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其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概念最具亮色,不仅以“总目标”的身份和地位第一次出现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中,而且还被赋予了非常重要的使命。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的说明》中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视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并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法治国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抓手来谋划、来推进。”由此可见,要全面和有效地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的各项要求,关键是要抓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概念和理论的形成,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从政策层面来看,法治体系的形成起源于法律体系的基本形成,也就是说,法治体系是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和发展的逻辑产物;法治体系的内涵是在法律体系内涵基础上逐渐形成的,法治体系的内涵囊括了法律体系的内涵,法治体系与法律体系在形式逻辑关系上是包含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涵盖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基础和理论依据。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观的成熟与完善,并为指导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制度实践提供了理论依据。
2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的制度意义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完整内涵
当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结构和内涵,除了从政策层面予以规范之外,从法逻辑学的角度也是可以合理建构的。也就是说,由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具有系统工程的特征,所以这个体系完全可以基于一定的分类标准予以类型化,其中最重要的分析方法是可以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做理论与实践、抽象与具体相对应范畴的划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每一项成就都与科学有效的法制理论的指导密不可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法制理论与法制实践相互作用的产物。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断系统化、体系化的过程中,法制理论的体系化和法制实践的体系化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两个有机组成部分,脱离任何一个方面,单方面强调哪个领域的体系化都是不全面、不科学的。所以,在当今时代,党在总结我国既往法制建设的经验基础上正式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我们应当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次来科学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性质,准确地界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结构与内涵。也就是说,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从结构上来看,既包括了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又包括了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体系。两个体系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化的重要表现形式,必须齐头并进,共同建设。
科学而完整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体系两个方面的内涵。而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体系又是由不同的理论要素和实践要素组成的有机整体。对于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特征的描述必须要反映法制建设系统化、体系化的各项成果,要用明确无误的简要语言列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构成要素以及法治体系整体的结构特征。唯其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利用法制建设体系化的功能,增强对法制建设宏观走势的掌控能力。
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注重自身体系特征的时候,还应当根据体系化所追求的功能,科学和合理地安排各项要素,根据不同要求有机地组合各项要素。例如:为强调法治体系要素自身的特征,可以从规范形态的法律体系、制度形态的法制体系以及综合形态的法治体系来描述法治体系的要素构成结构,进一步彰显法治体系相对于法律体系、法制体系所具有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价值与规范相统一、结构与功能相一致的价值优势。从法治建设的行动路线来安排法治体系的各项要素,可以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与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原则置于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体系的顶层,将执政党的政策体系、党内法规体系置于国家的法律体系的两侧,将各种规范性文件构成的规范体系置于法律体系的最下端,从而形成一个种类齐全、结构完整的社会主义法律规范体系等。
从类型学的角度来看,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也可以作抽象与具体意义上的划分。从抽象意义上来分析,法治体系可以包括宏观层次上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和实践体系。从具体意义上来看,宏观和抽象意义上的法治理论体系又可以划分为法学理论体系、法学教学体系、法学课程体系、法学研究体系、法制宣传与教育体系以及法学交流和合作体系等子体系或者说是二级、三级分体系。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体系可以通过法治环节和过程的特点体现出来,例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就提出了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的概念。此外,2015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也明确提出,到2018年初步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使之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可见,军事法治体系、审判权力运行体系都可以作为具体意义上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涵。
总之,科学和合理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需要分层次、分步骤、分阶段、有目标地分别论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具有独特的结构,能够从整体上体现体系的功能和中国特色,适应当下中国社会法治建设的现实要求,故在理论上要最大限度地利用体系化带来的整体感和宏观把握能力与机遇,全面和有效地进行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提升法治中国建设的效益和效率。
4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路径
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的说明》中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视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如何来理解总抓手的内涵以及如何在制度上有效地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当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工作的重中之重。
从法治体系化的认知方式来看,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这是法治自身发展的逻辑过程,具有法理上的内在合理性。但在法治实践中却人为增加了法治知识的复杂性。对于普通民众来说,要保证法治体系得到很好的实现,必须首先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涵、外延、功能、意义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但实事求是地说,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之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我国法学界并不是一个内涵清晰、完全达成基本共识的显性概念,而是一个在法理上有争议的概念。《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赋予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地位,这就使得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从理论层面上升到政策层面,进而需要通过制度设计或制度改革的手段来加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