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意识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精神基础,而权利意识是公民意识的核心内涵。教育要构筑完整的人,为国家培养合格的公民,就丝毫不能忽视对学生权利意识的教育。大学生正处在生理心理发育的重要时期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年龄阶段,对他们进行权利意识教育,让他们学会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也切实尊重他人的权利,显得尤为迫切。笔者认为:对大学生进行权利意识教育必须从转变观念人手,切实注意以下环节。
一.教育学生正确认识权利与义务、权利与权力的相互关系
从法理的角度讲,法是明确了公民权利利义务的社会规范。法律保障公民充分地行使权利,同时又要求公民切实履行义务,自觉遵纪守法,使社会稳定,长治久安。对大学生进行法治教育,首先要教育学生切实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要让学生从《准则》规定的“什么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禁止做”中真正理解为什么“可以做、应该做、禁止做”,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使“行为模式教育”上升到“意识教育”,并逐步内化于学生的行动之中。
三.培养学生正确的人权意识和人权观念
关键词:法治理念信仰;法治思维方式;执行力;基层建设
主席提出了建设一支“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的人民军队这一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强调要夯实依法治军、从严治军这个强军之基,包含了极其深刻的科学内涵和理论创新价值,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和实践指导作用,认真学习和深刻理解这一指示精神,积极探索夯实强军之基的实现路径,对于贯彻落实和自觉践行强军目标,切实改进作风,推动部队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活动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一、牢固确立官兵法治理念和法治信仰
法治理念是指人们对法治模式的认识、观点和态度,法治信仰是指人们对法治模式的信任、依赖和期待程度。人们对法治的认知与态度、期待与认可,决定着法治建设的实际成效。如果没有这种期待和认可,法治就是一句空话。现实生活中一些领导干部不是不知法,是知道了但不去执行。不去执行的直接原因是因为执行了对他没好处,思想根源是他不认可、不期待这样的法,这就是没有法治意识。所以他们信奉“黑头(法律)不如红头(文件)、红头不如白头(讲话稿),白头不如口头(指示)”,重大决策不按法律规定、不走法律程序、不顾法律后果。这些都是缺乏法治理念和法治信仰的表现,最终必然导致部队工作和官兵利益的重大损失。
广泛深入地开展全军普法教育是夯实依法治军、从严治军之基的初始工程、基础工程。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全军开展了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至今已进入第六个五年规划时期。各级采取引导自学、集中辅导、岗位培训、送学深造等形式,努力提高广大官兵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和护法能力水平,取得了一定成效。通过开展普法教育,让广大官兵特别是领导干部逐步熟识法律知识,奠定了法治基础,最大限度地避免了犯“不知者不为过”、“无知者无畏”的低级错误;强化了法治观念,确立法治信仰,初步养成了敬畏法律的习惯;逐渐学会运用法治方式,化解涉法难题,维护部队与社会稳定;知晓接受法治监督,维护合法权益,学会了依靠法律实现自我保护。这项工程还会伴随着国家普法教育规划和军队建设、改革进程,每五年一个周期继续推广下去。
二、着力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
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制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1]。法治思维是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逻辑,对所遇到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推理判断和形成决定的思维活动,是以法治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问题的思路、标准的思维。法治方式是在法治理念和法律精神指导下,制定、执行法律法规,运用法律法规所确定的程序和规则处理问题、解决矛盾的措施、方法和手段,是人们的行为准则和要求。法治思维是法治方式的前提和基础,起着主导和支配作用;法治方式是法治思维的外化和体现。
三、大力增强法规制度执行力
