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为贯彻落实十八大作出的战略部署,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在新时期对执政规律的深刻把握、对执政使命的勇敢担当,对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党的执政水平和领导水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而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能力的必要性
(一)是新时期深入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法治,就是依法而治,即管理国家、治理社会主要依靠法律这种普遍、稳定、明确的规范和规则,而不是依靠法律之外的某些习惯和办法,更不是个人包括领导者的意志和看法。法治思维是指按照法治的理念、原则、精神和逻辑对所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的思想认识活动或思想认识过程;法治方式是指在法治思维的基础上,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处理和解决问题的实践过程和工作方式。强调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就是要求领导干部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推动工作和事业发展时,根据法律规则认识和解决问题。在依法治国被确立为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成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背景下,领导干部作为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和实践者,必须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树立遇到问题找法的思维方式,养成解决问题用法的工作方式。
(二)是新时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需要。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改革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利益关系更加复杂,各种矛盾日益凸显。在这种情况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已成为领导干部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必须具备的首要能力,更是实现十八大提出的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的重要前提。强化这方面的能力建设,显得更加紧迫和必要。
(三)是新时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法治是利益协调、权益保障的根本依据,也是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有效手段。面对社会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的现实,领导干部应更加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妥善协调利益关系、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特别是在应对人民群众各种诉求和处理各种突发事件时,既要注意运用经济、政策、行政等手段,更要注重运用法治手段,确保解决办法和处理结果经得起实践检验,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领导干部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治意识淡薄。有的领导干部一定程度上存在官本位的特权观念。一提依法治国、依法办事,首先想到的不是依法治“权”、依法治“官”,而是治“民”,出现以权压法、以言代法、徇私枉法的现象。有的领导干部不能正视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多发群发的现实,采取非法律手段解决现实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往往为追求“稳定”而牺牲“法治”。有的领导干部追求GDP至上,以牺牲“法治”的方式来换取经济的发展。
(二)法治能力不足。有的领导干部忽视甚至违背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对某些遵循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可以处理的事项,机械地按法律条文办事,不能做到统筹兼顾,灵活处置。有的领导干部在运用法律处理问题时搞无原则的灵活变通,有选择地适用法律,有利于自己的就办,不利于自己的就不执行。
(三)忽视决策程序。有的地方领导为了盲目实施政绩工程和面子工程,违反土地规划法律法规,违反物权法和征收补偿条例,违法征地、违法拆建,任意侵犯公众财产权和人身权,引发多起对抗性群体事件。一些地方为了追求经济的发展和促进GDP的增长,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兴建高污染、高耗能企业,以致造成严重生态灾难事件等等。出现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领导干部决策时没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事,没有认真听取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决策过程不够公开透明,导致决策缺乏相应的法律基础和群众基础。
(四)工作方法简单。在解决矛盾纠纷的过程中,少数领导干部不能正确把握和运用法治原则和精神,一味强调运用行政手段解决纠纷,不仅影响了行政功能的发挥,而且背离依法解决纠纷矛盾的初衷,损害了法治的权威和尊严,还容易酿成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甚至,一些地方政府或部门领导为了促使当事人息诉罢访,采取“花钱买平安”的办法,一味迁就上访人员,从经济上满足其无理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其他人的攀比心理,不但不能从根本上化解矛盾,还从客观上制造了矛盾,增加了不稳定因素。
(五)责任落实不到位。少数领导干部未能把维稳工作真正抓在手上,主要表现在不能正确分析各类矛盾和社会稳定的形势,不能深入研究矛盾纠纷的特点及产生的根源,对于辖区内矛盾纠纷的底数不清楚,思路不明晰,工作不深入,措施不得力,处于一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被动状态。
三、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能力的主要对策
(二)要培养法治理念。首先,要养成运用法治思维的习惯。要通过各种途径,培养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理念,使其认识到什么是法治思维,为什么要运用法治思维,怎样运用法治思维,使“合不合法,合不合程序”成为领导干部的常用语,使法治思维成为领导干部自发的一种心理需求,养成依法履职、依规办事的习惯。其次,要重视法治思维的实践运用。在遇到权力与权利冲突、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冲突时,要牢固树立民本意识,主动运用法治理念和法律原则处理问题,坚持依法办事,减少官民对抗,树立领导干部在群众中的良好形象。再次,要注重多种思维方式的综合运用。正确处理好政治思维、经济思维、道德思维与法治思维的相互关系,使决策既合法合规、又合情合理。
(三)要努力克服人治思维。与法治思维相对应的是人治思维,人治是以道德制度去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形成社会秩序,具有强烈的主观随意性。而法治则具有客观上的普适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克服人治思维,就是要坚决摒弃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错误做法,转变“官本位”思想,杜绝“特权”思想,真正回归法治轨道,通过法治精神和法律原则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四)要考核依法履职水平。把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纳入对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通过鼓励、奖励、晋职、晋级等激励机制,引导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去思考和解决问题。重视提拔使用法治思维意识强、善于用法治方式化解矛盾、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按照有权就有责、滥权应担责、侵权要赔偿的要求,强化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对那些不依法办事的领导干部要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对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带来重大损失,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领导干部,要严格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大力开展全民法律意识、法治观念和法治文化的宣传教育活动。一个国家即使有了比较健全、完善的法律和制度,如果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淡薄,再好的法律和制度也会因为得不到遵守而成为一纸空文。因此,在坚持抓好立法、司法、执法工作的同时,必须坚持不懈地抓好法治宣传,开展全民普法教育,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