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治理汇总十篇

公共选择理论的基本行为假定是:人是关心个人利益的,是理性的追求效用最大化者,即理性的经济人。公共选择理论家基于这个出发点,分析了公共管理组织的行为,他们认为,公共管理组织及其组织者并不像人们所认为的那样充满公益心,相反他们的和常人没有什么区别,都是个人效用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追逐自己的私利,他们首先追求的是个人利益和组织机构的利益,然后才会照顾公众的利益。公共选择理论假定适用于不同的领域,既适用于政府部门组织也适用于非政府部门的自治组织。

乡村关系失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乡镇政府的越位侵权,具体说主要集中在对村委会人事权、财政权以及农民生产经营自的非法干预上,体现在村民自治的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各个环节之中;二是村委会的过渡行政化和“过渡自治化”,前者指村委会成为乡镇政府的一个下属办事机构或一级“准政权组织”,后者指村委会单纯从本社区利益出发,不愿接受乡政府指导,对承担的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的职责抱着消极、冷淡的态度。

从乡村关系失范的具体表现我们可以看出,作为两个紧密联系又相对独立的公共管理组织都力图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将自身权益影响或扩展到对方。当然,在追求自身组织利益而努力去影响或限制它组织利益的过程中起决定作用的是组织中的人,是受到他们自身利益的驱动、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从而造成乡村关系失范。

二、乡村关系失范的影响因素

公共选择是相对于市场选择而言,一般来说,在市场选择中当市场机制不健全或市场还未成熟时,经济人就会在市场缺陷中寻求利益最大化,抑或投机,而不是靠公平竞争获利。同理,政治体制的不完善,也给公共组织或公共管理者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提供可乘之机。

(一)压力体制下乡镇政府强权

乡镇政府作为我国乡村地区基层政权组织,处于我国权力运作体制中的最末环节。长期以来我国权力运作体制在某种程度上可称为压力型体制,其主要特征在于各级政府为完成上级下达的经济赶超指标,采取数量化任务分解的管理方式和物质化的绩效评价体系。这决定了国家在农村的各项发展目标、计划、任务最终要靠乡镇政府加以贯彻落实,也迫使乡镇领导和乡镇干部想方设法去完成上级部署的各项任务,如计划生育、征兵、粮食种植,税款征收等。为此,乡镇利用对村干部的去留决定权和工资报酬权将指标再度分解分配给村民自治组织特别是村委会,并利用强有力的行政命令手段督促其执行,这就造成村民自治组织自治权限大大缩小,从而使乡政府与其的角色关系扭曲。

(二)乡村治理法制建设存在缺陷

实行村民自治之后,理论上说村民自治委员会与作为基层政权的乡镇政府并无行政隶属关系,二者只是工作上指导与合作关系,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情。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从此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对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关系的规定是非常粗略和原则化的,既没有对“指导、支持和帮助”的范围给以合理确定,也没有对村民自治的领域给以明确表述,这在客观上导致规范乡村关系和村民自治的制度供给不足和空隙过大。乡镇政府拥有比村民较多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组织资源,再加乡镇权力缺乏有效的约束制衡。这种制度的空隙客观上成了基层干部利益群体谋求自身利益的活动空间,他们能较便利的利用制度空间去对村民实现制度侵权。

(三)村委会双重角色失衡

三、对乡村关系失范的治理

(一)完善法律法规,明确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职责权限

要实现乡镇政府与村委会良性互动,首先要确立二者是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是无直接隶属关系的平等法人关系。中国农村社会正处于急剧转型期且地区发展不平衡,乡镇与村集体的利益边界和权限范围往往是模糊的、变动的,现行的法律只是设计较为宽限的法律框架,并没有程序性规定。要明确乡镇与村的角色定位,首先要理清二者的职责权限,一是根据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确立的乡政村治原则精神,各级人大制定关于乡政村治特别是村民自治的实体性法规,明确划分乡镇和村的利益边界及管理权限,哪些事项需要乡镇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哪能些事项需要村委会“协助工作”。明确的外延和内涵使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乡镇政府得以顺利贯彻,村民利益通过村民自治得以真正实现。这样乡镇政府的依法行政得到村民的认可拥护,违法施政被村民合理拒绝,同时村委会的双重角色大体平衡,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使乡镇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在制度规范上有机衔接起来。

(二)重塑政府形象,建立服务型乡镇政权组织

改变政府形象,规范政府作为,首先要在体制上解放乡镇政府,根本的是要改革压力型政治体系,使乡镇从繁重的数字化指标任务中解脱出来。再造政府基层组织体系方面不是继续精简,因为现有框架下精简已经走到末路,改革的目的在于提高绩效而不是裁减人员,乡镇改革的目标是让乡镇只有最基本的社会事务管理功能,如土地管理、治安管理、救灾、优抚等。乡镇政府不应该对经济增长目标负责,也不应该对自身财政负责,更不应有自我扩张和资源掠夺行为,乡镇政府应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与民间组织在资源配置中的角色,把主要精力和资源更多地投在提高公共服务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领域,提高服务能力。

(三)培育自治组织,增强村委会自治能力

(四)提高乡村人员素质,实现由经济人向社会人转变

在处理乡村关系过程中,人是具有决定性的因素。乡村关系不协调很大程度上同乡村干部素质低下,农民觉悟不高有关。表现在乡村干部中主要是不相信群众、、人治观念、,表现在村民群众中则是文化水平低,觉悟不高,缺乏契约合作意识,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放任主义倾向。因此要改变这一状况,必须在乡村社会树立现代民主观念、法制意识和契约精神,乡镇干部要按照“三个代表”要求,提高认识,改进方法,依法履行“乡政”职责,充分认识到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对乡村管理应更多的采取法律的、经济的、教育的手段而不是简单的行政命令,应尊重村民自治权和村委会的相对独立性,增强服务意识、公仆情结;村干部要依法履行“村治”职责,加强自身建设、增强自治能力,自觉协助乡镇政府做好各项工作,引导农民用好民利,做好村民的“当家人”。从根本上说,要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实现由理性的“经济人”向为民服务的“社会人”转变,实现乡镇民主管理与村民自治良性互动,共同建设和谐的乡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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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宋代基层社会中,按照是否为官方所认定,可以将乡村精英分为两类:一类是官方认定的乡村精英(可视之为国家权力的“神经末梢”);另一类是不为政府认定而为民户所认同的乡村精英。而按照其执行的职责,又可将之分为征税派役的乡村精英与管理乡村社会治安的精英两大类。无论是否为官方所认定,富民都是在乡村中拥有一定社会声望和影响力的社会群体,国家借助他们丰富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资源,由他们协助或替代地方政府征税派役,维持基层社会秩序,以起到社会治理的成效。

