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确的法权关系观导致法治思维缺失、法治不彰。公共权力是依据法律进行配置的,权力的运行也要以法律为准绳。这表明,权力的获得需要法律的配置,用权的合法性需要法律的肯定。忽视法律与权力的关系,就会出现“人治”“特权”“权大于法”现象。这些现象主要包括:第一,法律被虚置,任性用权。掌权者个人的意志成为用权的依据,权力的行使主要根据“一把手”的个人利害关系和情感取向来决定。如上述夏某和刘某滥用职权罪。第二,权大于法,专断用权。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当个人的意志同法的意志相矛盾时,法服从和服务于个人,掌权者成为超越于法律之外的人,所谓“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第三,法律没有权威。对掌权者来说拥权自傲,有“论权排辈”“以权欺法”心理;对老百姓来说,有“法不责众”“法外开恩”思维,滋生“重权不重法”“有事找领导”等惯性思维。树立正确的法权关系观,需要正确处理法与权的关系,这是遏制腐败、树立法律权威的关键之举。
四、不正确的权力监督观
综上所述,不同的权力观会导致权力在实践层面不同的结果,“既可以为国家、为人民造福,也可以为国家、给人民招祸”④。在对待权力的问题上,中国共产党用百年艰辛探索,创造性地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形成了中国特色马克思主义权力观,从最初的为人民服务,到“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的权力观,从实践到理论,不断探索,做出了区别于其他政党的精辟回答。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要注重基础教育,在基层教育中融入法治观念教育,让青少年对权力属性有正确的认知,从源头上培养正确权力观;要弘扬优良社会风尚,从社会、家庭等方面树立正确的道德价值观,营造公正用权的良好氛围,从整体上涵养权力观;要注重党内政治文化建设,强化领导干部的信仰认同和身份认同,强化领导干部权力观内在德性要求;要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制度的保障作用,构筑权力观的外部约束机制。
【作者:向长艳单位:河南省委党校本文系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新时代河南红色文化传承与发展研究”(批准号:2021BKS044)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①唐士红:《论权力的德性》,《探索》2010年第2期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第695页。
③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第189页。
④江道源、林志强:《马克思主义权力观简论》,《宁夏社会科学》1993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