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申请材料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法律援助申请材料,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和经司法行政部门确认的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应当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安排人员办理法律援助。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包括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办理法律援助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援助志愿者以及其他法律专业人员。

第三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经费的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市和区、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和宣传工作。

第五条律师协会应当支持、配合法律援助工作,监督律师依法办理法律援助。

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可以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七条鼓励组织和个人以捐赠的形式资助法律援助事业。捐赠财产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依法设立的法律援助基金会可以接受组织和个人对法律援助事业的捐赠。法律援助基金会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使用捐赠资金,向社会公开基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法律援助范围

第九条公民对下列需要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司法保护的;

(七)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请求赔偿的;

(八)法律、法规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

第十条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条件,按照国家和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农民工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本条例规定的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第十二条公民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不受本条例规定的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自被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三)公诉案件自提起公诉之日起,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四)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人的;

(五)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人,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人的。

第十四条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需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第三章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

第十五条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属于诉讼事项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属于侦查或者审查阶段刑事案件的,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属于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向有权处理机关所在地、申请人住所地或者事项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按照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都可以受理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向其中一个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第十六条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人员代为申请法律援助。

第十七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监狱管理机关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监狱管理机关收到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在24小时内转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

第十八条申请法律援助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出书面记录。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权的证明;

(二)经济困难证明;

(三)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经济困难证明应当包括申请人家庭人口状况、就业状况、家庭人均收入等信息。

第十九条申请人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直接认定其经济困难,无需提供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经济困难证明:

(一)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

(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生活困难补助金的;

(三)在社会福利机构由政府供养的;

(五)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前款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受理法律援助申请。

第二十一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理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指派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也可以安排本机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与受援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非诉讼事务处理机构受理范围的;

(二)申请相对人不明确的;

(三)法律援助事项已审结或者处理完毕,申请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可以撤回法律援助申请。申请人撤回申请后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不予受理,但能够证明撤回申请违背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确定或者组建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查。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经复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维持法律援助机构的决定,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法律援助实施

第二十五条法律援助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二)刑事辩护、刑事;

(三)民事、行政诉讼;

(四)行政复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形式。

第二十六条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10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送交其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转交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并在人民法院开庭3日前,将确定的承办人员名单告知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七条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的诉讼案件,受援人向人民法院提讼的,人民法院应当缓收诉讼费。

人民法院判决受援人胜诉的,诉讼费应当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判决受援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减收、免收诉讼费。

第二十八条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凭法律援助公函利用档案资料、调查取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

(一)不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可能使当事人面临重大人身或者财产危险的;

(二)不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可能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有其他紧急或者特殊情形的。

法律援助机构发现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受援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条件,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因先行提供法律援助而发生的费用,由受援人承担。

第三十条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作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的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应当终止法律援助:

(一)以欺骗、隐瞒事实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

(二)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三)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四)受援人另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人的;

(五)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六)受援人违反法律援助协议,使协议难以继续履行的。

第三十一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实施法律援助,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终止实施法律援助;

(二)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三)不及时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进展情况;

(四)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第三十二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结法律援助案件后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按照归档规范将法律援助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资料归档,提交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办案补贴。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第三十三条受援人有权向法律援助机构或者法律援助人员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进展情况;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受援人可以要求更换。

第三十四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将法律援助的条件、程序、期限和申请材料目录、申请示范文本等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五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质量监督制度,制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标准,开展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检查和评估,并将检查和评估结果依法公开。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律师办理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处罚。

第三十七条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处罚。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充分体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现就全省开展法律援助进监所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法律援助进监所的意义

监狱、劳教所是对服刑和劳教人员实施教育改造的场所,要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切实维护和保障服刑和劳教人员的合法权益,做到执法和维权并举。法律援助进监所,是法律援助机构和监狱、劳教所组织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社会律师和监所管教人员,共同为监所服刑和劳教人员这一特殊群体,尤其是其中困难者提供有针对性的无偿法律服务。法律援助进监所不仅是法律援助工作面向更广泛的困难群体的拓展,同时也是依靠社会力量,协助监所进一步提高监所教育改造效果,加强监所教育改造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工作,促进监所安全、稳定的重要措施。

二、监所法律援助的原则

依法维护服刑、劳教人员合法权益和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相结合的原则。监所法律援助工作必须根据监所的实际,以促进监所稳定为核心,以有利于服刑和劳教人员的教育改造为原则,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地开展。

