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伦理原则
(一)逻辑起点:健全共生共在的质量伦理规范
(二)价值旨趣:追求公平正义的社会伦理秩序
(三)核心要件:建构协商共治的行政伦理范式
(四)人格指向:完善责任共担、价值共创的公民伦理道德
(五)目标导向:形成共建共享的组织伦理气氛
二、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过程中的伦理审思
(一)嵌入式治理伦理审思
嵌入式治理是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基础。党建、制度、社会资本等要素主体是嵌入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场域,我们要通过信息技术、需求、法律等对场域内治理要素赋权。然而,当前政府自律与自觉、社区自治与自信、居民自主与自强在高度复杂且高度不确定条件下面临较大的挑战,既难以实现党建引领与信息技术的有机融合、制度供给与服务需求的有效契合、社会资本与法律规范的耦合发展,也难以从整体上塑造“人人有责”的共同价值伦理认同,优化“人人尽责”的集体行动伦理规则,建设“人人享有”的利益共享伦理秩序。
(二)“经济增长-全面发展”伦理审思
全面准确贯彻新发展理念是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伦理基石,发展伦理是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重要价值支撑和实践指引。然而,伴随着“经济增长”主导发展观和自主意识的迅速发展,治理领域产生了一系列现实问题和发展张力,使社会治理陷入伦理困境,影响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发展质量和进程。“经济增长-全面发展”面临的伦理困境主要表现为新自由主义追捧的帕累托排序、自由偏好、权利博弈等问题。一是追求经济的最大增长不一定能导致社会治理共同体成员的最大福祉。如果发展主义的经济增长单因素决定论主导政策取向和制度设计选择,就有可能忽视伦理意义,奠定共同体成员的“不在场”基础,从而给社会治理共同体带来生存困境。二是以偏好满足作为自由依据并不意味着对社会治理主体的最大尊重。三是契约关系下的权利博弈不一定富有正义活力并推动社会发展。现代化治理脱离“道德的轨道”,既可能导致超越伦理规则的“野蛮式发展”,也可能导致不可持续的“破坏式发展”与权利不对等的“剥夺式发展”,还可能导致不讲公平的“垄断式发展”,严重威胁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生存与发展。
具有深度学习和自我改进功能的人工智能在嵌入治理中带来了公平损益、责任模糊、技术依赖、参与弱势等伦理风险。首先,人工智能开发者潜在的价值偏见,智能算法规则不透明不公开的程序和过程,不同层级之间因发展能力、资源占有程度与社会影响力的巨大差距而形成的“智能鸿沟”等,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公正预期带来挑战。其次,人工智能技术模糊性带来的责任伦理风险使责任主体与责任边界模糊。再次,技术依赖制约人、组织、决策的自主性,影响自主性人格的形成。最后,技术主导下的公民参与弱化、分化,治理权力技术化、资本化催生“超级权力”。
人工智能伦理困境是由于我国伦理原则以及技术安全、数据治理、可问责性等治理机制,与人工智能治理、高质量发展人工智能衔接方面存在偏差,人工智能创新与风险未能实现动态的平衡。这种风险既有人工智能技术自身的局限性引发的安全风险,也有人工智能系统和数据因为恶意行为或遭遇意外情况受损给系统运行带来的安全风险。在社会治理实践中,人工智能伦理风险既存在可持续发展、人机关系、研究者多元化和中立性要求的缺失问题,也存在通过伦理设计标准提高公众伦理风险感知能力、技术伦理风险锚定问题以及技术与伦理之间的主体争议问题。
(四)信用伦理审思
(五)公共安全风险治理伦理审思
公共安全风险治理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在社会治理主体合作时,公共安全不仅是社会治理共同体成员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集中反映社会治理多元主体之间伦理关系的核心要件。然而,无论是在网络、生物、科技还是在信息、环境、经济等领域出现失控性、社会性、侵权性、责任性等风险,都极易引发社会治理领域的公共安全风险伦理问题。
社会发展伴随着高度复杂性与高度不确定性,社会治理共同体在公共安全风险治理伦理领域面临如下困境。一是公共安全问题范围不断拓展,从城市化走向国家化再迈向全球化。二是诸多私人安全问题不断进入公共安全领域,且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公私边界日益模糊化导致私域问题公共化,使公共安全治理呈现出新的迷茫状态。三是人们对公共安全问题的介入方式发生变化,以确定性为目标的理性管理与以不确定性为特征的公共安全问题发生本质性冲突。因此,我国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公共安全呈现出高度的流变性和不确定性状态,我们必须审慎应对公共安全治理面临的挑战,既要极力防范可能出现的新风险,又要防止被公共安全治理所反噬。
三、加快推进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伦理化途径
推进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需要推动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更好结合,充分释放制度活力、市场活力、社会创造力。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背景下,针对社会治理共同体存在的多维伦理困境,我们要不断促进“政治”“法治”“德治”“自治”“智治”的融合,发挥民主协商和科技支撑的作用,引导多元治理主体表达意见和偏好,培养主体意识,发掘治理知识和智慧,调整利益矛盾和冲突,打破治理主体互动时空限制,降低互动成本。同时,拓宽参与维度及渠道,规范公共价值伦理导向,构建“社会的”社会治理,筑牢数字治理的技术根基,奠定社会治理共同体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领域的坚实基础。
(一)利用“党建+”,夯实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政治伦理基础