一般而言,历代王朝都是依靠比较富有或兼多丁的民户治理乡村,借以稳定乡村秩序,代替地方政府从多个方面管理乡村。譬如,北朝的党里邻,“三长皆是豪门多丁为之”[2](《常景传》);唐代“里胥者,皆乡县豪吏,族系相系”[3](《政事上》)。宋代承担乡役者,政府规定一般须是乡间富民,士人、大家族和宗族的首领等自然也在其列。

在宋代,乡里、乡役和保甲三种制度,是国家用以加强乡村控制的主要方式。虽然这三种制度前后错综复杂,甚或有相互兼充、重合的现象,但是从国家的规定来看,其中的头目都要求由乡间富足(或兼多丁)的乡村民户承担,他们在很大程度上替国家承担着乡村治理和维持社会秩序的作用。不太富有的民户(第四、五等主户和广大的客户),则只能充当次要角色——丁、承帖人等,其所谓职责就是被用于驱使。至于广大客户,一般是没有承担职役资格的。

早在熙宁三年(1070年)二月,被差派为甲头之役者,政府强调须是以乡村“有物力”[6](食货四之十九)的第三等以上民户方可充任。南宋时期曾有“自高至下,依次而差”[6](食货六五之八五)的情况。然而,绍兴三十一年(1161年)二月,朝廷又同意一位官员的奏章,以“甲内税高者为[甲]头催理”[6](食货六五之九二)赋税。“税高”之家,当然是指较为富有的乡村主户。

总之,大致而言,两宋政府一直贯彻着以乡村中较富裕(一般为三等以上主户)的民户充任里正等重要乡役的制度,并凭借他们实现政府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和有效管理。而乡役户的社会交际网络、社会流动的可能性,以及“因役致富”和行政经验的积累,有利于他日的举业和仕业[7](P441),也构成为其社会资源的一部分。

居乡的士人、形势户,有时他们并非官方认定的乡村精英,算不上协助政府管理广土众民的、国家政权的“神经末梢”,但在基层社会中,他们同样起着乡村治理作用。如所周知,读书和考取功名所需的费用,是很可观的一笔开支,没有一定经济能力的民户,是很难加入到科举人仕的行列中的。宋代科举的发展,相当可观。社会上读书的人越来越多,而考取功名的人毕竟是凤毛麟角;即使是考取到功名,由于宋代官多阙少的矛盾也很突出,所以,为数不少的落第士人和待阙、丁忧、致仕的官员仍会有很多可能生活在乡间。虽然有些士人并不富裕,被目为贫士[8]但从总体上看,这个社会群体中的大多数人比较富有,或拥有一定的社会资源,在乡间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由于各种因素居乡的形势户,因其所拥有的财富以及其他政治、社会资源,一般也比较富有。而按照宋政府的规定,所谓形势户,“谓现充州县及按察官司吏人、书手、保正、耆[长]、户长之类,并品官之家非贫[户]弱者”[9]。“非贫[户]、弱者”,意即非富有者不能列入形势户。他们也往往参与乡村治理,起着社会控制的作用。

另有一类乡村富民,是以大家族、大宗族的形象出现的,他们同样对乡村治理影响较大。南宋汪藻《浮溪集·为德兴汪氏种德堂作记》中的这则史料,大致可反映出他们在乡间的经营和社会影响:

迨宋兴百年,无不安土乐生。于是,豪杰始相与出耕而各长雄其地,以力田课僮仆,以诗书训子弟,以孝谨保坟墓,以信义服乡间,室庐相望为闻家,子孙取高科登显仕者,无世无之。

再如,为了延续家族的兴旺和昌盛,李筠死后三年。其妻耿氏吩咐三个儿子分别“吏而役”、“耕而食”、“使就学”[10](P394)。自南宋初延续二百六十多年的浦阳郑氏家族,其族规中虽然有着“子孙勿习吏胥”的条款,但却又强调“立家之道,不可过刚,不可过柔,须适厥中”,要求凡是“子弟当随掌门户者,轮去州邑,练达世故,庶无懵暗不谙事机之患”[11]P13,P5)。即要求族人到县司熟悉官民交接的门道。上述两例,都是家族、宗族要培养同县司官吏打交道的族人,使他们参与到国家权威的范畴之中。一方面,是为了避免自家受到蒙蔽,遭受损失;另一方面,他们也有着借以发展家族的理念。换言之,这也是家族、宗族的首脑与乡役等交叉重合的例证。他们对于地方、对于家族的治理作用,也是很重要的。

居乡的官户、形势户,一些富有的士人和家族,他们的各种社会行为,或成为民户心目中的“豪横”,或被目为“长者”。富民豪横乡里的情况,史例颇多。例如,《续资治通鉴长编》天禧四年(1020年)四月丙申所载:

浮梁县民臧有金者,素豪横,不肯输租。畜犬数十头,里正近其门,辄噬之。绕垣密植橘柚,人不可入。每岁,里正常代之输租。及临泾胡顺之为县令,里正白其事。顺之怒曰:“汝辈嫉其富,欲使顺之与为仇耳!安有王民不肯输租者耶第往督之。”里正白不能。顺之使手力继之,又白不能;使押司、录事继之,又白不能。顺之怅然曰:“然则此租必使令自督耶。”

再如,袁采在《袁氏世范·子弟宜常关防》中所载:

贵宦之子孙……其居乡也,强索人之酒食,强贷人之钱财,强借人之物而不还,强买人之物而不偿。亲近群小,则使之假势以凌人;侵害善良,则多致饰词以妄讼。乡人有曲理犯法事,认为已事,名曰担当;乡人有争讼,则伪作父祖之简,干恳州县,以曲为直。差夫借船,放税免罪,以其所得,为酒色之娱,殆非一端也。

反映南宋时期东南地区社会现实的《明公书判清明集》,其《士人因奸致争既收坐罪且寓教诲之意》、《贡士奸污》、《士人教唆词讼把持县官》以及《豪横》类目下各篇所反映的,许多都是居乡富民所为不法之事的记录。其中,《为恶贯盈》条所载“鄱阳之骆省乙者,以渔猎善良致富,武断行于一方,胁人财,骗人钱,欺人孤,凌人寡,而又健于公讼,巧于鬻狱。小民思其罗织,吞气饮恨,敢怒而不敢言”,更是一个较为典型的例子。

