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涉外法律服务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方向与路径原创精品

【摘要】涉外法律服务是涉外法治工作的关键一环。完善涉外法律服务体系,需强化政府提供的涉外公共法律服务,为“请进来”的外国企业和公民提供法治化营商环境。对于“走出去”的中国企业和公民,既要加强中国驻外使领馆的涉外法务工作,为海外中国企业和公民提供优质的公共法律服务,还要鼓励和支持中国自己的律师事务所走出国门,把法律服务延伸到境外或国外的中国企业和公民,从而更好地维护中国的海外利益。与此同时,要以培养高素质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为依托,不断提升涉外法律服务质量,为日益增长的涉外法律服务需求提供充足有效的涉外法律服务供给,实现涉外法律服务需求与供给之间的有效平衡,实现涉外法律服务效益的最大化。

【关键词】涉外法治工作涉外法律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涉外法治人才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4.04.011

【作者简介】莫纪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博导。研究方向为宪法学、行政法学、立法学、国际人权法学。主要著作有《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实践中的宪法学原理》《宪法的逻辑与合宪性》《合宪性审查法理问题研究》等。

涉外法律服务是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一环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首次提出了“涉外法律工作”的概念,同时也提出了“涉外法律服务”的概念,并指出要“强化涉外法律服务,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国公民、法人在我国的正当权益,依法维护海外侨胞权益”。[4]2019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指出,“要加快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加强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强化企业合规意识,保障和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5]进一步强调了发展涉外法律服务的重要性。

有效的涉外公共法律服务能够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涉外法律服务体系化是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目标

涉外法律服务必须以涉外法治人才队伍建设为依托

当前,我国涉外法律服务工作正在稳步向前发展和推进,在维护海外中国企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涉外法治实践高度重视涉外法律服务的对内对外双重作用,对“请进来”和“走出去”两个方面的涉外法律服务需求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保障机制。但总体来说,涉外法律服务工作还刚刚起步,与国内国外两个方面形成的涉外法律服务需求相比,涉外法律服务的有效供给严重不足。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确立了涉外立法工作的基本原则,特别是在该法第30条第2款确立了“国家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和协定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对于从立法上保证涉外法律法规体系的统一性起到了很好的立法指引作用;另一方面,涉外法治工作涉及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等诸多环节,是一个系统工程,其中涉外法律服务工作是最重要的环节和要素,涉外律师服务、公证服务、仲裁服务、“一站式”法律服务以及政府提供的涉外法律服务等都在积极推进。接下来,要从抓涉外法治人才开始,通过培养大量的合格的涉外法治人才来推动涉外法律服务工作走上“供需”平衡的道路。

第一,要将外语能力放在首位,考虑在各类外国语言大学或专科学校设置面向精通联合国通用语言,尤其是掌握英语和法语的本科毕业生的法律硕士直读机制,让外语系的毕业生在掌握了扎实的外语语言能力基础上再来进行法律知识的学习,通过法律硕士阶段的学习获得基础法律知识,然后进入法律事务部门实习或者直接参加法律实践活动,以此不断提升运用外语进行法律服务的能力。此外,还可以开设硕博直读专业,在本科专门攻读外语的基础上,在硕士和博士阶段重点加强法律知识的培养,尤其是外国法和国际法知识的学习,着力培养可以在联合国等国际组织以及国际重要司法机构或仲裁机构中担任重要角色的高端人才。

第二,放宽在境外大学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在境内入职入籍的条件,对于在外国语言环境下培养的具有良好语言能力的人才,建议国内法学院在奖学金等方面向其重点倾斜,鼓励其继续攻读法学硕士、博士;对于在境外获得法学类博士学位的,可以设立专门的博士后基金,吸引这些特殊法律人才回国进行中国法律知识的系统学习和深造,在全面和系统地掌握了中国法律知识之后,可以为中国企业和公民在海外提供各种有效的法律服务。

第三,在中国驻外使领馆设立法律工作处,由国内各政法机关选派高素质的法务参赞。在法务参赞的组织和领导下,在驻在国建立为中国机构、企业和公民服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

第四,鼓励国内有实力的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机构在全球范围内布局设点,尤其是要扩大国内律师事务所国外直营机构的建设规模,建立网络化的全球性的法律服务体系,选派各种优秀涉外法治人才在这些网络化的全球化法律服务机构中任职,为中国企业、机构和公民提供各种有效的法律服务。

