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厅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513号提案的答复
华之芬、刘燕委员:
您们在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提出的第513号提案《关于有效发挥公职律师作用助推法治政府建设的建议》已收悉。感谢对公职律师工作的重视和支持。您们围绕公职律师职能作用发挥,全面分析了公职律师队伍现状,深入剖析了公职律师工作存在的“重视程度不够、履职意愿不强、履职能力有限”等问题,并提出针对性建议,对推进我省公职律师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展现了政协委员认真履职、建言献策的硬核担当。作为提案主办单位,省司法厅高度重视该提案办理工作,与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等单位做了沟通研究。现将有关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我省公职律师工作情况
实行公职律师制度,是党中央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工作大局出发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对于提升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能力和水平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省司法厅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加快推进公职律师工作,持续促进公职律师规范高效履职,发挥公职律师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为党政机关依法决策、依法办事提供法治保障。
(一)公职律师队伍情况。截至目前,我省公职律师共有10475名,较2023年底增加364名,增长3.6%。目前,公职律师人数占到全省律师总数的24.48%,已成为我省律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全省共有3531家党政机关设立公职律师,其中乡镇(街道)241家,共有260名公职律师;县级2504家,共有7385名;市级589家,共有2143名;省级116家,共有625名。由此可见,县、市级党政机关公职律师人数已占到总数的90.96%,县市两级为公职律师最为集中的地区,具有巨大的潜力发挥空间。
(六)积极做好经费保障。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已将公职律师经费纳入所在单位的部门预算。但考虑到缴纳律师协会会费是公职律师作为个人会员的义务,应由个人承担,如由财政负担公职律师个人会费,一方面缺乏政策依据,另一方面会引起其他行业个人会费负担政策的不平衡,影响社会行业管理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