、管理与使用。

为了使得有限的土地资源能有效正确地利用,国家通过法律对土地征用、占用等作了一系列的规定,征用土地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将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强制手段。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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