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个人隐私信息公开豁免条款;个人私密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民法典
一、问题的提出
2020年我国颁布了民法典,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人格权编以第六章专章形式系统规定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确立了民事基本法意义上的隐私权保护制度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民法典明确宣示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并以禁止性规范宣告:“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在区分保护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的基础上,确立对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益的不同强度的保护规则,并对属于二者交叉保护范围的个人私密信息确立了严格保护立场和优先适用隐私权保护规则。进入民法典时代,实现行政法对民法典的回应和有效衔接,做到法法衔接、法制统一,为《条例》所确立的个人隐私信息公开豁免条款的重构、完善带来了契机。我们迫切需要回答如下问题:《条例》第15条确立的个人隐私信息公开豁免条款与民法典规定的隐私权保护制度是否一致?民事基本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有哪些辐射效应?以及个人隐私信息公开豁免条款完善方向等。本文旨在阐述这些问题,以期对民法典时代个人隐私信息公开豁免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有所裨益。
二、个人隐私信息公开豁免条款与个人私密信息严格保护规则
(一)个人隐私信息公开豁免规则
(二)个人私密信息严格保护规则
个人私密信息既是个人隐私也是个人信息,是个人隐私与个人信息的交叉范围。个人隐私与个人信息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在内涵和外延上均有差异。从内涵上看,个人隐私强调隐匿性、私密性、不公开性,侧重点在“隐”和“私”;个人信息强调个人身份的识别性、标识性、个人归属性,侧重点在“个人”。从外延上看,两者之间不是上位概念与下位概念、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而是交叉关系。个人隐私包括“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根据是否具有隐私性、私密性,个人信息可以区分为私密信息与非私密信息,也可称为私密信息与普通信息。可见,个人私密信息是个人隐私与个人信息在外延上的交叉范围。具体而言,个人私密信息一般包括个人的生理信息、身体状况、健康状态、财产信息、家庭信息、基因信息、个人经历信息、其他有关个人生活的私密信息等。
(三)《条例》个人隐私信息公开豁免条款与民法典个人私密信息严格保护规则不一致
其一,《条例》的个人隐私信息公开豁免条款没有区分个人隐私与个人信息,民法典则对个人隐私与个人信息确立了区分保护规则。2007年制定《条例》时,我国完全没有区分个人隐私与个人信息的法制背景。佐证之一是“北大法宝法律数据库”的检索结果。我们以“隐私”和“个人信息”对“全文”作“同篇”“精确”检索,共检索到11部法律文本中同时使用了“隐私”和“个人信息”概念,其中最早的是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这表明,在2012年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区分使用个人隐私与个人信息概念,更遑论对二者确立区分保护规则。2007年的《条例》当然不可能突破时代的局限性,2019年《条例》修订时,个人隐私信息公开豁免条款主体框架并未改变,只是微调、补充修订。其中,未区分个人隐私与个人信息的基础前提、笼统地以个人隐私作为核心概念的基本状况,新《条例》与旧《条例》并无二致、基本照搬。但是,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则系统区分了个人隐私与个人信息,并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确立了不同的规则。因而,可以说,《条例》个人隐私信息公开豁免条款与民法典的隐私权保护制度,在基础前提上不一致、有冲突。
三、个人私密信息严格保护规则对个人隐私信息公开豁免条款的挑战
(一)隐私权的基本权利、公法权利属性
(二)个人私密信息严格保护规则的公法效力
(三)个人隐私信息公开豁免条款应与民法典衔接
个人隐私信息公开豁免条款不能与民法典的隐私权保护和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相冲突,而应实现法法衔接、法法一致。民法典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其位阶仅次于宪法而高于其他法律”,是《条例》的上位法和依据法。遵循法律优位原则,政府信息公开涉及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的制度设计,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构成其上位法和立法依据。《条例》虽是公法,但其位阶效力较低,基于法制统一原则,其当然不能与民法典冲突。因为民法典“系一部基础性法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公法不能与其产生冲突,凡是冲突的公法规范一律失去效力,应修改并与民法典保持一致”。正是在此意义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了实施民法典、完善公法制度的要求,“对同民法典规定和原则不一致的国家有关规定,要抓紧清理,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
四、个人私密信息公开豁免制度的重构与完善
(一)以区分保护个人隐私与个人信息为前提
识别个人私密信息,可分三步走。第一步,判断是否属于个人信息。即具有个人标识性、身份识别性的信息就是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指向信息主体,能够显现个人的生活轨迹,勾勒出个人人格形象,作为信息主体人格的外在标志,形成个人‘信息化形象’。”第二步,判断是否具有私密性。即个人不想为外人知道的、尚未公开的或者一旦公开即会对个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就是私密信息;相反则是个人普通信息。有时,判断某些个人信息是否属于私密信息,还“必须从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和价值权衡的角度出发”,考量“社会公众对该信息作为私密信息的认知;该信息对于维护自然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的重要程度;该信息对于维护社会正常交往、信息自由的重要程度如何等。”第三步,是判断不公开这些个人信息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如果此类信息属于应当依法披露和公开的范围,即属于法律强制公开的信息,比如为了维护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实现刑事追诉等必须公开的个人信息等,就不受隐私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