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内涵与难点
第二个问题,法治思维的内涵与难点。在这个部分里,我想从三个方面来讲,我们要搞清楚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就必须要首先搞清楚法治和法治思维这两个基本概念,最后要分析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形成的难点到底在哪里。
法的正义性正是体现在它的内容上,必须是要体现公平正义的。要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这个法的制定必须是要通过民主的程序,而非个人专断的产物,这是法治的标准,法的正义性。同时,法治还必须要是至上性,也就是法比天大,一切政党、国家组织和社会组织、个人,都必须要在宪法的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是法治的要求,那么法治的核心就是我们在前面讲到的,要规范公权力,保障私权利,这是现代法治的核心。最后就是这个法治的保障是要公正司法,那么司法是一个国家实施法律的最后环节,是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公正司法,首先要求要有独立公正的司法机构,这个司法机构是依法独立行使裁判权,而且这个司法判决一定要能够得到严格执行。社会纠纷最终要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我们说做到这些,这就是法治的状态了。
以上就是对于法治内涵的理解,正确理解和充分把握法治的内涵,才是形成法治思维的一个基础,所以接下来我们来看法治思维。法治思维正是在正确理解法治内涵的前提下,根据法治精神、法治原则的指引,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对有关的事项、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推理的理性认识过程。它是一种理性思维活动。法治思维强调规则、合法、程序,还强调责任,所以是一种确立性思维,是一种逻辑性思维、推理性思维和后果性思维。
我们在了解了法治和法治思维这两个基本概念以后,就要搞清楚,什么是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在这个地方,必须要来区分两种不同的思维方式,我们说对于公民个人而言,当你把法律用作维护自己权利的工具的时候,把法律作为维权工具的思维模式,实际上是一种法律思维。法律思维通常也指法律职业者,比如说法官、检察官、律师的一种职业思维,而对于领导干部而言,我们需要树立起来的,是一种手中的公权力是要受法律的约束和限制、要依法行使公权力的一种思维方式,这也是今天我们这堂课要探讨的主题。
那么,首先看规则性思维。和大家探讨一个问题,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最重要的是什么?习近平总书记给出的答案是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那么在所有的规矩当中,最大最重要的规矩,对于治国理政而言,便是法律。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一段话,实际上就体现了树立规则性思维,它有两个基本要求:第一个是遇事要找法,要寻求法律的依据;第二个,在所有的这些法律依据当中,要坚持宪法法律至上。这里的法律应该是指狭义的法律,是由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及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
第三个要求,就是要树立起程序性思维。我们说,正义不光要实现,而且还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而这个看得见的方式恰好就是程序。西方的正义女神是司法公正的象征,一手持利剑,象征权力、权威,一手握天平,象征着裁判与公正。不知大家是否发现,女神的双眼却被一块布蒙住,这到底又是为什么?我们说女神也不免受到外在因素的影响,为了公正司法,要绝对排除感情等一切外在因素对女神司法的干扰,所以女神被蒙住双眼,绝不是盲目执法,而恰恰是为了实现真正的公平与正义,而程序正是实现正义的蒙眼布。
第四种思维,权责性思维。对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最早可追溯到3800年前的《汉谟拉比法典》。根据《汉谟拉比法典》的规定,倘医生以青铜刀为自由民施行严重的手术,而致此自由民于死,或以青铜刀割自由民之眼疮,而毁损自由民之眼,则彼应断指。大家从这个法条就可以看出关于责任的规定。今天,习近平总书记仍然强调,对各级领导干部,不管什么人,不管涉及谁,只要违反法律,就要依法追究责任,绝不允许出现执法和司法的“空挡”。权责性思维的基本要求是:有权必有责、权责应相当。这个权指的是权力,是不可放弃、不可转让、必须行使的,在我们国家就包括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那么,权利、义务、责任一致,不履行或违法履行就会产生法律责任,所以这个“责”指的是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必须要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前提,在我们国家主要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且法律责任的种类、轻重应该与违法行为的种类和轻重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