军无法不立,法无严不威;严则所向披靡,松则溃不成军。无法则要立法,有法则要执法。有法不依,等于无法,负面影响还会过于无法;执法不严,法律的权威性、强制性无法体现,法律应有的惩戒作用无法实现。夯实依法治军、从严治军这个强军之基,各级都必须紧紧抓住增强法规制度的执行力这个关键环节,从纠治影响部队建设发展和官兵反映强烈的问题入手,下大气力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问题,坚决树立和维护法治的权威和尊严。
四、坚持抓好基层建设
作风建设是一项基础性长期性工作,对确保听党指挥、能打胜仗起着持久深远的作用。部队建设的基础在基层,基层建设状况决定强军目标能否最终得以实现。所以,我们必须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基层。
在落实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方针问题上,要求全军部队必须坚持“严”字当头:教育从严,落实从严,执纪从严。并且提醒,夯实强军之基,贵在一以贯之,常严不松。因为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是一个日积月累的过程,旧的问题解决了,新的问题又会产生,一度解决的问题也可能出现“反弹”、“回潮”。所以必须把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当作“日子过”,经常抓、抓经常,反复抓、抓反复,长期抓、抓长期,把它落实到工作的各个环节和全过程,做到出没出问题一样抓,上级有没有要求一样抓,关键时刻与和平时期一样抓,使之成为工作常态。
五、正确处理依法治军、从严治军与以人为本的关系
实现强国强军梦想,实现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发展,实现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的强军目标,对部队建设提出了更新内容、更高标准。面对十的新部署、的新要求、全军官兵的新期待,加强作风建设、夯实依法治军、从严治军这个强军之基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需要我们为之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关键词法律思维方式独特性法治意义
一、法律思维方式具体模式形态的分析
法律思维方式的具体形态表述如下:
(一)以权利和义务为分析线索
(二)合法性优于客观性
与日常生活的思维方式不同,法律思维方式强调合法性优于客观性。这意味:
1、面对未查明的客观事实,也必须做出一个明确的法律结论。
2、已查明的事实,也可以被法律证据规则排斥,而不会引起预期的法律后果。
3、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允许以虚拟事实做裁判根据,而且不允许以客观事实来对抗虚拟事实。
(三)普遍性优于特殊性
法律规则必须具有普遍性,因为法律从根本上说体现了普遍的规律性,是一门规范性的法律科学,它强调普遍性的优先地位。
(四)程序优于实体
法律对利益和行为的调整是在程序当中实现的,程序是法律制度的生命形式。因此,现代法治从根本上要求人们通过合法程序来处理具体法律条件。违反程序的行为和主张即使符合实体法规范,也将被否定,不能引起预期的法律后果。总之,程序正义是制度正义的最关键部分,程序优于实体。
(五)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
对于社会正义而言,普遍的规则正义或制度正义是最主要的、最根本的,离开了规则、制度正义,就不可能实现最大化社会正义。因此,现代法治理论普遍要求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
(六)理由优于结论
法律思维的任务不仅是获得处理法律问题的结论,而且更重要的是提供一个能支持结论的理由。尤其是当一个法律问题有两个以上理由和结论时,应优先选择最好的理由得出最终的结论,同时,这种理由必须是公开的、有法律依据的和有法律上说服力的,它应当使法律游戏的参加者和观众理解:法律结论是来自于法律逻辑的结果。
(七)人文关怀优于物质工具主义
法律因人而生,为人类的进步文明的社会生活服务,必须坚持以人为中心的人文关怀的培育,而不仅仅是物质工具主义的实利科学,因此,所有的法律都必须符合人性。
总之,学生认为:法律思维方式是不同于以利与弊为判断中心的政治思维方式和以成本和效益为分析中心的经济思维方式以及以善与恶为评价中心的道德思维方式的。
二、关于法律思维方式独特性的内在观察
以内在构成要素的独特性而区别于其他思维方式。其独特性表现在法律思维要素、致思趋向、运思方法、思维视野、思维架构等方面。明确法律思维方式诸种构成要素的特征,对于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和法治社会的推进有着特殊的意义。
(一)法律思维要素的独特性
法律思维由多种因素组成,其中法律思维主体和法律思维对象是最主要的两个方面。法律思维方式的独特性首先就在这两个方面反映出来。
第一,法律思维主体的专门性、共同性。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者(法律家)和法学研究、传播者(法学家)共有的智慧资源,是伴随法律专门化而形成的维系共同体的内在精神力量。所谓法律专门化,即出现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和专门的法律机构,表现为相对独立的法律机构的运作。由于社会分工的细化和法律职业的专门化,人们之间的专业屏障日益加大。社会已经从大多数人能够对案件的理解和判断发展到对职业外的世界茫然和无知,他们垄断了法律的理性认识活动,法律思维成了这个共同体共有的意义世界。