富民被乡户目为“长者”的史例,也颇为丰富。例如,刘挚(忠肃集·赠刑部侍郎孙公墓表)所记,孙成象之子孙隽居乡时,“轻财乐施,教子有方,里人以为长者”。再如,胡铨《胡澹庵先生文集·易长者墓志铭》载,易啼“乡人有斗者,踵门求直,闻君言羞缩辍讼”;洪咨夔《平斋文集·罗迪功墓志铭》记载罗介圭事迹云:“乡邻信其长者,有讼不之有司而之君取平相踵也。”他们有的虽非官方备案的乡村治理头目,其实即使在暗中,他们仍是乡村中举足轻重的人物,其社会效用有时也远远超过乡村管理头目。譬如,前揭乡民争讼者会主动找他们平决词讼,社会救济、桥道、水渠等公益事业的兴建,教书育人,解读官方文件,向广大不识字的民户传达国家的题壁公告、赋税征收条款及状纸的书写和案件判决结果,等等。这些连接于地方政府和广大民众的事务,依赖这些人的活动,方可达到官民相接的目的。总之,他们在乡间的威望很高,影响力很大,在乡村治理和秩序维护方面作用显著。

社会角色。换言之,乡村中的富民往往是一个比较中性的社会形象一一这样的人占大多数。这一社会形象,似乎是结合上述两方面史料,所反映出的特殊之外的一般,应更接近于社会生活中的常态。

要之,由富民治理乡村,其对国家的助益和稳定基层社会秩序的作用确实是很明显的一一赋税赖以征收,国家财政得以在困窘中运行不辍;两宋基层社会也相对稳定。但是,也应该看到,其中消极影响也不少。诸如诡名挟户,转嫁赋役负担;霸占良田,欺凌贫弱;违法犯禁,杀人害物,破坏国家法制;封山占水,强取豪夺,破坏国家经济秩序;武断乡曲,扰乱社会,破坏人民的正常生活,等等。当然,也不排除有些富民在乡村中常常是以“长者”的形象出现在公众面前,在有些时候隐藏起作为“豪横”的许多行为。换言之,富民治理乡村的社会作用和消极影响是同时并存的。

转贴于三

历代王朝之所以以富民参与乡村治理,而不用贫民,不但因为富民是一个比较稳定的社会中间层,在社会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更

从现存的文献看,两宋社会中,中下户或是情愿或是被迫充当官方乡村精英者也不在少数。据《历代名臣奏议》卷二五八载,宋孝宗时,太学博士虞俦说:“近来诸县所差保正长,虽以税力高下为则,然奸民利在规避役次,于未点差已前,先行计嘱乡书将所管税力虚立典卖文契,及诡名走寄,官司不究情伪,往往将无力下户抑逼承认。”中下户担任差役,富民诡名逃税,而官方催逼,自己又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代为缴纳,如有代纳,就会导致中下户因此破产逃亡,甚至铤而走险。这样一来,不但政府财政会受损,基层社会秩序也因而遭到破坏。出于这样的考虑,任何政府在制定政策时,都不会完全依赖这些贫民治理乡村的,而依靠富民催征,贫民一般是不敢和他们抗争的,即使是收获不多,但在富民承担乡役催税时,他们也会在威逼利诱下将不多的收获上缴。因为他们对于富民有着这样或那样的依赖性:贫病丧葬、天灾人祸,还要依靠向富民借贷来生存。这是他们一般不敢得罪富民的主要原因。司马光有如下议论,似可备一说:

夫民之所以有贫富者,由其材性愚智不同,富者智识差长,忧深思远,宁劳筋苦骨、恶衣菲食,终不肯取债于人,故其家常有贏余而不至狼狈也;贫者啙窳偷生,不为远虑,一醉日富,无复贏余,急则取债于人,积不能偿,至于鬻妻卖子、冻馁填沟壑而不知自悔也。是以富者常假贷贫民以自饶,而贫者常假贷富民以自存。虽苦乐不均,然犹彼此相资以保其生[17](《乞罢条例司常平使疏》)。

宋代依赖乡村富民参与社会治理的举措,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国家财赋收入上的考虑,同时也是依赖富民在乡间的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等资源,起到国家权威所不能达到的社会治理效果。这种依靠乡村富民治理乡村的制度,自古皆然,只有到了国家权威有完全的能力控制乡村时,才出现了贫下民户参与乡村治理的局面。这从另外一个方面说明了,两宋时期的国家权威确实有着极力向乡村基层社会渗透的意向。但是,在当时交通条件、信息传播和缺乏有效监控机制等情况下,皇权的触角却并不具备支配和动员每一个社会细胞的能力。面对内忧外患,尤其是国家财政的人不敷出,宋代国家乡村治理的理念恐非只是出于儒家“只是不生事扰民”[20](P537)的考量[21]。只有全面动员乡村精英,使之成为一级政权,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加大对其监控的力度,国家权力渗入基层乡村的深度才会更显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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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30【文献标识码】A

多中心治理及其对乡村治理的现实意义

多中心治理的内涵。多中心治理理论是以奥斯特罗姆夫妇为代表的一批学者在考察国家处理公共经济资源的实证研究基础上提出来的,随后被广泛地运用到政府治理、公共资源、社会组织等研究领域,成为政治学、公共行政学、公共经济学等学科的前沿话题。“多中心”和“治理”的共同特征是分权和自治,“多中心”凸显竞争性,“治理”则凸显合作性,因此,“多中心治理”是包含多个中心主体的竞争与合作的新型公共管理范式①,包括治理主体多样化和治理方式的多元化,其核心问题就是如何把社会中多元的独立行为主体要素组织起来,对公共资源进行共同自主治理,实现共同利益最大化。

多中心治理:现代乡村治理的基本方向。在传统的政府“单中心”治理模式下,公共权力的运行是单向度的,公共权力资源配置是单极化的,基层政府运用权威的行政命令安排农民完成任务,这种集中化的行政权力不仅制约着农民基本的民主思想和公民精神,更使乡村治理失去实现“善治”的基础,进而严重影响着乡村社会的长远发展。多中心治理作为转变政府职能的路径之一,可以通过推进有效政府改革,引入市场机制,培育公民社会、实现多元合作。②它以改变乡镇政府对乡村事务的行政控制为基点,充分调动乡村内部的自主性力量,通过协商、协调、合作等方式,共同解决在公共产品供给、社会秩序维持和社会矛盾化解等领域的地方性问题。由此可见,多中心治理不仅仅体现在公共事务多元的管理主体和公共产品多元的提供者上,它还是一种超越了传统治理模式的崭新的价值理念与思维方式,意味着以政府和社会的共同参与作为治理的基础,在治理的方式上,政府必须转变其自身的角色和任务。

