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法律职业伦理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法律伦理,从广义上说,包括法律制度伦理与法律职业伦理;从狭义上说,仅指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者在其职务生活与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守的道德行为规范。法律职业伦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职业者忠诚于法律、公平对待当事人、廉洁自律等等。一般认为法律职业人应具有三种素质,一为法律知识,一为社会常识,一为法律道德。其中,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人应该具备的素质之一,是构成法律职业人整体素质的重要内容。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法律职业道德要求其做到信仰法律、心存正义、廉洁公正、忠于职守,这种道德人格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2003年12月9日在山西大学所作“法学教育”专题报告中说:“法学是价值之学,真正的法学教育应是价值观的教育,应是法律正义观的教育,高等法学院校应是法律价值观的集散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决定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和前景,因此,必须予以重视。
一、重视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理由
法学职业伦理是法学教育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乃是一国法律制度最基本的造型因素之一。作为培养决定社会最终公平正义的法律职业人士的法学教育必须重视职业道德教育,笔者认为重视法学伦理教育的理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职业伦理是公民道德素养的高度概括。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有一定的道德伦理要求,这些基本的道德伦理要求规范着公民的行为,使社会在有序的状态下运行。在中国,这种道德伦理的规范作用尤为突出。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封建儒家伦理对当今社会仍然有巨大的影响,伦理型文化是我国文化的特质,是我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一个重要区别。在重视伦理道德的中国,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的道德素养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公民的道德标准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基石。法律伦理是伦理精神的集中体现,它根植于我国社会的一般伦理之中。离开社会一般伦理,不可能形成法律伦理。作为法律职业人士首先应当具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基本道德素养。这是作为公民而言,应当做到的最基本的为人准则。一般公民具有的道德素养,法律职业人士当然应当具有。因为法律职业伦理无非是公民的一般道德标准在法律领域的高度概括,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公民在特殊领域应当遵循的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在国家重视和提倡提高全社会公民的道德素养的大环境下,重视和提高法律职业人士的道德素养是重视公民道德素养的必然要求。
2.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人必备的职业道德。法律职业人首先必须具备合格公民的道德底线,但仅止于此是不够的。法治是法律职业人之治,法律职业人作为实现法治的关键因素,必须具有其他公民所不具备的职业道德素养。如同医生应当遵循医德、教师应当遵循师德一样,法律职业人也同样应当信守特殊的法律职业道德。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早在为民国法律教育所做的规划中就提出:“有了法律学问,而没有法律道德,那是不合乎法律的本质意义,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的目的。”法学院校培养的法律人才须具有刚直不阿的品行,要“富贵不能,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要不徇私情,不畏高压,尊崇法律。而忽略法律伦理和法律理想的法学教育只能向社会输送高级渣滓,甚至成为破坏良好社会秩序的害群之马。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律的实效。因为“当一条规则和一套规则的实效因道德上的抵制而受到威胁时,它的有效性就可能变成一个毫无意义的外壳。”可见,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对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3.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防范司法腐败的重要手段。当今,司法腐败现象严重,形形的司法腐败在社会中普遍存在。司法腐败泛滥的现实使人们开始深思导致司法腐败的深层原因,在对司法腐败追根溯源的时候,人们发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职业者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相对于外部监督制约而言,职业道德和自律是更为重要和有效的控制司法腐败的重要防线。法律职业人的整体素质不高、欠缺法治国家所要求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直接因素,这一因素比制度不完善等因素更为直接和关键。因此,化解和遏制司法腐败,必须从重视法学伦理教育开始,从源头上堵截司法腐败的产生。可见,法律伦理教育是遏制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途径。