(二)法律思维方法的多重性
思维方法是人们在思维活动中所运用的工具和手段,是思维主体与思维对象相互作用的联系和中介。关于思维方法的层次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是三层次说,即思维方法分为个别的具体科学思维方法、一般科学思维方法、哲学思维方法;另一种观点是四层次说,即思维方法分为个别的具体科学思维方法、一般科学思维方法、逻辑思维方法和哲学思维方法。无论是三层次说还是四层次说,都是按照思维方法的适用范围和抽象程度来区分的,亦即它们之间是一般、特殊和个别的关系。如果按照这一标准,法律思维方法应当属于具体科学思维方法。但思维方法作为人类精神生产工具是一个由多层次方法相互作用和联系所构成的系统,各层次的方法之间不是截然分离而是相互渗透和相互影响的。在法律思维领域不可能形成一种完全不同于其他思维方法、或与其他方法毫无联系而只适合法律思维的方法。法律思维方法从体系上看,显示出多重性的特征。演绎、归纳等逻辑的方法,经济分析、社会心理分析方法等科学方法,辩证逻辑和因果关系等哲学方法在法律思维领域(法学研究领域和法律实践领域)都被广泛地应用。
一、法治建设依靠法律,民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
市场经济是法治建设的经济体制。市场经济要求经济运行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通过市场供求关系来组合生产要素和分配多元的利益,这对市场主体的自觉性提出了更高要求。民法所具有的平等、公平的品质是对这种自觉性的最好扶持与保障,这正与市场经济关系的内在要求相符合,因而民法必然成为市场经济的法律选择并发挥着主导作用。民法的发展历程说明了“民法是一切部门法的基础,其他部门法可以说都是从不同侧面对民事法律关系和基本原则的保护、充实和发展,或者为它们的完满实现创造必要的法制条件和环境”。又由于民法被实践所证明的正义性,其他法律也逐渐吸收了民法蕴涵的平等、自由、人权的价值观念以及源远流长的基本原则。“有关平等、自由的观念,往往都是先在民法中予以确认,而后才见诸宪法的。民法的许多观念几乎不需要经过任何加工即可成为法哲学的研究对象,成为整个法学发展的向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法对多元利益的调整功能使竞争激烈的社会向着健康稳定的方向发展。因此,民法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主要法律规范,它与市场经济的关系较之其他法律部门更加密切。民法的发展代表了人类文明的发展,民法的进步将推动法治国家的建设与和谐社会的建立。
二、市民社会是法治产生的社会基础,民法促进市民社会的形成
三、市场经济是法治建设的经济基础,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法治是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现代法治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没有市场经济,法治国家的建立将是空中楼阁。综观人类社会的历史,法治总是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有关,而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和以国家垄断为内容的产品经济、计划经济无缘。西方国家法治建设的经验告诉我们,市场经济是法治建设的经济基础,一个国家法治的实现程度取决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依法治国依赖充实完备的法律,法律的出现源于社会的需要。而在自然经济条件下,交换的不发达使得社会对复杂的法律规范需求很少,更多求助于习惯、宗教等;在产品经济和计划经济体制下,政治和经济融为一体,经济关系由行政命令来调整,法律的作用微乎其微;市场经济是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是以市场作为配置社会资源的基本手段,经济关系靠经济规律自发调节,社会需要大量的法律规范,法治国家才有实现的可能。市场经济本质上必然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构成了法治的基石。
四、法治建设是人的工程。民法推进人的观念革新
引言
随着新世纪的来临,中国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步伐也将进入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面对经济全球化席卷世界的浪潮,中国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新世纪伊始,中国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加入WTO,为中国走近世界、了解世界、融入世界提供了无限空间,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中国在融入世界的过程中也面临着诸多挑战。这不仅仅直接冲击到我国的经济发展,而且对我国现今的法律制度,尤其是中国尚不发达的私法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合同法作为私法中最具代表性的一项法律制度,无疑受到的冲击更大。而“合同自由”是贯穿合同法始终的灵魂,在今天,我们来探讨合同自由的价值则更加具有现实的意义!
