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丰县检察院谭会彬:关于民事行政生效裁判监督难的几点探究人民法院公平正义

民事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是民事检察、行政检察最基础、最核心的职能之一,是检察机关维护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彰显司法权威的重要手段。在司法实践中,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面临一些难点和困境,本文对于如何解决民事行政生效裁判监督难进行探究。

一、转变监督理念,提升能力水平,用足法律调查核实权

针对现阶段检察干警能力不足问题,一是注重检察监督干警自身能力提升,配强检察监督干警队伍,注重人员梯队搭配,培养干警新生力量。多数检察机关因体制改革、人员退休等原因,导致专业化、高水平的检察干警出现断层,人员力量严重不足,无法满足现有监督模式的需要。这就要求各级院领导注重人员的科学调配,注重新鲜血液的吸纳,充分给予干警学习提升的机会,尤其是注重走出去,引进来,充分利用外地已有的先进经验强化干警法律素养,提升干警业务能力;二是强化监督理念指引,严格依法推进监督工作。比如,生效裁判出现的适用法律错误问题,监督要点要明确,要秉持检察机关系法律监督机关,适用法律错误应作为监督机关监督的重中之重,坚决扭转唯结果论,坚决扭转实质上案件的判决结果不变就不用监督的理念,严格保证当事人程序上的公平正义。三是坚决摒弃以标的额定监督必要性的错误监督理念,不应仅凭案件标的额或者损失额较小,就认为没有监督必要性,而不予监督。应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严格适用法律,依法监督。四是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查清案件事实,强化文书格式,增强监督依据。

二、强化沟通协调,充分凝聚部门合力,用尽现有监督模式

三、强化法制宣传,多种方式共同发力,提升社会公众知晓度

四、探索监督案件异地审理机制,推动案件公平公正审理

检察监督案件异地审理机制主要是指民事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由原生效裁判作出地法院之外的同级法院进行审理的制度。该制度能够充分解决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地域保护问题,进一步打破因人民法院考评等原因导致的监督采纳、改判难的困境,能摆脱原审法院自己纠正自己的尴尬局面,更有利于实现司法上的公平公正。2023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该意见第十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指定与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再审。这就为检察监督案件异地审理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遗憾的是,未能将由市县两级检察监督案件纳入该意见之内。该市曾在2010年前后试行“行政诉讼案件异地审理制度”,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遗憾的是该机制因种种原因并未得到推广。该机制推广的难度主要在于要么需要人民法院系统内部推动,要么需要权力机关、监察机关等共同推动,仅凭检察监督机关推动,难度较大。

五、落实法院提级管辖规定,强化监督纠错功能

“提级管辖”,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依法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上提至上级人民法院审理。《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也对此做了规定,意见第一条即明确提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应当加大再审提审适用力度,精准履行审级监督和再审纠错职能,”但遗憾的是在第十五条又规定了包括“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等六种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情形,因而每年提级管辖的案件少之又少。更遗憾的是该意见对由检察机关发出再审或者抗诉的案件引起的再审案件如何处理,并未提到。建议各级法院应当积极、规范、合理适用提级管辖,推动将具有指导意义、涉及重大利益、可能受到干预的案件,尤其是检察机关监督的案件提级管辖,从而发挥典型案件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六、立法、司法全面携手,推动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修订,增强监督刚性

为提升检察监督的刚性,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2月26日颁布实施《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该解释明确规定针对被监督机关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有权制发检察建议,至于被监督机关不予采纳应承担什么后果,无直接规定,仅在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向被监督机关上级通报、必要时报告同级党委人大、通报同级政府、纪检机关等;且多年的司法监督运行模式证明,仅凭内部挖掘,并不能很好的解决监督刚性不足问题。

因此,社会各界,尤其是全国人及其大常委会,应全面重视司法监督在法律监督体系中的作用,尽快出台新法律、新解释,解决民事行政监督刚性不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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