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的高等职业院校在教学改革方面做了大量的研究和改革,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但是从整体高等职业院校的教学改革方面来看,教学方法还普遍以传统式的教学手段为主,即课堂讲授结合实验教学,没有形成国家教委对高职教学“以教师为指导,以学生为主体”的局面。本文以探讨《物流法律法规》课程教学模式开发为主要目的,探究高职院校《物流法律法规》课程的教学理念、教学设计并开展教学反思和总结。以期尽快实现高职高专《物流法律法规》课程的深化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一、《物流法律法规》课程探究式教学。
探究式教学方法是一种以引发学生学习主动性为出发点的一种教学方法,就是通过教师的启发让学生自主思考怎样做和如何去做,学生不是被动地接受教师的现成观点和课程理论传授。探究式的教学模式是实践教学活动的主要形式,目的是让学生在实践中学习、在协作中增长知识、在主动中发展、在探索中创新,把自己在理论课程中学习到的知识应用在实际任务中。我们以《物流法律法规》课程教学为例,选择探索式的教学模式已经取得了初步的成果。
二、《物流法律法规》课程的探究式教学设计。
1、任务驱动式的教学方法任务驱动法是探究式教学模式的核心,使学生要有问题意识,现代教学研究,“问题”是产生学习的根本原因,是激发学习的原动力,没有感觉就没有学习的动力,不深入思考就不会有深入的学习。问题意识会激发学生强烈的求知欲,以及学生敢于探索,勇于创造和追求真理的科学精神。以教师本人角度来讲任务驱动应该构建在教学理论基础上,教师的教学魅力可以充分的体现其中,教师的一堂课就像一块磁石一样吸引着学生的注意力,这样才能够充分地调动起学生的积极性,课堂教学随文入冠,教师掌控全局。我们在《物流法律法规》课程的教学中将课程体系模块化,模块下增设任务,这样就可以设计每一个任务能够达到的目标,最终达到模块规定的任务目标。如针对《合同法》教学模块,提出不同的任务,让学生制订货物运输合同和仓储合同等,由学生来扮演不同角色,这样就能使课堂气氛活跃起来,学生更加深刻地理解任务内容。
2、分析问题并执行课堂任务对学生在课堂上执行任务做出准确的引导和评价,使学生明确任务的意义与执行任务的基本步骤以及任务的最终目标。教师在引导识别这些问题上起着关键的作用,教师的教学水平达到一定层次就可以带领学生更为深入地走进学习任务中,如《货物运输合同》模块的学习,合同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合同效力、当事人权利义务与责任等都可以在执行任务时顺带解决,规定5min,学生表述本次任务难点,教师综合学生们的提问,对共性的问题作出解答,提出1-2个问题组织学生探究式学习即可。
3、强化实践探究,评价任务成果。对实践教学任务成果的正确评价是对学生在实践学习中最后的总结,学生在实践课任务基础上遵循逻辑关系和科学方法最终形成自己对任务内容的理解,如在《物流法律法规》课程的教学中,学生通过谈判、讨论等手段,掌握承运人的物流运输企业的责任、权利与义务,对货物的损毁和灭失在法律规定中免责条款,最后小组讨论得知承运人的提存权、留置权等。在这种探究式学习模式中教师首先要熟知教学目标与教学重点,并明确人才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任务等,然后再去引领学生利用在讨论探究中获得知识。
4、营造激励式的课堂氛围。学生最关心的还是自己的分数,激励式的教学评价是十分必要的,这个环节不仅给予学生本段学习的肯定与鼓励还是激发其更大学习积极性的诱因,比如在《物流法律法规》的学习过程中,判断自己签订的合同是否存在漏洞,怎样最大限度地作为承运人的物流公司或托运代理人,最后获取最大的利益。学生就会积极参与讨论,教师应给予正确引导和鼓励,并为其做出评价,使学生获得肯定,尽管学生的发言不够严谨、全面也应该鼓励学生思考。
三、教学反思与总结。
参考文献:
[1]武立栋,张迪,李超等.高职院校物流管理专业《物流法律法规》课程教学设计[j].科技风,.
[2]邹娟平,刘立波.浅谈高职“物流法律法规”的第一堂课[j].科教导刊,.
[3]蒋世坤,詹彩霞.模拟公司在物流专业课堂教学中的实施思路[j].广东教育:职教版,2015.
[4]谭秀丽,于丽静,刘敏等.案例教学法在物流法律法规教学过程中的应用――基于核心技能培养[j].物流工程与管理,.
[5]王宗莉.关于我国物流法律法规体系的构建与完善的研究与探索[j].法制博览,2015.