本文围绕合同自由原则逐步确立的过程,揭示合同法自由原则的本质及合同法自由原则的功能。
关键词:合同自由原则教育功能支持功能指引功能
一、合同法中确定合同自由原则的背景
合同自由原则可以追溯到罗马法,但合同自由原则的确立却是近代民法的事情。所谓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完全享有合同自由。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内容:1、缔结合同的自由。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签订合同,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强迫或干预。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当事人既有选择同谁签订合同的自由,又有拒绝同任何人签订合同的自由。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合同的内容在不违背法律和道德的情况下,当事人可自由协商确定。4、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合同法中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和变更合同,任何人不得干预。5、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合同法规定了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除法律有强制性规定外,当事人可自由选择合同的形式。
合同自由原则作为民法的核心和精髓,其关键是合同自由原则体现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经济自由思想,合同自由原则就是整个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的理论依据。理解合同自由原则的意义,首先要了解这一原则确立的背景,我们国家合同法中确定合同自由原则是基于我国的国情出发的。这些背景主要包括:1、政府干预下的市场经济。我们国家是传统的计划
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仅仅靠政府力量的推动是远远不够的。离开人们权利观念的启蒙,这种需求只不过是政府的一厢情愿,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客观上要求人们权利观念的转变。在上述背景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的建设必然会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这一目标的实现一方面取决于市场经济和法治建设本身的完善程度,另一方面取决于公民权利观念的增长程度,这个过程是一个相互影响和相互促进的过程。因此,仅仅把《合同法》作为规范市场主体交易行为来谈论它的意义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充分发挥《合同法》中蕴含的巨大权利启蒙观念,才会使合同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的建设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合同自由原则的确立是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必然结果
在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首先要认识合同法与市场经济的关系。市场经济是动态的过程,始终处于运行状态,无数交易活动构成完整的市场,只有靠法律才能保证交易
活动的正常进行,一句话,必须有合同债和合同法才能保障交易活动的顺利开展。
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而言,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合同法便是维持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法律;其次,要正确认识合同自由原则与市场经济的关系。市场经济的本质是靠市场这只无形的手来调节供求关系,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要通过价格机制、竞争机制和供求机制。市场机制的特征主要是市场机制的决策者是各个分散的经济主体,市场机制的推动力量是经济主体自身的经济利益和他们之间的竞争。因此,市场经济主体是否具独立性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只有市场主体享有充分的自由,才可能形成真正的竞争,市场这只无形的手才会发挥作用,在合同法里规定合同自由原则,实质是市场机制作用发挥的要求。
三、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根本原则
合同法总则中规定的合同法原则有:平等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在这些原则中,哪个原则是核心原则和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之间关系如何?我认为: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根本原则和核心原则,
是合同法的生命所在,其他原则则是民事法律行为应遵循的一般原则。[2]依据如下:
