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1——音集协与天合文化集团及其诸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案
2022年12月2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音集协与天合文化集团及其子公司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天合文化集团上诉,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本案判决中法院支持了音集协与天合文化集团及其子公司签订的全部九份涉及卡拉OK著作权许可事务独家合作协议自2018年11月1日起全部解除,判决天合文化集团及其子公司向音集协支付著作权使用费、损失赔偿金等款项共计99774654.49元及利息。
本案判决的终结意味着音集协的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被天合公司控制的历史在法律意义上彻底终结。同时作为推动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发展完善的典型案例,本案于2023年分别入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法院2022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北京法院知识产权三十年典型案例”。
丨卡拉OK维权诉讼案件
经典案例2——音集协诉庄河市球柒麦声乐迪歌厅店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2023年5月26日,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以音集协官网公示单价9.2元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最终判决被告按照9.2元/包/天×24包×275天加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61720元的标准确定经济损失金额。被告因不服一审判决,以判决过高为由上诉至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中院审查,认为一审法院在音集协的实际损失、被告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情形下,以音集协公示的许可使用费标准为基础并无不当,最终于2023年9月18日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判决属于大连市西岗区也是辽宁省首批“新思路”判决,对有效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起到积极的指导性作用。
经典案例3——音集协诉天津自贸试验区金韵莱音乐厅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经典案例4——音集协诉西安市长安区铂菲特休闲会所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经典案例5——音集协诉山东盛世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丨非会员诉讼案件
经典案例6——松原市漫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千歌汇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书,参照音集协权利使用费收费标准判决被告承担的经济损失仅为77元。该院认为:因无证据证明原告松原漫易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被告千歌汇娱乐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该院适用法定赔偿。本案为该地区法院首次在依法适用法定赔偿时,着重考量了音集协管理的作品数量和收费标准等因素,酌定千歌汇娱乐公司赔偿松原漫易公司经济损失为77元。
经典案例7——深圳市瑞丰盈投资有限公司与海口秀英向荣好声音歌舞厅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上诉案
2023年8月10日,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民事判决,维持了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法院认定,瑞丰盈公司主张权利的部分歌曲MV不构成视听作品。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MV画面系演唱会或现场Live版,均为歌手现场演唱过程的录制或歌手现场演唱录制片段占大部分比例;MV画面由电影或电视剧片段和歌手演唱画面穿插剪辑,但电影或电视剧片段占大部分比例;MV画面均由电影、电视剧片段剪辑而成或简单的静态、动态图案画面组成等。基于上述认定,该院认为:根据视听作品对独创性的要求,具备以上几种情形的歌曲MV不能认定具有一定的创造性。最终,该院认可并支持了一审法院将前述MV排除出视听作品进行保护的认定。
经典案例8——东莞市陆号歌舞娱乐有限公司与中音(广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上诉案
2023年1月,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了二审判决,撤销了一审法院判决,改判场所不承担侵权责任。法院认为:对于视听作品中的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而言,其在“单独使用”音乐或剧本的时候才可以单独行使著作权。此种“单独使用”是指将词曲作品另行复制、发行或制作唱片等。当音乐词曲与编剧、导演、摄影等结合在一起形成视听作品时,中音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对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作出过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故词曲作者不能就该视听作品主张词曲作品的复制权和表演权。本案中,卡拉OK场所只是提供视听作品的点播服务,是对视听作品的整体放映和表演,并非单独使用词曲作品,因此,作为词曲作品的著作权人无权直接向上诉人东莞市陆号歌舞娱乐有限公司主张复制权和表演权。最终二审法院改判场所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