基于以上理由,笔者认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必须在法学教育中给予足够的重视。那么,我国当今法学教育中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怎样的呢这需要对我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现状予以概览。
二、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现状
从我国当前法学教育中的职业伦理教育现状看,在我国当今法律教育中普遍存在忽视法律伦理教育地位的倾向。法律职业伦理培养的缺失是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之一。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高校法学教育缺乏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高等法学教育应当承担传授法律理论知识,培养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和进行法律价值观教育,树立法律正义两方面的任务。但是,我国现今高校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律知识的传授,始终未对法律正义价值观的教育给予足够的重视,缺少法律伦理方面的研究,也没有开设法律伦理方面的课程。截至1999年,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本科、硕士和博士的培养规定中都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培养要求。虽然在1999年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中,首次明确地把“法律职业伦理”作为一门课程单独设置,但其使用的教材内容空泛,难以达到培养法律职业伦理素质的目的。目前在我国只有少数高等法学院校开设了《司法职业道德》选修课程,至今还没有高校专门从法律伦理角度开设课程。高等法学教育长期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学生的必修课程之一,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一直为我国法律教育所忽视,这无疑是高校法学教育的一个重大缺陷。而在法治发达的西方高校法学教育中,大都设有司法伦理之类的法律职业道德训导课程。比如英国的《律师职业行为指引》一书每年都出版一本,在法学院的教学中是重头戏。而我们的高校法律教育至今在这方面还是空白,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2.司法考试忽视对司法伦理的考察。国家司法考试作为公民进入法律职业圈的门槛,在考察法律职业人对法律专业知识掌握的同时,却没有将职业伦理作为一个考察内容在考核中予以重点考核。虽然在司法资格考试中,有关于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考试内容,但是,法律职业是实践性极强的活动,法律实践中要求的法律职业伦理不能通过书面考试的方式考察出来。掌握法律知识、通过书面考试的人并不必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高的道德伦理素养。司法考试对考生伦理素养的考察与实践中的要求相差甚远,难以达到考核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的目的。
三、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的设想
法律职业人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主持公道。为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律教育除专业知识教育外,还应特别注意法律职业人的道德素质教育。因为法律职业的特殊性要求从事法律工作的职业者不仅应该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应该具有高尚的司法品格,遵守司法伦理。法学教育是形成法律职业人士司法伦理素质的基础。法学教育应重视道德教育与信仰教育,使学生对法学知识系统了解与把握的同时,促使学生形成法律信仰。为实现上述目标,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笔者认为应当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关键词:法学;实践教学;教学模式
一、法学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法学教学目标定位模糊
(二)专业实践性课程教学形式化
法学实践性课程教学活动趋于形式化,如模拟法庭和毕业实习等实践课程问题较为突出,模拟法庭的实训过程,老师导演,学生被动参与,模拟过程就是在背台词,缺乏角色意识,你说你的,我说我的,训练过程没有有机地结合案情本身的需要进行设计。学生很难体会作为法官、检察官或律师审理案件的感受,也不能运用其掌握的知识灵活地处理问题。毕业实习更是有名无实,由于实习往往安排在大四下半学期,而此时多数学生迫于就业压力开始考研的准备、找工作,实习管理不到位,实习对于许多学生来讲只是“找个单位盖章”的代名词。教学安排与实际情况完全分离,导致教学安排形同虚设。
(三)专业教师实践教学能力有待提高
二、国外法学实践教学
(一)美国法学实践教学
