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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09上海
本文字数约:2.7万字
雷涛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长期专注于建筑房地产领域和全过程工程咨询领域的诉讼与非诉讼法律服务。
参与了建纬所主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导则》等课题组的起草、修订工作。
参与了《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理解适用与实务指南》、《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及从业人员刑事法律责任与风险防范》、《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法律问题深度解析》《全过程工程咨询法律风险识别与合规指引》等书籍的编写工作。
全过程工程咨询勘察设计阶段是整个工程项目建设中承上启下的重要阶段,这一阶段需要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在综合分析经济、技术、生态环境、安全、资源等条件的基础上制定方案,是将委托方的规划意图进行具体描述的过程阶段。
第一节
勘察设计阶段咨询服务内容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以及全国各省市关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出台的各项政策文件之规定,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在勘察设计阶段的主要咨询服务任务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技术咨询和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两部分。
若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具备相应的勘察设计资质,则其可直接为委托方提供工程勘察设计技术咨询和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为一体的综合服务;但若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不具备相应的勘察设计资质,其仅可协助委托方实施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活动,至于勘察设计任务的完成,则需由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自行分包或是由委托方另行发包,此时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需协助委托方完成勘察设计工作的启动、勘察设计合同的协商与签订,同时对勘察设计实施过程与工作成果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工程勘察设计技术咨询,是指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接受委托方的委托,根据建设工程的目标要求,对项目勘察设计工作进行包括前期准备阶段、勘察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等在内的全过程监督和指导,并对各阶段成果文件进行复核及审查,纠正偏差和错误,提出优化建议,出具相应的咨询意见或咨询报告[1]。
(一)工程勘察咨询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工程勘察宜分阶段进行,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施工勘察等阶段。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可根据委托方的要求,监督指导及实施具体的勘察工作,包括查明项目场地环境和岩土工程条件,研究、分析并形成工程测量报告、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水文地质勘察报告等成果文件,审定工程勘察工作计划,组织勘察团队,审查工程勘察成果并协调处理勘察成果的修改,验收工程勘察成果。
(二)工程设计咨询
工程设计一般可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且各阶段的设计文件都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基本要求。
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是指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综合运用项目管理理论与技术,合理安排勘察设计任务,有效组织协调勘察设计资源,并对具体勘察设计工作的启动、实施以及工作成果进行全过程监督与管理。
(一)工程勘察管理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提供工程勘察管理服务的,需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施工的相应需求。具体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勘察任务书的编制、勘察管理人员的规范、现场人员仪器的检查、勘察工作方案及进度计划等材料的审核、工程勘察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程勘察的索赔、勘察文件的审核及归档等。
(二)工程设计管理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提供工程设计管理服务的,需满足报建、招标、采购、施工等设计进度需求,具体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计任务书编制、设计方案评选、限额设计管理、设计质量管理、设计成本管理、设计进度管理、设计变更管理、设计文件审核及归档等。
第二节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的法律角色定位
(一)一家全能型
“一家全能型”模式下,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需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承担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的全部咨询工作。此时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自行负责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具体事宜。换言之,勘察设计阶段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需具备勘察设计资质并自行承担工程勘察设计技术咨询和勘察设计管理职责,此时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可定位为传统建设领域内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
(二)另行分包型
“另行分包型”模式下,鉴于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不具备部分资质,故其需将自身不具备的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咨询服务工作另行进行合法分包:(1)若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具备勘察设计资质,则其在勘察设计阶段,便需自行履行勘察设计技术咨询及管理职责,此时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可定位为建设领域内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2)若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不具备勘察设计资质,且其业已将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分包给具备勘察设计资质的其他单位,则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仅需对分包单位的勘察设计咨询服务活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此时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即可定位为“勘察设计咨询管理人”角色。
(三)联合经营型
