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永平:坚持上下联动内外协同破解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难题澎湃号·媒体澎湃新闻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所长、国际法治研究院院长肖永平

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是推进涉外法治工作的内在要求,在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图为2024年4月16日,浙江省公安厅、教育厅主办的“国际人才校企双向促进”活动现场。视觉中国供图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是推进涉外法治建设的基础。加快培养涉外法治人才,是新时代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的一项重要举措。提高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规模和质量,是切实提高我国涉外法治水平的基础性和先导性工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经历了自下而上的实践探索到自上而下的强力推进。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法治人才培养多次作出重要指示。但也应看到,涉外法治人才数量不多、能力不强、经验不足等问题,仍然是制约我国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短板弱项。基于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历史经验教训和现实困境,只有尽快实施上下联动、内外协同的支持政策,才能有效破解当下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面临的难题,为中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提供必要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一、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是一项高投入的系统工程

随着中国国际地位和角色作用的变化,我国不断调整和修订完善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目标。改革开放初期,一些高校积极探索高层次、复合型、外向型法律人才培养,也有主张开设“涉外法专业”的声音,但“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并没有出现在有关高等教育文件中。当时,我国的法学教育重国内法而轻国际法,更轻国际经济法;改革虽然解决了法学本科生的基础性问题,但对专业性问题重视不够,对培养精通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法学专业人才,培养“世界法律人才”的视野和目标重视不够。教育部印发《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要求金融、法律等专业“先行一步,力争三年内,外语教学课程达到所开课程的5%至10%”。一些法学院校相继开设“法学+外语”等特色试验班,培养涉外法治人才。

2011年,教育部会同中央政法委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制定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涉外法律人才培养”首次进入国家规划。该意见确定的目标是“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和维护国家利益的涉外法律人才”,次年确定了22家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这些基地对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理念、目标、路径和模式进行了有益探讨,但并没有最大限度地整合资源、发挥优势。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首次以中央全会文件的形式提出“涉外法治人才”建设问题,“涉外法治人才”取代“涉外法律人才”,反映了新的要求与内涵,也是自上而下强力推进的开端。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参与全球治理需要一大批熟悉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了解我国国情、具有全球视野、熟练运用外语、通晓国际规则、精通国际谈判的专业人才。”①2018年,教育部会同中央政法委制定《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把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目标明确为“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善于维护国家利益、勇于推动全球治理规则变革的高层次涉外法治人才”。2023年,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早日培养出一批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的涉外法治人才”②。高层次涉外法治人才不仅“能”维护国家利益,还要“善于”维护国家利益;不仅“通晓”国际规则,还要“勇于推动”全球治理规则变革。

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目标和要求随着我国对外合作与竞争的深化而不断提高,核心是要系统掌握国内法、通晓国际法、了解外国法,善于运用法律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维护国家利益、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其培养任务、难度和不确定性比培养国内法治人才要大,培养周期要长,培养过程要复杂,这要求我们把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投入更多的资源,形成整体合力。

二、当下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面临的主要难题

总结《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效果可以发现,由于国际法培养弱化、国别法教学缺失、实践教学资源不足,特别是缺乏满足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要求的持续的政策支持,当下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仍然面临以下难题。

(一)痛点:无法吸引足够多的优质学生

调查发现,各校涉外法治实验班的规模在30人左右,即便学生都成才并在毕业以后就职于涉外岗位,全国每年也只有约600名合格的国际法(涉外法)本科生。2024年,教育部批准了51家涉外法治人才协同培养创新基地(培育),理想状态下每年也只能培养约1500名合格本科生。事实上,由于涉外法治人才学习任务更重、培养要求更高、成本更大、就业面较窄,如果没有特殊政策支持,每个学校30人的规模也难以保障。从涉外法治人才成长规律来看,如果没有相当规模的合格国际法本科生,高层次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将是空中楼阁。

(二)堵点:难以实现国际法与外语、国内法、外国法之间的知识融通

当前,多数高校还是以部门法为导向,采用“法律+外语”或者“外语+法律”模式培养涉外法治人才,这在改革开放初期可能是解决人才需求缺口最好的“速成之道”。但当前及今后急需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参与全球治理的高层次涉外法治人才,这种粗放式培养需要在法律与外语之间进行聚变式整合,需要在国内法与国际法的互变、互动和互构中进行整合性培养,需要在国内法与外国法的比较与互进中进行专门化分析。而我国《法学类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2021年版)》规定的课程设置,多数高校对外语课程的安排,对比较法和涉外法的课程建设和对国内法授课内容的安排都无法满足上述需要,难以在国际法与外语、国内法、外国法之间实现知识融通。

(三)难点:无法兼顾法学知识传授与实践能力养成

(四)痒点:难以形成满足高层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师资队伍

三、实施上下联动的支持政策

(三)培养单位精心设计实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

根据国际组织、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等不同类型涉外法治人才的要求,培养单位要坚持特色化发展道路,大胆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包括但不限于:积极探索国际法一级学科体系,构建中国自主国际法知识体系、涉外法治体系;不断优化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案,对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学时安排、实践环节、毕业要求等作出明确的共性规定,又要有利于个性的特色发展;完善本硕博贯通培养机制;打造知识传授、能力养成和价值塑造并重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体系。

四、形成内外协同的工作机制

当下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在学科融通、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和国际交流等方面存在困难,需要我们形成内外协同的工作机制,包括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协同、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协同、学校与实务部门的协同、国内与国外的协同等不同形式,不断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培养机制。重点建立法学院校与政府、司法机关、企业、法律服务机构等涉外法治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的协同工作机制,打破法学院校和社会之间的体制壁垒,将涉外法治实务部门的优质实践教学资源引进法学院校,发挥涉外法治实务部门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中的积极作用,让更多学生参与涉外法治实习实践;完善切实有效的涉外法治实务部门与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特别是激励机制,实施高校和涉外法治实务部门人员互聘计划,安排大学教师到涉外法治实务部门挂职或研修,同时安排从事涉外法治实务的专家到法学院校任教;在法学院校设立实务教师岗位,吸收涉外法治实务部门的专家实质性参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包括参与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课程体系设计、教材编写、课程教学、实习实践指导等;多方筹集经费持续支持我国大学生和研究生到国际组织实习实践。

培养高水平涉外法治人才是切实提高我国涉外法治建设水平的基础。高水平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目标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和国际竞争的发展而不断调整提高,是一项高投入的系统工程。当前,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在一定程度上面临优质生源不足、培养机制欠佳、学科融通难成、理论实践脱节、国际交流受阻等难题;同时迎来难得的历史机遇,只有坚持上下联动、内外协同的特殊支持政策,才能破解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现实困境,早日培养出一批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

注释:

①习近平:《提高我国参与全球治理的能力》(2016年9月27日),载《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第450页。

②《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加强涉外法制建设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载《人民日报》2023年11月29日,第1版。

原标题:《肖永平:坚持上下联动、内外协同破解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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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硕士生教育1981年设立,学制三年,授予法学硕士学位。 培养目标培养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和维护国家利益、能在政府机关、司法部门、法学教育与研究机构及对外贸易、投资、金融、证券以及涉外律师等行业从事专业服务的开放型、外向型、复合型的高端涉外卓越法律人才。 https://gjf.ecupl.edu.cn/8582/list.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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