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中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15日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民事法律制度从此开启“民法典时代”。民法总则不仅充分构建了我国民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还详细规定了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为民法典后续的各分编内容提供了基本的体系和框架。因此,民法总则的颁布在我国法治进程中具有划时代意义。
民法总则构建了内涵丰富的权利体系。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保护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对知识产权作出保护规定;在传统财产权利基础上将投资性权利纳入保护范围……民法总则不仅保护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使公民免受非法侵扰,维护了社会秩序,还反映了互联网时代下法律的与时俱进。
民法总则更注重人的精神生活保障。人类面对的不仅仅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问题,也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问题。民事主体在行使各种权利时,不仅以尊重他人权利为必要,也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因此,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原则”也被确立为民法总则的基本规定,促进可持续发展。
民法总则对社会个体权利的充分确认与保障,对弱势群体的充分尊重与特殊关爱,对社会个体追求幸福生活各种努力的肯定与支持,彰显人文关怀,是一部“温情脉脉”的法律。相信作为编纂民法典的坚实基础,民法总则蕴含的人文关怀意识将为后续各分编所继承与发扬,从而提升整个民法典的质量与活力。
法制讲座演讲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朋友:
大家好!
很高兴又和大家见面了。值此纪念九三学社成立72周年的重要时刻,社里举办这样的法制讲座,足以看出社领导对法律学习的重视程度。去年我们学习了刑法,今年我们将一起学习民法,共同探讨今年3月份公布的,即将在10月1日开始施行的《民法总则》。
首先,带大家了解一下我国的法律体系。法律是什么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法律是用来调整人和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它可以针对不特定主体反复适用。在当代社会,法律不是万能的,但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能的。法律体系又是什么是指一个国家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我国的法律按照效力的高低分为五级,第一级,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都不得和宪法相抵触。第二级,法律。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普通法律。第三级,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第四级,地方性法规。制定主体有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第五级,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总局等制定只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有效,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仅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广义的法律包括这五级所有的法律规范,狭义的法律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范。不同的法律规范效力不同,在具体适用上遵循什么原则呢比如针对同一个法律问题,不同法律规范中规定的不一致,发生冲突怎么解决一般来说,本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处理。
作为民法典的开篇之作,民法总则到底是是干什么的呢它是就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等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做出规定,构建了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框架,为编纂各分则编奠定了基础。下面我们就对这些基本法律制度加以解释。
第一个问题,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
民法总则在第4条到第9条共规定了六条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民事主体享有平等的法律人格,彼此互不隶属,各自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民法的灵魂是意思自治,只要不是法律所禁止的,民事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地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以公平正义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4.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比如对于合同,民事主体要诚实地缔约,在缔约过程中不诚实就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要信用地履约,不按要求履行约定就要承担违约责任;要诚信地解释合同,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
5.守法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指的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6.绿色原则:也叫生态保护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是民法中规定的一个全新的原则,将生态环境保护提升到民法基本原则的高度,可以说是立法上的一次重大突破。绿色原则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征,有利于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和民法通则相比,民法总则新增了绿色原则,同时删去了等价有偿原则。原因在于,等价有偿其实体现的就是要公平。民事主体在实施转移财产的民事活动中要等价交换,取得权利的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人的财产,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以相同价值的赔偿或者补偿,可见等价有偿原则完全可以被公平原则所涵盖。
民法的这些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准则,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依据,在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中发挥着及其重要的作用。
第二个问题,在民事活动中,谁有资格成为民事活动的主体包括三类,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每个自然人都拥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能否将这些权利和义务转变为现实还需要一种能力,这就是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并不是每个人都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民法总则中,根据自然人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等方面的不同,将自然人分为三类:
第二类: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样的人不能完全知道自己在干什么,因此也就无法对所有行为的结果都负责。民法总则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下限由十周岁调整为八周岁,这样的调整很有现实意义。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教育水平的提高,儿童的认知能力、适应能力和自我承担能力都有了很大提高。适当降低年龄下限,有利于未成年人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现在一个八周岁的小孩儿,可以用自己的零花钱买文具,可以和同学交换玩具,可以在父母离婚时自主选择是和爸爸还是和妈妈一起生活。民法总则的另一个变化是将就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改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这样就可以将那些虽然不是精神病人,但是智力发育不够健全之类的人也包含进去,弥补了法律的漏洞。