“联合经营型”模式下,因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仅具有部分资质,其需和具备其余资质的单位采用联营的方式以承接全部咨询服务,故各联营方应自行负责各自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咨询服务事宜:(1)若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具备勘察设计资质,其与具有其他资质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接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时,其需履行工程勘察设计技术咨询及管理职责,此时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可定位为传统建设领域内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2)若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不具备勘察设计资质,其系与具备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接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则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需对联营单位的勘察设计咨询服务活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尤其是在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作为牵头单位,需要对咨询服务工作承担主要责任时,其更需要履行好对联营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此时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即可定位为“勘察设计咨询管理人”角色。
(四)委托方平行发包/另行发包型
“委托方平行发包/另行发包型”模式下,委托方在委托一家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的同时,又自行将部分专业咨询服务另行发包给其他单位:(1)若委托方将勘察设计咨询服务发包给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则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需履行工程勘察设计技术咨询及管理为一体的综合职责,此时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可定位为传统建设领域内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2)若委托方系将勘察设计咨询服务另行发包给其他咨询单位的,鉴于在该模式下承包勘察设计服务的其他单位就其服务成果对委托方直接负责,故此时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则无需承担“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或是“勘察设计咨询管理人”的角色。
第三节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的法律风险
以下将从对传统建设领域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在履行勘察、设计职责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进行归纳梳理着手,结合全过程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服务的特点,主要从前期决策、工期、质量、成果文件审查报批等方面对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在勘察设计阶段的法律风险进行详述。
在传统建工领域施工组织模式下,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审查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编制勘察设计任务书等前期决策工作是由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自行负责,由此产生的风险也是由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自行承担。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下,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如担任“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角色时,无疑是需要在满足相应资质条件的前提下方可实施勘察设计工作;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在担任“勘察设计咨询管理人”角色时,则需协助委托方完成包括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审查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编制勘查设计任务书等在内的前期决策工作。此时,若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未能全面履行前期决策协助管理职责的,将引发诸多的法律风险。
(一)勘察设计单位的资信审查风险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在协助委托方选择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时,需严格审查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的资质信用等信息。若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因资质审查管理不到位,出现拟选择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资质等级不够或是借用资质(包括没有资质借用有资质以及低资质借用高资质)等不满足项目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要求,以致委托方签订的勘察设计合同无效,由此造成委托方损失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需向委托方承担相应的过错损失赔偿责任。此外,若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协助委托方将项目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发包或未经委托方同意将自身勘察设计工作违法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的,随着全过程工程咨询法律服务的推广适用,日后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亦将成为行政主管部门苛以责令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对象之一。
【案例1】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5474号
【案情简介】A公司(再审申请人)作为发包方与B公司(被申请人)、C公司(一审第三人)作为共同承包方签订了案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汇开发某房地产工程项目的设计单位资质要求为建筑行业建筑设计甲级资质。而合同履行过程中,A公司发现B公司借用C公司资质,伪造C公司印章(具备甲级资质)签订合同,产生了纠纷。现A公司主张B公司在签订004号设计合同时仅具备乙级设计资质,伪造C公司印章签订合同,导致合同被认定为无效。B公司对此负有过错责任,应承担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
【案例2】宿迁市住建局宿建罚决〔2020〕66号
【案情简介】当事人存在无资质承揽勘察工程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8条第1款“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0条第2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的规定,宿迁市住建局对A公司处以没收违法所得0.9417万元。
(二)勘察设计任务书的编制风险
