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状元策所反映的法制观

如前所述,宋代殿试时策问的拟题基本都是朝廷关心的现实问题,包括法制建设方面的问题。从宋代一些比较著名的状元策的策问题目来看,关于法制方面的问题主要是以下几方面:一是法制的作用及其与治国之道的关系,如元丰五年(1082年)殿试策问提出“礼所以辨上下,法所以定民志”“制治于未乱,止邪于未形”。淳熙十一年(1184年)殿试策问也提出“纪纲法度,所以维持治具者也”;二是现实法制建设面临的问题,如绍兴二年(1132年)殿试策问提出“严赃吏之诛,而不能革贪污之俗”,淳熙十一年(1184年)殿试策问也提出“刑不胜奸,何以防民之伪”;三是法制建设自身所涉及的问题,如绍兴二十七年(1157年)殿试策问提出:“道虽久而不渝,法有时而或弊,损益之宜有不可已耶?”绍熙四年(1193年)殿试策问也提出:“狱,民之大命也,朕所以选任其官者不为不谨,而冤滥之弊或未尽除。”而状元策也基本上是针对这些问题,阐述其法制建设的观点和主张。

其一,主张因治道而立法。针对治道与法制的关系问题,元丰五年状元黄裳在对策中提出“继道以致用者,善也;制善以致治者,法也”,指出法是治国的基本之道。绍兴二十七年状元王十朋在对策中也提出“臣闻有家法,有天下法。人臣以家法为一家之法,人君以家法为天下之法。人君之与人臣,虽名分不同,而法有大小之异”,并指出“法者,治家治天下之大具”;淳熙十一年状元卫泾在对策中,针对策问提出的“纪纲法度,所以维持治具者也”,指出“正纪纲,明赏罚,毋徒徇于虚名,而必责之实用”;绍熙四年状元陈亮在对策中,也明确提出“礼乐刑政,所以董正天下而君之也,仁义孝悌,所以率先天下而为之师也。二者交修而并用,则人心有正而无邪,民命有直而无枉,治乱安危之所有以分也”。

关于如何推行因治道而立法方面,一些状元策还提出了具体的建议,如绍兴二年状元张九成在对策中提出要“谨用人,明赏罚,以收天下之心”,并针对策问中的“严赃吏之诛,而不能革贪污之俗”,指出:“却苞苴,断货贿,以励猾胥而惩狡吏,又何患贪污之弗革乎?”

其二,倡导因人情而行法。法是因人而设的,因此推行法制应当顺应人情,但又不能被人情所左右。元丰五年状元黄裳就指出:“置法则从诸人,以人者情之所在也。及其行法也,不可以从人,惟人从法。”如何才能做到既要顺应人情,又不被人情所左右呢?黄裳提出了“以礼趋时”“以法制俗”的主张,认为“不能以礼趋时,则其为法也无功;不能以义起礼,则其为法也无道”,要以礼为根本法,约束人心,制约民俗,保证国家法制得以贯彻实施。他认为,“不能因俗则礼失人,不能制俗则人失礼”,因此,“惟圣人以道出法,以德制行,然后能为因俗而与之同,能为制俗而与之异”,从而实现“以道应时,以法制俗”。

因人情而行法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注重教化,从根本上预防犯罪。宋代一些状元策在其法制主张中,秉承了儒家一贯的思想,重视教化在法制建设中的作用。淳熙十一年状元卫泾在对策中认为,刑法能够起到威慑作用,但不能从根本上制止罪,“夫防民以刑,则刑章之立,可以不试而民畏也。而刑或不胜乎奸,得毋以刑所以防民而求以胜民,则奸宄益不胜其多乎”,为此他提出:“先养民,又教民,然后治民。”

其三,要求因时势而用法。如前所述,宋代状元策不论是策论题目,还是对策内容,都是从政治与国家治理的现实出发,回答和提出解决现实问题的具体思路,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对法制建设的问题同样也是如此。一些状元策在涉及这个问题时都认为,国家法制建设要顺应时势,从具体情况出发,回应现实的要求。元丰五年状元黄裳在回答“制治于未乱,止邪于未形”的问题时就提出:“物之新故,俗之盛衰,未始有常也。则以法趋时,以义起礼,岂有一定之论哉!”因此,“圣人之在上者,或损或益,以应一时之俗,则救其弊焉”,从而提出“礼以义起,法以时行”。绍熙四年状元陈亮在对策中,也认为法律的适用要根据具体情况,不能机械地搬用。他以孔子担任鲁国司寇的实践为例:“夫子为鲁司寇,民有犯孝道者,不忍置诸刑。其说以为教之不至,则未庸以杀。而少正卯则七日而诛之,盖动摇吾民,不可一朝居也。《周官》之刑,平国用中典,盖不欲自为轻重耳。”

宋代状元策大体上都是以经世致用为圭臬,其所建议和倡导的法制观也是从当时的现实出发,反映了当时法制建设和法制理念的基本状况,是我们研究宋代法制的重要素材,也是宋代法制文化建设的重要资料。(殷啸虎)

中国科举制度创始于隋代,确立于唐代,完备于宋代。历代状元在参加殿试时撰写的策论答卷称为状元策。殿试时策问拟题多出自朝廷和君主所关心的现实问题,对策自然也多是针对这些问题进行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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