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歇尔大法官的宪法思想及其评说

马歇尔于1795年9月24日出生于弗吉尼亚州边远地区,其父亲曾是华盛顿的同事和好友,经常参与有关美国宪政问题的讨论。年轻时代的马歇尔深受其父亲的影响。多年以后,马歇尔曾自豪地回忆说:我年轻时所获得的有益的东西都归于父亲的细心的照顾。他是我思想上唯一的伙伴,同时又是一位称职的父亲和一位真诚的挚友。

美国独立战争爆发后,马歇尔与其父亲一起参加了大陆军,其军旅生活给他留下了不可磨灭的印象,特别是发现地区的偏见和补给的匮乏常常困扰大陆军的时候。在独立战争中,乔治?华盛顿作为军队总司令常常因军事补给的匮乏而求助于大陆会议,这一事实没有逃脱马歇尔的注意。后代许多历史传记学者都证明是这场战争造就了马歇尔对美国的看法和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的信念。同时,在战争中与汉密尔顿和其他一些州革命领导人的交往以及和来自各殖民地士兵的接触,也大大开阔了马歇尔的视野,坚定了其爱国热情。战争使马歇尔成长为一位实用主义的理想者,他坚信美国将建立一个民主共和国,他也清醒地意识到了毫无限制的州的权力所导致的危险。正如后来他在自述中所说到的:“联合则存,分离则亡,成为每个美国人铭言之时,我亦深受其熏陶,久之成为我身心的一部分,在军营中,我坚信美洲是我的国家,国会是我的政府。”[1]

1870年,马歇尔开始在威廉?玛丽学院跟随乔治?威思学习法律,然后学习各州的思想史和政治史。威思指导马歇尔学习普通法基本原理和先例推理的基本观点,更为重要的是,威思还把马歇尔引入政治哲学中,并指出政治哲学在法律辩论中的地位。18世纪的最后二十年中,马歇尔成为弗吉尼亚律师界一位著名的律师。1787年马歇尔被选为费城制宪会议的代表,他积极支持采用所制定的宪法,并对所提交宪法的第三条关于建立联邦司法系统的优点作了详细的说明。为了平息州权主张者们关于联邦司法系统侵占州司法权的担忧,马歇尔充分阐述了他的想法。他认为一个联邦司法系统,包括一个规定了初始管辖权和上诉管辖权的全国最高法院,将会最有成效地保护美利坚合众国公民的宪法权利和联邦权利。针对反动派惯用的观点:“若采用联邦宪法,权力必被滥用”,马歇尔进行了有力地反驳。他说:“我们受压迫时,正应设法控制政府。现在在美国,并无个人特殊利益可言,社会利益已与个人利益融合不分,我个人在寻求共同利益时,亦同时在寻求个人利益。”[2]

1797年马歇尔和雷吉?格里以及平克尼一起三人前往法国,进行外交谈判,维护美国在英法冲突中的中立地位,结果表现卓越,不辱使命,深受国内的赞许。1798年马歇尔当选为联邦众议院众议员。1799年,马歇尔又被任命为亚当斯总统的国务卿。1801年亚当斯竞选总统失败,为了保持联邦主义政治思想的影响力,他在卸任前任命马歇尔为联邦首席大法官。

马歇尔在美国最高法院任职长达35年之久。在他主持下,最高法院审判了许多留传后世的案子,写下了许多著名的案例。这些案例既集中体现了马歇尔的宪法思想,又对美国宪法的发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以下我们将结合有关具体案例来阐述马歇尔的宪法思想。

一、法律与政治的关系

在马歇尔担任联邦大法官期间,最高法院面临着持续不断的政治压力。这里面既有联邦党人与共和党人的激烈党争,也有谢斯起义这个重大政治事件的冲击,还有安德鲁?杰克逊总统和佐治亚州之间关于印地安事务的无休止的争吵。在这一系列冲突中,马歇尔努力寻求最高法院与党派政治的外部压力相分离。马歇尔认为在法律与政治之间,法院应将裁判建立在宪法的基础之上,最高法院应确立其作为宪法性争议的裁判者的地位,而不得干预其他部门所做出的政治性行为。在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马歇尔敏锐地洞察了那些激进的联邦党人欲借该案打击以总统为代表的共和党人的意图,鲜明地指出:“根据合众国宪法,总统被授予某些重要的政治权力,在执行的过程中运用他的自由裁量权,并以其政治身份,仅向他的国家和他自己的良心负责……如果部门领导是执法机构的政治或秘密代理,且只执行总统的意志,或仅在执法机构具备宪法或法律自由裁量权的情形下行动,那么再清楚不过,他们的行为只能在政治上得到审查。”[3][page]

二、司法审查制度和联邦法院的宪法解释权

马歇尔认为联邦法院司法审查权的另外一个重要功能在于保证联邦司法权的统一,在于避免州权力与联邦的权力发生冲突。在马丁诉亨特一案中,针对弗吉尼亚州最高法院拒绝遵守联邦最高法院关于联邦条约的解释,马歇尔对宪法第三条“起因于”这一需求作了广义的解释,同意联邦法院可以听取一些州的案例。他认为宪法授予了最高法院对于起因于宪法、联邦法律和条约的争议具有至高无上的司法权。[9]他进一步论证说:合众国是一个单一的国家,各州仅是其组成部分,它们在若干目标下是主权者,在其他目标下,却是从属者,一州的宪法和法律,凡与合众国宪法和法律抵触者,皆绝对无效。[10]