在勘察设计阶段,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在履行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管理职责时,需自行编制勘察设计任务书提交给委托方审核。此时,若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未能按照既有工程资料、工程勘察设计标准、工程范围、设计需求等合同要求编制工程勘察设计任务书的,或未将勘察设计任务书等资料提交给另行委托的勘察设计单位的,或其对另行委托的勘察设计单位未能按照符合要求的勘察设计任务书进行勘察设计工作负有过错责任的,均需向委托方承担违约责任。若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编制的工程勘察设计任务书存在错误,或勘察设计任务书存在纰漏且未能全面反映技术要求、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等内容,并最终造成安全事故发生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还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以及刑事法律责任。
【案例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申2548号
【裁判观点】法院裁判认为,本案中,A公司作为发包人没有依约向设计人B公司提交设计委托书、设计任务书、各主管部门批文,在桩基础设计前没有提交工程地质报告的情况下就要求B公司进行施工图设计,其行为已构成了违约。在合同履行中,B公司在A公司没有提交法定规划文件进行规划报建手续和未提供工程地质勘查资料情况下就违规进行施工图设计。因此,A公司、B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约定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均已构成违约。由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均出现违约行为而未积极采取协商和弥补措施,导致项目设计成果未能按期完成而造成的损失,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和承担应负的违约责任。
在勘察设计阶段,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工作性质等内容合理预估项目工期,并在合同约定、委托人要求的合理工期内完成勘察设计咨询服务,及时交付勘察设计成果。如果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出现迟延交付勘察设计成果,勘察设计成果交付形式、期限、数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等情形,进而影响勘察设计进度甚至是整个工程进度,由此造成工期延误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须就委托方的工期损失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法律责任。
(一)未根据工作性质合理预估工期
【案例1】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民终401号
(二)未按合同约定形式、期限、数量、质量等交付成果耽误工期
根据《民法典》第509条第1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以及第800条“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的规定,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质量、期限、数量等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若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未向委托方交付勘察设计成果或者勘察设计成果的交付方式、质量、期限、数量等不符合约定的,委托方有权要求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重作、更换,并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由此造成逾期交付勘察设计成果耽误工期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当承担采取补救措施、合同解除、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侵权民事责任。
结合前述关于对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于勘察设计阶段法律角色类型的分析可知,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可归纳为两种主体类型,即“勘察单位、设计单位”以及“勘察设计咨询管理人”。在这两种情形下,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都应承担延误工期的违约、侵权民事责任,但其承担责任的理论基础是不同的。
1.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如果定位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其需自行承担工程勘察设计技术咨询及管理职责。此时,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迟延交付勘察设计成果,或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的,或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交付形式、质量、数量等交付成果文件,又或是存在设计成果文件署名盖章形式瑕疵、成果交接确认存在瑕疵等视为未向委托方交付成果情形的,均会被认定为逾期交付,由此造成工期延误的,其应向委托方承担基于其自身本职勘察设计工作不到位而引发的违约损失赔偿责任。
2.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如果定位为“勘察设计咨询管理人”,其仅需承担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职责,即对分包单位的勘察设计咨询服务活动进行监督与管理。此时若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因自身管理不善、组织不力,即未按照合同约定严格管控其他单位按进度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或未根据合同约定的形式、期限、质量、数量等要求提交成果,导致工期延误的,则其应向委托方承担基于自身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而导致的违约责任。
【案例1】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5民申43号
【案情简介】2017年4月4日,B国家公园管理局与A设计公司签订了《某某建设项目建筑方案设计合同》。合同签订后,A设计公司依约进行工程设计。随后因设计进度滞后,B国家公园管理局于2017年5月26日、2017年6月23日两次派人前往武汉跟进设计进度。后A设计公司陆续提交了部分建筑的初步设计效果图。2017年8月14日,B国家公园管理局向A设计公司发出《关于某某建设项目建筑方案设计费的函》,函告之:因A设计公司迟迟不能提供完整的设计成果,要求解除终止合同,考虑到其前期工作投入及差旅费支出,同意给付其10万元费用,要求退还21.5万元。A设计公司收到上述函件后,未给予书面回复。2017年9月26日,A设计公司派人前往B国家公园管理局处,预备就解除合同事宜进行协商,同时提交设计方案纸质版,B国家公园管理局拒绝接收,双方亦未协商一致。现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三)未及时开展或擅自停止勘察设计工作导致工期延误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无正当理由擅自停止勘察或者设计工作,且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继续开展工作的,或者因自身原因未按照已明确的开工日期正常开展工作等情形造成工期延迟的,此时势必会对委托方产生不利影响,委托方据此可请求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承担合同解除、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若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担任“勘察设计咨询管理人”角色时,因自身未严格管控其他单位的勘察设计进度,以致承担勘察设计咨询服务工作的其他单位未能按进度及时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或擅自停止工作,最终导致工期延误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也会面临向委托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风险。