其次,合同自由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还要具备特殊性,即合同自由原则不等于民法的基本原则,而是合同法中的特有的原则。合同法基本原则是合同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对合同法调整的特殊需求的集中反映。它与合同法的本质、特征一样,是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重要法律标志。同时,它也是法的原则具体化。因此,合同法基本原则应该具有其特殊性。凡是法的一般原则或其他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包括民法的基本原则,都不应该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它不同于民法的基本原则,当然合同法的基本原则首先是在民法基本原则范围之内,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其特殊性。具体表现是: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根本准则,贯穿于整个合同法,统帅合同法的各项制度和规范;2、合同法基本原则体现合同法的基本价值,是合同立法、执法、守法及研究合同法的总指导思想;3、合同法基本原则是统治阶级对合同关系的基本政策的集中表现,反映着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的本质要求。当然合同法基本原则是适用合同法的特定领域乃至全部领域的准则,它不同于合同法的具体原则,如适当履行,实际履行原则。
最后,合同自由原则作为合同法的根本原则要体现合同法的精神。合同法总则中的原则有:平等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社会公共利益原则,这些原则都符合上述五个特征,但能反映合同法精神的只能是合同自由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诚信原则只是市场经济中的道德准则的法律化,社会公
共利益原则应是一切民事行为的原则,在某种程度上,这一原则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合同自由原则的确立是自由竞争阶段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本质的客观要求,合同法的修改的真正原因也是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要求,没有合同自由也就没有合同法,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生命,同样,经济自由是市场经济的生命,如果从这一角度加以分析的话,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根本原则,或者说合同自由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
则,没有合同自由原则就没有市场经济。
四、合同自由原则的功能
法律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法律的基本精神,是在价值上比其他原则更为重要,在功能上比其他原则的调整范围更广的法律原则。具体原则是以基本原则为前提,并在基本原则指导下适用某一特定社会关系领域的法律原则。合同自由原则体现合同法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律的维护经济自由的精神,合同法的其他具体原则则是在这一原则的指引下在合同法的具体领域发挥作用。我们讨论合同自由原则的功能可以从以下几个层次进行思考:从合同自由原则对公民现代民利的启蒙和培养来谈合同自由原则的教育功能;从合同自由原则对市场经济法治环境建设的维护和促进作用来谈合同自由原则的支持功能;从合同自由原则对合同法立法和实施指导和统领来谈合同自由原则的指引功能。
1、教育功能
合同法不仅是调整民事主体之间合同行为的规则体系,作为一种文化,它还是训练和引导全体国民步入现代文明的教科书。合同法,有助于培养成熟的现代社会成员。平等是现代社会关系的基础。商品交换,是人类物质生活、精神生活的普遍关系,合同法的精神实质是拒绝任何特权,民事主体间无高下、尊卑和贵贱之分。每个合同关系的参与者都是大写的“人”。权利意识、主体意识、意思自治、法律行为意识、责任意识等作为社会意识的组成部分,作为一种人格,植入每个人的头脑,对于推动整个社会的“软件”的进步,具有不可估量的意义。合同自由原则包涵的正是这种自由平等的观念,在市场中各个市场主体之间完全平等,互不干涉,享有充分的自由。所谓合同自由原则的教育功能是指合同自由的思想对人们权利意识的唤起。计划经济是不需要个人的权利观念的,个人自由要绝对服从国家计划,因此,在计划经济模式下,人们的权利意识非常淡泊,这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文化环境相去甚远,不但有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而且也不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搞市场经济一方面要求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另一方面要求人们具有相当成熟的市场法律观念,因为法治建设需要一种文化和观念的支持。市场经济要求市场主体享有充分的平等自由,没有平等自由,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将成为泡影。因此,合同自由原则的意义不在于在合同法中加以规定,更为重要的是在人们心中树立合同自由的权威,唤起人们的权利观念意识。当人们普遍的法治观念落后于法治所需要的水平时,人们便会绕开法律,自行其是,法律便成为一纸空文,因此发挥合同法的教育功能是合同法作用发挥的重要保证,同时也是建设整个社会主义法治环境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合同法的教育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自由原则是公民维护自己经济自由权利的武器。