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这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方略的特色,是我们推进依法治国所必须坚持的根本原则。
第一,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这是因为,人是划分为阶级的,阶级是由政党领导的。当前,我国人民是由不同的阶层组成的,而中国共产党既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又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代表。没有党的领导,人民只能是一盘散沙,意志分散,民族缺乏凝聚力。因此,人民民主只能通过党的领导、党的示范,才能很好地运行。脱离、削弱党的领导,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就会误入歧途。因此,我们只有牢牢坚持党的领导地位,才能使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有条不紊地进行。
第二,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这是因为,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家作主是新中国与旧中国、社会主义国家与一切剥削阶级国家的本质区别。抗日战争期间,黄炎培先生询问,将来中国共产党执政后,如何从中国历史上一治一乱的周期率中跳出来,回答说:“人民民主”。中国共产党的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除了人民的利益,绝无私利。因此,发扬人民民主是党的宗旨所决定的。政党、国家等将来是要消亡的,最终是人民通过民主管理公共事务,推进社会的自治与发展。所以推进人民民主与共产党人的共产主义奋斗目标是一致的。依法治国要建立在人民民主基础之一。社会主义的法律通过人民民主程序来制定,通过人民民主监督来实行,民主和法治向来不可分割。
第三,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根本方略。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因此,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运用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在国家政权方面,党支持人大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经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并对他们进行监督;支持政府依法行政,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在社会方面,党努力扩大基层民主,让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
党对国家的领导是依法领导,目的在于保证国家在民主法治轨道上运行,就会在民主法治轨道上发展。这就是党的领导、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三者之间的有机统一。
摘要:众所周知,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十分重要的一部法律,特别是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发展进程中,刑法能够起到管理社会、严惩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核心稳定的重要作用。在依法治国视角下,在维持刑法特殊性地位保障要求下,更要注重人权、注重与其它法律法条的衔接,从而为我国法治社会更加健全,完整的发展打下坚持的基础。
关键词:依法治国;刑法
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在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中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中明确提出的。在《决定》中,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1]。
一、依法治国视角下刑法功能认知
二、依法治国视角下刑法功能定位
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基本目标,是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的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纲领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纲领具体体现为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基本目标和基本政策。由于这个纲领是党的基本路线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展开,是以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为核心目标,所以,党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基本目标和基本政策是有机统一的整体,不可分割。在这有机统一的整体中,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党实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纲领的重要保证。这既是党的基本纲领的内在有机统一性所决定的,也是党领导全国人民实现基本纲领,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的伟大事业所决定的。
一、法治国是领导方式、执政方式和治国方略的重大进步
上述原则,基本上都是在改革开放的前期提出的,相互之间存在着内在的有机联系,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指导原则。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在这些指导原则下取得了巨大成就。这些指导原则以及在其指导之下所取得的法制建设成就,为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第一次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郑重地提出来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基础和现实条件。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使领导人民治理国家,建设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发生重大变化,而且也使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了新的奋斗目标,并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因为,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过去所说的“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之间所存在的一字之差,已充分表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将从注重法律、制度建设进入更加注重法律实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新阶段。因此,依法治国是领导方式、执政方式和治国方略的重大进步。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就是在全社会和全体公民、特别是执法者中养成自觉尊重法律、维护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的思想意识,使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的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制化。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199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在1999年3月召开的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又被写入了宪法修正案。依法治国方略的最终确立,在我们党和国家的发展史上,具有伟大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治国理政观念的重大转变