开展法律咨询与办理援助案件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要为服刑和劳教人员提供及时、准确的法律咨询,以利于他们安心教育改造;另一方面为符合条件的服刑和劳教人员提供优质的法律援助,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就近属地服务和原籍地配合的原则。在杭州的省属监所的援助工作由省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不在杭州的省属监所的该项工作由所在地的市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市属监所的援助工作由所在地的市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必要时可以与服刑和劳教人员权益保障有联系的原籍地法律援助中心配合。

定期和不定期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法律援助进监所根据需要,每年安排一至二次的集中服务,也可多安排几次,由监所根据需要向所在地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中心应积极主动配合,组织力量开展法律援助。也可以安排监所与律师事务所挂钩,定期上门提供法律服务。

援助律师与监所干警相互配合的原则。对于日常一般性的法律问题,由具有一定法律专门知识的监所干警或法律援助联络员提供服务;对少数服刑和劳教人员反映的问题比较尖锐,需要律师参与解决的,由监所法律援助工作站与法律援助中心联系,法律援助中心应当指派律师办理。对一些重大疑难问题,可以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讨论研究,集中力量解决。

无偿服务与适当补贴相结合的原则。监所法律援助工作以无偿服务为原则。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按照省财政厅文件给予相应的补贴,律师到监所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应当给予交通补贴。

三、监所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和形式

援助对象:解答法律咨询适用一般的服刑和劳教人员,给予法律援助适用经济困难的服刑和劳教人员。

援助范围:主要包括离婚、子女监护权的确定、遗产继承、财产分割、家庭宅基地与土地征用争议、房屋拆迁纠纷、服刑期间又犯罪、服刑之前未决罪等事项。各地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援助的范围。

主要形式:法律咨询、、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四、监所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设立

监所本着自愿、积极、稳妥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站的设立,省属监所分别经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同意后,按照就近属地原则,向省厅和所在地司法局报告,经审核同意后给予批准建立。市属监所向所在市司法局提出,由市司法局负责审核并发文。机构名称统一为浙江省××监狱(劳教所、少管所)法律援助工作站或××市法律援助中心××监狱(劳教所)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工作站一般设在监所教育科或法制科。监所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员由负责教育改造和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干警组成;各分监区可以设立联络员,负责分监区的法律援助联络工作。

五、组织实施监所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一)省、市、县法律援助中心的职责

1.定期组织律师和法律专业人员上门为服刑人员和劳教人员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

2.审查监所申请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是否符合条件,对符合条件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决定法律援助的形式和程序。

负责对监所法律援助人员的集中培训;指导、监督、管理法律援助进监所的有关业务工作。

加强与监狱、劳教两局的联系与合作,配合两局对监所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和推广监所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经验。

(二)监狱、劳教两局的工作职责

1.为各监所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提供组织保证,负责指导和监督监所法律援助工作站设立的有关事项。

2.组织、协调监所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有关事项,并进行监督检查和总结交流。

3.加强与省、市法律援助机构的联系与合作,努力为监所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创造外部环境。

(三)监所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职责

1.制定年度监所法律援助工作计划,总结上报年度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有关情况。

2.负责收集整理服刑、劳教人员的有关法律问题,集中报送所在地法律援助中心,定期组织和协调开展法律咨询活动。

3.接受服刑、劳教人员的法律援助申请,初步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将申请材料送法律援助机构,并将援助机构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告知申请人。

4.加强与所在地法律援助中心的联系沟通,并负责处理法律援助常规性的工作。

六、监所法律援助的经费保障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民创业工程的意见》,鼓励、引导和扶持各类人员自主创业,加快全民创业工程实施步伐,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民创业工程小额担保贷款扶持管理工作由市政府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公证处、恒信担保有限公司、人行市支行、银行支行等部门单位成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申请扶持贷款进行受理、审核、监管和追偿;市财政局负责管好用好小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保证贴息资金按规定及时申报、拨付,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市公证处负责对有关个人公证事项提供法律援助;市恒信担保有限公司根据领导小组意见对创业人员小额贷款进行担保;人行市支行负责指导、督促贷款经办金融机构按规定程序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审查、审核和发放;银行支行负责对创业人员审核发放小额贷款。

第二章扶持对象及内容

第三条贷款申请人范围: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诚实守信、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随军家属、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及城乡妇女等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及境外就业人员(以下简称“贷款人”);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经济实体;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按规定与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

