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自治法

2024年5月23日发(作者:思前想后的意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自治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

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都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

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们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三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级自治组织的工作给予指导、帮助,但不干预

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第二章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四条村民大会是行政村的最高决策形式,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具有本行政村户籍;或者户籍不在但在本行政村有固定住所,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者,

可称为本村村民。

第五条召开村民大会,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

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的时候,可以邀

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

第六条村民大会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

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大会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

第七条村民大会每年最少应举行一次,所有带有规则性的事项以及其它只要有五十名

以上村民认为重要的事项,均应由村民大会决定。

第八条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大会的常设机构,每届任期三年,由每个村民组选举一人

组成。

村民代表会议首席代表主持村民代表会议。首席代表由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按姓氏笔画

从少到多轮流担任,一次任期为三个月。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每年可以从村财政获得相当于

成年村民年平均收入两个月的补贴。

第九条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最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应由它决定的事项。

第十条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大会负责。职责是:

(一)及时召集村民大会,必要时也可召集全体村民会;

(二)起草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并在村民大会通过后监督执行;

(三)根据村民委员会主任的提名决定对村民委员会委员的任命;

(四)审议村民委员会制定的村发展规划和本届村委会任期目标;

(五)审议、批准村民委员会制定的村预算、决算;

(六)讨论、决定20名以上50名以下村民提出的事项;

(七)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各组长的工作;决定是否向村民委员会成员或组长提出

书面表扬或警告;是否向村民大会提出弹劾某村委会成员、组长提案;

(八)执行村民大会授予的其它短期权力。

第三章村民委员会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是村的行政执行机关,执行村民大会及其常设机关依法决定的事

项。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村民委员会成员

每年可以从村财政获得相当于成年村民年平均收入四个月的补贴。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负责设立本村财政,编制本村年度财政预算、进行决算;办理本

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

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

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国家法规规

定的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

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

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

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

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在多民族村民居

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

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规定的由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

(四)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

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

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

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

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

第十七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

助和监督。

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可以与村民代表会议举行联席会议,调整本行政村的村民组,一

般每个村民组由靠近居住的约三十户村民组成。然而调整决定只能在下届村民委员会任职

时生效。村民组设组长和副组长,组长和副组长由该村民组有选举权的村民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章选举及罢免事项

第十九条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村民组长、副组长均由村民

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以上人员。

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村民组长、副组长每届均任期三年,

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以上人员均可连选连任。

以上人员可以在同一个选举日选举产生。组长、副组长,各组应当选出的村民代表会

议代表也可分别在各组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

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

利的人除外。正在服刑的人员没有被选举权。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

第二十一条需要选举产生的人员的选举,由村选举管理委员会主持。村选举管理委员

会应在换届选举前两个月成立。村选举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应当是在乡镇政府所派民政助

理或其他干部的指导下,由村民代表会议首席代表或将陆续接替首席代表的代表担任副主

任,由每个村民小组推举委员一名,然后所有委员和副主任一起选出主任一名。选举管理

委员会主任不得竞选村委会主任、副主任。

主任主持选举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乡镇政府根据该村上一届选举经费支出情况对本届村选举补贴一半选举

经费,其余由村财政支出。

第二十三条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二十人联署直接提名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由相

应村民组有选举权的村民十人联署直接提名村民代表会议代表和组长候选人。被提名的人

报名参选后,即成为正式候选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候选人名单。提名和报名

情况应当及时公布。

选举应选人员,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

民的相对多数选票,即可当选。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设立秘密

写票处。

第二十四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在选举前得指定竞选伙伴,即未来的村委会副主任

一名共同参加竞选。当选主任在半个月内向村民代表会议提出村委会其他成员名单,由村

民代表会议对每一提名投票批准;对于未被批准者,当选主任应在一周内提出新人选。任

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非依法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组长候选人在选举前得指定竞选伙伴,即未来的副组长一名共同参加竞选。