美国的法学教育属于职业教育,学生入学后主要进行职业训练,注重法律案例分析,以教授分析问题的技能、口头辩护以及语言表达的技能为主要形式。因为学生将来的培养方向为执业律师,所以美国法学专业对法律实践教学尤为重视。开设诊所课程培如:家庭法、移民法、行政法等培养学生实际办案的能力;开设民事法案例课堂实践训练、争议解决的选择方式、多方协商训练等课程培养学生分析、辩论解决问题能力;开设法律职业规范和伦理课程培养学生未来的执业意识。
(二)德国法学实践教学
德国的法律教育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进行基础教育,学制四年,学习法学基础知识和理论,学生通过各州进行的考试成绩达标以上者即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的资格,结束第一阶段的专业学习。这一阶段通过设置专题讨论课程、练习课程培养学生对法学理论的理解能力。2003年法学教育改革后将谈判理论、辩论、调解纠纷和听证等实践课程加入法学教育中,作为法律专业学生附加的技能。第二阶段是见习期,为期二年,在法院、检察院和政府机构等部门进行,每个学生可以在不同部门实习,通过学习使学生熟悉法律实务工作,培养学生具备法官、检察官等的职业能力。
(三)日本法学实践教学
日本的法学教育侧重理论训练,是一种通才式教育即普及式教育而非职业教育。因为法律专业学生毕业后不仅仅想成为职业律师,还想成为国家公务员、记者和公司经理人等。同时法律考试通过率极低仅为2%~3%,教师教导学生时是站在法官的角度看待法律。但在上世纪90年代,法学实践教学的理念渗入法学教育中,日本各公立和私立大学均将公司法、会计法等课程纳入课表之中,通过其起到职业培训的作用。
三、我国法学实践教学的设计与选择
(一)专业认知式的实践教学
1.专业认知实习
2.课堂案例教学实训
(二)理论应用式的实践教学
1.模拟法庭实训
模拟法庭教学是对学生所学基础知识、专业知识灵活运用的实地检验与训练,推行模拟法庭教学,实现学生之间模拟角色的轮换互动。模拟法庭是一种系统的全过程的专业技能的训练。教学目的是通过审判实务的模拟,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是将法学通识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相结合的有效手段。
2.法律辩论实训
法律论辩实训是指法学专业学生运用专业理论知识、职业语言和思维,根据案件事实进行论证、辩驳以说服对方及裁决者的技能,是其语言表达、逻辑思辨等能力在法律业务中的具体运用。掌握严谨的说理技术、雄辩的口才对律师等法律职业者来说无疑是一项相当重要的技能。
3.诊所式法律实训
诊所式法律实训强调职业教育,主要是教授学生如何去做律师工作,树立律师的职业责任心,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主要是把学生所学的专业基础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培养学生理论和实践结合的能力,也是对学生所掌握的基础理论的检测,是学生走向社会的前期工作准备。
4.企业法律事务实训
企业法律事务实训是使学生初步了解企业法律顾问事务实体与程序的基本问题、难点问题及操作实务中的有关问题。了解企业基本法律实务的特点、种类和基本内容。了解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设立、职责业务范围、工作程序。培养学生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实践动手能力。
5.毕业实习
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实习是法学专业本科生培养与教育中的一个主要教学环节,是法学专业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综合运用本专业所学的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和专业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重要教学过程,也是法学专业学生走出校门、适应社会、顺利就业的排演和前奏。根据毕业实习的性质目的与任务,结合本次实习实行分散实习与集中实习相结合,实习单位有法院、检察院、政府机关、企业单位、高校事业单位等不同性质单位的特点,学生在实习中存在具体的岗位差别,学院对学生的实习内容只作必须与法律事务和行政事务有关的统一要求,对每个学生的具体实习任务不作统一的具体要求,每一个实习生的实习工作内容由实习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具体指派。
(三)理论研究式的实践教学
1.法律问题调查实训
法律问题调查实训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观察和认识社会的能力,提高学生对法律理论与实践的理解力,同时也为学生写作毕业论文提供选题思路。它不仅要求学生对所学知识和技能进行综合运用,而且使学生通过关键或焦点问题进行社会调查,圆满完成学习计划,实现教学目标。
2.学年论文实训
学年论文综合实训的基本教学目的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运用法律逻辑思考法律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和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培养学生从事科学研究和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为将来毕业论文的写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3.毕业论文实训