第三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自然人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样的人完全不知道自己在干什么,自然无法对行为的结果负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没有能力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了弥补他们行为能力上的不足,民法特意设立了监护制度,对其合法权益进行保护。这次的民法总则在监护制度中出现了很多新规。
新规一:遗嘱监护。我一个同事,几年前老公去世了,一个人带着孩子生活。半年前她被诊断出了癌症,于是就开始担心万一哪天自己不在了,孩子怎么办谁来担任他的监护人她想让自己的姐姐成为孩子的监护人,不想让孩子的爷爷奶奶担任监护人。这样做法律允许吗按照法律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的,第一顺序监护人就是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果没有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监护能力的,找第二顺序监护人,该未成年人的兄、姐。如果还没有,第三顺序,才是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成为监护人。《民法总则》公布之后,我告诉她这个问题有办法解决了。《民法总则》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父母最了解孩子,他们通过遗嘱指定的新的监护人,可以在父母死后对孩子进行最周到的保护,有利于实现被监护人利益的最大化。
新规二:老年监护。随着我国步入老龄社会,老年人的监护问题也成为法律必须回应的问题。我们小区有个大爷,今年七十多了。儿子在外地很少回来看他,倒是他的侄女,经常帮着老人打扫卫生,买菜做饭,带老人散心。老人生病住院,还忙前忙后照料。大爷决定让侄女成为自己今后的监护人,自己的房子也打算留给侄女。这次的民法总则还真是赋予了大爷这样的权利,《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允许老年人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指定监护人,有利于更全面地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新规四:撤销监护。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监护人的资格1.是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2.是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3.是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如何撤销由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村委会、居委会、民政部门、学校、医院、妇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还能恢复吗对于孩子来说,亲生父母的爱是任何其他人无法替代的,被监护人的父母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不论撤销还是恢复监护人资格,目的都是希望父母担负起责任来,父母和子女形成良性的监护关系,保证孩子健康成长。”
第二类民事主体是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随着社会的发展,法人的形态发生了很大变化。民法通则关于法人的分类,把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这样的分类已经无法适应社会发展需要了。民法总则根据法人设立的目的和功能的不同,把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营利法人: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非营利法人: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判断一个法人是否属于非营利法人,核心标准就是非营利目的加不分配利润原则。一直以来,象民办学校、民办医院这样的组织是否可以营利都没有明确的说法。一方面他们要赚钱,另一方面法律上又不允许他们赚钱,处于一种扭曲状态。民法总则关于法人的分类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从事这些活动完全可以以营利为目的。以后再成立的这样的组织可以自主选择登记为营利法人还是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属于捐助法人,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也可以取得捐助法人资格,这是民法中的新提法。为了更好地规范和监督捐助法人的活动,民法总则规定,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的,或者决定的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和主管机关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
对于非营利法人,在法人终止的时候,是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公益目的。
特别法人都有谁包括为履行公共管理等职能而设立的机关法人;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是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经济组织,主要指村民小组;包括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如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包括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指的是居委会和村委会。以往象居委会,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会面临很多问题,它是适格的民事主体吗它签订的合同有效吗若要打官司它能作为原告或被告吗现在有了特别法人的规定,居委会就有了完整的民事主体身份,它可以独立地进行各种民事活动。
第三类民事主体是非法人组织。他们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一旦出现债务,组织的财产不够偿还债务的,它的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就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非法人组织和法人最本质的区别。赋予非法人组织民事主体地位,有利于他们开展民事活动,也能很好地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相衔接。
第五个问题,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民法总则共规定11种承担责任的方式。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和双方当事人的意愿有关,还通常由民事责任的类型决定。比如对于侵害物权的行为,可以要求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责任;对于侵害人格权的行为,可以要求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责任;对于违约的行为,可以要求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承担违约金等责任;对于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可以要求承担修理、重作、更换等责任。
第六个问题,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权利人不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权利不再受保护的法律制度。关于诉讼时效我们提两点:一是,一般诉讼时效的期间由过去的两年延长为三年,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利益。如果认为今后所有的民事诉讼时效都是三年,那就错了,这只是一般情况。其他法律中,对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和民法总则有不一致的,属于特殊诉讼时效,适用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关于特殊诉讼时效,民法总则本身也有,比如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这就意味着受害人至少可以在21周岁之前主张自己的损害赔偿请求。二是,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民法总则中规定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这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不同。试想如果连义务人是谁都不知道,又如何能保护自己的权利呢显然民法总则的规定更科学。法律之所以规定诉讼时效制度,目的就是避免权利人‘眠’于权利之上,法律是不会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的。
最后提一点,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的关系。民法总则生效后民法通则暂不废止。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关于民法总则,刚才给大家介绍了几个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相信在民法强大羽翼的庇护下,我们的生活会变得越来越美好,非常感谢大家的倾听,谢谢大家!
