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立法及学说关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问题,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实践和学说,主要存在法人实体说、实体机构说和无民事权利能力的社团组织说三种模式。
1.法人实体说。该说认为,业主委员会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业主委员会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诉讼活动;有自己的章程如《业主公约》等作为行为准则,有如物业服务用房、公共设施专用基金、物业维修基金等作为自己的独立财产。同时,还有对内协调和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之间的关系,对外代表全体业主选聘或者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运作等权能,所以,业主委员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1}116
{2}周琪.物业管理若干法律问题探析[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3,(5).
{3}谭玲,廖鹊鸣.物业管理若干问题刍议——兼评《物业管理条例》制度设计之缺陷[J].政法学刊,2005,(2).
{4}韩旭.试论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确立[J].物业管理信息,2005,(6).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