1、毕业论文选题的一般原则: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选题应尽力结合有关单位会计、财务管理、审计等工作的具体业务活动,优先选择具有一定社会价值的应用课题,力求提高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
二、毕业论文工作对学生的要求。
1、在教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工作,认真完成毕业论文任务书中规定的各项任务。论文力求做到观点正确,方法科学,技术先进。
2、围绕毕业论文主题开展调查研究。掌握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收集必要的数据资料,查阅和使用有关技术资料工具书,通过计算、绘制图表等工作提高从事会计、财务管理、审计等工作的能力以及编写文件的能力。
3、领会会计、财务管理、审计等理论和实践的正确关系,培养严格的科学态度和认真踏实的工作作风。
4、论文内容杜绝抄袭。如果论文中需要引用其他论文的观点、理论、方法、流程等内容,必须在论文中注明参考文献,文责自负。
5、论文遵守国家安全保密条例,注意技术、方法、模式等涉及专利的保密。特别是应用类论文,论文内容应当获得合作单位的许可。
6、按时完成毕业论文各个环节的工作,并得到指导教师的确认。
7、不能按时完成任务,论文内容有抄袭的一律取消答辩资格,做不合格记录。不能按时参加论文答辩的作不合格处理。凡是不合格者在下一学年重作毕业论文,参加下一学年的论文答辩。
撰写毕业论文一般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毕业论文的选题由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选定,由指导教师填写毕业论文任务书,在任务书中应包括以下主要项目:
1、毕业论文的具体要求。
(1)确定调研单位和调研内容。
(2)确定应查阅的参考书及文献。
2、调研报告约3千字。
3、读书报告约3千字。
4、资料综述约3千字。
5、外文资料翻译约1.2万个英文字符。
1、毕业论文任务书一份;。
2、调研报告、资料综述、读书报告各一份;。
3、外文翻译原稿和译文各一份;。
5、重要的原始资料。
五、毕业答辩及成绩评定。
(一)毕业答辩。
1.答辩委员会和答辩小组。
答辩委员会由3名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组成,答辩小组成员数量应当为奇数,其中答辩小组组长应当由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担当。
2.答辩过程。
(1)论文陈述。
包括自我介绍;课题的研究意义;论文结构;论证思路、方法、结论;论文中具有的个人独到见解。
(2)答辩教师提问。
提问的数量视提问的内容而定,一般控制在4题左右;问题的难易程度由主答辩教师与答辩组组长共同控制。
(3)回答问题。
(二)成绩评定。
答辩结束后,答辩小组根据学生答辩情况、指导教师和评阅教师所给定的成绩,按照统一的评分办法和评定标准确定每个学生的成绩,交答辩委员会审核。毕业论文成绩独立评定,不受平时成绩影响。
(3)确定应深入研究的2~3个专题的内容。
3、其他注意事项。
(二)准备工作。
学生根据毕业论文任务书的要求与计划安排,首先要了解、熟悉选定的课题的内容和范围,应积累的原始资料及数据,要求解决的问题,然后围绕选题查阅收集有关资料、文献或深入现场了解实际情况,测试采集有关的数据。
(三)检查与指导。
为确保毕业论文工作的质量,指导教师应分期分批的组织2~3次报告会。
1、调查报告会和读书心得报告会(第4~5周)。
2、专题研究报告会(第8~9周)。
其中,专题研究报告会的成果应达到下列要求之一:
(1)对解决本专题有新的见解,新的论点或思路;。
(2)对本专题的问题进行了新分析、新论证或新预测;。
(3)对解决某项问题提出了新建议,新方案或新举措。
(四)撰写阶段。
在调研和深入研究分析课题的基础上,根据总体撰写方案的要求完成论文的结构布局、段落层次等,运用有关素材写成初稿。
论文应包括下列内容:
1、课题名称、目录及页次;。
2、中英文内容提要。扼要叙述内容与要求、原理方法,要求文字精练;。
3、正稿。包括问题的提出、原理论述和论点说明、研究方法及成果、绘制图表等;。
4、结论。总结本文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指出特色和新见解,得出结论;。
5、参考文献。所有参考文献应注明资料的名称、作者、日期、页码、出版社等。
要求学生独立完成论文,论文观点正确,论据充分,阐述清楚,文字简洁,书写工整。穿插必要的插图、表格和图纸,并装订成册。
(五)定稿阶段。
初稿撰写后,送交指导教师审阅定稿。然后按规定格式,用a4纸打印。最后送论文指导小组。
毕业论文全阶段需要12周。
1熟悉课题1。
2调研、收集资料、翻译资料4。
3确定写作方案1。
4写初稿、包括计算、绘图、并修改3。
5送审、修改1。
6定稿、调整1。
7准备论文答辩0.5。
8论文答辩与评定成绩0.5。
合计12。
会计学专业毕业论文工作最终应完成下面几部分内容:
文档为doc格式。
法律毕业论文篇三随着我国近几年个行业的不断发展,施工企业也随之发展开来,发展后的施工企业的法律事务越来越多,涉及的方面也越来越广。合理的处理好施工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可以有效的进行施工风险规避,提高施工企业的竞争力,为企业的后续发展做好保障工作[1]。
