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6月份,县法律援助中心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485件,其中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35件,同比增长84.2%;民事法律援助案件450件,同比增长75%。其中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共359件,同比增长121.6%,占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79.8%,为受援人讨回欠薪共计430万余元,取得明显效果;共办理工伤事故赔偿案件10件,请求社保待遇案件15件,经济补偿金25件,办结率均超过98%,办结率为历年最高。
主要原因是新《刑诉法》实施扩大了刑事法律援助范围,使得援助案件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增长;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导致部分企业经营困难,欠薪案件多发;部分企业主法制观念淡薄,诚信经营的理念以及企业文化建设缺失,粗放的经营管理模式与职工日益增强的维权意识相矛盾,使得劳资纠纷不断。
二、法律援助工作便民举措
(一)聘请专业人士,做好日常接待工作。认真做好法律援助中心和“148”法律援助热线的日常接待工作;贯彻落实“应援尽援”原则,认真接待,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受理、指派。对来电、来访的群众做到热情接待、细心解答,努力提高困难群众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满意度。
(二)开通绿色通道,保障农民工利益实现。积极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伤职工帮扶专项行动。开通农民工讨薪绿色通道,凡提出讨薪要求的一律不审查经济条件,实行窗口当时受理、领导当时审批、案件当时指派、律师当时介入的“四当时”工作制度。遇到群体性的欠薪案件,坚持特事特办,简化一切手续,先援助、后补办手续。积极引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大大化解群体性事件和信访案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离婚案件调查情况
本次调查报告主要就我院2009—2013年5年内的离婚案件进行调查,具体调查情况如下:
(一)离婚案件占民事案件比例
2009年共受理民事常规案件486件,其中离婚案件142件,占总案件的29%;2010年共受理民事常规案件524件,其中离婚案件186件,占总案件的35%;2011年共受理民事常规案件516件,其中离婚案件205件,占总案件的39%;2012年共受理民事常规案件576件,其中离婚案件269件,占总案件的46%;2013年共受理民事常规案件611件,其中离婚案件312件,占总案件的51%。
(二)离婚案件处理方式
一、审理好农村刑事案件的意义
中国农业人口、面积一直居全国多数,故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否,关系到我国整个社会的安定。多年来,农村刑事案件所占比重持续居高不下,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也直接影响社会治安。现今,农村的社会治安形势依然严峻,盗窃案件搅得人心惶惶,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等案件的发生,使广大农民群众对自身的人身权产生担忧,黄、赌、毒案件向农村社会渗延,使纯朴乡风遭以破坏,这些案件的发生,严重影响了农村的社会稳定。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农村刑事案件时,应立足于审判必须服务于、服从于社会稳定这个大局,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依法惩罚犯罪,这样,才能维护农村自身的稳定与发展,亦可推动整个社会的长治久安。
二、我县农村刑事案件的概况和特点
我县作为一个农业大县,长期以来,农村刑事案件历来超过半数以上。我院2001年刑事案件共结案228件329人。在判决的302名罪犯中,农民罪犯198人,占65.5%,所触犯罪名依次为盗窃58人次,抢劫27人次,聚众斗殴19人次,故意伤害12人次,破坏电力设备12人次,强奸及奸淫幼女12人次,寻衅滋事10人次,交通肇事9人次,非法制造、买卖、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5人次以及投毒、过失致人死亡、种植原植物等,从对案件的收结、审理及统计分析,可以看出我县农村刑事案件具有下列一些特点:
1、多年来,以盗窃罪为主的侵犯财产型犯罪一直是农村刑事案件的主要犯罪形式,且数量居高不下。
2001年我县盗窃罪犯占农村罪犯的29.3%,抢劫罪犯占13.6%,在侵财型犯罪中,罪犯的目标不定,只要有用的,均要取得,大到金银首饰、家用电器、通讯、交通工具等高档生活品及生产、电力设备、现金等,小到针头线脑、锅碗瓢盆、1袋盐、1筒挂面,尤其在春节前,是盗窃案件发案的高峰期。
第一条为了增强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质量意识,促进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检查的规范化,提高办案质量,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本机构指派的援助案件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检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有错必纠、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处理
第三章备案
第四章协调
第五章奖惩
第六章附则
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规范,不同于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法律文书是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件,是适用法律而形成的法律事实的书面表现形式,只对特定的对象有效,而不是人人都必须遵守的一般规范。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只是在特定的具体案件中对特定的具体人具有法律效力,而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规范适用于所有的执行案件,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法律文书是执行活动产生和进行的事实根据,没有法律文书,执行活动就不可能产生,但是光有靶子,没有弓箭,是无法射中目标的,而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规范就是射击法律文书中所载明的法律事实的弓箭。
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规范,执行的实质是以国家强制力实现民事权利,经济权利,行政权利,法律文书只是权利的确定,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权利在有关义务人不履行的情况下,只是一张空文,只是一种观念上的权利,而不是现实中已经实现了的权利。此时,要使这种观念上的权利变为现实,必须依靠国家强制力,强制有关义务人履行其应承但的法律义务,规范执行活动法律规范的实质目的是保证法律文书中已经确认的实体权利的实现。
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规范是强制性规范。其中规定的执行法律关系参加人的权利、义务具有绝对肯定的性质,不允许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任意伸缩和改变。执行的原则、措施、方式和程序的种种规定,也都具有强制性规范的性质,不允许当事人和其他人根据自己的意志予以变更。这种强制性是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而加以变更的任意性规范所没有的,因而,作为执行机构和执行人员,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范执行活动中的一切行为。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全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同于适用特定地域、特定时期、特定人或特定事项的特别法,而属于普遍法的范畴,在其生效的整个时期,对一切人、一切事具有普遍约束力,全国通用,不得有别。
摘要:根据当前我国商业银行运营发展情况来看,个人经营贷款身为商业银行大力推广的一项金融业务,提高了银行金融业务灵活性的同时,对于整个社会经济发展也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根据个人经营贷款这一金融业务的实践活动来看,夫妻双方经常会出现一方将房屋等物作为抵押申请贷款,但是另一方却毫不知情的事情。在另一方签字为虚假的情况下,抵押合同是否有效,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分歧。本文以法律案件为例,分析了有关商业银行个人经营贷款案件,希望能为我国商业银行妥善处理个人经营贷款纠纷案件有所参考。
关键词:商业银行;个人贷款;法律分析
一、商业银行个人经营贷款案件
二、商业银行个人经营贷款案件的法律分析
论文摘要
“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但却有特定的含义。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姻财产纠纷”。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还相当盛行,已经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甚至还有着比较统一的标准并且礼金数额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有的当事人为了给付彩礼,不得不全家举债,家庭生活苦不堪言。如果双方最终未能结婚,往往发生彩礼返还的纠纷。有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在女方提出离婚时,男方也提出彩礼返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