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俊毅(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副教授)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完善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机制”“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建立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机制”。以上重要论述为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指明了方向,意义重大、影响深远。随着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推进,捍卫国家主权、保护我国企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全球治理变革等现实需要日益增强,对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提出更高要求。
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面临挑战
首先,涉外法治教育资源分配不均。这在不同地区之间较为明显,东部沿海地区高校拥有丰富的师资力量和先进的教育设施,而西部高校则在这些方面相对逊色。教育资源不均衡,导致地区间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质量存在巨大差异。
其次,高水平涉外法治人才数量不足。随着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不断深化,与周边国家的经贸活动和文化交流增多,法律纠纷也随之增加,急需大量专业的涉外法律人才作为支撑。然而,我国共建“一带一路”跨境律师人才库中的律师数量尚且不足,涉外法律专家的缺乏成为制约部分地区法律市场发展的瓶颈。
再次,学科设置与教育模式存在局限。当前,中国的法学教育虽迅速发展,但学科设置和培养模式未能完全适应新时代要求。尤其是在国际法学领域,作为一个二级学科,其发展实力和影响力相对较弱。大部分高校法学课程设置过于传统,缺乏与区域发展需求相适应的实务教学,学生在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实践中经常显得力不从心,难以满足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对高素质应用型涉外法治人才的需求。
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新理念
一要提高涉外法治人才的国家使命感。维护国家利益是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的根本。在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背景下,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的爱国情怀至关重要。爱国情怀是涉外法治人才在国际舞台上维护国家利益、提升国家形象的内心动因。可以通过课程设置和实践活动,教导学生如何在遵守国际规范的同时,有效捍卫国家利益。要让他们了解我国历史文化、法律政策以及国际立场,从而在国际法律事务中能够做出符合国家利益的决策和行动。
二要将全球视野与本土实践高度结合。在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的过程中,须立足法治的本土特性与全球共性,采用适应现代法治需求的教育模式,培养既精通国内法律体系又能应对国际法律挑战的法律人才。学习者不仅需要熟知国内法律法规,还应掌握外国法律、比较法以及国际法的核心原则,并具有在涉外司法实践中将二者结合起来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为此,教育者不仅要传授国际法律框架,更要将各国的法律实践和文化差异纳入授课范围,从而培养学生的跨文化理解和法律适应能力。
三要强化跨学科与跨领域的一体化教育理念。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不应局限于传统的法学领域,而应拓宽至国际关系学、管理学、文化研究等多个学科,形成跨学科的教育模式。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不应局限于涉外法律服务,更应拓展至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涉外法治关键领域。这种跨学科、跨领域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可以为学生塑造更为全面的、综合的知识体系,帮助他们在复杂的国际法实务中更好地处理具体法律问题。
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优化路径
其次,建立一体推进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协调机制。为提升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效率,国家和各省级政府应当考虑成立专门的协调机构,负责统筹和实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工作。通过整合教育、立法、司法、行政和外事等部门资源,实现跨部门协作,以确保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全面性和综合性。具体而言,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涉外法治教育标准制定和课程开发,确保与国际法律标准和实践需求相匹配。立法机关要加强涉外领域立法,在立法进程中注重吸收涉外法律专家的意见,并通过立法实践培养卓越涉外法治人才。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则需要提供涉外法律实务资源,组织涉外法治专家全面参与涉外法治人才教育教学全过程,同时增加实习和实践机会,以提高学生的涉外法治实践能力。涉外行政主管部门则应致力于建立和维护国际合作关系,促进教师和学生的国际交流。总之,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法律服务机构、教育机构联合建立涉外法治人才协同培养机制,将是“建立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机制”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