1.1、对法律事务工作的认识不足。
由于在市场经济下从事商业经济活动,任何活动的进行都存在着法律风险。对于施工企业的法律事务来说,最理想的状态就是涉及到对企业内部的管理和对外部的经营行为,即使由于某种原因达不到此种理想的状态,也应该事前对各种经济活动做好风险防范。一些施工企业对于法律事务工作的认识不足,并没有十分清晰的认识到法律风险对于施工企业发展的影响,没有从企业存亡的高度认识和重视法律事务管理的重要性。
1.2、对法律事务工作的认识不深。
在施工企业现实工作的经营活动管理发展链条中,直接进行事务管理是施工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2]一些企业只是单纯的认为施工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就是解决矛盾纠纷,并未正确的区分施工企业的法律顾问和社会律师之间的区别,认为施工企业的法律顾问就是单纯的整理企业案件、拟定起诉文书、讨债、打官司等,并未认识到企业法律顾问对于企业管理的深层意义,为企业拟定各种管理文书、管理合同等重要的法律事务。企业的法律顾问工作包括企业的事务经营管理,并非单纯的落在法律的层面之上。
1.3、法律事务人员的综合素质能力不高。
为了使防范风险的措施达到最大化的要求,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必须加强对各个环节的把握,避免常规的风险反复性的发生。施工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能力不强,有很大的一部分原因是由于法律事务人员的综合素质能力不高,对于未来风险的决策性不强,不能很好的进行宏观风险把控,对于现有的风险不能采取及时的措施进行规避。这样就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施工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的政策的进行,对于施工企业的未来发展前景也会有致命性的影响[3]。
对于施工企业来说,要设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企业的总法律顾问是具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的,有施工企业亲自聘任的对企业实施全面的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因此企业的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设立,对于企业为了法律事务的发展具有基础的奠定作用[4]。
2.2、加强施工企业法律事务的前瞻性认识。
做好施工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最主要的目的就是对经济活动的法律风险进行防范,并将法律事务管理贯穿到每个施工企业工作的环节当中。法律事务的工作主是以预防性质为主要工作,其次是解决已经发生和不可避免的法律纠纷和法律事务。所以施工企业对于法律事务工作一定要加强认知度,加强法律事务的前瞻性认识,改变企业目光短浅的制约因素,允许法律事务管理参与企业内部管理和企业外部经营活动,这就使得施工企业的法律事务前瞻性能大大增强。
2.3、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起草。
法律风险的产生是由于施工企业经济活动类型多种多样以及涉及面广等多种因素造成,但其中最为主要的影响因素是由于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缺乏正确的法律作为引导造成的,包括企业的项目决策风险、企业的内部管理风险、外部经营风险等。企业的规章制度是针对企业的生产技术、生产项目活动,以及外部多种经营活动共同影响产生的,所以对于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来说,必须要将法律事务工作融入其中,起到一个监管保障的作用[5]。
[1]段茂勇。新常态下石油施工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化工管理,2015(16).
[2]张波。施工企业合同审查工作中的问题及对策[j]江西建材,2014(05).
[3]饶晓燕。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江西建材,2012(01).
[4]廖敏。论新形势下施工企业法律合规工作的难点和对策[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5(04).
[5]崔吉顺。建筑施工企业基层工会工作面临的问题和解决对策[j].企业导报,2012(17).
201x年6月25日,被害人黄某在某工商银行柜员机插入自己的银行卡、输入密码后取款,取款后离开柜员机时,忘记取回信用卡,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在被害人黄某取款时,在后面排队等候,等待黄某离开后,犯罪嫌疑人林某某走到柜员机前准备插入自己的信用卡取款时,发现无法插入银行卡,且柜员机屏幕显示取款界面,嫌疑人林某某意识到可能是前一名取款人在取款后忘记将银行卡取走,于是继续利用被害人黄某的信用卡在柜员机上操作,将卡内的8000元人民币取出,随后将信用卡取出,离开柜员机,并将被害人黄某的信用卡丢弃。