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传统的封建“人治”思想的影响,我们党在治国方略的选择上经历过一些曲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中法制被严重破坏、“无法无天”的惨痛教训,清醒地认识到加强法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做出把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的同时,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战略方针。邓小平同志强调要“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把法制建设与经济建设放到了同等重要的战略地位。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促使我们对社会主义法治认识的不断深化。1997年,党的十五大最终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标志着我们党最终战胜和彻底抛弃了封建“人治”思想的羁绊,坚定不移地选择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治国道路,从而完成了我们党执政治国理念的一次深刻而重大的转变。
(二)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我们党总结历史经验,为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依法治国涉及一系列重大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其中依法治国与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的关系,就是一个需要正确认识和处理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一﹑依法治国与坚持党的领导地位:
我们实施的依法治国是人民的依法治国,我们要建立的法治国家是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从根本上保证法治的人民性和社会主义方向。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又是一个艰巨﹑复杂﹑长期的历史进程,是一个宏伟的系统工程,必须在党的领导下有计划﹑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邓小平指出:“实现民主和法制,同实现四个现代化一样,不能用的做法,不能用‘大鸣大放’的做法。…否则,只能助长动乱,只能妨碍四个现代化,也只能妨碍民主和法制。”(《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57页)同志在1998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再次强调: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整个过程中,坚持党的领导,这是一条根本原则。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所以必须由中国共产党来领导,这是因为:法治是全体人民通过立法﹑执法﹑司法﹑法制监督﹑法制教育等体制运作所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法律秩序,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人民性,而作为无产阶级先锋队,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中国共产党正是这种阶级性和人民性的集中体现,社会主义民主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没有民主就不会有真正的法治,而共产党是争取﹑发扬和扩大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领导核心,没有党的领导就不会有真正的民主,也就不会有社会主义法治。法律的制定过程是把党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把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转化为法律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使我们的立法符合党的基本路线,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战略,适应改革的需要,找到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平衡点,法律的实施经常遇到区域性乃至全国性的全局问题,触及政治﹑经济﹑文化﹑民族﹑宗教﹑外交等方面的热点问题,牵扯到诸多政法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这些都需要党来指导和协调。总之,在依法治国的整个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防止脱离党的领导讲法治。
二﹑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方式的创新:
依法治国与法治的概念在内涵上是相同的,因为法治本身表达了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注:参见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84页。
)法治是保持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基础,也是维系社会进步、保障人民福祉、促进经济繁荣的关键所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关于法治应成为我国社会所追求的目标的观点,已成为有识之士的共识。有关依法治国问题学术界曾展开过热烈讨论,本文对此将不作系统探讨,下面仅就立法、执法和司法中的问题谈几点看法。
一、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依法治国,首先须有法可依。这就需要加强立法,建立完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缺乏完备的法律体系,立法将是杂乱无章、相互冲突的,同时也会留下许多法律调整上的漏洞,进而严重影响执法的质量和效果,依法治国,也就无从谈起。
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需要的法律体系,王家福教授等曾在《论依法治国》一文中列举了应完善的法律包括九个方面,即宪法、行政法、经济法、行政诉讼法、民商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社会保障法。(注:王家福、李步云等:《论依法治国》,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2期。)这种概括是极为全面和精辟的。对此,
我个人深表赞同。但我认为,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值得探讨,这就是:在众多的经济立法中,应当突出哪个方面?是应强调民商立法及其原则和精神,还是应强调以政府部门的规章为主要内容的经济行政立法以及其采纳的国家干预经济的原则?这其实是关系到我国立法方向的重大原则问题。
摘要
一依法治国的概念…………………………………………………………………
二依法治国的重点和难点在于依法行政…………………………………………
三要实行依法行政,首先必须树立的观念………………………………………
四依法行政目前所制定的措施和急需解决的问题………………………………
1.健全对行政规章的审查制度………………………………………………………
本文首先阐述了“法治”与“德治”在一般意义上的区别与联系,并且总结出“法治”与“德治”的这种辩证关系客观上要求我们要“努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思想道德体系,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然后通过同志在2001年1月10日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的讲话,我们进一步分析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并且提出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同志的这一重要思想,对于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同时阐述了坚持“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法治德治依法治国以德治国辩证关系