第五条贷款额度与期限。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个人贷款金额一般掌握在最高5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城乡妇女及高校毕业生可适当放宽限制,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8万元和10万元;对创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一般掌握在100万元左右,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贷款不得展期,贷款期限最高2年,展期逾期不贴息。

第六条贷款人申请的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包括按规定执行的利率上浮部分产生的利息;经办银行对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同级财政各承担一半。

第七条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本办法之日前已经发放、尚未还清的贷款,继续按原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第三章贷款的申请与发放

第八条申请担保贷款审批程序:

(二)审核。自递交申请材料5日内,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恒信担保有限公司、银行支行进行项目实地考察和对反担保人的资格审查,银行支行严格按照信贷标准及业务流程进行审核。各部门于当天签署会审意见,会审通过后报领导小组审批并加盖“市小额担保贷款审批专用章”。

(三)发放。审核通过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知申请人办理公证手续,公证机构对有关个人公证事项提供法律援助,经担保公司、银行与贷款人签署贷款及担保合同后,发放贴息贷款,在贷款合同中加盖贴息贷款专用章,并在与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中注明,发放贷款后建档备案管理。

(四)拨付。贷款人和小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本息还款完毕后,由经办银行将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小额担保单款发放明细表、微利项目及小企业计收利息清单、价款有效凭证、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发放凭单等有关资料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分类汇总后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资金。

第九条申请小额贷款材料:

(一)贷款人及配偶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及经营基本情况;

(二)个人资产情况;

(三)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或其他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经营场所租赁协议或自有房产证明;

(五)反担保证明;

(六)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

(七)境外就业的,应提供与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和境外雇主签订的有关协议和合同;

(八)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其中:

1.登记失业人员需提供《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失业登记证》;

2.军队退役人员需提供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和《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3.被征地农民需提供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出具的失地农民创业证明;

4.残疾人需提供残联核发的伤残证明;

5.随军家属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随军证明;

6.高校毕业生需持毕业证书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证明;

7.返乡农民工需提供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出具的外出务工1年以上的返乡创业证明;

8.城乡妇女需提供妇联推荐表;

9.小企业申请认定需报送下列材料:(1)经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公司章程、验资报告、财务报表;(3)近3个月水费、电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4)企业及个人固定资产情况;(5)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证明;(6)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7)企业与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8)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9)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10)银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扶持贷款还款方式及担保费用:

(一)扶持贷款期限最长2年(含),一般采用按月付息、按月或按季等额还款方式;

(二)扶持贷款担保费用由市财政每年年底统一支付。

第四章贷款的监管、担保与追偿

第十一条市全民创业工程小额担保贷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小额贷款扶持贷后进行严格监管,并负责督促贷款人按时偿还贷款。对扶持后产生良好社会效益的要宣传报道,对扶持后出现不良现象的要严格监督,发现问题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及时研究处理办法。

第五章附则

陕西居住证管理办法最新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在其他县(市、区)居住的人员;但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遵循优化服务、保障权益、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将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推动流动人口融入居住地。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可以为流动人口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信息管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民族事务、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流动人口有关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有关服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设区市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统一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九条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下列流动人口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一)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二)已在医院办理住院登记的;

(三)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

(四)在全日制教育机构或者培训机构学习的;

第十条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第十一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管理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地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证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式样,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十三条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四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证发证地的市区、县(市、区)范围内变更居住地址的,可以到变更后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地址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居住证损坏、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及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请换领、补领。

换领居住证的,应当交回原证。

第十六条办理居住登记、居住证、居住变更登记、居住证签注手续的,不得收取费用。但申请换领、补领居住证的,应当缴纳工本费。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的,应当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等基本情况,督促其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居住登记,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人、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时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等基本情况,督促其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居住登记,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逐步完善流动人口的服务保障体系,并将流动人口公共服务、社会保障与居住登记、居住证管理制度相结合。

第二十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六)国家及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第二十一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国家及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便利。

第二十二条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

第二十三条随同流动人口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居住地所在学区学校受办学规模限制不能接收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相对就近入学。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办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机构,应当通过网站、公告栏、服务窗口等主动告知流动人口可以享受的服务,为流动人口提供便利。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对在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获取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六条流动人口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流动人口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或者申请居住变更登记不依法办理的;

(二)在办理居住登记、居住证或者居住变更登记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向流动人口收取费用的;

(三)对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行为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四)非法披露、买卖或者使用流动人口信息的;

(五)其他侵害流动人口权益的。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是指户口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户籍证明等。

