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间区位差异的存在表明,在一个地方经由自下而上的方式发展出来的东西,一旦上升为某种普遍性的游戏或行为准则,对于其他地方来说就可能意味着某种自上而下的东西(对于许多非试验点来说,试验点的终点恰恰成了它们的起点)。两者之间的落差究竟有多大,取决于众多的因素,诸如经济发展水平、教育程度、地方文化传统、民风习俗、老百姓的素质、对外开放的程度、乃至地方财政的状况等等。有一点是肯定的,随着计划经济的消失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社会内部空间区位的差异性正在拉大。
空间区位的差异意味着许多东西,对于我们的分析来说,最为重要的乃是利益结构的不同特征。应该承认,在一些地方,村民自治在基层领导的眼中被认为是一种“不得不”执行的法律,有的基层干部可能将村委会选举视为一种负担,甚至是对既有权力结构的某种威胁。他们并不真的想搞选举,而是将这项工作视为不得不做的过场。在这种情况下,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村民也很可能对选举不太关心,或无可奈何。反正是过场,也就没有必要当真。在笔者的乡村调查经验中,也听到一些不同意见,诸如农民的素质还没有那么高,家族势力的兴起,黑社会的出现,选任的村干部不听话,工作量加大,行政任务难以完成等等。在此,我们发现,原先存在的争论虽然基本消弭了,法律被正式通过了,但是实质性的问题依然存在,只不过采取了不同的表现方式。在法律是“试行”的条件下,可以根据本地的情况不加以实施,甚至实施了以后觉得不行,还可以改过来。当正式法律出台必须实施时,问题便被“转移”到法律实施的过程之中。
关键词:村民自治;村民自治权;行政诉讼保障
本文为广西民族大学2013年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项目编号:gxun-chx2013010项目名称:村民自治权及其司法保障研究
从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来看,对于村民自治权的规定还不够明确,当村民自治权遭受侵害之时,也没有一套为其提供救济的司法保障程序。村民自治在经历三十余年实践以来,村民自治权受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如乡级政府干涉村民自治事务,村委会成员侵犯村民民利,村土地和集体经济利益受到侵害等,随着新时代的不断变化,民主、法治的不断发展,村民自治权迫切需要得到正当的司法保障,而正当的司法保障也正是村民自治权得到实现的根本保障。
一、村民自治的涵义
二、村民自治权的主体、性质
(一)村民自治权主体
(二)村民自治权性质
目前,关于村民自治权的性质,学术界存有三种意见:“权力说”、“权利说”、“两重属性说”。笔者赞同“权利说”,村民自治权应当是一种私权利,是由村个体来自主行使的权利。村民自治权是村个体在自主管理村一级自治事务时,所拥有的是一项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的权利,这种权利的本源出自于村一级地区其特有的,因此,这种权利归属于村个体是无可厚非的。另外,以村民的特有的身份为前提的村民自治权,村民必须是特定的属于某个村的村民时,才能享有村民自治权,从这个方面上来看,村民自治权其本身是一种特殊的身份权,它与权力是完全不一样的,权力通常是指政权或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具有强制性特征,权力的行使不仅受到法律的明文规定和诸多限制,而且权力是不可以放弃的。村民自治权作为一种私权利,对于村个体而言,是一种法律赋予的利益,这种利益不仅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能够对抗公权力的侵犯。
三、村民自治权纳入行政诉讼保障及其初步构建
村民自治权在村民自治制度实施以来取得了较大的成绩和发展。但是,现存的村民自治法律制度对于村民自治权在实际运行中的规范还是远远不够的,亟需完善。凸出的障碍主要有乡镇权力、“两委”的不当干预,村民自治权遭受侵害时求告无门的情形。对此,我们应当清醒的认识到,把村民自治权纳入到行政诉讼保障机制是实现村民自治权的必经途径,“有救济才有权利”,只有把村民自治权受侵害的情形正当、合理的放置到行政诉讼保障,才能全方位的落实村民自治制度的具体工作。笔者建议,未来在保障救济制度上可从以下方面来完善:
(一)拓展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确定诉讼的受案范围是进行正当诉讼的前提。拓宽行政诉讼中的受案范围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完善的必然趋势,我们若要把村民自治权受侵害的情形纳入到我国行政诉讼保障范围内,就必须先明确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从目前很多村一级发生的有关村民委员会主任及其成员无故被乡镇政府非法撤换事件来看,被非法撤换人员在向上级政府反映意见未果的情形下,向法院继被法院驳回,造成求告无门的法律救济空白区。其主要原因在于,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仅限于类案件。因此,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大多都认定乡镇政府的行为不属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因此不予受理。笔者建议,透过对《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契机,明确把村民自治权受侵害类型列入到《行政诉讼法》修改的新议程中,这样,实践中的违法侵害村民自治权的行为不仅能受到司法的制约,而且能更有效保障村民自治权的实现。
(二)放宽对原告资格的限制
(三)重新确定被告资格
(四)管辖法院的确定
1.级别管辖
从行政诉讼级别管辖来看,现行《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规定了行政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是由基层人民法院来受理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存有特殊规定。笔者认为,在村民自治权受侵害案件时,我们应当考虑将此类案件纳入到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行政管辖案件的范围之内,理由如下:第一,在“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制度下,“民”向来就处于弱势的一方,在涉及村民自治权受侵害的情形时,基层行政机关、政府干预的情况居多,案件即使递交到基层法院,被拒绝受理或无限期拖延的情形居多,造成村民自治权受侵害纠纷案件无法正常进入司法保障途径。第二,村民自治权受侵害纠纷案件涉及村民们集体利益,切乎村民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各个方面,属于对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第三,从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资源配置来看,村民自治权受侵害情形由中级人民法院来审理也是合乎情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案件多且琐碎,中级人民法院在解决村民自治权纠纷拥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其审判级别、配置人员都到达一定水平,在解决我国复杂而特殊的村民自治权受侵害之纠纷完全符合大力发展农村法治的需求。
2.地域管辖
3.交叉管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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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参与型政治文化;新农村建设;村民自治
[基金项目]本文为甘肃政法学院2012年度校青年科研资助项目《新农村建设中参与型政治文化的培育》(项目编号GZF2012XQNLW32)的阶段性成果。
参与型政治文化是现代民主政治体制下公民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并对自身的权利、责任和能力有明确认知的一种政治文化。参与型政治文化的理性构建对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当前,在我国开展新农村建设的时代背景下,在农村社会培育和构建参与型政治文化,不仅有利于农村基层民主制度的完善,还将对我国农村社会未来各方面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构建参与型政治文化,是我国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