二、观点与反驳。
(一)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持这一观点的主要理由在于:被害人遗忘在柜员机内的信用卡属于遗忘物,嫌疑人先侵占了被害人的信用卡,而后才有使用信用卡的行为,适用行为是侵占信用卡的后续行为,应当以主行为的性质认定犯罪的性质。
该观点值得商榷,第一,信用卡虽为有体物,但没有达到侵占罪的定罪标准,不能评价为侵占罪中的财物,占有信用卡也不等于占有信用卡所记载的现金,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侵犯财产的行为不是嫌疑人占有信用卡的行为,而是使用信用卡的行为。第二,被害人遗忘在柜员机内的信用卡不属于遗忘物,柜员机对于被遗忘在机内的银行卡具有自动吞卡功能,这说明对于被害人遗忘在柜员机内的信用卡银行柜员机具有保管功能,该卡并非出于完全失控状态,即使被害人将卡遗忘在柜员机内,该卡也属于银行保管之下的物品,而非遗忘物。第三,侵占罪的客观方面是对于合法占有的财物拒不返还,本案中嫌疑人利用他人遗忘在柜员机内的.信用卡进行操作取款以获得现金的行为本身不具备合法性。
(二)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认为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要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自205月7日起实施)认为,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持该观点者认为本案中嫌疑人获得信用卡的途径为拾得他人遗忘在柜员机内的银行卡,依法应认定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否定该观点的主要理由在于:第一,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了解释,但对于拾得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还是盗窃罪,理论上有很大争议,以张明楷教授为代表的学者认为这一行为构成盗窃罪,以刘明祥教授为代表的学者们认为这一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各方主要观点及阐述参见张明楷教授《也论拾得的信用卡在atm机上取款的行为性质》及刘明祥教授《再论用信用卡在atm机上恶意取款的行为性质》)第二,本案中嫌疑人取得信用卡的方式不是拾得,虽然法律没有对何为拾得作出规定,但根据对拾得的通俗的理解,被拾得的物品应当属于遗弃物或遗忘物,如上所述,本案中被遗忘在柜员机内的信用卡并不属于遗忘物,而是处于他人保管之下的物品。
本篇论文无论从选题、查阅资料,还是写作过程的点点滴滴都凝聚了许莉老师的心血,许老师严谨的治学、开阔的视野和敏锐的思维让我受益良多,她不仅耐心教会了我习作论文的方法与技巧,同时也使我明白了获取知识、充实人生的许多道理,在此向许莉老师致以深深的谢意。
说实话,论文的写作过程是非常煎熬的,幸而有同学们的相互帮助和鼓励,使得我能够在获取知识的同时,更获取了弥足珍贵的同学情谊。
论文的写作虽然结束了,对于法律知识的学习必将继续,而华政的治学理念必将引导我的学习之路。
“逝者如斯夫,不舍昼夜”,转眼已至毕业季,同时也预示着在华政园的求学生涯行将结束。美好的求学时光总是匆匆易逝,接下来将要踏上新的征程,书写新的篇章。
本论文是在我的导师胡改蓉副教授的悉心指导下完成的。从最初确定写作思路、调整结构框架以及对内容的不断修改完善到最后定稿,无不凝聚着胡老师的心血。导师严谨的治学态度、耐心细心的工作作风,诲人不倦的敬业精神深深感染着我,导师对我们学习和人生的淳淳教导时时萦绕在我耳边,让我受益匪浅,是我终身学习的楷模。谨向导师致以最真诚美好的感谢。
同时要感谢华政所有教导过我的老师、以及所有的同学和闺蜜。指点江山,激扬文字的岁月将永难以忘却,你们奋发向上的精神时刻督促着我前进。
感谢父母、兄弟姐妹对我学业的支持与鼓励,你们永远是我坚实的后盾。
感谢华政园,一个给我无穷知识,教我成长成熟并留下许多欢笑泪水的人生平台。
随着论文完成,我也即将离开校园开始一段新的人生旅程。论文得以最终完成,得到了许多人的热心帮助,借此机会,表达我最真挚的谢意。感谢我的导师何文杰教授对我的论文,无论是从选题、幵题到最终完成的每一个环节,恩师总是在百忙之中予以耐心细致的指导。论文不仅是我个人学习的成果,也是恩师孜孜不倦、辛勤指导的结果。三年的研究生学习,使我能够耳濡目染恩师严谨的治学态度、敏锐的思维能力和高尚的学术品格。对我学习生活中的不足之处、恩师更以宽广的胸怀予以谅解包容。他不仅教我如何做学问,更以其身体力行的实际行动教我如何做人。我的进步和成长得益于恩师的言传身教和悉心培养。从恩师身上学到的东西,对我来说是一笔宝贵的财富,我在今后的日子里将受用无穷。
一份好的论文是对自己的总结与交待,尽管只是小小的硕士生论文,但它确实包含着两年来我的阅读与学习的积累。
如今我即将毕业,带着一份份沉甸甸的收获,我想对所有支持我的老师,同学,朋友们说声谢谢。谢谢韩忠伟老师对我论文的悉心指导,谢谢室友们对我生活的照顾,有你们的鼓励,我才能脚踏实地地向我的梦想前进: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同诸君一起上下而求索!