对法学专业的毕业生进行毕业论文实训学习的目的在于使学生在专业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运用知识能力、文献检索能力、外语能力以及文化素质、思想品德素质、业务素质等方面得到综合训练。通过撰写毕业论文,可以使学生了解科学研究的过程,掌握如何收集、整理和利用材料;懂得如何围绕选题进行调查、对掌握的材料进行科学的分析;掌握如何利用图书馆收藏的资料,如何检索文献资料,如何运用文献资料等方法。毕业论文实训是进行科学研究学习的一个极好的机会,因为它不仅有教师的指导与传授,学生本人还直接参与和亲身体验科学研究工作的全过程及其各环节,是一次系统的、全面的实践机会。撰写毕业论文的过程是训练学生独立进行科学研究的过程,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科学研究能力,使学生初步掌握进行科学研究的基本程序和方法。法学专业人才既要有较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基本技能,又能发挥无限的创造力,不断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同时,通过毕业论文综合实训可以有效地检验以往教学质量存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崔艳峰.法学实践教学问题研究[J].学理论,2009,(21).
因为该案例没有标准的正确答案,所以学生给出的答案五花八门。尽管如此,这种案例分析提高了学生学习工程伦理学的兴趣,并为他们将来在实际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工程伦理选择提供了一次实战训练。现在看来,工程伦理学的教学和制度性实施为保护环境和公众利益提供了一种除政府行为(比如对公司处罚)以外的另一种有效措施。这里面包含某种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的东西。工程伦理学是一块可以攻玉的他山之石。
虽然工程伦理的概念在西方工业化初期的某些行规和条例中己经开始出现,然而主要是在过去的20年里,随着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逐渐成为世界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重要主题,工程伦理的研究、教学和制度性实施在西方各国才有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比如美国工程和技术认证委员会(ABET)在20世纪80年代就明确要求美国各大学的工程教育必须包括工程伦理的教育课程才能通过认证。1996年推出的美国工程师“工程基础”考试的修订本也包含了工程伦理的内容。英国、法国、德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工业发达国家的工程师专业组织也都纷纷制定或更新了本专业的伦理规范,认同、接受、履行工程伦理规范是成为职业工程师的必要条件。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台湾的工程界和教育界也把工程伦理教育作为工程师必备的专业素养,并开设了工程伦理学课程。
2工程伦理学与国家的可持续发展策略
关于考试内容有两点值得引起我们的注意。第一,《测试手册》完全缺乏伦理和道德的维度,也就是工程伦理学中的典型内容,比如工程师的职业道德和规范,对雇主、职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忠诚,工程伦理的基本原则,各种利益冲突的处理,等等。从文化差异上来看,中国在历史上长期实行的是仁义和道德政治,并非法治,这种政治文化在国民的心理特征中有根深蒂固的积淀。相比之下,西方的政治具有明显的法治特征。中国目前的目标是构建法制社会,但是这并不等于说我们可以放弃道德和伦理的维度。实际上两种政治理念各有长处和短处,如果说法治主要强调的是外在的社会约束,那么道德伦理主要强调的是内在的自我约束,没有理由认为我们只能取其中的一样而必须放弃另一样,两者应该是互补的关系。在我国构建法制社会是否完成,何时能完成都存在疑问的情况下,特别是工程伦理在西方国家己经证明工作有效的情况下,完全放弃伦理道德维度和中国传统的政治文化显然是一个错误。所以我国工程伦理学界的首要任务是要争取将工程伦理的内容放进各种职业工程师资格考试中去。
第二,目前的考试和学习内容对工程师面对未来可能遇到的伦理挑战和利益冲突没有太大的直接帮助。西方的工程伦理学教育己经经历了两个主要的发展时期。开始采取的是“从上致下”的教学方法,即首先讨论的是工程伦理学的基本原理和原则,然后再将这些原理和原则应用于工程的实践案例,教学实践证明效果不理想。然后普遍采用的是“从下致上”的教学方法,即从案例教学出发,然后再引入基本概念和理论性的原理原则分析。教学实践证明,“从下致上”的教学方法能很快引起工科学生学习工程伦理学的兴趣。像本文开始介绍的那种案例分析显然对工程学生面对未来可能遇到的伦理挑战和利益冲突是一次实战演练。
3工程伦理学在中国的学术建构
在我国发展工程伦理学有必要借鉴我国生命伦理学的发展过程和经验。我国的生命伦理学在邱仁宗先生的倡导下,经过20多年的研究和发展,己经初具规模。己经形成北京、上海和武汉三大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中国的生命伦理学研究己经取得国际学界的认可,并于2006年8月在北京承办了第8届世界生命伦理学大会。医学伦理学己经成为全国医学院的必修课程。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制度己经得到生物和医学界的认可,原来是生命伦理学的学者找生物和医学研究者做伦理审查,现在是他们主动找上门要求做伦理审查,因为在国际著名生物医学杂志上必须有伦理审查委员会(RB)的审查报告。综观我国生命伦理学的发展过程,大致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①案例研究,②生命伦理学基本原则和价值体系的理论分析,特别是四个基本原则之间的冲突和关系研究。③生命伦理学基本原则和价值体系的中国化研究。目前我国的生命伦理学研究己经进入第三阶段。
工程伦理学和生命伦理学同为应用伦理学,尽管两者有所区别,还是应该有许多共同之处。在我国发展工程伦理学应该观察生命伦理学过去二十年的发展过程,他们的成功经验。比如工程伦理学的理论发展可能也要经历类似的三个阶段。工程伦理学界是否也可以建立工程伦理审查委员会,政府让工程伦理学专家对重大工程进行工程伦理审察,并使它成为一种制度在科学全面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的政治环境下,这可能成为一项有益而且长期可行的措施。当然西方目前己经证明行之有效的措施是建立“职业工程师”执照制度。