一、构建参与型政治文化是我国新农村建设的基本内涵之一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并明确了“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基本要求。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农村改革发展的基本目标任务,其中涉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各个方面,而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繁荣发展农村文化等也被列入基本任务之中。可见,新农村建设是一项全面而综合的伟大战略工程,其目标是要推动我国农村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在这一过程中,政治文化的建设不仅是战略本身的构成内容,同时还为其它目标的实现发挥建设性的推动作用。
二、构建参与型政治文化是完善我国村民自治制度的必然要求
村民自治制度是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制度的主要内容。我国自80年代初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以来,在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经过80年代初的萌芽阶段、90年代的试验阶段和1998年以后的普及阶段,现已基本完成制度建设并逐渐发展成熟,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村民自治制度的实施,使世世代代习惯于服从权力安排的中国农民,逐渐认识到自身权利的重要性,并逐渐学会如何在民主政治安排下参与村级事务,实现自己的利益。农民在政治认知上这一转变,为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提供了精神支撑,农村社会首次迎来了参与型政治文化的发展。同时,制度上的不断成熟和完善,又为农民民主习惯的养成和农村民主氛围的形成提供了保障。因此,村民自治对于农村政治民主化水平的提升,是在制度与文化的相互促进中实现的,参与型政治文化在这一过程中发挥了软环境的重要作用。
当前,村民自治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然面临着许多问题,如对基层干部的监督不力、制度和规则不能真正发挥作用等,这些都是我们在新农村建设中需要努力解决的问题。新的形势要求我们在发展经济、加强法律和制度建设的同时,必须在农村社会营造出更为浓厚的民主氛围,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进一步提升农村公民的权利和责任意识,在农村社会培育一种适应我国农村实际情况的民主精神,构建农村参与型政治文化,使村民自治制度真正成为农村公民政治参与的制度依托,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贡献力量。
三、构建参与型政治文化是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
首先,参与性政治文化的构建能够促进社会矛盾以合理和制度化的方式解决,从而有助于农村和谐社会的建设。参与型政治文化强调理性的政治参与,而非盲目的和狂热的政治参与。这种政治文化不仅意味着公民对自身的权利和能力有明确的认知,还意味着公民必须接受和承认现有的政治规则,以制度化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协调各自之间的利益关系。当前我国农村正处于快速发展和社会转型的敏感时期,同时也处于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的多发期,农村社会各阶层、各群体之间面临着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这一过程不可避免地伴随着各种利益纷争甚至的发生。如果处理不好,将严重影响到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利益冲突事件不仅仅涉及物质资源的分配,从更长远的角度看,还涉及农村社会从干部到群众的普遍民主意识的形成,以及制度化的政治参与习惯的养成。因此,从这一角度来看,参与型政治文化的构建对于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其次,参与型政治文化在提升农村公民政治参与水平的同时,也会进一步促进农村民主制度的建设和民主规则的完善,从而为农村社会的稳定提供保障。在参与型政治文化下,公民对于现有的社会秩序是负有责任的。这不仅意味着公民尊重并懂得使用现有的制度和规则,而且意味着,当现有的制度和规则不能适应现实发展的需要时,能够以建设性的姿态、通过制度化的方式来表达他们的不满,从而促成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进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当前我国农村民主建设中仍然存在许多制度性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必须依靠政府和社会的共同努力,而农村公民更积极的政治参与和更多的利益表达,将是促民主进制度进一步完善的重要推动力。参与型政治文化在这一过程中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