“多中心治理”中的角色定位

多中心治理是一个多维度互动的管理过程,尤其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标后,更加强调政府、农民群体、社会组织、市场成为相互独立的治理主体,通过互动、互补、合作、制约的方式,达到“政府引导、农民主导、社会组织参与、市场运作”的多元治理格局。

农民是乡村治理的主导者。农民是实现乡村社会转型的主导者,他们通过与其他主体之间的沟通、协商与合作,承担起乡村社会管理的公共责任,参与到乡村公共事务的治理之中,实现共同治理的目标。

普通农民。普通村民既是乡村社会政治权力的授予者和委托者,更是乡村公共事务的参与者和推动者,在多元治理的框架内,广大村民与其他治理主体共同形成互相依托与相互制约的互动关系,是推动乡村社会改革的主要动力。农村社会管理的本质在于民主,具体体现在村民自治上,村民委员会由广大村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是农村社会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乡村内部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广大村民不仅仅拥有选举权、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等合法合理的治理权力,而且还是乡村社会的文化资源和社会资源的重要提供者,他们是乡村多元治理主体中重要的一隅,如果乡村建设实践活动脱离了广泛的农民群众,更是不可能完成的。

非体制精英。非体制精英是指乡村社会中由于文化认同或者利益的联系,凭借其掌握的文化、经济和社会资源进行治理的主体,如宗教和宗族势力、经济能人、文化精英等,他们代表着部分村民的利益,同时也具有自利性的政治目的,是处于体制精英和广大村民之间的中间带,其非正式权威力量在多元主体治理进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由于非体制精英拥有优于一般村民的经济和社会资源,他们往往通过协商、默契或利益互惠等互动博弈的方式与其他的主体一同干预或者参与乡村公共事务的治理。尤其在广大村民民主参与和自治水平不高的情况下,其作用更加不容小觑。同时,也要防止非体制精英与合法的公共权威力量抗衡,引导他们积极参与乡村公共事务,是实现乡村善治的关键所在。

农村社会组织是乡村治理的参与者。农村社会组织是指在乡村范围内活动,主要由农民组织和参加,以维护、实现和发展农民利益为目的的政府与企业之外的组织。④在传统的“乡政村治”的管理体制中,农村社会组织的组织化程度较低,参与乡村治理的制度化空间相对狭小,使得其在治理的过程中受到各种挑战与障碍,不能很好地承担起乡镇政府向乡村社会转移的公共职能,更不能向广大农民和乡村社会提供满足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然而,农村社会组织有着民间性和自治性的显著特点,代表并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是提高农民主体性地位的重要途径。在多中心治理中,农村社会组织作为一种新的治理主体参与到乡村治理中,有助于进一步促进基层政府的职能转变。为了使农村社会组织能够顺利参与并逐步融入到乡村多元治理结构中,要求乡镇政府优化制度环境,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村社会组织的发展,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强农村社会组织内部制度建设,将家族、企业组织在内的各种社会组织的利益整合起来,构筑一种多元合作的治理结构,促进乡村结构的转型。

走向多中心治理的障碍性要素分析

多中心治理理论是西方国家在其已经发达的市场环境和成熟的公民社会的基础上,结合其独特的社会文化提出来的理论,如果简单地移植或照搬应用到我国的社会管理领域,将会出现“水土不服”。所以,我们首先应该客观地认识到,要实现多中心治理有其特定的前提和理论假设,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点:一是不同政府单位与不同公益物品效应的规模相一致;二是在政府单位之间发展合作性安排,采取互利的共同行动;三是有另外的决策安排来处理和解决政府单位之间的冲突。⑤由此可见,政府、市场和社会组织三者力量的协调均衡是实现多中心治理的重要基础,科学理性的公共政策是实现多中心治理的有力保障。

目前,我国乡村社会中相当一部分的社会组织规模较小、分布不均衡,并且缺乏政策性引导和有效的经费保障,在其内部管理机制、组织结构、运行模式、角色定位等方面还不够规范,需要加强乡镇政府的阶段性指导和扶持。其次,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前还处于一个不断完善的阶段,尤其是在乡村社会的市场化程度还比较低的情况下,试图通过引入市场机制来解决公共服务不均衡问题的多中心治理模式,还存在着比较大的困难。最后,主体之间社会资本存量的多寡成为制约着多中心模式构建的重要要素。过去行政主导型的“乡政村治”作为一种代替对乡村社会进行管理的模式而存在,其特征就是公共权力运行和公共权力资源配置的单极化,由于制度设置的滞后性,行政独大的局面矮化了乡村自治,使得“乡政”与“村治”难以对接,行政职能部门可能会出于某种特殊的利益关系,偏袒社会资源的均衡分配,乡村社会资本的不均衡与缺失,势必影响着农村的发展。

构建多中心治理模式的实践路径探索

第一,转变政府的管理理念,推动多元协作机制。基层政府应该以建设服务型政府为契机,将多中心治理的理念纳入行政体制改革中,树立民主公开、平等协作、共同参与为要点的核心理念。理顺基层组织的权力关系,明确乡村社会中各个治理主体之间的权责体系和责任范围,强化其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改变权力的运行方式,着力推动乡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同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国家对基层社会的行政事务控制应逐渐减弱,具体到乡村治理而言,应该是国家、市场和乡村社会,农民和社会组织共同参与,既相互独立又分工合作的多元权力主体结构。政府应该树立“放权”、“分权”和“平等”的民主精神,支持乡村社会中各主体通过平等对话和共同协商,凝聚和动员乡村社会的多元资本到乡村公共事务的治理中,推动一种多元协作机制的运行。

第二,促进农民政治参与民主化,构建乡村治理核心主体。完善乡村的民主自治制度,实现广大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保证其在乡村治理结构中的主体性地位,通过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有序地扩大农民参与乡村公共事务和管理的空间。具体而言,民主选举的过程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选举出符合条件的具有良好素质的能够代表着广大农民群众利益的能人志士担任职务。在民主管理上,通过建立“民主治理章程”和“村规民约”等制度性文件,保证村民可以直接参与乡村公共事务与公益事业的日常管理。健全科学的村民会议制度,完善村民决策的民主性与科学性,建立科学的决策程序,明确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会议之间的关系,确保村民会议的决策性地位。在民主监督上,通过民主评审制度与村务公开制度,充分调动广大村民参与乡村事务的积极性,从而实现乡村治理的“善治”。