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根本原则,在合同争议中,当事人可以直接依据这一规定维护自己的权利。2、合同自由原则对政府部门行使权利进行限制。由于政府部门同一般民事主体签订合同时,拥有较多的特权,往往会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侵害对方的合法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可运用合同自由原则主张合同无效,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合同自由原则的行使将提升这个社会的权利观念和意识。在合同法中规定合同自由原则本身就对公民的自由观念有一种启蒙教育,通过合同法自由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用生动的事例对公民的权利观念进行启蒙和培养。
2、支持功能
所谓支持功能主要是指合同自由原则对市场机制作用发挥的支持。市场经济不仅需要一套交易规则,更需要一种交易自由的理念,这种交易自由的理念实际上就是合同自由的观念。这一功能可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促进;二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支持和维护。
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支持是指通过发挥合同自由原则的教育功能,通过启发人们的民主法制观念,为法制建设提供一个必须的环境。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实现,一方面依赖于法治本身的建设,另一方面依赖于市场经济的发育是否完善,以及人们的法制权利观念,这是法治的土壤。中国的法制建设,任重道远,其关键也是因为我们国家长期在计划经济模式下,以及历史上重农轻商,人治传统盛行,国家本位主义长期占统治地位,人们权利观念淡薄。法制建设如果没有成熟和权利觉悟的民众,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中国法治建设的关键也是广大民众法治观念的觉悟,而不是法学精英分子个人的行为,同样政府本身不断加强法制建设的力度,也只是法制建设的外部推动力量,其结果导致立法超前。现实生活中,人们对一些法律漠然置之,比如全国屈指可数的行政官司,正是人们权利观念淡薄的表现。合同自由原则对法制建设的支持功能,就是超出一般法律条文的规定,而是对人们的权利观念的启迪,这正是合同自由原则区别于其他法律原则的独特之处,合同法的实施的意义也就不仅仅局限于合同本身,同时也起着对公民权利观念的启蒙教育,为法制建设培养成熟的具有权利观念的“法治公民”。
对以前三部旧合同法规则的统一。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灵魂,对具体规则有着指导和统领作用,这就是讲,在对合同法规范有不同认识时,依据的准则是合同自由原则,从而防止合同法在实施中出现的不统一现象,保证整个交易行为规则的统一。
3、指引功能
合同自由原则的指引功能是指,作为合同法精神的合同自由原则对人们权利观念、行动指南以及合同法具体规则的统领与指导作用。这三个功能相互影响共同发挥作用,其中权利观念的启蒙和人们行动的指南是对市场主体发挥作用,对合同法的具体规则的指导是指合同法内部合同具体条款同合同原则的关系。
合同自由原则是人们权利观念启蒙的最好老师。在签订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依其占有的有利地位强迫对方签订不合理合同时,首先侵犯的是对方当事人的依法享有的合同自由的权利。我们国家是社会本位主义占主导地位,再加上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政府权利、公共权利侵犯个人正当权利被认为理所当然,在这种社会环境下正当的个人权利要求往往被看作是不合乎法律的,甚至是违道德的。市场经济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础,其意义在于揭示了法治的最终决定力量是市场经济的成熟程度和人们权利观念的觉悟程度。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直接给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个体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这种权利观念的启蒙是市场经济和现代法治社会内在需求,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重要因素。
合同自由原则是市场主体寻求合法保护自己利益的行动指南。由于行政权力和垄断行业的存在,单个市场主体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往往处于不利地位。如果一味强调国家利益、行业利益,那么必然会无视和损害单个市场主体的合法权利。如果不赋予市场主体合同自由的权利,默认市场经济中存在的主体地位不平等问题,不但会使市场机制发生扭曲,而且会使市场主体通过非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如农民的上访、到权利部门打通关节等。合同自由原则为当事人指明了一条通过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途径,当一个人为一角钱而时,当人们面对垄断行业的私自调价行为说“不”时,这正是合同自由原则在指引人们行使权利。
合同自由原则对合同法具体规则的统领与指导作用。合同法的自由原则是合同立法的准则,具体制度及规范应当以合同法的自由原则为准。法律原则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基本内容和基本价值趋向。合同自由原则的作为合同法的精神,构筑了整个合同法的理念基础,正因为如此,合同法中减少了大量禁止性规范,增加任意性规范,如合同法规定合同形式的多样化,双方当事人协议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自由原则具有补充和解释合同法不
