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很多法学家对通过建立法律共同体实现法治寄予了极高的期望。例如,贺卫方教授始终在积极呼唤通过法律职业共同体及其自治改造社会、改造权力,推进法治的实现。[2]强世功博士在《法律共同体宣言》中呼吁:“所有的法律人(lawyers),团结起来!……我们必须对这个法律共同体的历史、理论逻辑和思维方式以及我们对待我们这个社会的态度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我们必须对这个共同体的现状、社会功能、所遇到的问题以及未来的走向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唯有如此,我们才能自觉地主动地团结起来,抵制专断和特权,抵制暴力和混乱,维持稳定与秩序,捍卫公道和正义,实现改良与发展。这正是我们今天的历史使命。”[3]然而与此同时,也有不少法学家冷静地提出了不同意见。例如,梁治平教授指出:“建设法律职业共同体这样的问题实际上很值得我们去进一步地推敲。比如,法律自治或者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说法通常包含一个假定,即认为有一种独一无二的法律方法论,与比如政治的或者伦理的方法截然不同。其实这种假定很成问题。所谓法律推理常常夹杂了政治判断、实践理性、常识等因素,这些早已经许多法学家甚至法官指出。”[4]
关于我国法律共同体的模式和建构方式,也存在不同意见。很多人把英美式的一元化的法律共同体作为理想模式,主张从律师中选任法官,以提高法官的素质和司法公正程度,并通过自治的方式使法律职业共同体成为一种独立自觉的社会力量。[5]另一方面,也有学者认为:在中国,所谓法律职业共同体实际上不应是指一种实体性的建构,而是一种精神或理念上的共同体,即职业认同。而共同体的建立只能在政府主导下促成。[6]
中世纪史学家坎特罗威茨说,只有三种职业有资格穿长袍,这种长袍象征着穿戴者思想的成熟和独立的判断力,并表示直接对自己的良心和上帝负责。法官职业就是其中之一,法官是法律的守护神,代表着法律,承载着社会公正使命,法官这一独特的社会角色决定了法官不仅要有高超的专业技能,更要有相应的职业伦理与之配适。法官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伦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法律职业伦理出发,阐述法官职业伦理,通过分析我国法官职业伦理的现状,试图更好的完善我国法官职业伦理体系。
一、法律职业伦理
(一)法律职业伦理的概念及特征
1.法律职业伦理的概念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化的伴生物,而法律职业化是社会分工不断发展及法律专门化、专业化的必然结果。因此,从根本上说,法律职业伦理是一种社会伦理现象,它体现并服从伦理的一般规定性。
2.法律职业伦理的特征从内容来看,可以认为法律职业伦理包含以下三个特征。一是义务规范外观。在关涉法律职业伦理的法律规范中,义务性规范占了很大比重。应当、必须等是法律职业伦理规范的常用词。当然,详尽列明义务性规范的目的,除了对法律职业及其共同体形成规制,更在于维护当事人乃至公民的合法权利。二是程序思维导向。法律职业伦理大多是法律职业在法律程序中必须遵循和实践的,离开法律程序就不会存在此种伦理要求。三是正义价值取向。法律职业伦理的诸规范最终统摄于正义,特别是程序正义之下,以趋近社会制度的第一美德。
(二)法律职业伦理的构成要素作为一种社会伦理现象,法律职业伦理由四大要素即法律职业伦理关系、法律职业伦理实体、法律职业伦理规范和法律职业伦理秩序构成。
关键词:新时期;法学教育;法律职业
一、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关系
法学教育是对有志于从事法律实务的人进行科学且严格的职业训练,使其掌握法律的实践技能及操作技巧,能够娴熟地处理社会当中各种错综复杂的矛盾。因此,法学教育的使命在于进行职业教育或者说在于进行职业训练。法律职业是指以律师、法官、检察官和公证员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法律伦理的法律事务岗位从业人员所构成的共同体。世界自兴起了法律这门学科以后,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就已经有了密不可分的关系。并且,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二者之间在法治状态相辅相成、不可分割。一方面,法学教育是法律职业发展的重要基石。在从事法律职业之前必须要进行一定的法学教育,法学教育的教学内容、教育结构以及教育方式等都会极大的影响着法律职业[1]。因此,从某种程度上分析,法律职业中能够极大的体现着法学教育中为从业者提供的法学知识、法律职业技能以及职业道德等。另一方面,法学教育内容的重要导向就是法律职业。故而,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还有着理论与实践的关系,并且同时法律职业会使得法律教育拥有更加丰富的内涵。
二、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存在的问题
一、案例教学方法
(一)案例教学理念
(二)案例教学的组织
在法学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法,涉及到如何组织课堂教学的问题。案例教学实际上是一个师生之间以及学生之间的交流过程,要保证教学效果,课前准备相当重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教师的课前准备工作
一、引言
法律理性是法律之所以为法律的内在伦理品质,同时并为法律的内在逻辑力量所在。其为法律的内在伦理品质,以公平正义、仁爱诚信等等作为自己的永恒价值选择,求将安全、自由、平等、人权、民主与宽容等等生活理想,熔铸其间,在为人世生活编织人世规则与人间秩序的过程中,形成自己的德性之维,将自己的生命之源深植于人心本身。此种德性之维,也就是超越之维,若从“中国文化”观察,则以向内诉求为导向的超越进路,一本于将天理人情融为一体的生命形态。
