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案例分析
2、辩护观点:
(1)自愿认罪,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3)公安机关到案经过中提到被告人轻微反抗情况,与之前出具的到案经过相矛盾,希望法院进一步核实,故认为被告人邵某勇具有自首情节。
(4)系初犯、偶犯,其母亲病重,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即使法院认为被告人邵某勇自首情节依据不充分,也希望向最高院申请特殊减轻处罚,或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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