(二)强化“法律+”,筑牢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法治伦理基础
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法治伦理是从法治本质出发,由法治化的社会关系所决定的道理和准则,具有相辅相成、互为一体的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权、和谐发展等基本特质。依法推进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和保障功能,是推进我国共同富裕取得实质性进展的一个重要举措。
首先,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共同体法治伦理的内涵与根本保障。自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提出“法治”概念后,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成为法治在不同时期、不同场域的表现形式。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社会主义民主不仅需要完整的制度保障,而且需要完整的参与实践。我国民主是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全过程人民民主,能有效保障社会治理共同体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实践。
最后,法律保障人们有平等机会参与社会活动和市场竞争,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社会和谐发展是社会治理共同体公平正义的效果呈现和至高境界,包含了人的社会地位和生活处境,人的精神境界与物质境界的关系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因此,用法治促进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和谐的社会关系,须遵循以下四个方面的法治伦理:一是用法律调整政治关系促使其和谐发展,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互相包容中促进发展,促进人的共生共在;二是用法律调整经济关系促使其有序发展,充分调动多元利益主体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生产力发展;三是健全“先富-后富-共富”的互帮机制,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发展与共同富裕;四是用法律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促进健康发展,遵循敬畏自然、尊重自然和保护、利用自然的法治伦理,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三)探索“道德+”,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德性伦理基础
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德性伦理是以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为载体,凝聚群众,引导群众,以文化人,不断促进发展“德治”,这充分体现了道德生活的社会约束方式及其教化的社会性、群众性和地方性。因此,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要通过培育共同体伦理关系、建设共同体伦理制度、健全共同体伦理实体,最终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人与人的共生共在、活力与秩序的动态平衡与良性互动,促进道德教化与德性伦理相得益彰,并使自足-自治-自律成为德性、伦理与习俗。
首先,培育共同体组织的德性伦理关系。伦理是政治、经济、法律等社会现实人伦关系的合乎情理的尺度。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通过吸收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精髓,铸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德性伦理关系维度的共同体关系体现为人们在平等交往和平等对话基础上形成的公正、幸福、自由的关系,这是一种基于共同体而形成的对“善”的伦理秩序的追求。因此,社会治理需要培育“道德+共同体组织”,支撑共同体关系存在和发展的伦理观念和伦理规范体系的根本性伦理原则,使其成为评价和引导共同体关系发展的依据。显然,德性伦理关系在评价和引导共同体交往的过程中,既可以通过发挥教育功能纠正偏离方向的共同体关系,又可以在不断生成和丰富共同体关系中调整共同体伦理关系。当前,我国以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为阵地,为社会治理共同体成员提供精准服务,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共同体成员经济自立与伦理互助、人格独立与平等互融的矛盾。
(四)完善“主体+”,重塑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自治伦理基础
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自治伦理体现了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共享的精神实质和自主治理各种主体之间的规则。福柯从个人生活精神引领的角度,强调自治伦理追求自我与自身的关系,即个人造就自我,获得自由,过上美好生活。实践中,自治伦理是通过自我拯救与拯救他人的途径实现个人的自由,包括个体性、自制性以及以自我的生活为审美对象,将审美思想和生存风格带入现实生活中,以实现个体美好的生活。社会治理共同体要通过“主体+”以自身独特方式创造美好生活、让所有成员都能共享改革发展成果,重塑自治伦理基础,改变人与自然的不平衡与失序状态。