作为法律的内在逻辑力量,法律理性表现为经由诸如程序公正、法律推理与法律论证,以及各种具体部门法的一系列智性制度安排和种种法律技术,包括法律语言、法律技巧和法律形式,赋予人世规则与人间秩序以明晰、确切、稳定、可预测与可操作等等技术秉性,使人世生活得有可恃的凭依,而将法意与法制曲连沟通,世道人心与制度架构打成一片。法律的生命之源由此潜转为规则之流,法意人心藉诸具体的规则形式,成长为遮庇人世生活的人间秩序这一参天大树。通常所说的法律之为一种对于未来情形的“预测”或“预言”,若从法律不过是生活的规则形式而具备此种逻辑力量而言,其意在此。1
由此,规则性、现实性、时代性、保守性和价值性,构成法律的实质理性的基本内涵,成为法律理性的伦理品质。相应地,法律从业者作为“行走着的法律理性”,其职业实践、志业担当和天职践履,从应然与实然两方面而言,都应当是或已经是法律理性的落实与体现。因而,正像程序公正、法律推理、法律论证和法律形式、法律语言等等是法律理性的逻辑外化,规则意识、现世主义、时代观点、守成态度与世俗信仰,作为法律从业者对于法律理性的内化,构成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职业伦理与实践伦理。总之,作为人类理性的规则投射,正是法律理性而不是别的什么,使得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也使得法律从业者社群区别于其他职业或志业社群。2
摘要:20世纪初,从业观念的变化以及不断深入的法律改革,为近代法律职业的生成提供了契机。随着法律职业教育的开展以及法律职业准入制度的确立,近代法律职业得到了较为迅速的发展。在近代法律职业的形成过程中,虽然存在着不少的问题,但具有近代意义的法律职业的出现,为中国法律职业阶层的出现奠定了基础,促进了近代法律职业教育的发展,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近代中国的司法改革进程。
关键词:近代法律职业;法律职业教育;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司法改革
一、近代法律职业的生成契机
二、近代法律职业的形成与发展
[摘要]从严格意义上讲,中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提出与构建才刚刚起步。构建一个与现代化法治相契合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已经成为当代中国实现法治的关键。对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理论和实践中尚存在着不少认识上的误区,本文试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内涵、性质、构建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及其构建途径提出了若干见解。
[关键词]法治,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
罗马法时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专业化程度的增强,出现了一批法学家和法律顾问,他们专门负责解答诉讼当事人或者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的问题,并通过回答这些实践中的问题对法律进行解答的分析和研究,提出一些一般性的理论,形成了一套关于法律的系统知识。这一批法学家和法律顾问就成为历史上最早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原始内涵,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概念由此滥觞。它是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分工明细化的必然结果与体现,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以及人们观念的变更,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内容也随之有所变化。我国在法制改革和法治进程中,强调法律制度律构的同时。,也更加重视法律运作者的职业化造就,使法律职业内部不同部门的法律工作是各自独立的完全不同类型的法律工作,从而承担法治的重托,实现法治现代化的目标。
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内涵和性质界定
1.法律职业共同体内涵的界定
对于职业,韦伯在《法律与价值》一书中指出:“职业不仅是一个赖以谋生的手段,它也成为一个人在社会上找到并保持一个位置的根本方式,成为他/她的安身立命之本。”[1]现代汉语词典把“共同体”定位于:人们在共同条件下结成的集体。[2]那么,不言而喻,法律职业共同体就是指以法律连接起来的具有相同的语言、知识背景、专业层次的人们结成的职业集体,又可简称为法共体。当然,在不同国家,它的具体含义和范围有所不同。
一、调查背景和过程简言
二、现象及原因
(一)考生人数和考试通过率逐年提高,就业形势很好
(二)普遍对现从事职业满意度低,人才流出比例较高
关键词:法学本科教育改革;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适应性
在传统法学本科教育中只侧重于学生的法学专业基础理论知识的教育,以夯实学生法学知识基础为目标,使得学生可以顺利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但新制定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增加了考生法律素养、综合实践能力等方面的考查内容,因此有必要通过深化法学本科教育改革,使其能够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相适应。本文通过探究法学本科教育改革对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适应性问题,对解决当前法学教育界这一重要问题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