201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这为我国民法典编纂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按照国家立法规划,属于我国自己的民法典将于2020年问世。
纵观中国几千年的历史,虽然我国历朝历代都有各种律令,新中国也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但是我国的民法体系一直没能完整地建立起来,而这成为了几代人孜孜以求的“中国民法典”梦想。这一任务早已上升至国家层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就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这一重大立法任务,《民法总则》诞生为民法典翻开了第一页。
《民法总则》共206条,全面系统地确定了中国民事活动的基本规定和一般性规则,关系到每个中国人从“摇篮”到“坟墓”的方方面面,被誉为民事法律体系中的“小宪法”。《民法总则》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国家“五位一体”的发展理念,增加了许多适应时代发展的新内容;体现了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经济社会平衡、包容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民法总则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开篇第一条,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资格,完善监护制度,体现了中国特色;基于现行民事法律,对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进行修改,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适应了社会的发展;“绿色原则”被确立为民法总则的基本规定,促进可持续发展;民法总则既传承我国优秀法律文化传统,坚定文化自信,又有世界眼光;民法总则健全民事法律秩序,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凸显对民事权利的尊重。
作为普通的民众,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不断完善,我们一定要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提升法制观念,做学法、守法、用法的好公民。从而为推动和谐、法治社会建设贡献一份力量。
3月8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了第二次全体会议,其中一项议程是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此次提请大会审议民法总则(草案)共有11章,涉及民事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民法在本质上是权利保护法,规定并保护着人们的各项民事权利,使得民事主体能够在法律呵护下,通过自由意识,以自己财产与行为,进行生产生活。为了契合社会发展,更好满足人们对权利的诉求,就要通过不断丰富法定权利的外延,实现法律的良性变迁。在这些方面,民法总则草案亮点多多。
调整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标准。当前,未成年人生活环境、身心发育水平较立法之初发生了巨大变化。尤其是,如今未成年人处在信息时代背景下,接受着现代教育与信息洗礼,他们所拥有的社会经验与当年的同龄人不可同日而语。现行法律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民法总则草案将这一标准降低至六周岁,规定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这改变了当前该年龄段孩子民事行为几乎一律无效的法律现状,也将减少市场主体因难以分辨孩子真实年龄而导致交易无效的可能。
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现行的民法通则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进行了规定,而民法总则草案将此扩大至“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这意味着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老人或将被纳入监护体系。
明确了如何界定和保护胎儿的利益。民法总则草案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这将对胎儿民事权益保护起到实实在在的作用。
在权利范围的扩展上,民法总则草案的规定也可圈可点。如,将诉讼时效从两年延长至三年;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正式界定为民事权利等。
总体而言,民法总则草案坚持了民法体系所必须具备的权利保护取向。相信草案将使我国民法体系更加完善,为我们描绘出更为多彩的权利画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