第三,扶持和引导农村社会组织,促进治理主体的多元化。首先,法制建设是保证农村社会组织发展的重要前提,它不仅可以规范各社会组织之间的行为,而且也是其自身发展的动力,农民社会组织在参与农村公共事务过程中,迫切需要一套公平公正的法规与政策支持。其次,针对我国农村社会组织自身存在的自主运营能力差、组织差和资金短缺等问题,政府要进一步规范农村社会组织的管理机制,加强政策的引导和提供资金的扶持,促使其在治理的过程中保持独立性,走市场化、社会化和专业化的道路。最后,农村社会组织的发展需要把重点放在农村经济上,鼓励发展多样化的组织形式来承担乡村社会多样化的公共服务,为政府的职能转变创造条件。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和民主进程的不断推进,多中心治理的理念是符合转型期乡村社会的发展的。在实践中,应借鉴符合我国国情的理论内核,按照“简政放权”的基本原则,推动政府、市场、社会三维互动的乡村社会发展的多中心治理模式。

(作者单位:广东金融学院公共管理系)

【注释】

①王志刚:“多中心治理理论的起源、发展与演变”,《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第35页。

②王雪梅:“地方政府多中心治理模式探析”,《人民论坛》,2011年第14期,第54页。

③俞可平:“治理与善治:一种新的政治分析框架”,《南京社会科学》,2001年第9期,第40页。

在社会转型期,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离不开对社会公平的关照。受制于长期的二元经济结构,农村的发展落后于城市,在新农村建设和统筹城乡发展中,通过为农村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满足人民扩大的公共服务需求,以缩小城乡差距是现阶段乡村治理的重点。

一、乡村治理的涵义

关于乡村治理的涵义,张润泽,杨华认为“乡村治理是一种综合治理,它把农村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诸元素都统摄进来,以更广泛、更宏大的视野观察农村生活,而不囿于单纯民主化治理的村民自治。”贺雪峰认为,“乡村治理是指如何对中国的乡村进行管理,或中国乡村如何可以自主管理,从而实现乡村社会的有序发展。乡村治理这个词有两个偏向性的所指,一是强调地方自主性,一是强调解决农村社会发展中存在问题的能力。”可以看出,乡村治理的基本含义就是是对乡村进行治理,以达到乡村社会善治的目的,解决乡村社会的问题。

从人民公社制度解体后,我国广大农村建立起了“乡政村治”的治理模式,“乡政”指的是乡一级政权(包括镇政权),是国家依法设在农村最基层一级的政权组织;“村治”指的是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乡镇政权和村民委员会的结合,形成了当前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基层的一种新的政治格局或政治模式。这种乡政村治模式一头牵着国家,一头牵着社会,在乡镇一级上既有国家行政权力对社会的嵌入,同时也体现社会的自治和民主。这一模式中,村民自治是基础,乡镇政府是村民自治的指导力量。

在治理主体问题上,学者一般都认为有多个主体参与乡村治理。除了政府以外,社会组织、经济组织、中介组织及其他权威机构都是乡村治理的主体;在治理理论的框架内,各主体的积极参与、协调合作才能更好地实现治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由于多个主体在乡村治理中地位和作用没有明确定位,多主体的治理结构可能出现责任模糊,缺乏权威等问题。实践中,社会的加入突破了政府的单一权力中心,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政府的权威,同时鉴于我国的其他治理主体发育尚不完全,力量比较弱小,获取资源的能力和权力基础都较为薄弱,只能部分承接政府的职责。因此,天生占有大量资源的政府,在其他主体功能不全的情况下如果将自己的责任推给市场或者社会,可能导致更大的“政府失灵”,这对乡村治理来说是不利的。

二、政府主体在乡村治理中的定位

(一)地位和职能

现阶段,政府主体的地位要高于其他主体,在乡村治理中处于中心地位,其职责在于向农村提供公共服务,实施有效的公共管理。在治理理论普遍流行,要求政府进行职能转变的今天,分权、放权、市场化、缩小政府规模等词汇大行其道,好似只要政府让出权力,良好的治理就随之而来,但事实上,这很有可能是一厢情愿。

首先,政府职能转变的根本在于“还权赋能”。将权力还给社会不仅要求社会自治能力的提高,还要求政府自身能力的提高。政府职能转变意味着政府管理权限和管理方式的转变,一方面要界定政府的权力范围,归还企业、地方、社会的权力,变统治为管理,另一方面要培育社会力量的发展。因此,职能转变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社会能力和政府能力都不足够的时候,片面地放权给社会是不合实际的。其次,在社会转型期,强大政府对政治稳定来说是必不可少的。现今,我国各种社会问题层出不穷,不同群体和阶层的利益分化、利益冲突明显,各种社会力量登上舞台争取利益,释放政治参与热情,只有强大政府和制度化的政治体系才能农业税取消之后,农村发展已经进入到“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带动乡村“的时代,政府的重点放在了为农民提供服务、促进农村发展上,这在客观上需要一个有效的政府。现阶段,利益矛盾错综复杂,社会发育尚不完全,政府在农村公共服务领域还不能“缺位”。我们在需要一个“小政府”的时候更需要一个有效的政府。

(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实施和保障

公共服务有助于经济增长。迟福林指出,公共产品短缺反映了特定历史阶段我国经济发展方式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我国的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将直接受制于公共产品短缺,公共产品短缺使多数人的实际福利不能随着经济增长同步提高,制约了消费主导新格局的形成,制约了服务业主导新格局的形成,制约了人力资本主导新格局的形成。因此,为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客观趋势,应推进以公共服务为中心的政府转型。

各层级的政府在农村公共服务提供上存在角色差异,中央政府是宏观制度框架的供给者,地方政府是公共服务的提供主体,乡镇政府是落实公共服务的主体。中央政府公共服务的辐射范围是全国性的,主要通过重大政策和制度来实施,比如社保制度、教育医疗制度等。地方政府公共服务的辐射范围相应缩小,主要是保障和提高地区居民的福利水平,基层乡镇政府则主要负责执行。保障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切实履行需要提供相应的财力加以保障。在基层财政没有独立财政的情况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需要分担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成本,在不同政策中承担不同责任。

三、建立多主体的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我国农村公共服务事务多,需求多样,客观需要多主体发挥各自的优势,通过协调合作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水平。政府和其他主体在公共服务的提供中应该依据各自的资源状况、提供能力、效率以及公共服务的不同层次、内容承担相应的供给责任。