四、构建参与型政治文化是推进我国城乡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
长期以来,我国城乡社会发展的二元结构,不仅表现在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方面,还集中地体现在政治参与领域。总体来看,农村公民的政治参与水平明显低于城市公民,这一方面是由制度本身所造成的,另一方面则跟农村公民的政治素质较低不无关系。至今,我国农村社会的政治文化依然带有浓厚的依附―臣属色彩,农民思想中根深蒂固的权力服从意识,使他们不愿意更多地了解和参与政治生活,加之农村教育水平的落后,都造成了农村公民政治素质与城市公民存在很大差距。当前,在我国大部分农村,农民虽然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有一定的认识,但其认识基本停留在对一般性政治符号的了解上,对制度具体内容的了解非常匮乏,更谈不上深层次的理解和认识了。在这一基础上,城市和农村在政治发展上的差距就出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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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治理视角的村民自治
二、民主化村级治理的理论过程
若理想化,民主化村级治理可以划分为两个相互联系的部分,一个部分是用民主的办法来决策村务,其内容包括选举村干部和村民代表,召开村民会议表决,以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进行村务决策和监督;一个部分是用集中的办法来办理村务,即由村干部这些具体的村民推选出来的人将村民决策的村务办理下去。
展开以上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的实质就是形成村务决策和推选出执行这些村务决策的人员,从理想状态来讲,村民可以随时罢免自己选出来的村干部及村民代表,实际上则因为罢免需要成本,就为村干部以及村民代表的行为相对脱离村民意愿提供了可能。村干部及村民代表这种相对脱离村民的状态,必然带来民主化村级治理的第二个部分即用集中的办法来办理村务的后果。相对的脱离既为村干部创造了发挥个人才干的空间,也为村干部提供了谋求私利的机会。
村民代表也是相对脱离于村民的,但一般来讲,村民代表较村干部离村民更近,一是因为村民代表是更小范围村民推选出来的,更重要的是,村民代表并不掌握着村干部一样办理村务的权力,而只是决策和监督村务的权力。因此,也可以将村民代表当作村民的一个部分,而单独将村干部作村务的办理人,即集中的主体。
从村务决策的形成即村民意愿的角度,村级治理面对的首要问题当然是村集体公益的维护,或说如何在村庄范围内获得公益,减少外部性,这种村民意愿的典型是修路架桥和维护治安等具有强烈外部性的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在不能依靠外部的国家和村内个人提供的情况下,村集体办理这些事业成为最佳选择,这时候,村民都会有让村集体来兴建这些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的愿望和要求,村民也很容易通过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的形式形成具体的村务决策。
问题是,虽然每个村民都希望获得公益的好处,但每个村民也会尽可能减少自己为获益所付出的成本。每一项公共工程和每一件公益事业的受益者或受益者的受益程度都是不平衡的,一些人受益很多,一些人受益无多甚至反受其害,这样,虽然村民都期待村中公益,却因为受益不可能均衡,而鲜有在每一件具体的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决策中一致同意的情况。少数人服从多数人正是实践中运行的民主制度的规则,大多数村民或村民代表可以作出村务的决策,但村务的办理却难以跨越这些具体村务决策中的少数反对派。
在办理村务时,村干部缺乏制度上和组织上对付反对派的办法,虽然这些反对派只是村中的少数派甚至只是个别村民,这时候,村干部可以调用两种资源,一是村庄舆论压力,一是个人魅力。当反对大多数村民的少数村民在村庄中处处感受到来自乡邻以道德评价为特征的舆论压力时,他们不得不随大流,忍受自己的“苦难”。舆论压力正是传统社会的特征,涂尔干的“机械关联”就是这个意思。当前中国农村因为经受巨大变革,“机械关联”大都解体,村庄舆论压力难以阻止少数人对自身利益的寻求。个人魅力是村干部可以调用的另一种资源。一个善于说理的人往往可以说服那些不能忍受暂时受到利益损害村民去期待不久的利益回报,一个道德高尚的村干部可以让村民提高对利益受损的忍受度,一个社会关系多的村干部可以带来反对者的压力,而一个性情暴燥、身体强健的村干部,则可以构成对反对者的身体威胁。总而言之,在村庄舆论不能对村中少数反对派构成压力时,办理村务的村干部的个人魅力和能力,就成为一种可能的替代手段,现实中这种情况到处可见。
