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称申报评审有关法规、政策规定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节选
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节选
严厉打击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坚持零容忍,保持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严肃责任追究。建立终身追究制度,依法依规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实行终身追究,一经发现,随时调查处理。积极开展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刑事规制理论研究,推动立法、司法部门适时出台相应刑事制裁措施。
(三)《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关于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的通知》节选
(四)《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节选
(五)《贵州省职称申报评审工作规则(试行)》节选
二、期刊、专著有关法规、政策规定
《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开展期刊滥发论文问题专项检查〉的通知》(中宣局室发函〔2021〕40368号)节选。
1.检查对象。
2.检查内容。
(2)出版资质情况。期刊业务范围与其实际出版内容是否一致;期刊实际出版内容与出版单位办刊能力是否匹配;年发表论文数量与期刊编辑数量、把关能力是否匹配;期刊出版单位(含期刊编辑部)负责人和各级审校人员是否符合有关资质要求;期刊负责人及采编人员的劳动人事关系是否均在期刊出版单位或其上级单位。
(3)“三审三校”制度落实情况。期刊审校流程是否规范;各环节是否均有明确意见和签字;审校单是否完整留档。
(4)经营合作情况。是否存在期刊采编和经营业务未严格分开、出租出卖期刊刊号版面、与“论文中介”合作、“一号多刊”“一号多版”等违规行为;如果期刊被中国知网、万方、维普等学术期刊数据库收录,其实际出版内容与数据库收录内容是否一致。
3.工作要求。
《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节选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节选
第三十二条期刊须在封面的明显位置刊载期刊名称和年、月、期、卷等顺序编号,不得以总期号代替年、月、期号。期刊封面其他文字标识不得明显于刊名。期刊的外文刊名须是中文刊名的直译。外文期刊封面上必须同时刊印中文刊名;少数民族文种期刊封面上必须同时刊印汉语刊名。
第三十三条一个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只能对应出版一种期刊,不得用同一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出版不同版本的期刊。出版不同版本的期刊,须按创办新期刊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期刊可以在正常刊期之外出版增刊。每种期刊每年可以出版两期增刊。增刊内容必须符合正刊的业务范围,开本和发行范围必须与正刊一致;增刊除刊印本规定第三十一条所列版本纪录外,还须刊印增刊备案号,并在封面刊印正刊名称和注明“增刊”。
第三十六条期刊出版单位不得出卖、出租、转让本单位名称及所出版期刊的刊号、名称、版面,不得转借、转让、出租和出卖《期刊出版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期刊出版许可证》加盖年度核验章后方可继续使用。有关部门在办理期刊出版、印刷、发行等手续时,对未加盖年度核验章的《期刊出版许可证》不予采用。
第五十三条年度核验结果,核验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布。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节选
第三十三条同一种报纸不得以不同开版出版。报纸所有版页须作为一个整体出版发行,各版页不得单独发行。
第六十七条“以非新闻性内容为主或者出版周期超过一周,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其他散页连续出版物,也适用本规定”。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节选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有知识性、思想性内容的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固定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电子阅读、显示、播放设备读取使用的大众传播媒体,包括只读光盘(CD-ROM、DVD-ROM等)、一次写入光盘(CD-R、DVD-R等)、可擦写光盘(CD-RW、DVD-RW等)、软磁盘、硬磁盘、集成电路卡等,以及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其他媒体形态”,
第二十一条“出版电子出版物,必须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同一内容,不同载体形态、格式的电子出版物,应当分别使用不同的中国标准书号”。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节选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
1.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
2.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
4.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
《关于认定、查禁非法(违规)出版物的若干问题的通知》(新出发字〔1991〕98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摘要转发<依法查处非法出版犯罪活动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明确规定:“凡不是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印制的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报纸、期刊、图书、录音带、录像带等,都属于非法出版物。”这类非法出版物的形式主要有:
“伪称根本不存在的出版单位,印制的出版物;”
“盗用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的名义,印制的出版物;”
“盗印、盗制合法出版物而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销售的出版物;”
“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不署名出版单位或署名非出版单位的出版物;”
“承印者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擅自加印、加制的出版物;”
“被明令解散的出版单位的成员,擅自重印或以原编辑部名义出版的出版物;”
“其它非出版单位印制的供公开发行的出版物。”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规范学术期刊出版秩序促进学术期刊健康发展的通知》(新广出发〔2014〕46号)节选
一、严格学术期刊出版资质和要求,建立完善学术期刊出版准入制度
(一)本通知所称学术期刊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以刊载研究发现和创新成果的学术论文、文献为主的定期连续出版物。学术期刊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由科研教学机构、学术团体或具备学术出版能力的出版社、报刊社主办;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办刊宗旨及业务范围明确为学术研究与交流等;出版单位拥有相应的符合条件的学术编辑人员和其他必需的办刊条件;刊发的学术论文、文献或在理论上有创新见解,或在实践中有创新应用,或具有重要的文化积累价值;刊发的学术论文、文献具有严谨的格式规范;执行严格规范的组稿、编辑、审稿和同行评议制度。
(二)严格按照办刊宗旨和业务范围出版。学术期刊要立足自身学科和研究领域,注重专业化发展,发挥学术优势,不断提升学术水平和学术影响力;非学术期刊不得出版理论版、学术版等,不得收取论文发表费。
三、落实责任,强化管理,切实推动学术期刊健康有序发展
(九)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刊发学术论文期刊的监督管理,充分利用网络手段,加强审读和监测,严格依法行政。按照《出版管理条例》、《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期刊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刊期审批条件和程序,对擅自偏离办刊宗旨及超越业务范围刊发论文,违规从事一号多刊、买卖刊号等活动的期刊,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并公开通报;对学术期刊出版质量低劣、刊载拼凑或剽窃论文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以书号形式出版“学术期刊”、学术集刊的出版单位予以处理和规范;对伪造刊号、利用境外刊号出版“学术期刊”收取版面费的非法出版活动,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并取缔。广泛发动群众积极举报期刊违法违规行为,查办一批重点案件,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出版物进口备案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海关总署令第12号)参见网站:
《关于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赠送境外出版物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出联〔2010〕13号)参见网站:
《关于重申禁止中国标准书号“一号多用”规定的通知》(新出图〔2001〕812号)
《关于严格禁止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问题的若干规定》(新出图〔1997〕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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