工程伦理学和生命伦理学,作为应用伦理学,一方面,它们应该从理论伦理学获得理论资源;另一方面,它们可能为理论伦理学的理论新发展提供经验动力。在科学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每次观察手段和实验仪器的改进(比如望远镜和显微镜的发明)都会带来大量新的科学事实,这种新的科学事实都无一例外地为科学的理论发展提供了新的经验基础和动力。对伦理学而言,情况可能类似。科学技术的进步带来了大量新的伦理事实和种种前所未有的伦理问题,这种新的伦理事实和问题应该为伦理学的理论发展提供新的经验基础和动力。应用伦理学可能使理论伦理学脱胎换骨,成为一门经验的学科。
多样
美国法学教育的承办权并不掌握在联邦政府的手中,教育部门无权过问,更多的管理责任落在美国律师协会及各州律师协会的手中。因此各个律师协会根据所在州、所在法学院的情况,制定不同的课程设置标准。与此同时,美国慈善事业的发达,导致私人办学非常繁荣。各个法学院为了录取到优质的学生,也为了募集更多的慈善资金,在法学教育的学制选择、课程内容、教学方式上都采取了自主的形式,因此也就形成了美国法律教学多样化的局面。
学制多样美国的法学教育为本科教育后教育,大体而言有三种类型可供选择:J.D.,LL.M.和J.S.D.。J.D.需要申请者拥有大学本科学位,通过法学院入学考试即可。J.D.属于美国正统的法律教育,通过J.D.之后,即可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大多美国学生选择此种学制。而LL.M.通常是在取得J.D.之后再攻读。LL.M.大抵需要九个月来完成,LL.M.除了个别侧重一般理论外,更多的侧重学生对某专业领域的了解。因此,在美国的法学院,根据不同专业类别开设不同的LL.M.课程非常多见。J.S.D.的学位是以学术研究为前提的,没有完成博士论文且通过口试是不可以毕业的。申请就读J.S.D.需要提交研究计划,但对于是否进行课程学分学习,各个学校要求不一。美国本土学生和留学生都可以选择就读,就读期间没有严格的年限要求。因为J.S.D.强化了对论文写作的要求,学校在审查学生的入学申请时更具有自主性,学校会视教授是否有指导意愿及委员会审查等决定是否许可申请者入学。从实践操作来看,美国高校审查似乎不倾向直接录取没有在美国就读LL.M.学位的留学生。但对于本国学生而言,则没有任何类似的要求。
课程多样美国没有统一的法学课程设置标准,各个法学院秉承理论服务实践的原则,在设置核心基础必修课程之外,根据法律职业发展的需要,在配套系列选修课程的设置上拥有很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学生在第一年完成宪法、刑法、合同法、侵权法、诉讼法、法律写作等课程外,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选择更深更细的课程或者程度更高的专题讲座。
教学方式灵活在美国的法律课上,教师真正把学生作为教育的主体,上课方式更侧重于与学生的沟通和交流。其教学不仅仅在于教授法律规则,而在于传授律师的思考方式――如何运用案例、如何操作案例、如何把案件变成可以辩论的内容、如何站在不同当事人的立场上考虑案件。因此,除了大班上课外,课程的组织形式更为灵活,分组讨论、小组专题等方式更为多见。任课老师很少照本宣科地讲教材,更注重如何营造轻松自主的学习氛围,指出争论焦点,不断地追问、反问甚至是换个角度问问题,从而对学生进行高度启发式的职业训练。
实用
实用主义是美国教育的核心。美国的法学教育非常重视以实践来展示法律的生命。故此,在教学中更强调生活中的法律,培养学生了解和运用现有法律制度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实施案例教学1871年哈佛法学院的院长兰德尔提出凸显法律原则、法律理念的上诉法院的判决才是普通法的真正权威,这些判决应被编做教材,供学生学习使用。教学过程中,对于这些案例应采取苏格拉底问答教学法来取代讲解式教学。自此这种教学法在各个法学院的教学活动中展开。在案例教学法中,教师需要根据教学内容选取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分发给学生。学生们需要在课前阅读这些案件,并分析和整理案件的事实、争论的焦点、法院的判决及其理由。在课堂上,老师像个苏格拉底式的引导者,不需要讲解,而要提出各种实验性的问题,组织学生自行理解案例中隐藏的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分析和评价其中涉及的法律理念和法律规范。这种教学法培养了学生洞察法律问题如何发生,以及律师、法庭及立法机关如何设法解决的能力,通过个案的研究,使学生了解如何运用法律的有关材料,不断地把法律原则与具体的事实相互结合,并预计社会改革或实际运用对法律原则的影响力。对于法学学生而言,鲜活的案例远比枯燥的百科全书式的知识更具有吸引力。
组织诊所教学案例教学有助于学生了解法律原则的发展概况,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美国的诊所法律教学方式大抵有两种,一种是模拟诊所,在专任教师的监督和指导下,学生模拟扮演案件的各种角色,体验法律案件处理的整个流程,包括提供法律意见、撰写法律文件、提讼;一种是真实诊所教学。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真实地处理法律问题,通过具体的锻炼,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技能。
重视伦理素养杰出的法律人不只是一个成功的技术人员,而且是一位充满智慧的人,这种智慧超越法律知识和技巧,而是其基于道德理想而拥有的专业观念。惟其如此,才能得到尊重,才能够认清活动内在价值的意义,才能在法律职业活动中获得较多的快乐。而这些所谓智慧或者基于理想而拥有的专业观念即为:法律职业伦理。美国的法学教育非常重视法律职业伦理养成。美国律师协会指定在所有的法学院内,增设伦理课程,要求所有的学生接受法律职业及其成员之历史、目标、结构、义务、价值观的教育,包括《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规则》的教育,并要求法学院在任课教师的遴选范围上,包括法院和律师协会的成员。从实践来看,美国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已经达到了相对成熟的状态,各个法学院形成了各具特色的课程设计方案。这些方案包括贯穿性教学课程设置、单独的课程设置、诊所式教学、仿真实践教学等。为了让学生切实感悟法律伦理,采取案例教学法、问题导向教学法、苏格拉底教学法、影像展示、合作课程、专家协同、讨论教学等多种方式综合开展。
