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
实现民主
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
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在这样一种人们向往的社会里,只有坚持依
法治国,才能保障和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和谐发展。
社会稳定、秩序井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没有稳定和秩序,人们就不
可能安居乐业、
和睦共处。
当前,
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因
素,
其中一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比较突出。
这些矛盾和问题,
既是社会不
稳定因素,
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障碍,
需要采取多种措施进行调整解决。
在众多
的社会调整措施中,法律调整最为重要。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硬性”
的社会功能和规范功能。要维护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正常的社会、
经济生活秩序,实现社会和谐,就必须依靠法治作保障。
法律权威就是法律所具有的尊严、
力量和威信。
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
是实
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迫切需要。
任何社会都必须树立有效的权威,
没有权威就没有
秩序。
不同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形态,
决定了一个社会中不同的权威。
我国社会主
义法律的权威性是由法律的本质属性决定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现了人民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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