除以上两种办法以外,村集体经济成为村干部可以调用的另一种资源。拥有丰富村集体经济资源的村庄,大多数村民可以不顾少数人的反对而决定资源如何分配与使用,村干部也可以利用村集体资源来建立对村民的奖罚机制,少数村民若反对大多数村民的愿望和决策,他们虽然可以不顾村庄的舆论压力,却不得不考虑经济利益上可能受到的损害,从而不得不照应多数人的愿望。况且村集体经济资源的丰富,使得村干部可以不从村民那里抽取资源,就可以办理好村中公益事业。
麻烦出在村集体经济较少的村庄。较少的村集体经济决定了办理村中公益事业,需要从村民手中抽取资源,所谓“村民事业村民办”这一可以套用在任何具体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上面标语所表达的。而这种提取因为缺乏强制手段(村级民主不是国家民主的一个部分,不具有暴力工具的后盾),而在少数反对派拒绝出钱出力时,村干部无计可施。较少的村集体资源也减少了村干部强制村民顺应村中大多数人意愿或村中公益事业的能力。这样一来,在一些村集体资源较少的村庄,在既缺乏村庄舆论压力,又缺少村庄能人的情况下,村庄中公益事业就可能成为每个村民都期待,但每一件公共工程或公益事业都因为受到少数村民的反对,而办不下去的状况,这种状况会大大损害村民本来可能得到的好处,或为了得到这种好处,而不得不让每个村民花费更大代价(比如集体建供水设施和每户打井)。办理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的村民意愿是不成问题,通过村民大会或代表会议形成村务决策也不成问题,但在办理村务时,村干部却往往面对着无法逾越的少数反对者的反对,最终致使民主化的村级治理效果不佳。
这就是说,从理论上看,决定民主化村级治理状况的关键是村中可能出现的少数反对派能否被说服成为合作者,或直接说被压服。如前所述,这取决于村干部的个人能力,村庄舆论压力以及集体经济资源的多少。
村干部个人能力和村庄舆论与民主化的村级治理的互动关系,我们已分别讨论[3],本文中,我们重点讨论村集体经济资源对于民主化村级治理的影响。
三、集体资源与民主化村级治理的类型
如前所述,村集体经济资源在两个方面深刻地影响着民主化的村级治理,丰富的村集体经济资源增加了村干部说服或压服少数反对派的能力,同时,丰富的村集体资源使得民主化村级治理所面对的主要问题,不是经济资源的提取,而是集体资源的分配,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民主化村级治理可以依据村集体资源的多少区分为两种不同的类型:动员型村级治理和分配型村级治理。
在村集体经济贫乏的村庄,民主化村级治理包括以下两个具体过程,一是相对容易达成的关于村庄秩序的决策,特别是修路架桥等公共工程和维护治安等公益事业的决策。而在这些决策达成以后,村干部就必须说服村中的少数反对派以顺利完成决策。因为村集体经济资源的贫乏,村中举办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所需要的人、财、物资源必须从村民中提取出来,这个从村民中提取人财物资源的过程,往往是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能否办成的关键,若村中有少数村民拒绝这种人财物的提取,村干部缺乏对这些村民的强制手段,而只要村中有少数人可以拒绝这种提取,村中的其他村民必然起而效仿。一件于所有村民有益的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因为村干部无法说服少数反对者而最终流产,这种一再流产的好事,反过来会打击村民对村集体的信心和合作办理公益事业的信心,村民不再指望有公共的集体利益,而不得不付出更高的代价去追求自我的秩序。
村民不会满足于每个人自己为政的状况,而会越来越感受到集体合作的好处。河上架桥方便了每个村民的出行,泥泞的小路为每个村民带来了麻烦,治安不良则造成了每个村民的不安全感。而因为公共工程等事业的外部性,没有哪一个单个的村民有能力提供这些每个村民都需要的秩序,村民怀念起时期的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来,村庄秩序成为村民的追求目标。村庄公共秩序受到的破坏越严重,村民对公共工程的需要就越强烈,就会有越多的村庄公共舆论要求村干部为村民办些实事,会有越多的村民愿意为获得村庄公共秩序而牺牲一些个人暂时的利益,会有越多的对少数反对派的压力,这种情况下,村庄中若有强人出来担任村干部,他便可以借助这种舆论上的强势,以自己的说理能力或身体暴力来说服或压服村中少数反对派,村中公共工程最终建得越来越多,村庄秩序反过来以远远超过村民个人付出的程度回报每个村民,这个强人村干部因此威信更高,为村民提供公共秩序的能力更强,他达成了村集体经济贫乏村庄中汲取村中经济资源以维持村庄秩序这一村庄自治的目标。