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强调要健全科技伦理治理,这意味着伦理要成为反思科技发展对社会影响的思想指引与具有约束力的行为框架。随着数字技术、互联网、生物科学、人工智能等新兴科技的发展,网络空间成为社会治理共同体所面对的新空间,人们在网络空间中的实践拓展了伦理实践领域,“智治”伦理风险也日益突显,因此我们有必要探讨社会治理共同体“智治”运行机制的伦理基础。首先,规范网络空间和虚拟实在的伦理化途径。从客观视角看,网络空间的本质是世界的信息化展现,即事物状态与过程是不依赖于社会治理共同体而客观存在的信息和信息流。新兴科技可以重塑逻辑、生命、物质与精神文化,赋予社会治理共同体建构新大脑、新文化、新环境的技术能力,这种可塑性可能会带来更多生命本质、网际环境等伦理冲击,因此要重点解决创新能力与挖掘人力资本的伦理化途径,推进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高质量发展。从理论层面看,要通过“互联网+科技”解决网络空间与虚拟实在可能存在的伦理冲突,创新引领,规范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可塑性伦理途径。
其次,塑造虚拟生活与网络交往的伦理化途径。从主体性视角看,网络空间是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一种存在方式,是与主体不可分的意向空间。从主体间性视角看,网络空间是共同体成员“共生共在”的场域,这种双向交互性促成了网络共同体的形成。网络共同体的这种合作具有可塑性,带来了社会治理共同体成员之间的关系、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等伦理冲击,同时这种融合性又会加剧创新发展的不确定性,迫切需要塑造虚拟生活与网络交往的适用风险预防伦理。从实然层面看,随着网络空间的发展演进,监管部门在监管政策中越来越多地纳入伦理因素,加之这种网络空间形成的意识形态、不同共同体的权力结构以及主体的自主性,亟待通过“互联网+监管”解决虚拟生活与网络交往可能存在的伦理冲突,重塑新的伦理实践空间。
最后,完善虚实两界纽带信息权利的伦理化途径。新科技融合发展增强了技术变革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蕴含强大社会变革力量,极易引致科技伦理问题的不可知性和科技伦理冲突加剧的伦理困境。新科技嵌入社会治理实践,在虚实两界可能会引发由于信息科技发展给共同体成员带来交流便利与隐私侵犯的价值事实冲突、文化多元与虚无主义之间的价值观念冲突,而伦理冲突加剧会引发社会技术信任危机。因此,解决社会治理共同体虚实两界纽带信息权利的伦理困境需要组建专业性科技伦理机构,健全对科技伦理的动态评估。一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信息服务理念,开展透明执法,实现“线上监察”。二是不断拓展“互联网+信息”,共享科学文化、交通、教育、体育、卫生医疗、安全服务等信息,完善数字服务基础设施,构建多元参与的数字服务网络,提升数字的服务技能,使数字全面介入信息资源配置过程,并通过网络算法来规范公共信息资源最优配置,规范源头预警伦理。三是持续创新信息处置模式,通过全流程数据挖掘和归集,实现虚实系统内外数据资源深度融合、全面共享,破解信息不对称问题,保障共同体成员信息权利高质量供给。
四、结论与讨论
在高度复杂且高度不确定的社会背景下,社会治理共同体是我国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举措。随着新兴科技发展场景的兴起,社会治理共同体应依托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制度进行伦理审思,准确把握其伦理结构因素,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其改革开放发展面临的伦理风险,探索多方主体合作治理,整合公共服务资源,合理调整治理幅度,缩短治理链条。
社会治理实践要坚持人民性标准、整体性标准、发展性标准和协同性标准,在供给与需求、安全与发展、监管与创新、高效治理与生活品质的辩证统一中,把握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主体结构、发展理念、现实基础、运行机制、运行绩效,精准地评价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
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要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坚强领导下国家治理制度的优越性,有序整合法律规制、行政指引、行业自律、私人自治、智慧治理,根据共生共在、公平正义、协商共治、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伦理向度,从多方面多角度进行伦理审思,有效预防伦理风险,并将伦理关切和社会伦理要求及时嵌入社会治理共同体,不断完善其伦理化途径,提高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设水平与治理效能。
加快推进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须不断夯实政治、法治、德性、自治与智治伦理基础。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弘扬为人民服务的伦理道德价值,在共建共治共享中提升伦理规范,并制定相应的政策,增强对制度性伦理规范的执行和监督。推进政治、法治、德治、自治与智治的融合发展,立足于各地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现实,协调处理改革目标与手段之间、整体性改革设计与社会治理共同体样态之间、社会治理体制创新与系统化制度之间的矛盾,创新探索多层次、多样性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机制。把握扁平化治理和柔性治理的伦理,理顺社会治理共同体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建立有效的共同体工作机制,提高共同体自治能力,规范共同体服务行为,通过刚柔并济和改革创新,推动有为政府、有效市场、有活力社会的更好结合,突出多元社会治理主体共建共治共享,做实关键事务、合作参与、民主协商的高效联动,更好地满足人们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实现人的共生共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