新趋势
【关键词】财务伦理气氛;公司绩效;财务行为
一、引言
二、文献回顾
国外早期并未将财务伦理气氛作为一个单独的研究范畴,主要是通过组织伦理气氛进行探讨。Victor&Cullen(1988)认为每个组织都有一种明显的伦理气氛,根据领导的地位、任期和工作关系而有所不同。他们总结出五种不同的伦理气氛:法律与规范导向、关怀导向、工具主义导向、独立导向、规则导向。Agarwal&Malloy(1999)以非营利组织为对象,结合道德发展的认知、伦理理论和轨迹分析,对Victor&Cullen(1988)提出的理论框架进行了验证,得出了非营利组织中五种略有不同的伦理气氛:个人关怀导向、权术主义导向、独立导向、社会关怀导向、法律与规则导向。Malloy&Agarwal(2001)发现组织伦理气氛会随着个人、组织和其他重要人物(如同事、合伙人和上级)的变化而发生改变。
国内学者对于财务伦理的研究起步比较晚,并且多是偏向于理论研究。王擎(2006)认为财务伦理缺失会导致筹资、投资和分配领域的伦理冲突,因此,他建议推行财务伦理职业能力培养计划、设立财务伦理委员会或首席财务伦理官员、建立财务伦理评价体系。郭立田和张旭蕾(2008)从融资伦理、投资伦理和分配伦理三个方面阐述了财务伦理架构,并提出通过提升财务伦理的思辨能力、建立财务伦理监督体系、公司治理融入伦理维度三个方面培育财务伦理体系。朱元午(2009)认为财务伦理道德体系建设能有效预防财务舞弊和会计造假等现象,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因此,应通过自身完善、外部监督等多途径建立一个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财务伦理道德体系。
综上分析发现,国内外学者主要是对财务伦理的伦理制度与体系建设进行研究,实证方面还相对较少。并且,国内学者还未直接对财务伦理气氛和公司绩效的关系进行研究。藉此,本文对上市公司财务伦理气氛与公司绩效的关系进行实证分析,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也弥补了该领域研究的空白。
三、研究假设与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
(二)变量选择与模型设定
1.因变量。根据本文的研究需要,选择净资产收益率(ROE)作为公司绩效的衡量指标。该指标是杜邦分析的核心指标,能综合评价企业的经营效率和财务状况,指标越高,说明投资带来的收益越高,投资者的回报越高。
2.自变量。本文以上市公司财务伦理气氛的三个维度作为自变量,分别是自利主义财务伦理气氛(ZLZY)、遵守法律法规财务伦理气氛(FLFG)、遵守商业道德财务伦理气氛(SYDD)。
3.控制变量。为了提高结果的可比性,减少因公司规模等原因对公司绩效造成的影响,本文选取了两个控制变量:公司规模(LNA)和财务杠杆(LEV)。变量定义详见表1。
本文通过构建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对上述假设进行检验:
ROE=?茁0+?茁1ZLZY+?茁2FLFG+?茁3SYDD+?茁4LNA+?茁5LEV+?着
其中,?茁0表示常数项,?茁1、?茁2、?茁3、?茁4、?茁5表示自变量系数,?着表示误差项。该回归模型主要用于检验上市公司财务伦理气氛对公司绩效是否产生影响,以及不同维度的财务伦理气氛对公司绩效的影响程度和方向如何。
财务伦理是财务学与伦理学的交叉学科,涉及多学科的交叉知识。本文采用问卷调查方式获取江苏上市公司有关财务伦理气氛的数据。为了确保变量的信度和效度,尽可能采用国内外成熟的量表,再结合本文研究目的进行适当修正。具体而言,本文设计了15个题目测量上市公司财务伦理气氛,其中自利主义财务伦理气氛4个题目,遵守法律法规财务伦理气氛5个题目,遵守商业道德财务伦理气氛6个题目。各题目均采用Likert五点量表法进行打分。
根据证监会行业分类的标准,本文选择200家江苏上市公司作为本次调查问卷发放对象,最后收回187份,回收率为93.5%;剔除数据异常的5份,有效问卷共计182份,有效率为91%。
(四)问卷的信度与效度分析
四、实证分析
本文采用最小二乘法进行回归分析,从表3模型总体的回归结果来看:2010—2012年的DW值分别为1.967、1.982、2.069,都接近于2,说明各变量之间不存在共线性问题,适合进行回归分析,与上文的分析结果一致。同时,调整后R2分别是0.180、0.193、0.106,符合国内外财务研究10%~20%的规律,说明模型总体的拟合优度比较理想,并且,都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通过了F检验,说明模型整体的显著性很好,具有统计意义,回归分析也具有实际意义。
五、研究结论与建议
本文利用2010—2012年江苏上市公司的数据,对上市公司财务伦理气氛与公司绩效的关系进行实证分析,研究结果表明:自利主义财务伦理气氛和遵守法律法规财务伦理气氛会降低公司绩效,遵守商业道德财务伦理气氛能提升公司绩效。从江苏上市公司的情况来看,虽然自利主义财务伦理气氛会降低公司绩效,上市公司还是会首先选择谋求自身的做大做强,即考虑自身利益,在此基础上才有更多的资源去支持遵守法律法规和遵守商业道德的财务行为。同时,从上面的分析结果看,我国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还很不到位,监管也不到位,导致上市公司利用法律法规的漏洞打球,值得欣慰的是这种情况在近年逐渐得到改善。此外,公司规模对公司绩效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财务杠杆对公司绩效有显著的负向影响。
鉴于江苏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本文对如何培养上市公司积极的财务伦理气氛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第一,提升管理层的财务伦理意识。公司的决策主要依靠管理层,公司财务伦理意识的培育必须从管理层入手,只有管理层树立了积极的财务伦理意识,才能引导员工树立积极的财务伦理意识,进而形成公司积极的财务伦理气氛,并融入到公司文化中。长期坚持就会提升公司的地位和形象,增加投资者的信心,从而提升公司的绩效。