三、联邦国家主义思想

马歇尔利用宪法解释大大丰富了美国宪法的商业条款含义,并对培育美国联邦系统内州政府与联邦政府关系的现代理念发挥了重大影响。

马歇尔深刻认识州政府与联邦政府之间关系的重要性,他拒绝在缺乏明确的宪法性条文时,将《权利法案》适用于各州。他认为有益的联邦主义价值观应包括合法、效率和州政府处理内部事务的自治等。出于同样原因,马歇尔不愿听取公民直接提出的对州的诉讼。这一思想后来直接体现为宪法第十一条修正案对于诉州和诉州官员的差异性规定,并因此在很大程度上保持了州政府和联邦政府在联邦体系内的平衡。

此外,马歇尔还系统地提出了联邦权力在处理涉及州际贸易事务时应受到的限制这些限制除了宪法中的州际贸易条款和宪法第十条修正案之外,还应包括在民主程序下对国会的间断性政治监督。他在麦克洛克诉马里兰(McCullochv.stateofMaryland)案中说道:尽管联邦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但在其行动范围之内,它却是至高无上的。这似乎是其性质所导致的必然结果。联邦在是所有人的政府;它的权力受到所有人的委代;它代表所有人,并为所有人而行动。[12]因此所有人有权通过控制措施保证其不被滥用。

在麦克洛克案中马歇尔对宪法中的“必要和适当的条款”再次进行了扩大解释。他说,必要并不意味着绝对的物质需要,也不意味着事物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它至多表明“一件事情对另一件事情是方便、有用或基本的”。[13]依据这样一种理论解释,马歇尔推导出后来学者所指称的联邦默示权力。他说:“我们承认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并且这些限制不能被超越。但我们认为宪法的完好解释应该允许国家立法机构具有选择手段的裁量权,使授予的权力得到实施,从而使立法机构能以最有利于人民的方式,履行分派给它的最高职责。假定目的是合法的,假定它在宪法的范围以内,那么一切手段只要是恰当的,只要是显然合于该目的,只要不受禁止,就都是合宪的。”[14]这一判例扩展联邦国会的权力,给予了联邦政府处理国际事务的广泛的空间和处理国内事务的必需的自由裁量权。增加了美国宪法对未来的适应性。

四、保护私权限制公权

在弗莱彻诉佩克一案中,马歇尔的上述思想得到了全面体现。本案又称亚祖河土地舞弊案。其中原告弗莱彻是一名不知情的第三者,他因购买一块涉嫌不正当交易的土地,而被佐治亚州议会以法案的形式废止。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他只好起诉土地出售者佩克。最后马歇尔代表最高法院宣布佐治亚州的法案违反联邦宪法的“契约条款”。马歇尔的判决理由是:每一土地令状一经核准,其契约关系便已成立,如果契约无相反约定,双方应该坚决信守。本案属于公共契约,佐治亚州应严格履行契约义务。这是因为联邦宪法已明确规定,无论何州都不得通过损害契约义务的法律。既然联邦宪法是最高性法律,而佐治亚州又是联邦的一部分,所以它当然就有履行契约的义务。马歇尔在最后判决中指出:本院一致意见,认为本案中的产业,在适当的报酬和并无任何警告的情况下,已经转移到购买者手中,佐治亚州不管是依靠我们各种自由制度所共有的一般原则,或者是依照美国宪法的特有规定,不得再通过一项法律,使购买者所购置的土地产权,在宪法和法律上受到侵害,而变成完全无效。[page]

五、简评

马歇尔是一名伟大的法官和政治家,而且是一名令人信服和敬佩的人物。他对美利坚合众共和国的忠诚和对宪法的卓越理解与创造性的运用,既奠定了他在美国宪政史上的不朽地位,也培育了美国宪法能够作为“活的宪法”的良好基因。马歇尔复杂而丰富的人生经历,专门的职业法学学习生涯,是他取得事业成功的重要原因,或许也应成为后世职业法学阶层效法的楷模。尽管马歇尔确立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理由在逻辑上不完全令人信服,他制作的许多判例给后世留下了无穷无尽的争论;尽管他对奴隶制和印地安人权利保护问题的忽视,构成他法官生涯的败笔,但这种缺憾也许就是个人不能超越历史和阶级局限的表现。

参考文献:

[2]转引自:李昌道,《美国宪法史稿》,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155页。

[3]Marburyv.Madsion,u.s.137—180.参见:张千帆著,《西方宪政体系》(上),中国政法出版社2000年版,第39页。

[5]参见作者关于联邦党人的宪法思想的论述,见本书第页。

[6]5U.S.(Cranch)137(1803)

[7]转引自: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上),中国政法出版社2000年版,第43页。

[8]同上,第44页。

[9]参见:塞谬尔·R·奥肯著,赵富强译:《论大法官马歇尔在美国宪政史上的作用》,载于《东吴法学》2001年特刊。

[10]参见:李昌道,《美国宪法史稿》,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160页。

[11]参见: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上),中国政法出版社2000年版,第132-134页。

[12]引自:张千帆,《西方宪政法律体系》(上),中国政法出版社2000年版,第120页。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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