第二十五条候选人可以接受竞选捐助,但每笔捐助不得超过人民币一千元,并且必须

公开每笔捐助的数额和捐助人的姓名、职业。候选人个人竞选资金亦不得超过人民币一千

元。

选票,不得以威胁、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获得选票。必要时,选举管理委员会应组织候

选人与选民的见面会、答问会乃至候选人之间的辩论会。

选举日当天,不得进行竞选。

第二十七条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

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人人有权向乡级人民政府及县级公安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

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经选举管理委员会调

查属实并由村民大会确认,可以在村民大会当场宣布其当选无效,并当场或随后组织补选。

第二十八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代表

会议应当及时召开村民大会,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

民过半数通过。

第五章其它事项

第二十九条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参加

村自治组织,不属于村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可以不参加村自治组织。但是,他们都

应当遵守有关村规民约。所在地的自治组织讨论和处理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应当与他

们协商解决。

第三十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

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

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同时废止。

THE END
1.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管理规定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管理规定 TOC\o"1-2"\h\u第一章:总则 2 1.1组织性质与目的 2 第二章:组织架构 2 1.1.1组织架构的组成 3 1.1.2组织架构的职能 3 1.1.3组织成员的职责 3 1.1.4组织成员的权利 3 第三章:组织运作 4 1.1.5会议的种类与频率 4 1.1.6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4 1.1.7会议的议程与记录 4 https://www.docin.com/touch_new/preview_new.do?id=4779265266
2.一线“村民自治”再升级乡村治理“赋新能”金山区吕巷镇夹漏村党总支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大大增强了村民自治意识和参与村级事务管理的主动性。近年来,农民集中居住、危房改建等村民集中需求问题愈加多元化,夹漏村党总支经过不断摸索和深化,推出村民自治升级版暨“1234”村民自治工作法,即“一个党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3NjEyNDIyMg==&mid=2656427935&idx=4&sn=8d0e943b850a4c04c7c2ea68fd8506b1&chksm=855ef76d09784d2332ae0d5851418f1bb9df2ce169f5bc0645dce121421b0c2ffc11340d22f9&scene=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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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村民自治法一派专家认为,现阶段法律对村民自治的具体权利尚未进行明确界定,因此建议在探讨《选举法》之前应先探讨《村民自治法》。另一种意见认为,由于现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过于简略,造成各地农村村委会选举中出现的许多问题不能依法解决,因此主张尽快推动详细规范村委会选举程序的《村民委员会选举法》。https://baike.sogou.com/v7603549.htm
8.村民自治制度范文6篇(全文)为了促进村民会议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依法保障村民的民主决策权利,加强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物质文明(“三文明”)建设,依据《村委会组织法》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 村民会议制度 第一条 根据《联华村村民自治章程》第四至第七条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https://www.99xueshu.com/w/filewkxuemjt.html
9.郭娅丽刘婧娟《民法典》背景下农村集体土地腾退案件裁判规则“理论上团体之意思决定如欲拘束团体之全体构成员,则应有全体一致之决议始可,然则坚持此项理论,团体自律将无从实现,因而乃导入团体法上之多数决原则,以强化决议之拘束力。”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自治的决策机构,原则上应尊重团体内部决议的有效性,法院对自治决议只进行是否符合民主议定程序的审查,这一点类似https://illss.gdufs.edu.cn/info/1027/12091.htm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自治法精选内容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自治法精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自治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都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https://www.doc88.com/p-99229850610443.html
11.村民自治章程第三章 村民代表会议 第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三套班子”成员、村民小组长及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组成。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行使职权。村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 第四章 干部管理、村民小组管理 https://www.fwsir.com/fanwen/html/fanwen_20071107135322_65699.html
12.全国首部《村民自治特别法》村规民约一向是约定俗成的,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过,在绍兴新昌县儒岙镇石磁村,村民自治条约一跃成为了类似于“村民自治特别法”的典章,这就是《石磁村典章》。这是国内第一份内容详尽、操作性强的村民自治条约。它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具有“自治特别法”的性质,将成为村干部与村民的“刚性规范”。 http://china.cnr.cn/wbll/toutiao/t20040818_5040454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