第二,开展财务伦理知识教育。公司应合理开展财务伦理知识教育,普及国家法规法规、商业道德、职业操守等知识,帮助员工构建积极的财务伦理认知体系,提高员工的思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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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务会计建设的必要性
由于现代会计只注重如何用特有的专业术语来表达复杂的经济行为,而现代审计又只注重财务报表是否按公认会计准则编制,并也用相同的专业名词来解释他们的审计工作,这就使普通公众难以理解这些用复杂会计、审计语言表达的经济行为,从而为进一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经益增加了障碍。因此,如何在复杂的会计、审计语言与法律之间架设一座沟通的桥梁,便成为当务之急。法务会计的应运而生,解决了复杂的会计语言与法律之间的沟通问题,为妥善处理与会计有关的法律问题提供了一个极为有利的工具。法务会计主要存在于三大领域:
(一)企业、事业单位。该领域中的法务会计的主要职能是使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行为符合国家现行法律,在遵守或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寻求本单位的最大财务利益,并能运用法律的武器进行交涉以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二)社会服务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都是法务会计应用的重要部门。在这些机构中,活跃着一批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考试、考核并具有资产评估、税务、证券评估等资格的法务会计人员,他们依据各种法定经济标准和规范,通过检查、分析、认定之后所出具的报告自然具有法律效应。
(三)司法机关及国家审计部门。司法机关的司法会计也是法务会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会计在侦查、审理
交易纠纷、贪污受贿等经济案件时,都要涉及被审查单位的会计资料及会计人员。这就要求司法会计人员不仅要精通法律,还要有会计、审计知识,才能胜任。国家审计机关和企业内部的审计人员,也应该是既熟知国家、企业内部有关审计法律,又懂会计、审计的法务会(审计)人才。
法务会计专业人才素质的要求
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方案
(一)设置法务会计专业
些已开设了会计学、审计学、经济法专业的高校积极申报法务会计专业。
1.课程结构与课程设置。课程设置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两个部分,理论教学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法务会计专业实现本专业培养目标而设置的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有如英语、高等数学、计算机应用技术、管理学、基础会计、财务会计、高级会计学、成本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审计学、财务审计、法理学、法律伦理、司法会计、经济法、税务会计或税法、国际税收(法)、民法、刑法、犯罪学、逻辑学、心理学、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证据调查学等。
法务会计专业选修课也分为两类;一类是根据专业需要设置的选修课,如:应用文写作、公共关系学、证券投资、税务会计、审计实务、保险法、劳动法、仲裁法、金融法、破产法、刑事诉讼实务、民事诉讼法实务、经济法案件侦查等;另一类是为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增强其适应能力和提高其文化修养而设立的校内选修课或公共选修课。这类课程涉及领域较为广泛,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兴趣自主选择。
2.实践教学环节和课外实践安排。实践性环节是培养高质量法务会计人才的重要教学环节.实践性环节可分为不定期实践性环节和定期实践性环节两个部分。不定期实践性环节,主要是配合理论课程进行的案例调查、案例讨论、模拟法庭辩论、专题研究报告等;定期实践性环节,是在学生学完了基本理论课程的基础上,在本科第三学年安排专业实习、第四学年安排毕业实习和做毕业论文。
毕业实习过程中,将学生分别安排到法院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实际工作锻炼。其间,学生应在律师和注册会计师的指导下,参与一到两个经济案件的调查、取证、审理和撰写报告工作,将所学的理论知识应用到分析、解决实际问题中去。毕业论文阶段学生应在老师的指导下,就法务会计的某个研究领域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最后撰写一份1.2万字以上的毕业论文.
3.教学改革与创新。本专业除了传授知识技能外,应强调对学生分析能力、合作与研究精神的培养。课程侧重财务法律管理技能、财务决策、金融调查创新和风险管理等方面内容。授课方式采用理论讲解、课堂讨论和案例分析相结合。案例式的教学创新立足于财务金融与法律会计交叉领域,使学生通过系统的学习以及与业界专家的研讨和案例模拟分析,达到理论扎实、业务熟练的实战目的。
在课程之外,本专业还应设计大量应用性课题的讲座,内容紧扣法律和会计领域的前沿动态,使学生了解国内外最新投融资犯罪领域和会计审查领域内的发展状况。如刑事诉讼实务、仲裁法、金融法和金融犯罪调查、税
法和税法犯罪调查、破产法和破产管理人制度、电子商务欺诈和计算机犯罪、刑事诉讼实务、民事诉讼法实务、公司财务报表的阅读和分析、法律与公证实务、经济法案件侦查等。
(二)加快研究型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
