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莫纪宏
>>“五四宪法”历史资料陈列馆视觉中国供图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也是真正意义上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人民自己制定的宪法。1954年宪法的重要意义在于它第一次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和政权组织形式,建立了作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构建了以各级人大作为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为主体的,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在内的国家机构体制机制制度,确立了人民政权具体行使国家权力的组织机构、职权和运行规则;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奠定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地位,正确处理了行使具体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与行使国家权力的人民之间的法律关系。上述三项宪法内容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制度的“四梁八柱”,现行宪法仍然继受了1954年宪法精神,传承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价值和文化内核,保持了社会主义类型宪法内在逻辑的一致性,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作为一种宪法精神的继受,1954年宪法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制度的影响是全方位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1954年宪法的正当性得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制度的充分肯定、尊重和延续。在1954年宪法出台之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具有临时宪法地位。为什么《共同纲领》起到了临时宪法作用呢?其正当性何在?周恩来同志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的报告》(1953年1月13日)中讲得很清楚。周恩来指出:“当初共同纲领之所以成为临时宪法是因为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执行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那么,现在不执行这个职权了,这个职权还之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就应该有自己的法律——宪法。”
总之,1954年宪法产生于人民、服务于人民、造福于人民,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的人民性特征,反映了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和人民的共同意志。事实证明,这种人民性具有恒久的生命力,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制度坚定不移地在党的领导下,把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贯穿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制度运行机制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推进和发展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确保人民有权投票、人民也有权监督的以人民为中心的民主政治理念有效落实。
科学精神不仅贯穿于1954年宪法起草过程的始终,而且也体现在1954年宪法每一个条文的具体规定中。正因为1954年宪法自身所确立的宪法制度符合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治建设的需要,蕴涵在1954年宪法中的宪法精神具有长久生命力。对此,毛泽东同志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有人说,宪法草案中删掉个别条文是由于有些人特别谦虚。不能这样解释。这不是谦虚,而是因为那样写不适当,不合理,不科学。在我们这样的人民民主国家里,不应当写那样不适当的条文。不是本来应当写而因为谦虚才不写。科学没有什么谦虚不谦虚的问题。搞宪法是搞科学。我们除了科学以外,什么都不要相信,就是说,不要迷信。”“搞宪法是搞科学”一语点中了1954年宪法所具有的科学精神,也是我们解释1954年宪法建立起来的新中国宪法制度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历经70年仍然具有强大生命力和显著优越性的最有力理论依据。
1954年宪法所具有的科学精神构成了新中国宪法制度背后的重要价值,也成为理解70年来我国宪法制度运行规律的一把理论钥匙。正是依靠宪法背后的科学精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才能蒸蒸日上、不断发展,依法治国成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写入宪法,“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进入习近平法治思想理论体系,成为新时代中国宪法理论的重要命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