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选择法定夫妻财产制或约定夫妻财产制。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依照《婚姻法》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财产归属。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3、夫妻双方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2、法定继承:
是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范围、继承先后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内容的一种继承方式。
特征:(1)继承人范围法定。
(2)继承人的继承顺序法定。
(3)遗产分配原则法定。
3、遗嘱继承
是指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合法有效遗嘱继承遗产的继承方式。
遗赠,是指公民通过遗嘱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与死后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4、遗产的范围;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5、公司
是依照公司法组建并登记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盈利性组织。
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承诺,是受约人做出的同意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工资是指企业、事业、机关、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各种劳动报酬。
6、消费者
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接受经营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市场主体。消费者的权利包括:保障安全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依法结社权、知识获取权、维护尊严权、监督批评权。
7、我国的土地基本国策:
《土地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一)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二)各级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8、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条件和要求: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用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原有的建设用地和经批准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农用地。
9、义务教育:
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义务教育具有以下的性质和特征:义务教育的全民性、义务教育的义务性、义务教育的免费性、义务教育的强迫性、义务教育的公共性、义务教育的基础性。
10、《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种类:警告、罚款和拘留。
11、农村计划生育政策:“鼓励晚婚晚育”
“晚婚”是指在法定年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的基础上,男女青年超过法定结婚年龄3年以上初次结婚为晚婚;
“晚育”就是适当地推迟婚后初育的年龄,即已婚公民达到晚婚年龄后初次生育子女的为晚育。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是指为有效控制人口的过快增长,国家提倡小家庭规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
“夫妻”,含义为男女通过合法的婚姻组成的配偶,也就是说公民应当依法结婚后再生育子女。
关于第二款,“少数民族地区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据各少数民族人口自然发展的实际情况,遵循中央对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政策的精神,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以及全社会整体的人口与经济协调发展目标来考虑,制定较为灵活多样的少数民族生育政策。
12、村民自治的基本特征:
村民自治的参与性特征、村民自治的自治性特征、村民自治的直接性特征、村民自治的时代性特征。
13、村民自治的基本原则:
民主原则、自治原则、法制原则、党的领导原则。
14、村民自治制度的基本内容: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即村民的自治权利有明确规定,主要包括:选举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建制权。
1.选举权:推选权、提名权、举报权、罢免权。
2.决策权:知情权、提议权、决定权。
3.管理权:村民管理权充分体现在选举权、决策权、监督权和建制权诸方面,这里主要讨论管理权的三个方面对管理者的选举权、)教育权、服务权、调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