政府在公共服务供给中的主导作用指的是政府是公共服务的安排者、引导者,而不是直接的生产者和包揽者,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是提供惠及全社会的公共服务,兼顾效率和公平。通过公共政策和制度的制定,对整体性的公共服务进行安排,如对教育、医疗等领域的事务安排。二是“对农村公共服务的服务标准、质量要求、收费标准、公共服务资格认证、登记制度审计制度和公众投诉等作出制度安排。”三是提供资金支持,建立府际间责任和资金分担机制。多主体积极参与则是动员社会力量、市场力量和群众力量参与到公共服务中来,吸收各种社会组织、非政府组织作为公共服务的供给者,以弥补政府或者市场作为单一主体提供公共服务可能带来的“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满足公众需求,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在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中,政府主体和其他主体是协调合作的,政府居于核心主导地位,要切实改善农村公共服务现状,政府应先从以下方面着手。

1.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我国公共服务供给中,呈现出明显的非均等化,这种不均等表现为地域性差异和城乡差异,经济发达地区公共服务水平较高,而相较于农村地区,城市的公共服务水平也明显好于农村地区。这种差异带来了相对的剥夺感,也未达到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目的,不利于社会公平的实现。“统筹城乡发展,重要的是要把新农村的各项建设建立在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的基础之上,强化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

2.培育社会力量的发展壮大,调动群众参与积极性。在公共服务供给中,社会力量是政府力量的重要补充。社会组织、自治组织最贴近人民的需求,能满足农民多样化的需求,培育社会力量的发展壮大,有助于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政府要为各种社会组织、非政府组织的发展他们的有序发展提供制度空间和政策引导,保证社会组织的规范运行。政府可通过制定规范社会组织发展的法律法规,为社会组织提供合法性,规范社会组织的发展壮大;给社会组织提供一定的资源支持,帮助社会组织的能力发展,扶持它们在公共服务中承担更多的责任。在各种社会组织中,要特别注重农民自组织自我服务能力的培养和提升,鼓励农民自由地进行利益表达和利益获取,充分调动农民参与农村公共服务、参与公共生活的积极性,才是农村治理发展的前途所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浪潮的推动下,中国乡村社会正处于急剧的社会变迁之中,经济发展、体制改革、民主法制等逐步深入基层社会。在农业大国向工业大国的转型期,建设一个和谐的乡村社会是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因素之一,然而,在乡村关系治理的现实实践中,乡村关系到却出现了一些失范现象。其中乡镇政府的越位侵权和村委会的过渡行政化是当前乡村关系改革和发展的难题,严重制约了乡镇行政效能的有效履行和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

公共选择理论的基本行为假定是:人是关心个人利益的,是理性的追求效用最大化者,即理性的经济人。公共选择理论家基于这个出发点,分析了公共管理组织的行为,他们认为,公共管理组织及其组织者并不像人们所认为的那样充满公益心,相反他们的和常人没有什么区别,都是个人效用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追逐自己的私利,他们首先追求的是个人利益和组织机构的利益,然后才会照顾公众的利益。公共选择理论假定适用于不同的领域,既适用于政府部门组织也适用于非政府部门的自治组织。

乡村关系失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乡镇政府的越位侵权,具体说主要集中在对村委会人事权、财政权以及农民生产经营自的非法干预上,体现在村民自治的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各个环节之中;二是村委会的过渡行政化和“过渡自治化”,前者指村委会成为乡镇政府的一个下属办事机构或一级“准政权组织”,后者指村委会单纯从本社区利益出发,不愿接受乡政府指导,对承担的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的职责抱着消极、冷淡的态度。

从乡村关系失范的具体表现我们可以看出,作为两个紧密联系又相对独立的公共管理组织都力图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将自身权益影响或扩展到对方。当然,在追求自身组织利益而努力去影响或限制它组织利益的过程中起决定作用的是组织中的人,是受到他们自身利益的驱动、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从而造成乡村关系失范。

公共选择是相对于市场选择而言,一般来说,在市场选择中当市场机制不健全或市场还未成熟时,经济人就会在市场缺陷中寻求利益最大化,抑或投机,而不是靠公平竞争获利。同理,政治体制的不完善,也给公共组织或公共管理者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提供可乘之机。

乡镇政府作为我国乡村地区基层政权组织,处于我国权力运作体制中的最末环节。长期以来我国权力运作体制在某种程度上可称为压力型体制,其主要特征在于各级政府为完成上级下达的经济赶超指标,采取数量化任务分解的管理方式和物质化的绩效评价体系。这决定了国家在农村的各项发展目标、计划、任务最终要靠乡镇政府加以贯彻落实,也迫使乡镇领导和乡镇干部想方设法去完成上级部署的各项任务,如计划生育、征兵、粮食种植,税款征收等。为此,乡镇利用对村干部的去留决定权和工资报酬权将指标再度分解分配给村民自治组织特别是村委会,并利用强有力的行政命令手段督促其执行,这就造成村民自治组织自治权限大大缩小,从而使乡政府与其的角色关系扭曲。

实行村民自治之后,理论上说村民自治委员会与作为基层政权的乡镇政府并无行政隶属关系,二者只是工作上指导与合作关系,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情。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从此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对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关系的规定是非常粗略和原则化的,既没有对“指导、支持和帮助”的范围给以合理确定,也没有对村民自治的领域给以明确表述,这在客观上导致规范乡村关系和村民自治的制度供给不足和空隙过大。乡镇政府拥有比村民较多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组织资源,再加乡镇权力缺乏有效的约束制衡。这种制度的空隙客观上成了基层干部利益群体谋求自身利益的活动空间,他们能较便利的利用制度空间去对村民实现制度侵权。

(一)完善法律法规,明确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职责权限

要实现乡镇政府与村委会良性互动,首先要确立二者是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是无直接隶属关系的平等法人关系。中国农村社会正处于急剧转型期且地区发展不平衡,乡镇与村集体的利益边界和权限范围往往是模糊的、变动的,现行的法律只是设计较为宽限的法律框架,并没有程序性规定。要明确乡镇与村的角色定位,首先要理清二者的职责权限,一是根据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确立的乡政村治原则精神,各级人大制定关于乡政村治特别是村民自治的实体性法规,明确划分乡镇和村的利益边界及管理权限,哪些事项需要乡镇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哪能些事项需要村委会“协助工作”。明确的外延和内涵使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乡镇政府得以顺利贯彻,村民利益通过村民自治得以真正实现。这样乡镇政府的依法行政得到村民的认可拥护,违法施政被村民合理拒绝,同时村委会的双重角色大体平衡,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使乡镇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在制度规范上有机衔接起来。

(二)重塑政府形象,建立服务型乡镇政权组织

改变政府形象,规范政府作为,首先要在体制上解放乡镇政府,根本的是要改革压力型政治体系,使乡镇从繁重的数字化指标任务中解脱出来。再造政府基层组织体系方面不是继续精简,因为现有框架下精简已经走到末路,改革的目的在于提高绩效而不是裁减人员,乡镇改革的目标是让乡镇只有最基本的社会事务管理功能,如土地管理、治安管理、救灾、优抚等。乡镇政府不应该对经济增长目标负责,也不应该对自身财政负责,更不应有自我扩张和资源掠夺行为,乡镇政府应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与民间组织在资源配置中的角色,把主要精力和资源更多地投在提高公共服务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领域,提高服务能力。