本论文从选题到写作完成历时一年,从论文的内容和创新点来说可能还不能算得上一篇优秀的硕士论文,但其是本人在三年研究生期间所学知识的一种检验,其也将为本人的研究生学习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从论文的选题,开题以及写作,每一步都是经过史玉成老师的指导才得以完成。当然,在写作过程中也遇到诸多的困难和问题,这也多亏史玉成老师的悉心指导。
在此,对于导师的指导和帮助本人表示衷心的感谢。另外,也非常感谢本人的公司法代课老师王月老师,本论文选题是二次开题之后才定下来的,而本选题也是王月老师提议写的。因此在选题过程中,王月老师的建议也为本论文得以完成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在此对王月老师的指导和帮助本人深表谢意。
再次,也感谢在研究生期间的所有老师,是你们的教诲,使得本人在短短的三年内,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得到进一步的提升。同时也感谢三年期间里各位同学的互勉和帮助,是你们让我成长。
最后,也感谢我的父母对我读研究生期间的支持和鼓励。
法律毕业论文篇六范文一:
尊敬的西南政法大学的各位老师,很荣幸有这个机会接受各位老师的指导,首先我介绍一下本人这篇硕士学位论文的写作背景。
一、我是一九九三年从华东政法学院本科毕业后一直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曾做过法官,现从事律师工作。在从事律师业务尤其是民事诉讼业务中,有一个很深切的感受,就是大量的民事纠纷,最终债权人能想到的最后救济手段,就是追究债务人股东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债权人如能证明债务股东确实应承担相应责任,债权人原本无法实现的债权可能就会出现重大转机,本人于一九九九年就曾办理过一起追究债务人股东出资不实案件,案件历经深圳中院一审、广东高院二审,支持了原告方追究债务人股东承担补充清偿未出资额100万美元的民事责任,后来我又办理了多起类似案件,在办案过程中,我发现关于这个领域的理论论述并不太多,实践中各地法院做法也不一样,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讨论稿中某些内容又十分值得商榷,这一切促使我以这个为命题,撰写这篇。
二、从结构来看,本篇论文就股东出资不实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进行了分析,民事责任部分是重点。
(一)从股东出资不实民事责任来看,这一命题显然是属于公司法范畴,从立法领域来看,除了一九九四年施行的《公司法》外,(当时写论文时,《公司法》修改版尚未出台),最高院并未出台《公司法》司法解释,仅是自1993年以来,分别以会议纪要、批复等形式对这一问题有过不系统的一些规定,而某些省高级人民法院比如广东高院2017年出台了《关于企业解散后的诉讼主体资格及其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指导意见》,另外,陕西省高院也出台过类似的规定,我在对上述法律规定进行研读时,采取的是大胆怀疑、小心求证的态度,对最高院及广东省高院一些法律规定的合法性及合理性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本人这些观点对错暂且不论,但确属本人独立思维的产物。
(二)具体地看,民事责任部分,本人提出了以下几个自己的观点:
1.出资不实股东对公司应承担资本充实责任,《公司法》第28条规定存在三大缺漏。需要补充的是,今年10月27日修订的《公司法》第28条对此进行了修改,明确了股东不如实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
2.出资不实股东对公司债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最高院曾经确定的根据出资是否达到《公司法》最低出资限额而承担连带或差额清偿责任的观点(二分法)存在偏差,应统一适用补充赔偿责任,即要求出资不足股东对公司债务在出资不足数额及利息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出资不实股东对债权人承担的是一种侵权责任,是赔偿责任而不是清偿责任。
5.执行阶段不应由法院直接变更或追加出资不实股东为被执行人,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的规定,剥夺了出资不实股东承担责任前应进行开庭审理的权利,也剥夺了股东的上诉权,民事程序设计不合理。
三、本文在论述出资不实股东的行政和刑事责任时,提出了以下观点:
1.刑法158条和159条,规定了虚报注册资本罪和抽逃出资罪,而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制定的《关于经济犯罪追诉标准的规定》存在不合理之处,首先不应以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标准,其次不应以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无法正常经营为标准,第三不应以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从事违法行为为标准。
2.公司法不应对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行为进行区分,规定不同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3.股东出资不实的行政法律责任不应由公司和其他如实出资的股东承担。
范文二:
各位老师:
一、论文选题的背景。
二、论文的主要内容。
论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关于仲裁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基本理论;第二部分,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基本制度;第三部分,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程序。
(一)关于仲裁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基本理论。
论文在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四个问题:一是介绍了仲裁的概念,仲裁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以及我国仲裁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并对我国现有的几种仲裁基本类型进行了介绍;二是通过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及《解释》有关规定的分析研究,结合与其他仲裁类型的比较,总结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基本特征;三是通过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特征的分析,界定其性质为行政仲裁,而非普通民商事仲裁;四是阐述了我国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制度的必要性。
(二)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基本制度。
论文在第二部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基本制度进行了阐述:一是阐述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基本原则;二是分析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的设立、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员的资格和聘用等有关问题;三是分析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与诉讼的相互关系。
(三)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程序。
论文在第三部分具体论述了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有关程序性问题,包括:第一,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主管和管辖问题;第二,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参与人,包括当事人、第三人和代理人等问题;第三,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受理和审理程序,包括仲裁申请、受理、组成仲裁庭、开庭、先行调解和作出裁决等。
三、论文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本文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主要理论问题进行了分析,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我国的仲裁理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次提出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概念,从此我国除原有的普通民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人事争议仲裁之外,又建立起了一种新型的仲裁制度,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制度。我国的仲裁理论相对其他法律门类而言本就比较欠缺,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作为一种新型的仲裁制度,具有很强的本土性,没有外国经验可以沿用,没有历史经验可以继承,一切理论都是从头开始。《农村土地承包》和《解释》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规定也非常简单。本文通过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与现有基本仲裁类型的比较分析,推究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制度的根本目的和宗旨,结合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实际情况,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性质与特征、仲裁机构的性质、仲裁的基本原则、仲裁与诉讼的关系等理论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和探讨,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对完善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制度作了积极的探讨,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我国的仲裁理论。
(二)本文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的设置、仲裁程序等操作性问题提出具体意见和方案,将促进仲裁机构的顺利设立和有效运作,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如前所述,《农村土地承包法》和《解释》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规定都过于简单和原则性,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诸多操作性、现实性问题未进行规定,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如何设置的问题、仲裁庭如何组成的问题、仲裁员的资格和聘用问题、仲裁机构的主管和管辖问题、仲裁参加人的种类和权利义务问题、仲裁的基本程序问题等等。各地出台的仲裁办法或规定(如《湖北省农村承包。
合同。
纠纷仲裁办法》、《辽宁省农业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办法》等)虽然进行了一些具体规定,但都不全面且部分规定有违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之本质。本文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详细论述,并提出了具体的操作意见和观点(错误和有失偏颇之处在所难免),相信本文将对正在征求意见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条例》的出台,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的建立和有效运作,对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意义。
范文三:
尊敬的各位教授,早上好!