足的功能。由于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和变动性,再完备的法律也不可避免地存在漏洞,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原则就成为指导解释法律漏洞不可缺少的手段。更为重要的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合同自由原则也可以被法官适用,直接弥补合同法立法的不足。合同法自由原则是解释、评价和补充合同的依据。由于法律规则的抽象性和滞后性,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成为弥补法律抽象和滞后的必不可少的环节。《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法
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这是对《合同法》总则的适用的法律明确规定,也是在司法实践中直接适用合同法自由原则的法律依据。
事实上,绝对的合同自由从来没有过,合同自由应受到限制,真正的合同自由应包括自我限制。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社会公共利益原则都是对合同法自由原则的限制。对待合同自由原则既要考虑合同自由原则的重要意义,又要兼顾合同自由原则的负面效应。由于我们国家的国情决定,在现阶段以及将来一段时期都应强调合同自由原则,并以必要的限制作为补充。
注释:
[1]新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2]合同自由: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缔结合同、选择相对人、选择合同内容、变更和解除合同、确定合同方式等方面的自由。在西方国家的合同法中,合同自由是合同法最基本的原则,是贯穿于合同法的一条主线,是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
1.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2.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3.李永军《合同法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途径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和,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的愿望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人们行为的法律意义评价”等。大学生法律意识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备了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基本内容和特征,又有自己的特征,同时又与社会一般群图的法律意识有所差别。就其主体而言,由于学生的年龄层次和受教育程度区别于其他社会群体和社会公众;就其内容而言,由于大学生尚未形成成熟的人生观和世界观,致使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还不够全面。因此,他们的法律意识带有明显的易变性和不成熟性。
1.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分析
对于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我国实行普法式教育,部分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得到很大提高,特别是有关自身权益保护和他人权益维护的知识武装了大学生的头脑,使大学生依法办事能力提高。但由于诸多因
素影响,大学生整体法律认识水平还不是很高,遇到法律问题仍然信服于权威,权大于法观念仍普遍存在。大学生虽具备基本法律常识,但是遇事仍然缺乏法律头脑,法律应用性不高。具体来讲,当前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法律知识欠缺
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一个基础内容,是衡量法律意识高低的一个重要依据。一般来说,一个人掌握的法律知识多则他的法律意识就强,反之,法律意识就弱。虽然我国高校的大学生课程中有开设法律基础这门课程,却没有得到过重视,大学生的法律知识还是比较欠缺
的,就算学习了法律基础知识,也远不够全面和细致。有些大学生虽然了解了一些法律知识,但并未将法律知识转化为法律意识用以指导自己的行为,从而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正确。清华大学学生刘海洋先后两次把掺有烧碱和硫酸的饮料倒在北京动物园饲养的狗熊身上和嘴里,造成多只狗熊受伤的案例就是明证。刘海洋在被拘留后说,自己学了法律基础知识,知道民法、刑法等,但却不知道伤害狗熊是违法犯罪。
1.2法制观念不强
法制观念同样是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法律意识不可缺少的重要依据。法律知识是法制观念的基础,并对后者起着直接的制约作用。由于当前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比较欠缺,法律基础知识薄弱,他们的法制观念不强甚至出现一些错误的法律观点。
