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思维方法,是以法治理念为基础,以法治基本内涵为约束和指引,运用法治理念和法治方法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的思维方法。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
在浙江工作期间,习近平同志高度重视法治建设,2003年7月提出“八八战略”时,就将法治建设纳入其中,并始终坚持以法治思维方法指导实践,有力推动了浙江民主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领导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新的伟大实践中,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实现了对习近平的法治思维方法的理论升华。
建设“法治浙江”,是习近平同志在浙江工作期间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在省域层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积极探索和具体实践。回顾“法治浙江”战略的决策和实施,可以深刻认识到习近平的法治思维方法的丰富内涵,深刻体会到习近平的法治思维方法所彰显的理论力量、实践力量、真理力量,深刻感受到习近平的法治思维方法所呈现的大视野、大格局、大智慧、大气魄。
为推动“法治浙江”建设,浙江成立各级党委法治建设领导机构,加强对法治建设的组织领导。2006年5月,省委成立了建设“法治浙江”工作领导小组,习近平同志亲自担任组长。领导小组定期研究解决法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突出问题,负责指导、协调“法治浙江”建设各项工作,为全面落实“法治浙江”建设各项任务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在习近平同志的带动下,各级党委书记都担任了同级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全省上下形成了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法治建设推进机制。各级党委把法治工作作为一项统领全局的中心工作来抓,全力督促、支持、保证同级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2.以法治思维方法推进民主建设,突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主为法治奠定基础,法治为民主提供保障,这是现代民主法治所追求的目标,也是习近平法治思维方法的内在要求。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党领导、支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实现党对国家和社会事务领导的政权组织形式,必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2004年2月,习近平同志在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民主生活会上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最好组织形式,体现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享有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在2004年9月召开的纪念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五十周年座谈会上,习近平同志进一步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好制度”,“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不断加强地方人大工作”,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在依法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切实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把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列为“法治浙江”建设的八大任务之一,是习近平的法治思维方法在浙江的重要实践创新。《决定》分别就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各项职权、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正确履行人大的监督职能、加强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提出了明确的目标要求。省人大常委会根据《决定》要求,切实加强立法工作,及时制定配套性实施性补充性法规,努力使浙江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各个领域有法可依,切实加强法律监督,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推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及时完善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制度,推进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程序建设,有效推进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法治化进程,使社会主义民主在浙江大地不断发扬光大。
3.以法治思维方法推进权利保障,确保人民群众政治经济文化权益得到充分实现。用法治保障人民权利、增进民生福祉,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必然要求。习近平同志在浙江工作期间多次强调,要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法治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2006年4月,习近平同志在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上指出,“这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在法治上的体现”。所以,他不但要求“围绕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作为推进‘法治浙江’建设的切入点,使‘法治浙江’建设一开始就惠及群众,让群众感受到实际效果”,而且还对在立法、执法、司法、监督等环节如何坚持执法为民提出具体要求,指出“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在立法、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上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做到为人民执法、靠人民执法”。
“坚持以人为本”是习近平同志谋划法治工作的价值坐标,成为法治浙江建设的基本原则。《决定》把“确保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确定为“法治浙江”建设的重要任务,分别围绕“扩大基层民主”、“完善保障公民权益的体制机制”、“健全权利救济和维护机制”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出了一系列部署。“法治浙江”建设始终彰显维护最广大人民的各项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
4.以法治思维方法推进权力规范,全面谋划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执政之要在于为民,行政之要在于依法。习近平同志高度重视依法行政工作,明确提出,“依法规范行政权力、全面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浙江’的关键所在”。2004年7月,他在省直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现场会上指出,要“切实把追求效率与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结合起来,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他还指出,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权责统一”的要求,特别是“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权力主体利益彻底脱钩”的原则,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强调要切实纠正一些行政机关执法不力、执法不严、执法违法、执法扰民和执法“寻租”现象。
“加强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建设”被列为法治浙江建设的八大任务之一,构筑起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屏障。《决定》就全面贯彻和落实中央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各项举措作出部署。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先后制定出台了贯彻落实省委“法治浙江”建设的实施意见,分别围绕规范司法审判(执行)行为和检察执法行为推进司法改革制定了行动方案,开展了一系列在全国范围内具有示范意义的创新性实践。浙江省高院在当年度提出并启动实施了“三项承诺”:坚持公平、正义与效率,认真办好每个案件,努力做到不使有诉求的群众因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不使有理有据的当事人因没有关系打不赢官司,不使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执行不力、不公得不到保护。“三项承诺”的提出和实施,极大地增强了浙江法院系统的司法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大大提升了全省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指数”。
在习近平同志亲自部署下,《决定》把“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设定为基本原则,明确要“充分发挥以德治国的重要作用,在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同时,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同时,对“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要“努力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规范”。
习近平同志在浙江工作期间对法治思维方法的探索和实践,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在省域层面的创新运用,是坚持从实际出发探索法治规律、尊重法治规律、把握法治规律、严格按照法治规律办事的过程,具有深邃思想内涵、严谨理论品格、鲜明时代特征和务实实践导向,为党的十八大以来持续深化法治浙江建设提供了重要遵循,与习近平法治思想在要求上内在一致。
习近平的法治思维方法,是引领法治实践的“导航仪”。十多年来,历届浙江省委、省政府始终运用这一科学思维方法指导新的实践,坚定不移沿着习近平同志开创的法治浙江建设道路砥砺前行,一张蓝图绘到底、一任接着一任干,取得了丰富的理论、制度和实践成果。通过重点加强民生保障和经济发展的地方立法工作,地方性法律规范体系建设走在全国前列。推进法治政府、信用政府建设,在依法行政、实现公正文明执法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不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为全国司法领域改革贡献了许多创新经验。坚持法治化社会治理导向,成为全国最具安全感的省份之一。
习近平的法治思维方法,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核,不仅是指导深化“法治浙江”建设的重要遵循,也是指导全党全国人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指南。当前,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国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我们党面临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法治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习近平同志在浙江工作期间,曾专门撰写《法治:新形势的新要求》一文,强调,面对“新形势、新要求”,“必须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积极建设‘法治浙江’,逐步把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纳入法治轨道”。新时代,我们要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把握习近平的法治思维方法的内涵和要义,对照习近平总书记赋予浙江的“努力成为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窗口”的新目标新定位,锚定建设法治中国示范区的目标,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着力实现各项事务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使浙江真正成为展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重要窗口。
4.强化法治宣传,增强全社会法治意识。没有法治意识,就没有法治国家。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是增强全社会法治意识的基础工程。习近平同志在浙江工作期间强调,要增强普法教育,“突出培养公民的法治精神,在全社会树立法治信仰、形成法治风尚,努力把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观念熔铸到人们的头脑之中,体现于人们的日常行为之中”。要积极推进法治宣传教育,构建“大普法”工作格局。突出重点,着力加强对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的法治宣传教育,创新宣传教育手段,提高宣传教育实效。切实发挥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的作用,努力使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的意识,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水平,引导全社会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探索建立法治宣传教育效果评估标准体系和跟踪反馈机制,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落实各部门、各行业及社会各单位的普法责任,定期向社会公布执法责任清单和年度普法项目任务书,并把普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党委、政府综合目标考核、综治考核、文明创建考核和新农村建设考核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