第五,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可以重点组织和协调全国范围内的涉外法治人才库,积极主动地向联合国等重要国际组织、国际私法机构、国际仲裁机构推荐合格的涉外法律人才。要有计划地进行高端法治人才培养国家行动计划,改变目前在国际司法程序中中国籍的仲裁员或者是有能力符合条件的国际化律师稀缺的被动局面。

第六,鼓励有条件的高等法律院校与有实力的法律服务机构,包括中国驻外使领馆开展合作,建立涉外法治人才海外培养和实践基地,为后备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提供提升法律实践能力的平台。

总之,只有涉外法治人才资源充足,涉外法律服务以及整个涉外法治工作才会有高素质的法治人才去推动,才能保证各项具体法律服务工作能够真正有效地落地,才能减少海外中国企业和公民对境外法律服务机构的依赖性。要进一步提升中国境内的国际商事纠纷调解、仲裁和审判机构的专业权威和国际影响力,切实依托高素质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来为“请进来”“走出去”的中国企业、外国企业和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提供优质化的有效的法律服务,通过涉外法律服务体系来维护涉外法治工作秩序,确保对外法律事务的处理符合法治原则,努力使涉外法律关系的参与各方都能获得市场主体的平等保护的法律地位,从而进一步激发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活力,推动全球化治理的有序进行。

(贵州警察学院副教授王喜对本文亦有贡献)

注释

[1][2][12][16]《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加强涉外法制建设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人民日报》,2023年11月29日,第1版。

[3]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提出了“法治工作基本格局”的概念,指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反映目前法治工作基本格局,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4个方面作出工作部署”。《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第144页。

[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第181页。

[5][11]《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强调完善法治建设规划提高立法工作质量效率为推进改革发展稳定工作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人民日报》,2019年2月26日,第1版。

[6]《〈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北京:人民出版社,2019年,第40页。

[7]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0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同时废止。

[8]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20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同时废止。

[9]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0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同时废止。

[10]“三资企业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三个涉及“外资”企业的法律的总称。

[13][14]黄进主编:《中国涉外法治蓝皮书(2023)》,北京:法律出版社,2023年,第141、143页。

[15]《习近平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强调立德树人德法兼修抓好法治人才培养励志勤学刻苦磨炼促进青年成长进步》,《人民日报》,2017年5月4日,第1版。

OptimizingLaw-BasedBusinessEnvironmentThroughForeign-RelatedLegalServices:DirectionsandPath

MoJih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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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1.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时代价值这与现代法治中的“人民主权”“社会正义”原则相契合,也为践行现代法治的人民性和社会性奠定了坚实基础。其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等,不仅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https://www.cssn.cn/skgz/bwyc/202410/t20241015_5790813.shtml
2.瞭望·第一学习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检察机关深入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理念,聚焦社区团购、网络营销、直播带货等新业态涉食品安全问题加强公益诉讼,守护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源自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使命,也与中华文明的民本思想一脉相承。https://www.moj.gov.cn/pub/sfbgwapp/qgyfzsApp/202408/t20240805_503875.html
3.代表委员谈法治:完善公共法律服务推动法治社会建设全国政协委员迟日大表示,公共法律服务统筹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调解等司法资源,在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开展的过程中,促进了和谐社会构建。全国政协委员贾海洋表示,通过开展法律宣传、法治教育、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公共法律服务活动,提升人民群众对法律的认知和理解,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养。全国人大代表傅山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92836061653678370&wfr=spider&for=pc
4.深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的均衡发展理论公共法律服务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服务性和保障性工作,是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途径。随着人民法治意识的提高,人民对公共法律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加,需要以合理、合法的形式解决矛盾与纠纷。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化发展,需要围绕人民需求加快构建普惠性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切实提升人民幸福感和获得感。 https://www.workercn.cn/c/2024-11-15/8393535.shtml
5.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发挥法治积极作用北大法律信息网法治建设成就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蹄疾步稳——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成就巡礼之一 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公共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服务性和保障性工作。近年来,全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加快建设覆盖城乡、便捷高https://www.chinalawinfo.com/Feature/FeatureDisplay1.aspx?featureId=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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