村庄自治不同于村民自治,以强人治村为特色的村庄自治,容易出现两个引起村民不满的问题,一是强人治村时,他选择的治理目标可能会过于脱离村民愿望的实际,这种对实际的脱离,既可以包括上级安排下来的超出村庄实际需要的种种达标升级活动,也可以包括他因为个人眼界的局限乃至私利考虑而决定下来的公共工程目标。二是强人治村容易出现权力的滥用,尤其是在办理公共工程等公益事业中,为自己谋取私利,最终导致好的公共工程目标成为村民支出的恶梦,村民手中的资源是提取上去了,公共工程却遥遥无期。村民因此而失望和愤怒。
村民自治作为一种民主化的村级治理办法,正是要解决以上村庄自治中可能存在的弱点。一方面,民主化的村级治理通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达成公共工程的决策,这就从理论上排除了村庄公共工程脱离村民意愿实际的可能。而在村干部办理公共工程的过程中,村民不仅有通过村民代表会议等形式监督村干部的制度,而且村民理论上可以通过选举或罢免村干部来约束村干部的不良行为。正是通过以上两个过程,民主化村级治理为村集体经济资源贫乏村庄的村民提供了获得村庄秩序的信心、渠道和能力,村民因此有更多筹办公共工程的积极性,村干部也因此有更多举办公共工程的雄心和能力。
换句话说,在村集体经济资源贫乏村庄,村级治理或村庄公共秩序获得的关键,是村干部提取经济资源的能力,民主化村级治理因为解决了强人治村中容易引起村民不满的因素,而提高了村民对公共工程的信心和支持力度,从而提高了村干部在办理村庄公共工程时说服少数反对者和动员村庄资源的能力。显然,集体经济资源贫乏村庄的民主化村级治理的核心,正是这种村庄资源动员能力的提高,因此,可以将这种民主化的村级治理称之为动员型村级治理。
与集体经济资源贫乏村不同,掌握着大量村集体经济资源村庄的治理,因为拥有大量可供支配的经济资源,而具有很强的提供公共工程和公益事业的能力,村庄秩序在某种意义上是不成问题的。但这并不是说掌握有大量集体资源村庄的秩序不会遇到挑战,这种挑战同样来自于村中的少数反对派。
既然掌握有大量经济资源,村干部便有使用这些经济资源的理由,而正是村集体经济资源的使用上面,不受监督的村干部可能会谋取自己的私人好处,集体资源越多,村干部谋取私人好处的危险性就越大。他们名义上是在建一座桥,但事实上这种桥只是方便了村中少数人的出行,而大多数村民获益不多,甚至他们建桥之初,就是为了将工程承包到自己亲友,以捞取个人好处。这样,在拥有大量集体经济资源的村庄,民主化的村级治理可以监督村干部的不良行为,防止村干部滥用村集体资源。不通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批准的决策,是违反制度的决策,作出违反制度决策的村干部,不仅可能受到村民的责难,而且在决策出现失误引起争执时,村干部要承担程序不合法的责任。
因此,集体资源丰富村庄的村干部们也乐于召开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来讨论如何使用村集体的资源。这时的村干部在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时,他们完全不同于集体经济贫乏村庄村干部召集村民开会以提高对村庄资源动员能力的动机,他们更多的是需要一个名义上合法的程序,这样在使用村集体经济的资源时,可以减少责任的承担。这种民主化的村级治理,便构成一种分配型的村级治理。
四、动员型村级治理与分配型村级治理的比较
如上所述,因为村庄集体经济资源的不同,带来村级治理具体过程和功能重点的不同,这种不同构成了动员型和分配型这样两种类型的民主化村级治理机制。通过比较,可以增加对民主化村级治理类型区分的认识。
若在村民代表会议的讨论中遇到坚定的反对者,哪怕这些反对者只是极少数,且其反对的理由并不充分,这些极少数的反对派也往往有能力使村务决策半途而废。这就构成了动员型村级治理中的少数人决定的后果。不仅如此,动员型村级治理中的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策,还需要村民代表具有代表能力,即村民代表有足够影响村民接受决策的能力,若村民代表的代表能力或代表性不够,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村务决策,同样会在村干部具体办理村务时,受到少数村民的反对,这种反对也有致使通过的村务决策流产的可能。
五、结语
其次,作以上治理类型的区分,有助于让村级治理研究者特别是实证研究者明确自己研究村庄的类型,从而避免以偏概念,防此在提出理论观点,特别是政策建议时,有意无意忽略自己调查的个案背景,而作出一统中国农村自己的研究结论。再次,以上治理类型的区分,还有助于理解学术界在乡村研究领域的学术和政策争论。当前学术界的一些争论,之所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并且都有实证研究的支持,往往是争论双方缺乏对乡村治理类型的把握,动员型村级治理村庄的调查当然把握不住分配型村级治理制度的特片,反之亦然。