下面我将从选题、内容、观点、意义等几个方面,简单介绍一下我的论文。
法律毕业论文篇七拟写毕业论文提纲是进入写作(研究)计划的一部分。它在确定了有价值、有研究基础的论文课题,充分地做了搜集参考资料和阅读资料的准备工作,以及酝酿形成论证角度和基本论点之后,开始进行。拟写论文提纲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它标志着一切准备工作就绪,正式进入论文写作阶段。
拟写提纲具有如下的作用:
(2)有利于理清思路,突出重点,探求最佳的论证角度,层层展开讨论。由于论文提纲概括性强,以较少的文字勾勒出论文的主,重点突出,条理清楚,使作者在写作中易于把握全文的中心论点和上下文以及上下级条目的逻辑关系,从而探求最佳论证角度,一个一个问题,一层一层地展开讨论,取得较好的效果。
(5)有利于指导教师提出修改意见,及时做出修改、调整。毕业论文常常需要教师的指导,拟写提纲有助于指导教师及时对论文的框架提出意见,以便于学生修改。如果直接把论文写出来,再要改动困难就大多了。
引言………………………………………………………………1。
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主观方面观点述评…………………2。
(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主观方面观点概述………………2。
(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主观方面诸观点评析……………2。
二、本罪主观方面:排除故意…………………………………3。
(一)本罪主观方面案例………………………………………3。
(二)本罪主观方面案例评析…………………………………3。
三、本罪主观方面:过失和推定过失…………………………4。
(一)过失:本罪的主观方面…………………………………5。
(二)推定过失…………………………………………………5。
四、严格责任于本罪之适用……………………………………6。
(一)严格责任和绝对责任之辨析……………………………6。
(二)本罪适用严格责任之争议………………………………6。
五、严格责任适用本罪之限制…………………………………9。
(一)辩护理由对严格责任的限制……………………………9。
(二)证明标准对严格责任的限制……………………………9。
(三)刑罚适用对严格责任的限制……………………………9。
(四)罪刑法定对严格责任的限制……………………………10。
结语………………………………………………………………10。
参考文献…………………………………………………………11。
附录………………………………………………………………12。
附件一……………………………………………………………12。
附件二……………………………………………………………17。
致谢………………………………………………………………21。
在此,向所有帮助过我的人表示最诚挚的感谢。
三年来,文老师无论在学习生活还是在工作中都为我提供指导和帮助。尤其在学习上,对我们严格要求,鼓励我们多读书,读好书,还规定我们定期向他汇报学习情况,在他的敦促下,我们学到了很多专业知识,并养成了读书的好习惯,让我们受益终生。在此,向恩师表达我最最诚挚的感谢。
除了我的导师之外,我还要深深的感谢在学习上给我提供了很大帮助的彭真明老师、丁文老师、魏森老师和刘华老师,你们在给我传授知识的同时,也给我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是我面对困难不畏惧,进行选择不迷茫,让我在知识的获取和人生的道路上少走了很多弯路。一日为师,终生为父,我想只有用我取得的成就才能报答你们的恩情,才能让你们为有我这个学生而感到骄傲。
其次,要感谢我的父母,感谢你们赋予了我生命,让我来到这大千世界;感谢你们为我提供物质,让我茁壮地生长;感谢你们给我鼓励,让我不断前进。焉得瑷草,言树之背,养育之恩,永生难忘。
最后,感谢和我朝夕相处的同学和舍友。xxx等等,还有我可爱的舍友xxx,感谢你们在生活上和学习上给予的无私的帮助,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感谢你们的关心和鼓励!