这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第一,有相当一部分大学生对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分不清,因此造成一些人已经触犯刑法却还以为自己只是简单的违法,从而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上述刘海洋案就是例证;第二,把握不住权利和义务的界限,往往过分地强调权利,而忽视了行使权利的同时不得侵犯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权益的义务;第三,体会不到法律的作用,有一部分学生只知道法律是用来制裁犯罪的,而没有体会到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保障作用;第四,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不懂得用法律手段来维护或者不相信法律的作用,从而放弃法律武器,采用报复手段,“以牙还牙”讨回公道。2003年,浙江大学学生周一超在公务员录用过程中因身体携带乙肝病毒被拒之门外后,对工作人员实施报复,造成一死一伤,结果被依法判处死刑。愤怒的周一超在法庭上当庭撕毁判决书,但是,判决书并不因为撕毁而失效。我们国家的行政诉讼制度已经确立并在不断完善,拿起法律的武器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一年发生在安徽芜湖的张先著诉芜湖人事局一案,则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运用法律武器成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政诉讼第一案,给我们很多启示与思考。
1.3法制环境降低法律信仰
2.影响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原因分析
2.1传统文化和社会法制环境影响深远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随之,中国开始踏上了由“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型的漫漫征途。由于我国封建遗留较多,人治思想严重,成为我国法制进程的巨大障碍。尽管近年普法教育不断进行,公民民主法治意识不断提高,但是社会公众对待“权力制约”、“权利维护”的信念的缺失,社会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知法犯法,执法者违法现象依然存在,少数党员领导干部目无法纪,以权代法,徇私枉法,使法律的权威受到挑战等等。加之大学生由于自身心理处于成长阶段,自身辨别能力的有待提高等因素影响,使一部分大学生被社会法制环境表面现象和暂时现象所蒙蔽,低估了法律在现实社会中的作用,把金钱、关系、背景看得很重,甚至凌驾于法律之上。
2.2大学生法律教育薄弱
2.3学生自身心理因素的影响
目前,在校大学生大都是17-23岁的青年,正处于生理、心理渐趋成熟的时期。他们与成年人不同,有自己的心理特点,主要表现为:较强自负心和自尊心交织存在。能够升入大学的学生大部分都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一直是老师和家长眼中的好学生、好孩子,接受着来自社会给予他们的殊荣,使他们一直自认为是天之骄子,高人一等。这种过分的自负让他们认为自己在任何事上都不能比别人逊色,强烈的自负滋生了强烈的自尊。同时由于他们从未走出校园这一单纯的环境,社会经验较少,经不起外界对他们负面刺激。过强的自尊心导致他们心理承受能力较差,心理素质十分脆弱,处理问题方式过激,较少计较后果,最终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3、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途径探析
3.1增强大学生的法律信仰
只有对法律的充分信仰,人们才会将法律内化并形成良好的法律意识,将规范化的法律落实到自己的行为中去。法律的表现形式虽只是字面条文,但是它却反映社会人文关怀,体现、保障并实现着正义,正是这一点使之能成为至高无上的权威,并为每一个公民所信奉。因此,对大学生传授法律知识时,应注重引导大学生用现念来评判与思考法律条文所体现的价值观,是否充分满足了现代正义观的要求。让大学生真正领悟法律精神。只有这样,才能使对法律的情感和发自内心的对正义的信仰达到一种对心灵的契合,大学生才会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去遵守法律、尊重法律,最终完成法律意识的理念升华。
3.2加强对大学生心理素质的培养
大学生的心理健康直接影响到大学生的法律意识,通过对大学生的心理干预,重视开展心理教育和心理辅导,使许多心理脆弱的大学生摆脱心理的困惑,降低因为进入大学后学习环境改变而带来的一系列的不良影响,及时的排除大学生因学习、生活和就业所带来的压力,以此来减少大学生对法律的抵触,抑制不良情绪的释放,最大限度的培养和提高大学生的抗打击能力,促使大学生形成良好的心理素质,从而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修养。
3.3健全社会法治环境
一方面要保障法律运行机制的合法化,做到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执法的程序化,守法的自觉化以及法律监督的制度化,实现依法治国。营造公平的法治社会环境,使期望法治,关心法制建设的大学生对社会法治充满希望。另一方面要利用社会舆论营造良好的道德环境。运用媒体和网络的力量,利用典型案例,进行生动的法治宣传,在全社会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舆论环境,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3.4营造良好的校园法治氛围
3.5提高法治教育教学质量
参考文献
[1]刘旺洪.法律意识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49.
[2]钟文化.大学生法律素养培养及法制教育改革浅探[J].中国科技信息,2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