[1]参见徐勇:《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45页。
关键词:农村家庭;资产组合;非正式制度
一、引言
家庭资产组合的目的多为避险与获利。根据经典资产组合理论,给定资产的收益分布,居民的风险规避程度越高,投资于风险金融资产的可能性越低,即使进行了投资,持有的比重也越低。实证研究却发现居民家庭的资产组合选择并不遵从经典资产组合理论的预期(Vissing-Jorgensen,2002)。经典资产组合理论告诫人们“不要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但实证却发现很多居民家庭并不是持有一个分散的资产组合(Campell,2006)。因此,以贵州省为例,研究农村居民家庭资产组合的选择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文献综述
虽然已有研究中有很多对于农村家庭财产进行分析,但涉及具体农村家庭资产组合选择的文献却不多。骆祚炎(2007)实证分析得出农村居民资产规模小、资产种类尤其是金融资产缺乏和可支配收入低,是导致农村居民资产财富效应弱小的重要原因。邓大松(2009)选取家庭资产规模作为家庭富裕程度的变量,通过交互分析发现,农村家庭资产规模显著影响其家庭成员健康和保险决策。李锐(2007)采用3000个农村家庭的调查数据,计量分析了农村家庭金融抑制的程度及其福利损失的大小。韩喜平(2004)对农村家庭投资行为特征进行分析,研究农村家庭该如何利用好生产要素,合理配置资源,以达到利润最大化。
三、贵州家庭资产总量分析
据调查数据(见表1)显示,2010年贵州省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人均3471.93元,其中,家庭经营纯收入占比最大,为1706.33元,占人均纯收入的49.1%;其次是工资性收入,占37.55%;可见人均纯收入主要来自家庭经营纯收入和工资性收入。这与整个西部的人均纯收入分配比例是相似的,但是贵州省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还没有达到西部地区的平均水平,贵州农村收入水平仍是处于落后阶段。在人均服务消费量方面,2010年贵州省农村家庭人均消费支出(见表2)为2852.5元,比2005年提高了1300.1元,增长率为83.7%,其中食品支出由2005年的819.87元上升到2010年的1319.4元,上升幅度接近61%;食品占比(即恩格尔系数)明显下降,从2005年的52.8%下降为2010年的46.3%,下降了6.5个百分点,居住占消费比重为21.8%,可见贵州农村居民家庭的消费支出大部分仍花在了食品和居住上。交通通讯消费由2005年的99.22元上升到2010年的229.66元,上升幅度为131.5%,表明在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带动下,贵州省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的加强提高了农村居民家庭在这方面的支出。从贵州农村家庭居住环境来看,2010年人均住房面积27m2,同2005年相比,增加了14.9%,可见,贵州农村家庭的居住环境有所改善。
生产性固定资产数量反映了农村家庭物质资本的积累水平。对于农村特有的生产性固定资产拥有情况统计(见表4),贵州农村家庭传统和现代工具并用,其中涨幅最大的应该是农用水泵,从2009年的每百户7.32台上升为2010年的每百户9.96台,增加了36.1%。役畜和产品畜的数量都有所下降,拖拉机、脱粒机等机械生产工具数量有所上升,可以看出,贵州山区农村家庭生产性工具正向机械化慢慢转变。
综上所述,贵州地区农村居民家庭近10年来生活消费水平和收入水平都迅速提高,但是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
四、结论与建议
贵州是我国贫困人口较为集中的省份,农村人口数占贵州总人口的很大比例,农村家庭的资产组合行为从微观角度看是理性的经济行为,从宏观层面看,家庭的经(上接125页)济行为也会带来高效益。但是贵州农村家庭收入预期难以预测,家庭资产组合的研究受到限制,面临以下几个问题。
2.依赖政府的传统型生活方式,使得家庭自主创新能力较差。多数农村家庭仍然基本停留在靠有限工资过日子的层面上,没有意识到用过家庭理财的渠道来进行创收。
3.市场导向不够。与企业经济相比,微观家庭经济行为没有受到足够重视,家庭经济行为,尤其是资产组合选择行为具有较强的多元化趋势,是市场发展的重要支持力量。目前,贵州省家庭经济行为缺乏有效的市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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