题目:
一、序言。
提出我国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中大量存在无证人出庭作证既怪异又正常的现象。为引入正文作铺垫。
二、证人出庭之现状。
首先提出法律要求证人作证的义务。引用.齐文远.姚莉.邹斌:新刑诉法实施过程中的几个问题,载法商研究19第6期,崔敏:刑诉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建议载现代法学19第1期中证人出庭作证现象之稀少作为本文论据之一,表明这种现象之严重。
三、证人缺席的危害。
证人缺席将使法律真实偏离客观真实,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同时将损害司法公正。主要体现在1无法保证书面证言的真实性;2无法保证书面证言的同一性。同一性是指提出的.证据未被替换,最初提出的证据与庭审中出现的证据系同一物。引用张卫平主编外国民事证据制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3剥夺了合法的质证权利。
四、证人缺席的根源分析。
诉讼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依法进行,法律的健全是诉讼活动的保障,这是诉讼的客观要求。诉讼必须由人即诉讼主体来执行,诉讼主体的意志必将在诉讼过程中打下自身的烙印,这是诉讼中的主观体现。因此证人不出庭作证作为诉讼中的现象,也必须从这两个方面寻找答案。即证人不出庭问题的解析必须置之于整个诉讼的背景下进行——这是本文的主要论点。
(二)大学毕业论文提纲格式规范。
一、论文题目。
从汤显祖《牡丹亭》中杜丽娘人物形象。
——看“发乎情,止乎礼”的时代性。
三、基本观点。
《牡丹亭》中杜丽娘能突破自身的心理防线,逾越家庭与社会的层层障碍,勇敢迈过贞节观,为鬼时,以身慰情人;在死而复生之初,能婉言拒绝情人的求欢,“发乎情,止乎礼”。有人认为,这是汤显祖思想的矛盾性,它在突破传统的同时,又在墨守陈规,是一种退步。而我认为“发乎情,止乎礼”符合了那个时代的特征,而在现代,在女性贞操观念淡薄,过度追求个性解放的今天,其伦理道德意义就更为重要了。
四、论文结构。
全文共分七节及结论。
第一节《牡丹亭》:介绍汤显祖及其作品《牡丹亭》中的主要人物及内容。
第二节《杜丽娘》:杜丽娘是人们心中至情与纯情的偶像,对于人物的塑造,我认为主要受汤显祖的文学思想和当时人们思想信仰的影响。
第三节《萌芽》:主要论述《牡丹亭》中杜丽娘爱情观的萌芽。她一面悲叹青春的虚度,个人才貌的被埋没;一面又执着于自由、幸福的追求,“一灵咬住”,始终不放。
第四节《冲破》:《牡丹亭》中杜丽娘死了,可是她的死不是生命的结束,而是新的斗争的开始。在摆脱了现实世界的种种约束之后,她果然找到了梦中的书生,主动地向他表示爱情,并以身慰情人,还魂之后还结为夫妇。
第五节《对抗“情,礼”》:杜丽娘与柳梦梅梦中约会,以最明确的方式宣示,爱情以及*爱,首先是年轻女子自身的需要。在超我层面上,她遵从礼教的束缚,在本我层面上,她有强烈的情欲本能。《牡丹亭》复活了*爱女神的形象,表现了*爱女神的抗争。
摘要:与被告人权利保护相比,犯罪被害人的权利却逐渐萎缩,在诉讼法上受到的保护较少。加强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并对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权利加以合理适当的平衡,成为各国刑事诉讼法的普遍发展趋势。本文首先对被害人进行了界定,并分析了其特征,接着分析了国外刑事被害人权利配置状况,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的配置状况及存在的不足,最后结合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措施,以此希望能加强对我国的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保护。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权利配置问题保障。
引言。
由于法制观念的演进和人权思想的发展,原来在刑事诉讼中居于客体地位的被告人一跃成为刑事司法的中心,对被告人的权利保护日益完备,这是刑事诉讼科学文明的表现。但是与此相反,犯罪被害人的权利却逐渐萎缩,在诉讼法上受到的保护较少。在有些时候,被害人只有告诉人的地位,甚至在诉讼程序中被以证人的身份传唤,并要接受案件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质问,这就存在使被害人再度受害的可能。如何保护被害人和重视被害人的权利问题,产生了重新探讨的必要。加强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并对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权利加以合理适当的平衡,成为各国刑事诉讼法的普遍发展趋势。
刑事被害人界定及其诉讼地位。
犯罪被害人是犯罪直接侵害的对象,在历史上曾经是刑罚的发起者和实施者,直至后来成为犯罪的起诉者。被害人的态度直接决定着犯罪人的命运。
(一)刑事被害人界定。
刑事被害人,亦称为刑事受害者或受害人,是与加害人相对应的称呼。被害人的概念,从不同的视角,学界有不同的定义。
我国著名学者康树华认为,被害人即是指因犯罪行为而使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的人,是相对于犯罪人而言的。
而学者汤啸天则认为,被害人是指正当权益遭受犯罪侵害的自然人、法人和国家。
综上所述,被害人,是指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正确理解被害人这一概念的内涵,应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3)必须是受到犯罪行为侵害。因一般民事侵权行为、自然灾害等造成损失的人,并不是刑事意义上的被害人。
从范围来看,刑事被害人不仅包括自然人被害人,还包括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法人、其他组织,即单位被害人。
(二)刑事被害人诉讼地位。
纵观世界各国,对被害人保护的思想和制度发展史,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私力救助阶段―公力救助阶段―公力救助与私力救助相结合阶段。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另一种是公诉案件的当事人。首先从国家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平衡角度讲,当公诉无力或不能时,被害人能按照自己的意志实现其追究犯罪的愿望和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要求。其次,从程序正义的角度讲,赋予被害人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利于让被害人通过亲眼目睹审判的公正,缓解被害人过激的报复心理,消解犯罪这一矛盾源所带来的冲突主体间的心理对抗及其对法制和司法过程的不信任感。最后,从被害人实质权利保护的角度讲,刑事司法的目的是要尽可能地恢复被害人受损的权益,只有赋予被害人当事人的地位,被害人才能透过刑事程序的运作维护自己合法权利,有效避免当事人在侦查、起诉、审判和最后执行过程中再次受到伤害。这是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应有之意。
