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这个问题,首要需要弄清权力与权利的关系。我们所说的权力是指单方行使,不需要他人同意即可实施,并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就公法而言,国家权力就典型意义上的权力,如,税收征收权等。就私法而言,形成权为典型的私人权力,如,合同解除权等。公法与私法的权力不同之处在于,私法上的权力行使由私主体决定,而公法上的权力行使公主体必须履行,否则可能构成渎职。
一般而言,权利一般对应义务,权利与义务从总体上观察大致相等。无论涉及到公法,还是私法,权利是可以放弃的。如,公法上的,选举权等。就国家机关而言也有权利,也可以放弃。如,紧急情形下,警察征用个人车辆追捕罪犯,以及交通优先权等。
由此可见,就私主体的权力而言,法律是私主体权力的保障。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时,另一方不服,起诉到人民法院,只要符合法定解除权,人民法院通过裁判的形式,确认解除权成立。
就公主体的权力而言,主要包括法与政治的关系、法与国家的关系。法与政治。法与政治都属于上层建筑,都受制于和反作用于一定的经济基础,这里的政治主要表现为国家各政治力量在社会中的影响。就统治阶级而言,在政治与法的相互关系之中,政治具有主导作用;法具有确认和调整政治关系并直接影响政治发展的作用。在社会主义国家中,法可以确认和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和自由,确认和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的制度,规范民主政治的运行。
法与国家。政治意义上的“国家”主要指国家政权或国家权力。一方面,法与国家权力相互依存、相互支撑;另一方面,法与国家权力也存在紧张或冲突关系。需要注意的是,国家权力总是具有使权力凌驾于法之上的倾向,近现代法治的实质和精义在于控权,法律的制约是一种权限、程序和责任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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