第三十二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居住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陕西省暂住证》或者《陕西省居住证》,在本办法实施后申领居住证的,居住期限连续计算。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20xx年8月5日省政府的《陕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陕西省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常见问题4月1日,《陕西省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正式实施,20xx年8月5日,省政府的《陕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这也标志着陕西省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和权益保障有了新依据。昨天(4月1日),省公安厅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流动人口到达居住地后多久办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地址变更登记、居住证签注等不收取费用。在国务院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居住证收费标准之前,继续执行陕西省物价局和陕西省财政厅核定的15元的收费标准。

哪些流动人口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办理居住证

流动人口在居住证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流动人口申请办理居住证,受理单位应当引用陕西省人口数据库或公安部人口数据库照片。如果无法引用人口数据库照片的,居住证受理单位应当当场为流动人口免费照相。委托他人申请办理居住证,且无法引用人口数据库照片的,受托人应当提供申请人符合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照片标准的照片。

20xx年1月8日,陕西省公安厅推出18项便民利民措施,其中规定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即流动人口拿到《陕西省居住证受理回执》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可以领取居住证。

居住证1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居住地址变更的要不要申报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证发证地的市区、县(市、区)范围内变更居住地址的,可以到变更后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地址变更登记。居住证持有人跨市区、县(市、区)居住的应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变更居住地址。

居住证遗失损坏应怎么处理

居住证遗失、损坏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请补领换领。

居住证持有人可享哪些公共服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国家及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享受哪些便利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国家及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便利。

居住证新规定

一些学者认为,发放居住证的意义,主要在于为暂时不能放开落户的地区,赋予流动人口分阶段的各项市民待遇。还有专家表示,居住证制度将是国家户籍制度改革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的主要作用是保障外来打工者迁徙自由,并享有公共服务的权益。

据了解,我国一些特大城市的居住证政策,附带一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已是常态,如20xx年颁布的《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规定,持证人在子女教育、社会保险、证件办理、住房等方面享有一定的公共服务待遇;20xx年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也提出持证人可以享受一定的权益。

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大量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就业;同时,城市间的人口流动也不断加速。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全国跨县(市、区)居住半年以上的人口达到1.7056亿。这部分常住人口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但在教育、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仍难以与当地户籍人口享受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工作和生活面临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如果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将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矛盾和风险。

此次《条例》从为流动人口享受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提供制度框架出发,规定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相比今年年初的《条例》征求意见稿,《条例》中居住证明、就业证明的内容细化了。

《条例》规定,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解释说,《条例》在不影响其他流动人口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一是规定了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等便利。

二是建立了梯度赋权的机制。《条例》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逐步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三是建立了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落户制度等方式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衔接通道,并明确了各类城市确定落户条件的标准。

北京、上海、广州等一线城市都属于这种情况。12月10日,北京市的居住证制度和积分落户政策草案开始征求意见。

北京市积分落户的申请人,需同时符合持有北京市居住证、年龄不超过45周岁、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无违法犯罪记录等5项条件,才有资格参加积分落户。但北京市积分落户的合格分数线是多少,在文件中未公布,由北京市政府根据年度人口调控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落户分数线。

对于能够落户的重要条件积分指标,北京市《积分落户办法(征求意见稿)》由3项基础指标和7项导向指标构成,其中教育背景、纳税指标、职住区域等项目分数较高。

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郭秀云在接受财新网采访时表示,总体来看,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的居住证和积分落户办法,都瞄准了高层次人才,学历和职称等占了较大比重。她去广东省调研时发现,尽管广东省的政策导向是为引导农民工落户,但能真正落户的农民工还是比较少。

广州居住证首次办理流程指南

办理条件

已经申报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员,应当发给居住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本人申请,可以发给居住证:

(1)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的;

(2)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

(3)在本市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的;

(4)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所需材料

1、居住证相片回执。办证群众到具有二代身份证照相资质的相馆拍摄居住证数码相片,并取得居住证相片回执;

2、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居住地址证明材料。包括房屋租赁合同、工作单位或居(村)委出具的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1)居住在出租屋的,提供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出租屋主(或出租人)出具的居住证明等材料;

(2)居住在单位宿舍的,提供用工(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3)居住在居民家中(亲友房屋)的,提供屋主出具的居住证明材料(包括居住地址及拟居住的时限),以及屋主的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明材料记载的地址要与居住证办证申请人居住地址相一致),或屋主房产证明材料等;