在实践中,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若出现以下未按开工日期开展工作情形的,将无法向委托方主张工期顺延,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责任,均由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自行承担险:(1)在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需自行负责收集整理基础资料的情况下,若由于其自身原因如其负责收集整理的基础资料错误、不完整导致勘察设计工作未能按时开展的,工期不得顺延。(2)在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需自行解决勘察现场勘察实施条件的,若由于其自身原因即作业场地及进场通道等不满足现场勘察工作开展以致其无法按期开工的,工期不得顺延。(3)因人员、设备、材料等无法及时安排到位导致未能按开工日期开展工作的。
【案例1】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6民终1263号
【案情简介】2016年3月4日,A公司就其改扩建工程设计项目发出招标文件。2016年3月25日,B设计院交付投标文件,载明“……一、投标承诺函……5.1设计院在项目的整个建设期间(包括方案调整及深化,审图调整,施工阶段的设计后期服务)根据不同阶段的需要及时派出满足建设要求的技术服务人员…5.2设计院的后期服务应是贯穿该工程全过程直至竣工验收……”。随后,B设计院中标,双方于2016年4月13日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B设计院于2017年9月提交了设计方案和图纸,A公司于2018年5月8日实际支付80%服务费,B设计院于2018年8月29日、2019年9月27日交付了部分变更设计图纸。现A公司主张B设计院存在迟延交付变更设计图纸、未按约完成全部设计要求等严重违约行为,且2019年9月6日经书面明确催告后,仍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符合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并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300万元。双方就是否按约履行合同义务等问题发生争议并诉至法院。
从2000年国务院颁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开始至今,国家各部委陆续出台了多部关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由此足以看出国家对勘察设计质量的重视程度。由于国家始终严抓勘察设计质量管理问题,故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遵守“谁建设、谁负责”“谁服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勘察、设计单位质量主体责任和勘察、设计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提高勘察设计质量,有效预防工程质量风险。
(一)民事法律风险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保证勘察设计服务质量符合合同约定以及行业标准,否则其需向委托方承担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包括承担补充修改义务、缺陷修复责任、支付缺陷修复费用、赔偿损失等。如果因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勘察设计的疏忽和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其需在其过错范围内对被侵权对象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结合本文第二节关于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法律主体类型的分析,无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被定位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还是被定位为“勘察设计咨询管理人”,只要其出现因勘察、设计或是管理工作的疏忽或过失而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情形,其均需向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1】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31民终405号
【案情简介】2015年5月期间,曹某某、王某某找到杨某某(杨某某系A勘察院退休职工),委托其做岩土工程勘察。2015年5月5日杨某某向曹某某、王某某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上加盖A勘察院的印章。2015年8月B公司接受曹某某、王某某委托为其设计施工图纸,该公司向其提供证书编号为:5300748的设计图纸。2015年12月底案涉商住楼主体工程完工。同月,曹某某、王某某的房屋向邻居家歪斜。曹某某、王某某于2017年3月17日申请对涉案房屋倾斜的原因做司法鉴定。2019年3月29日,曹某某、王某某申请A勘察院、B公司、杨某某对涉案房屋倾斜是否存在责任及应承担责任的大小进行补充司法鉴定,并就赔偿问题产生了纠纷诉至本院。
(二)行政法律风险
1.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的行政责任承担
在勘察设计阶段,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1)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保证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2)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勘察、设计文件。(3)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4)审查勘察、设计文件责任人的签字以及原始记录真实、准确、有效,留存钻探、取样、室内试验等主要过程影像备查。(5)参与施工验槽,并进行勘察文件归档保存工作。(6)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或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应注明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7)不得指定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建筑构配件、工艺生产线的生产商、供应商。
【案例1】江阴市住建局澄住建罚字〔2018〕第136号
【案情简介】A公司设计的某地块商品房开发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依据《建筑法》第56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5条第1款第3项规定,“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9条第1款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设计单位存在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现依据《建筑法》第73条:“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41条第4项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3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A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
2.勘察、设计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承担