论文最好能建立在平日比较注意探索的问题的基础上,写论文主要是反映学生对问题的思考,详细内容请看下文。
房屋是普通公民终其一生努力奋斗而拥有的最重要的私有财产,是他们生存和发展的根基。试设想,一个上无片瓦、下无立锥的人将会处于怎样的困境呢基于房屋在公民财产权利中的重要性,国家也通过立法加以重点保护。但在近年来的城市房屋拆迁中,损害被拆迁人财产权利甚至侵犯被拆迁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却频频发生:房地产开发商以断电、停水、恐吓等方式,甚至以殴打绑架等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逼迫居民接受拆迁;地方政府退居幕后,坐视被拆迁人权益惨受践踏而少有作为,在不应干预的场合倒是积极有为地偏向拆迁人。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被拆迁人的权益遭受严重侵犯被拆迁人的权益保护机制为何失灵应如何完善被拆迁人的权益保护机制这些正是本文力图解决的,笔者希望通过对上述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和深入论证来为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出谋划策,以尽绵薄之力。
(一)被拆迁人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处于弱势地位,是利益受损者。
一般而言,被拆迁人往往是处于社会底层的群体,他们由于自身在社会经济方面的弱势,因而在城市房屋拆迁的利益博弈中处于下风,不具有响亮的话语权。近年来,城市房屋拆迁中侵犯被拆迁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野蛮拆迁等恶性事件屡屡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被拆迁人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矛盾也日益尖锐:被拆迁人要么因缺乏保护自身权益的力量而选择以自杀等极端方式来表达对当下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抗议(如南京翁彪事件、北京朱正亮事件等);要么选择以爆发群体性事件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发泄对拆迁人和地方政府的不满(如湖南嘉禾事件、河北定州事件等)。稍有良知的人对被拆迁人遭受的不公正待遇感到不平,也对翁彪式的悲剧抱以同情,更令他们愤慨的是拆迁人无视国法的肆意妄为和地方政府的违法行政。
(二)行政权力行使不当,政府公信力缺失。
目前在城市房屋拆迁领域是行政主导拆迁,不管被拆迁人是否愿意,他都只能接受政府作出的拆迁决定并负有配合拆迁进行的义务,行政权力对于被拆迁人而言具有支配性。根据行政法原理,“行政权与公民权具有不对等性,行政权具有优益性或支配性。行政权可以设定、变更或消灭公民的权利义务,而公民却不具有同样的权利。”正是因为行政权的这一特性,使得被拆迁人在城市房屋拆迁的利益分配活动中受制于政府,而政府一旦不依法行政就将严重损害被拆迁人的利益(违法进行强制拆迁对被拆迁人权益的巨大危害即是明证);又由于政府未能遵循法律优位原则,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范来调整城市房屋拆迁中形成的利益关系,致使拆迁许可、裁决等制度几乎丧失了保护被拆迁人权益的价值。“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建设规划出尔反尔,造成居民不能回迁”的情形则严重损害了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使公民对政府抱有强烈的不信任感。
(三)缺乏有效的权利救济途径来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
前已述及,拆迁许可、裁决等制度因行政权力行使不当已然难以发挥保护被拆迁人权益的作用。行政诉讼又因为“面临诸多法律困扰以及受到现实环境制约”而在解决城市房屋拆迁纠纷案件中“处于比较尴尬的境地,”不能充分地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如丰台区法院行政庭2017年以来共受理因拆迁裁决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23件,判决维持的11件,裁定驳回的2件,原告撤诉的7件,判决撤消结案的仅3件。”此例说明被拆迁人要想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权决非易事,因为他们很难胜诉。这反过来就要求能为被拆迁人先提供切实有效的行政救济制度。
(一)立法方面的混乱和空白。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继续存在缺乏法理基础。国务院于2017年新修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目前调整我国城市房屋拆迁领域的主要依据,但由行政法规来规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明显违反了《宪法》修正案(四)第二十条和《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需要澄清的是:《宪法》修正案(四)第二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这里的“法律”都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广义的法律,而是狭义的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行政主体对被拆迁人的财产权利的限制甚至剥夺没有被置于法律的约束之下,而是遵从低位阶的行政法规(况且这一法规也缺乏合宪性),严重违背了法律保留原则和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抵触的原则,所以立法上的僭越是导致政府机关在城市房屋拆迁中违法行政的根源。
法律毕业论文篇十二诉讼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依法进行,法律的健全是诉讼活动的保障,这是诉讼的客观要求。详细内容请看下文。
诉讼必须由人即诉讼主体来执行,诉讼主体的意志必将在诉讼过程中打下自身的烙印,这是诉讼中的主观体现。因此证人不出庭作证作为诉讼中的现象,也必须从这两个方面寻找答案。即证人不出庭问题的解析必须置之于整个诉讼的背景下进行——这是本文的主要论点。
1我国法律在实体方面和程序方面对证人出庭的规范都存在一定的缺陷。
2各诉讼主体的实践意志也在妨碍证人出庭。
1完善相应法律法规,限制书面证言的使用。
2针对各自诉讼角色的不同制定响应的法律措施促使证人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