(4)居住在自购房屋的,提供房产证明材料等;

(5)居住在工地工棚的,提供用工(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6)其他有效的居住地址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1、流动人口持申请材料到居住地所在派出所填写《成都市居住证申领表》;

二、开展“五送”服务,为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提供必要保障。一是送信心。我局以基层个私协会为阵地,先后2次举办了“再就业明星”巡回演讲报告会,大力宣传下岗人员自主创业的典型,激发自主创业愿望。同时,我们发动基层工商干部到下岗人员家中面对面宣传再就业扶持政策,坚定下岗职工再就业信心。有近百名下岗职工在我们工商干部的鼓励下毅然走上自主创业道路。二是送信息。我局固定专人从事再就业信息采集,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创业指导,3年来我局共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经营信息900多条,劳务用工信息300多条。同时,我局发挥农村工商所的地缘优势,引导100多名下岗失业人员到农村从事农副产品贩运,对其实行远距离监管、零距离服务。三是送技能。我局协调县劳动部门一道开办了8期电脑、家政、烹饪、修理、美容美发培训班,免费对480多名下岗失业人员进行了实用技能培训,使其掌握一技之长,实现了再就业,同时促成私营企业与在训人员签订“用人订单”220份。四是送资金。针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有资金不足的问题,我局与县内6家专业银行和信用社联系,建立了下岗职工从事个私经营融资申报推荐制度和联户担保制度,由个私协

THE END
1.妇联法律援助24小时电话多少?没有24小时,工作时间可以。https://www.64365.com/ask/35806643.aspx
2.妇联法律援助24小时电话多少?针对妇联法律援助24小时电话(12338)的使用,具体操作如下:1. **直接拨打热线**:在需要法律咨询或https://www.lawtime.cn/wenda/q_46835255.html
3.想咨询,求助妇联法律援助,需要什么条件下可以申请免费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申请条件:(1)申请事项属于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需经诉讼或仲裁程序解决的案件应当已经立案)(https://www.66law.cn/question/29695475.aspx
4.深圳劳动法律援助中心电话号码深圳妇联法律援助电话? 1、你可直接在深圳市当地拨打114电话号码人工查询台询问就可获得深圳市妇联法律援助的电话号码,如果你是在外地的话,可在114前边加拨深圳市当地的电话区号,这样就可以直接拨通当地的电话号码人工查询台咨询你需要的电话号码了。 2、妇联电话:12338。全国各地区妇联组织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提供法律、https://www.fljg.com/ldjf/705136.html
5.深圳市妇联热线服务不停歇!这些心理疏导法律咨询热线电话请收好全面开通防控疫情心理法律服务热线 向公众提供心理疏导、法律咨询等服务 让我们坚定信心,携手前行 共同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深圳市区防疫期间 心理法律援助服务热线 _ ●深圳市妇联 ● 深圳市妇联信访室 服务热线 12338、0755-83140789 服务时间 工作日:9:00-12:00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5870480
6.如何向妇联申请法律援助?* 遭遇法律难题?点击 快速获取解决方案 咨询 律师解答共有1条 一、向妇联申请救助有哪些流程1、向妇联申请救助流程如下:(1)可以到当地妇联联系,把情况告知;(2)然后带上妇联的工作人员到本人家里附近了解情况,最好找到三名了解本人情况的证人,出具口头和书面的证词;(3)然后再由妇联工作人员协助写好申请书,在经过https://wap.findlaw.cn/wenda/q_45518399.html
7.深圳各区妇女联合会举报电话和地址盘点【导语】:妇女和儿童遇到需要维权的情况时可以找妇联求助,本文主要分享各区妇联举报和维权电话,点击正文查看更多。 一、深圳市妇女联合会 法律咨询/维权热线:12338 维权信箱:fl@szwomen.org.cn 服务时间:9:00-12:00; 14:00-18:00(工作日) 二、福田区妇女联合会 https://sz.citys114.com/news/2021413/2644.htm
8.坪地电话簿,来了!深圳水务集团统一服务热线:82137777 坪地供水公司 咨询服务电话:82137777、84072233 24小时值班电话:84073156 管网维(抢)修电话:84072529 身份证、居住证 深圳市户政业务咨询电话:84465000 坪地派出所报警电话:84094009、84066110 中心警务室电话:84097868 坪西警务室电话:84083697 https://www.sznews.com/news/content/2021-10/18/content_2465633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