根据《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及《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确认了“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终身负责制”。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中,该条款同样适用。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任命的勘察、设计负责人对工程项目全过程进行勘察及设计质量管理,并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承担终身责任。鉴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正加强对勘察、设计负责人履职情况的监管,一旦出现因勘察、设计之由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引发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并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勘察、设计负责人将被记入不良记录,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以责令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罚款等行政处罚。
(1)勘察负责人
在勘察设计阶段,若勘察负责人违反第①②项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的规定,对勘察负责人处以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若勘察负责人违反第③项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的规定,对勘察负责人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若勘察负责人违反第④⑤⑥⑦项的规定,依照《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27条的规定,对勘察负责人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案例1】青海省住建厅青建罚字〔2020〕第016号
【案情简介】A公司承接某项目勘察业务时,违反了2007年《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14条的规定,发生了“勘察原始资料记录不完整”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青海省住建厅根据2007年《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25条第2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和第27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对A公司处以人民币1万元整的罚款,对勘察负责人张某某处以人民币500元整的罚款。
(2)设计负责人
在勘察设计阶段,若设计负责人违反第①②项的规定,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对设计负责人处以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若设计负责人违反第③④⑤⑥⑦项规定,对设计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案例1】桐庐县住建局桐建罚字〔2019〕第4号
【行政处罚】桐庐县住建局于2019年1月24日向李某某送达了《桐庐县住建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李某某3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现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36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即9000元),合计12,000元。
(三)刑事法律风险
一直以来,防范工程质量以及安全生产风险都是建设工程全过程的重中之重,尤其是在勘察设计阶段,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的勘察、设计或管理行为违反有关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引发安全质量事故,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均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1.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最高院、最高检《高检高法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1条之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也就是说,本罪的行为主体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案号】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2019)云0628刑初72号
【裁判观点】法院裁判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作为廉租房地勘单位项目负责人,在地勘及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符合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罗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罗某某作为廉租房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2、3栋廉租房经鉴定为Dsu级危房的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符合刑法关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决如下:(1)被告人陈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2)被告人罗某某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3)被告人杨某某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号】内蒙古自治区杭锦旗人民法院(2019)内0625刑初74号
【裁判观点】法院裁判认为,被告人吴某作为涉案工程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接受袁某委托,负责为涉案工程项目进行设计。在设计过程中,对设计方案论证不够,未发现原地勘资料适用性、合理性的不足,出现地基承载力计算参数错误,使用的基础形式不合理以及将同一建筑物置于刚度不同的地基土层上造成不均匀沉降,导致建筑物过大倾斜,进而产生裂缝,未按照《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5-2004)规范要求对涉案工程采取有效的设计措施,出具的设计图纸标注及绘图错误,对涉案工程质量造成一定的影响,且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对工程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人吴某的行为已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责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成立自首,量刑时可以减轻处罚。涉案工程出现墙体裂缝、基础下沉、主体倾斜等问题后,被告人吴某积极组织、参与涉案工程的维修加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网络通讯日渐发达的知识经济时代,社会各界越来越重视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保护。对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而言,基于勘察设计工作专业性、复杂性等特征,这一阶段常常会产生勘察设计方案、设计图、技术文件、美术作品、模型等智力成果以及所运用的新技术、新方法,这些都可能成为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对象。《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导则》(原建设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建质〔2003〕210号)对勘察设计阶段“知识产权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也明确了勘察设计单位在勘察设计阶段可能会面临的风险。具体来说,在勘察设计咨询服务阶段,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不仅面临自身耗费精力、财力、物力创作享有的智力成果、技术方法等被其他企业窃取、使用的风险,还将面临未经同意擅自复制、超范围使用、重复使用、转让他人的智力成果、技术、标识等行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从而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法律风险,情节严重的还将面临严苛的刑事处罚。