“法治”与“德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历来都是法律家们所争论不休的一个论题。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二者究竟应保持一种怎样的关系,曾成为一段时期内理论界探讨的热点。由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既需要有法律来为之保驾护航,同时也离不开道德的影响与支持,因而在我国,“法治”与“德治”应当同步并举。然而,诸方面的原因,却使得我国法学界不少人对“德治”的认识有些偏颇,以致许多情况下,当我们一提到“德治”这种说法的时候,便会招来许多非议。同志在一次宣传部长会议上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这说明,对“法治”与“德治”的关系问题,党和国家领导人是有着比较清醒的认识的。因此,研究“法治”与“德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间的关系,探讨协调二者之间关系的途径与方式应成为每一个法学工作者所必须要思考的现实问题。
一、“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一)“法治”与“德治”区别
自1996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以来,依法治国的思想日益深入人心。根据我国宪法,我国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是通过党的领导实现的。宪法规定“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①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我国各族人民从切身经验中得出的根本经验是: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同样地,没有共产党就没有中国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因此,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完善和改进党的领导,发挥党在社会主义法治和社会主义建设中的核心作用,是我们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的原则。另一方面,党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核心作用也决定了,党的领导方式的法治化对我国法治建设具有根本的意义。
一、党的领导法治化关键是把党的领导纳入法治轨道
首先,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党的领导法治化是由我们党的领导地位决定的。在我国,党的领导是国家公权力的基础,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最主要和最广泛的表现。法治靠党来推动,靠党来实行,党的领导方式的法治化程度,决定了依法治国的程度。因此,依法治国,首先就要求党的领导法治化。这是社会主义法治条件下对党的领导方式的基本要求。将党的领导纳入法治的轨道,受到法律的支配,依法执政,依法领导,这是我们实施依法治国和法治的最本质含义。二千多年前亚里士多德就说过:“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法律。”②为了保障这种普遍服从的法治秩序就要求执政党首先守法,依法办事。这是现代民主宪政的基本要求。如果执政党可以超越于法律之外,法治的完整性和统一性就会受到破坏,依法治国就不可能实现。
第三,党的领导法治化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历史要求。建国以后我们最大的教训就是忽略了法制建设,法律的权威没有树立起来。邓小平同志曾深刻地指出:“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和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⑤而法律得不到重视的根本在于党的领导没有纳入法治。其直接后果是封建专制和个人崇拜泛滥,人民民主受到破坏,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严重受阻。改革开放以后,党的领导和法治的关系受到了我国人民特别是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高度重视。邓小平同志在不同的场合多次强调:“任何人都不许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可能逍遥法外。”⑥“全党同志和全体干部都要按照宪法、法律、法令办事。”“这是现在和今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过程中要求我们尽快学会的新课题。”⑦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战略目标,进一步明确了党的领导法治化的法治意义,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深入意义非凡。
第四,党的领导法治化是我国依法治国的实践决定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制建设成就巨大,在短短的20年里,法律已经涵盖我国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但是,我国社会的法治秩序与大量法律的出台并不同步。这固然有许多原因,但党的领导没有纳入法治的轨道不能不是一个重要方面。比如,我们现在谈得比较多的人大监督,一般只涉及一府两院(政府、法院、检察院)。就目标而言,我国国家权力的主要方面都是由党决定的,但全国人民行使权力的机构实施的监督却不包括党,显然不合理。实践中,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党的意志代替法律等现象还时有所闻。其主要原因在于党的权力范围不明确,没有制约。我们的党不是一般的党,而是受到全国人民爱戴的执政党,是依法治国的领导者,既然如此,就应当有明确的范围并受到法律的监督和制约。这是党的领导法治化的基本依据。法治的要义是法律支配权力,依法治国和党的领导法治化都要求国家公权力受到法律的支配。随着我国法制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实践将进一步提出党的领导法治化的种种要求,从而把我国依法治国推向更高的阶段。
今年12月4日是第七个全国法制宣传日,主题是“弘扬法治精神,推进依法治国”。在全党全国上下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省深入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之际,做好这个宣传日的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离不开法治保障。法制宣传教育承担着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培养法治观念、引导法治行为的重要职责,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在促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这对新时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当前,改革发展进入关键阶段,各级党委、政府和普法组织、广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更要增强紧迫感、责任感,自觉把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省委七届三次全会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增强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努力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和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