(三)培育自治组织,增强村委会自治能力

(四)提高乡村人员素质,实现由经济人向社会人转变

在处理乡村关系过程中,人是具有决定性的因素。乡村关系不协调很大程度上同乡村干部素质低下,农民觉悟不高有关。表现在乡村干部中主要是不相信群众、、人治观念、,表现在村民群众中则是文化水平低,觉悟不高,缺乏契约合作意识,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放任主义倾向。因此要改变这一状况,必须在乡村社会树立现代民主观念、法制意识和契约精神,乡镇干部要按照“三个代表”要求,提高认识,改进方法,依法履行“乡政”职责,充分认识到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对乡村管理应更多的采取法律的、经济的、教育的手段而不是简单的行政命令,应尊重村民自治权和村委会的相对独立性,增强服务意识、公仆情结;村干部要依法履行“村治”职责,加强自身建设、增强自治能力,自觉协助乡镇政府做好各项工作,引导农民用好民利,做好村民的“当家人”。从根本上说,要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实现由理性的“经济人”向为民服务的“社会人”转变,实现乡镇民主管理与村民自治良性互动,共同建设和谐的乡村社会。

[1]陈振明政策科学--公共政策分析导论(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2][美]布坎南自由市场和国家[M]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8

[3]徐学通村民自治中的困境:村委会的行政化倾向[J]行政与法2003(10)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浪潮的推动下,中国乡村社会正处于急剧的社会变迁之中,经济发展、体制改革、民主法制等逐步深入基层社会。在农业大国向工业大国的转型期,建设一个和谐的乡村社会是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因素之一,然而,在乡村关系治理的现实实践中,乡村关系到却出现了一些失范现象。其中乡镇政府的越位侵权和村委会的过渡行政化是当前乡村关系改革和发展的难题,严重制约了乡镇行政效能的有效履行和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

乡村关系失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乡镇政府的越位侵权,具体说主要集中在对村委会人事权、财政权以及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的非法干预上,体现在村民自治的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各个环节之中;二是村委会的过渡行政化和“过渡自治化”,前者指村委会成为乡镇政府的一个下属办事机构或一级“准政权组织”,后者指村委会单纯从本社区利益出发,不愿接受乡政府指导,对承担的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的职责抱着消极、冷淡的态度。

在处理乡村关系过程中,人是具有决定性的因素。乡村关系不协调很大程度上同乡村干部素质低下,农民觉悟不高有关。表现在乡村干部中主要是不相信群众、官僚主义、人治观念、以权谋私,表现在村民群众中则是文化水平低,觉悟不高,缺乏契约合作意识,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放任主义倾向。因此要改变这一状况,必须在乡村社会树立现代民主观念、法制意识和契约精神,乡镇干部要按照“三个代表”要求,提高认识,改进方法,依法履行“乡政”职责,充分认识到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对乡村管理应更多的采取法律的、经济的、教育的手段而不是简单的行政命令,应尊重村民自治权和村委会的相对独立性,增强服务意识、公仆情结;村干部要依法履行“村治”职责,加强自身建设、增强自治能力,自觉协助乡镇政府做好各项工作,引导农民用好民主权利,做好村民的“当家人”。从根本上说,要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实现由理性的“经济人”向为民服务的“社会人”转变,实现乡镇民主管理与村民自治良性互动,共同建设和谐的乡村社会。

二、美好乡村建设需要政府提供保护环境的公共物品

三、美好乡村环境治理,“有所作为”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当前,乡村环境不容乐观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一致共识。乡村环境治理的难度不亚于城市环境治理,此即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况且,基于乡村环境法规不完善、民间环保组织严重缺失、民众环保意识整体性不高以及乡村环境治理的强外部性特征等复杂因素“决定了政府在环境治理中的主导地位,农村环境的地域性特征进一步要求地方政府尤其是县及乡镇政府应该成为农村环境治理的重要作用”。美好乡村环境治理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尤其是县乡两级政府需要切实履行职能,准确定位并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做到有所作为、善于作为。

(三)完善基层政府的乡村环境考核激励机制2005年11月23日,国务院通过了《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指出“建立科学评价发展与环境保护成果机制,将环境保护纳入地方政府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公布考核结果,严格责任追究制”。尽管国家层面明文规定将环境保护纳入地方政府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但是基于乡村环境治理初始化投资量大、盈利空间较小,短期内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相对有限,地方政府在考核具体操作中,GDP的权重仍然有些偏高,环境保护、能源消耗等作为考核体系中的软性指标,基本上没有落到实处。如此以来,乡村环境治理反倒成了基层政府唱起的“高调”进行曲,滥用环境资源的丑恶现象却是屡禁不止。因此,乡村环境治理需要省市行政部门通过有效制度安排,设计出一套关于环境考核的激励机制,才能使县乡基层政府、环保局等部门有足够的动力去加强保护环境、履行环境监察等职能。

在乡村治理过程中,乡村精英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从某种意义上说,乡村治理的成效离不开对乡村精英作用的有效引导和发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乡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乡村精英流失的问题日益突出,并对乡村社会经济发展乃至乡村治理带来了极其不利的影响。基于此,通过实证研究考察乡村精英的现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山西古交市岔口乡乡村精英流失现状及对乡村治理的影响

山西省古交市岔口乡乡村精英流失的现状。山西省古交市岔口乡基本情况。岔口乡位于古交市西南端,是距离市中心最远的乡,乡政府驻下阳坡村。总面积176.98平方公里,其中耕地48528亩,总人口9010人,非农业人口242人,辖20个村委会,34个自然村,本文主要调查的是关头村和寨底村。

山西省古交市岔口乡精英流失基本情况。第一,关头村精英流失概况。近年来,关头村流出人口大多为接受过高等教育、掌握技能和资本、勇于开拓事业的青壮年,或因婚姻关系流出的人口,因受教育限制流出的人口,这些都是拥有经济、政治、文化优势的乡村精英。近年来虽有一定数量的精英回流,或者在村民的推选下成为村干部,但是总的来说,精英外流现象仍旧不容忽视。第二,寨底村精英流失概况。寨底村整体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精英流失现象一直存在,青壮年几乎没有在家务农,都因接受高等教育、工作等缘由外出,使得该村的精英流失更加严重。