(一)著作权
勘察设计阶段涉及著作权保护的主要包括:各类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投标方案等;勘察设计阶段或科研活动的原始资料、工程设计图及说明书、技术文件、工程总结报告、科研报告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专业性评价报告、工程评估书、监理大纲等;自行编制的计算机软件、企业标准、导则、手册、标准设计等。结合前述法律主体类型的分析,接下来详细梳理两种主体类型下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面临的法律风险。
一方面,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担任“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角色时,若擅自以复制、修改等方式使用,或是被授意使用、擅自许可第三人使用其他单位的智力成果并超出合理使用范围的,又或是故意避开、破坏著作权人权利保护技术措施以及故意删除、改变权利管理信息的,都可能会被认定为侵权人或共同侵权人,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另一方面,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担任“勘察设计咨询管理人”角色时,其协助委托方实施针对另行分包的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这一监管过程中,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若侵犯另行委托的勘察设计单位或其他单位的著作权,将面临上述提及的法律风险。若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疏忽管理,仅存在对另行委托的勘察设计单位管理失职行为的,则需面临被委托方追究违约责任的风险。但若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存在未及时发现另行委托的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是侵犯第三方著作权的成果而擅自使用等会被认定为共同侵权人,也将面临侵犯著作权相应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法律风险。
【案例1】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皖民终788号
(二)专利权
勘察设计阶段涉及专利权保护的主要包括各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结构等新技术和新设计,以及对原有技术的新改进、新组合等的专利权。结合前述法律主体类型的分析,接下来详细梳理两种主体类型下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面临的法律风险。
一方面,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担任“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角色时,若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具有专利权的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的,或未经同意转让他人专利的,将会被认定为侵权人,需要面临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风险。
另一方面,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在担任“勘察设计咨询管理人”角色以协助委托方对另行分包的工程勘察设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工作时,如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存在侵犯另行委托的勘察设计单位或其他单位的专利权的行为时,将面临上述提及的法律风险。若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疏忽管理,仅存在对另行委托的勘察设计单位管理失职的行为时,则需面临被委托方追究违约责任的风险。但若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存在未及时发现另行委托的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是侵犯第三方专利权的技术方法而擅自使用等行为时,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极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共同侵权人,同样将面临侵犯专利权而引发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法律风险。
(三)商标权
勘察设计阶段涉及商标权保护的主要包括企业名称、商品商标、服务标志以及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各种资质证明等依法享有的权利。结合前述法律主体类型的分析,接下来详细梳理两种主体类型下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面临的法律风险.
另一方面,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担任“勘察设计咨询管理人”角色并行使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若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侵犯了另行委托的勘察设计单位或其他单位的商标权的,将面临上述提及的法律风险。若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疏于管理,存在对另行委托的勘察设计单位管理失职的行为的,将面临被委托方追究违约责任的风险。但若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存在未及时发现另行委托的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是侵犯第三方商标权的资质证明、服务标志而擅自使用等行为时,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将会被认定为共同侵权人,需面临因侵犯商标权而导致的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法律风险。
【案例1】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38445号
鉴于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在勘察设计阶段提供的技术咨询以及管理服务实际上涵盖了专业技术支持以及项目合法合规保障等多方面内容。故在此阶段,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当重视其在作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或是“勘察设计咨询管理人”时的法律风险,规范自身咨询服务行为,确保在合法、合规的框架下科学、规范地开展勘察设计阶段的各项工作,以促成建设项目的成功开发、实施以及运营管理。
[1]上海同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全过程工程咨询实践指南》,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8年版,第136页。
更多详细内容详见雷涛律师主编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法律风险识别与合规指引》一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