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非法校园贷”,大学生的权利如何保障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校园贷”作为一种常见的互联网消费借贷产品在大学校园里面迅速蔓延扩散。“校园贷”的野蛮生长与其“放款手续简便、到账快、无抵押、可分期”的特点不无关系,而频繁爆发的恶性事件将“校园贷”推向公众舆论和政府监管的风口浪尖。针对“校园贷”的危害,早在2016年,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和教育部办公厅就下发了《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和银监会对高校做出明确要求,针对校园内的不良网络贷款,确保建立健全日常实时预警机制和常规的监测机制。

教育部在2017年9月6日的新闻发布会上明确指出,不论任何网络贷款机构,均不允许针对在校大学生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坚决取缔校园贷款等业务。然而,国家规范整治“校园贷”平台后,“校园贷”的变种例如“消费贷”、“美容贷”、“创业贷”甚至“裸贷”依然在校园里横行,禁止“校园贷”平台并不能彻底杜绝“非法校园贷”风险的产生,仅寄希望于高校的宣传教育也难从根本预防危害的发生。唯有从法律的角度明晰“校园贷”的性质,厘清各种法律风险,建立相应的权利保障体系,才是整治“校园贷”乱象的有效途径。

“校园贷”的性质及法律风险

“校园贷”指的是日渐兴起的以互联网金融公司、消费金融企业或民间放贷机构、个人等市场主体成立的借贷中介平台,或者非存款性的借贷公司,这些公司瞄准在校大学生对于商品消费、服务消费以及教育、创业投资等需求,选择高校大学生做为目标群体,以满足他们需求为目的,借助互联网平台或线下贷款的方式开展出借资金并获得分期偿还形式的借贷业务。“校园贷”并非一个法律名词,在出借人和网络借贷平台一致的时候,学生借款人和网络借贷平台的实质是民间借贷关系;当出借人和网络借贷平台不一致的时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网络借贷平台作为居间人和借贷双方分别形成居间合同的法律关系。“校园贷”被叫停后的衍生形态“分期消费”、“美容贷”、“留学贷”等形式并没有改变其借贷关系本质。

扒开“校园贷”的花哨外表,我们会发现诸如高利率、涉嫌交易欺诈、软硬兼施催债的共通问题,而在校大学生的法律常识和风险防控能力似乎并未对这些问题做好应对。对“校园贷”进行深挖,无论是借款大学生还是网络借贷平台,都存在十分明显的法律风险。对于借款大学生来说,其使用“校园贷”法律风险如下:

(一)信息和隐私泄露、盗用的风险

(二)合同违约的风险

“校园贷”或其他形式的分期贷一般都发生在各种网络平台,借贷合同均为网络格式合同,亦没有任何工作人员详尽告知借款人合同履行义务。涉世未深的大学生对于网贷种类和性质、利息偿还方式以及违约责任难以分辨,而这些“校园贷”平台对于利息计算方法、违约方式的约定也往往含糊其辞,故意隐瞒其欺骗性规则。借款学生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偿还能力低,几乎是一用上“校园贷”,就注定会陷入利滚利或连环贷的泥沼之中,没有办法履行借款合同,合同违约的风险极高。

对于贷款平台而言,其法律风险可能存在于民事侵权、刑事犯罪等多方面:

(一)侵犯隐私权、人格权、名誉权的风险

(二)合同可撤销、无效的风险

网络借款平台为了引诱借款学生,在格式合同中常有意隐瞒关键信息,而突出“校园贷”的“放款快、手续简”。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对于以欺诈方式使对方被迫做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缔结合同的,属于可撤销合同;另外,根据民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尊守社会公德,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而曝光的“裸贷”事件因违反了最基本的公序良俗原则应归于无效。另外,根据“最高法”出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法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民间进行的借贷,借贷双方不管以何种方式约定的利率均不能超过年利率36%的,按照规定,对于超过的那部分利息的合同约定是无效的。

(三)暴力催收涉嫌犯罪的风险

“校园贷”的催收方式可谓软硬兼施,除了不停滋扰借款学生的手机联系人以外,还采取威胁、恐吓、在校园里贴大字报侮辱、诽谤学生及其家属的行为进行递进式的催债,有些网络平台还采取通过外包催债机构上门堵截等威胁、恐吓、殴打的手段向学生催款逼债。平台一旦有上述行为,则构成不同程度的刑事犯罪。

“校园贷”中的大学生权利保障

“校园贷”各方主体均存在多重法律风险,涉贷大学生难以自担其责,容易陷入不断违约的泥潭;借贷机构难以通过正常渠道自负盈亏,还随时可能发生侵权或犯罪等行为。从“非法校园贷”引发的一系列恶性事件来看,规范整治“非法校园贷”是一项卓绝且复杂的工程,应该从学生、高校和政府三重维度保障学生权利,对校园金融网贷展开行业规制,才能促进校园金融环境的健康发展,营造高校风清气正的和谐环境,更好实现新时代下高校立德树人的伟大使命。

(一)学生维度提升自我法律意识掌握权利救济方法

大学生在日常生活中应该主动提升风险意识,善用法治思维,积极动用法律武器,对于网络平台侵犯隐私权、人格权和名誉权的行为坚决抵制,要求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理解明白“校园贷”中需要提前扣除的包括“管理费”以及“手续费”,在计算利息的时候,是不准许算在本金之内的,要一律按照实际到手的金额作为借贷本金;但凡是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部分约定均无效,“手续费”、“管理费”或“催款费”也实为变相的高利贷;“裸贷”因违背公序良俗自始无效,借款人仅需返还其借款本金即可,还可以追究传播人散布传播借款人裸照的民事侵权或刑事责任;面对暴力催债,在校学生应及时保留证据,主动向公安、司法机关寻求帮助,借助法律手段保障自己的正当权益。

(二)高校维度培养健康消费观念加强学生财商教育

高校应该反思“非法校园贷”的风险根源,在学生事务的日常管理中,对大学生进行正确的引导和教育,在教学课堂、实践教育和课外活动中培养大学生健康的消费观,进行法治意识的培养和法律基础常识的普及;加强学生金融知识和财经素质的指导,培育学生健康合理的消费观和理财观念,拒绝享乐主义、物质主义,坚决抵制学生群体在校的超前消费、攀比消费的行为。

(三)政府维度建设校园网贷征信库规范、监管借贷程序

由于很多“校园贷”网络平台并非正规机构,平台信息之间存在信息封闭的情况,“校园贷”的信息数据库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并未有效对接,大学生对于征信记录和信用危机并不了解,也造成现实生活中他们出现恶意欠款或拖欠不还的情况。政府今后对校园网络金融机构的准入及运行应实施最严格监管,并将大学生的各种金融数据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并对金融机构的催收过程进行有效监督,保证一切催收在合法合理的方式下进行。同时,要求平台机构对大学生借款人进行贷前评估、贷中审查以及贷后回访。(作者系华中科技大学法律社会学博士研究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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