山西省古交市岔口乡乡村精英流失对乡村治理的影响。一是优秀乡村干部资源匮乏。最近几年村干部选举的参加者大多文化水平较低,且年龄大多在40~50岁之间,连任的居多。由于村干部的选举机制、工作环境和待遇难尽如人意,拥有政治优势的体制外精英,尤其是年轻的高素质知识分子,即使自己有能力参加选举,在村民中享有威望,也更倾向于到城市去找工作,这就造成优秀干部资源匮乏,难以形成二者相结合的有序乡村治理机制。二是乡村经济发展缺乏动力。一些拥有经济优势的乡村精英,对村子和村民虽然很有感情,但是由于自身发展的需要和农村经济客观环境的制约,往往要到城市去工作、学习,这就造成乡村经济发展缺乏乡村精英的推动力,乡村治理也就缺乏相应的经济基础。三是乡村精神文化建设缺乏主力军。村民的文化水平较低,大多属于小学初中水平,即使乡村有文化资源,也不懂得如何利用和开发来创造经济价值,乡村的精神文化建设也就更谈不上了,而拥有文化优势的乡村精英渐渐脱离乡村之后,在乡村文明治理和文化资源开发、文化产业建设中往往缺位。

山西省古交市岔口乡乡村精英流失的原因

乡镇机关对村民自治的隐性干预过多。由于乡镇机关的隐性干预,且乡镇干部与村干部的关系惯例上都比较紧密,新的村干部也要和乡镇干部搞好关系才能稳固地位,保证村子有更多的发展机会。随着村子里精英流失的现象越来越严重,乡村治理的完善便缺少了多元新兴力量的注入。

乡土文化和习俗观念的淡漠。关头村和寨底村的宗族势力与宗教势力并不强大,对乡村治理的影响也不大。不同的是关头村每年都会举办乡土习俗文化活动,比如每年夏季过特定的传统村节时,村干部就会组织村民来筹钱搭戏台唱戏或者办歌舞表演来丰富村民的文化生活,从而有利于与流失的精英村民建立一种纽带。

乡村教育资源相对匮乏。关头村有幼儿园,小学各一所,寨底村则只有小学一到三年级的课程和老师。匮乏的教育资源对乡村精英的吸引力都较差,而现实中要在乡村形成完善的教育体系是无比艰难的,这就导致乡村治理的开展效率和进度局促不前。

精英流失背景下完善乡村治理的对策

优化农村经济发展环境,拓宽农民经济收入渠道。乡镇干部和村干部要善于发掘村子的优势和潜在资源,因地制宜,制定适合本村发展的切实可行、循序渐进的计划和措施,积极引进外来资金,动员村民开拓新兴产业。比如将互联网应用到现有的农家乐等服务业,自然景观与历史人文景观旅游业,大棚种植等经济型种植业,进一步拓宽产业发展的渠道,将科技创新与农村发展路径的改革紧密结合。在引进资金方面可以重点面向经济资本雄厚的流失乡村精英,在与投资者交涉过程中通过人文关怀、资金激励来鼓励、吸引乡村精英们和外来投资者自觉自愿投资或者参与乡村新兴产业的开展,充分动员流失精英的回流,为乡村经济发展的新前景增添内生力量。

培育优秀的乡土文化和习俗,重塑农民的故土情结。村里要多组织一些特有的乡土文化活动,发掘和培育乡土文化,比如关头村可以开展老革命根据地的精神传承和旧址保护及参观活动,使村民养成文化传承和保护意识,使革命传统和精神一代代传承下去。同时将革命文化注入到村子的经济建设当中,打造特色文化产业。寨底村的乡土文化发掘的不够,可以组织专门的工作人员和当地文化工作者对该村的文化资源进行整合,培育乡土文化的生态土壤,并就此提取出对乡村发展有利又切实可行的契合点并加以利用,不仅有利于促进乡村经济的发展,也有利于增强村民的自豪感和责任感,一定程度上也强化了乡村精英的故土情结。

促进精英回流,完善乡村治理是一项长远工程,需要各方面举措在实际过程中相互配合,相互促进,其中经济的发展是重要的决定因素,文化及教育、政治素养的培养和政治机制的合理运行是辅助配合因素,只有这些因素内外结合、相辅相成,才能从更深层次更广范围内对精英流失的现状及乡村治理的困境做出全面有效的应对之策,使得乡村精英这个关键群体能够“想回来”并且“留得住”。

(作者单位:忻州师范学院)

【注:本文为山西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课题(晋规办字[2014]3号)和忻州师范学院院级专题研究项目资助计划(ZT201304)研究成果】

THE END
1.村民自治规章制度民东村村民自治规章制度 一、村民会议职责一、村民会议职责 1.选举村民委员会,撤换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2.审议和通过本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3.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4.讨论决定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 5.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6.https://www.mayiwenku.com/News/p-55125855.html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十)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开展村民自治; (十一)支持农村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依法发挥作用; (十二)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本法登记,取得特别法人资格,依法从事与其履行职能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适用有关破产法律的规定。 农村https://www.shunde.gov.cn/fssdnync/gkmlpt/content/6/6209/post_6209769.html
3.农村村民政策法规汇编6篇(全文)农村村民政策法规汇编 一、残疾人证办理程序: 残疾人到所在村(居)委会口头提出申请,由村(居)委会出具介绍信,持户口簿、身份证到镇(处)残联初审,认定符合残疾人标准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评定表》两份,并在村(居)出具的介绍信上填写意见,加盖镇(处)残联公章https://www.99xueshu.com/w/filegp91ql47.html
4.村民自治组织法全文村民自治章程的内容有哪些? 农村村集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集体讨论制定农村自治章程。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行政诉讼。接下来,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关于村民自治章程的内容有哪些?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https://www.lawtime.cn/zs_110373/
5.村民自治法法规条款选举与罢免章节规定,村民代表和村委会成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选举过程需公开透明,村民有权监督和举报不正当选举行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需经过村民大会投票决定。最后,法条规定了驻在农村单位的人员虽不直接参与自治,但需遵守村规民约,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需保障村民自治权的实施,国家可根据实际情况https://zhidao.baidu.com/question/1906909181570345060.html
6.政策指南国家对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 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经批准给予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主要法规政策有《农村五保供养条例》。 http://www.zgdbjz.org.cn/home/guids/article/id/2381.dbjz
7.警察网(六)村民依法履行公民义务,全面完成国家的各项任务。 村民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奔小康、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政策、法律的贯彻执行,在党的领导下,在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范围内,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不断完善村民自治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保证 http://www.law-lib.com/cpd/law_detail.asp?id=598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