目前在研究生培养中,法务会计专业人才的培养还几乎是空白,应尽快设置法务会计专业硕士点,或在现有会计学专业、法学专业硕士点以及会计学专业博士点上设置法务会计研究方向。对于报考法务会计专业研究生的学生要有资格限制要求具备会计学专业或法学专业学士学位,在职报考的学生要求具备律师或注册会计师资格。这些研究生在读期间除了学习有关法务会计专业研究型的理论课程外,主要从事法务会计的理论与实务研究,通过一年到一年半左右的硕士学位论文研究或通过两年左右的博士学位论文研究,使学生对法务会计的某个领域有比较深入的研究,并初步具备专门从事法务会计理论研究和实际操作的能力、这部分学生毕业后可作为业务骨干尽快地充实到法务会计教学、研究和实务工作第一线,以推动我国法务会计工作的开展。
关键词:法律诊所;教育;课程;实践
英国谢菲尔德大学(TheUniversityofSheffield)是英国六所“红砖”高等学府之一,也是素有英国“常春藤联盟”之称的罗素大学集团成员之一。法学院在专业评比中为5分,教学质量被评为优秀,是全英权威的法律研究中心,参与英国政府和欧盟的法律政策制定和评估。比较之下,笔者认为英国高校在法律诊所教育方面有些做法可圈可点,对于正在探索法律诊所教育的中国高校而言,有一定的启发。
法律诊所教育被视为体验式学习的一种形式,源于美国法学院,早期被称作法律援助诊所(LegalAidClinic)。英国最早的法律诊所建于1973年,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期间获得迅速发展。目前英国的法律诊所教育有三种形式,一是和客户面对面交流,二是模拟案例情境,三是参与法律机构活动。
在对英国法律诊所的统计中,在提供学位的79所法学教育机构中,超过一半以上采用第二种方式,只有不到四分之一采用第一种方式。
法律诊所的运作方式有很大差异。一般而言,第一种形式可能会只向当事人提供建议,或者提供建议帮助和有选择地出庭(仲裁和调解等),或者在某个律师事务所中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前两者不需要经验丰富的职业律师进行专业的管理,后者需要。因为需要和当事人直接交流,通常客户都需要进行筛选的程序,或者直接向公众开放。一般通过预约、直接见面或者介绍的方式进入诊所。参与诊所可以视为选修或者必修,可能被视为获得学位的必要条件。
法律诊所教育的环节为实践、思考、应用和评估,它与传统法学教育的最大区别是职业训练而非仅仅课程讲授。法律诊所教育不仅是学习过程,同时也是重要的方法论。根据Macfarlane的观点,法律诊所教育具有五个显著特点,使之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一是积极参与,二是交互作用,三是动态的训练,四是学生为结果负责,五是多学科综合。RichardGrimes补充了两点:通过支持性反馈形成的交互作用,格式化地和不断地评估,形成指导者和学生之间密切的联系。通过诊所式的方法使得理论、实践和伦理的学习能够共同在一个积极的学习环境中进行。
一、法律诊所教育的理论框架
1932年FrederickBartlett提出学生学习的精神活动特点和规律。根据他的观点,学习过程实际上就是受众将其通过讲授等获得的信息进行存储,并进行回应的过程。广义上的体验式学习有两种,一种是“先前的体验”,是指在学习或者获取信息之前已经拥有的经历。另一种是“进一步的体验”,是指更高层次的认知,通过实践活动,进一步深化和检验获取的知识或者信息。Cowan将其分为四个阶段,一是学生先要明确自己之前的体验式学习,二是在进一步的学习中,反思、分析自己先前的经历,为将来的学习奠定基础,三是充分理解和巩固之前的学习,四是运用。通常的学习重视的是前三个环节,而法律诊所式教育则强化了第四个阶段,并在不断地反复中,使学生的学习效果得到强化。
二、诊所教育作为课程学习如何展开
3.主动学习。法律诊所式关于学习法律和获得学习法律的技能,同时,它也激发了学生的主动学习。主动性学习意味着学生构造自己的知识结构,形成自身知识体系。主动性学习要求学生在认知活动中,包括交谈、倾听、写作、阅读和思考不断地构建自身的知识体系。具体体现在案例研究技巧、激励、团体合作和论文写作中。诊所式教育非常有利于学生的自主性学习。
4.个人成长。教育衡量学生的进步不仅仅是学生获得和理解的知识,学生的自信、成熟和智力成长也是重要的标准。以学生为中心的学习过程,根据Rogers的模式,也是学生学习为自己的决定、行为和结果负责的过程。教师的作用在于帮助学生发展自身的潜力。
5.业责任和伦理。职业责任和伦理是学生在诊所教育中要收获的其他知识。通过法律诊所教育,通常都会使学生建立起较强的个人荣誉感和职业责任感。
6.评估。传统的评估方式并不适用法律诊所教育。但目前大多数高校仍采用传统的方式,如测试或者论文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测试。
三、法律诊所教育的实践
1.职业培训要求。法律诊所教育为职业培训提供了可能和条件。目前,大多数诊所只向客户提供建议,或者代表客户出席调解和仲裁。具有资质的能够对学生进行有效指导和监督的人员是非常重要的。
2.法律\所的资源。法律诊所的人员配备和基本设备都非常重要。前者能够对学生进行有效地指导、监督和评估的人员对于法律诊所的运行是否成功至关重要,而后者,办公场所、办公设施等也必不可少。在衡量法律诊所的成本的时候,首先要考虑到学生在体验式教学中的收获以及诊所在整个法学教育中所发挥的作用。另外,该资源也可以在其他学科中使用,法律诊所也是进行实证研究极好的场所。从英美高校的法学院来看,大多数法律诊所的费用都是某些机构资助的。
3.法律诊所的监督。监督法律诊所的运作:一是可操作性。诊所的最基本目的是让学生能够在体验中学习,应该鼓励学生积极完成交付的任务,前提是客户利益最大化。二是监督要为学生留有学习的空间,但要保证最后的结果。三是监督作为学生学习过程的一部分,必须在设计和实施的过程中就本着有利于学生进行学习的原则进行。
4.评估。对学生法律诊所的评估形式有测试、课程作业、口试和平时表现等。从现状看,有几个问题:一是学生们通常认为,法律诊所的学习虽然有成就感,但是极其繁重,学生们认为既然他们很努力,就应该获得与自己付出相符的分数。遗憾的是,目前的评价体系尚难达到学生们的这一预期。二是教师们设计了繁复的法律诊所项目,建议运用一套严格的评估指标对学生进行评估。三是法律诊所教育目的在于启发参与的学生进行思考,这一目标也应体现于对学生的评估指标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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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glishLegalClinicEducationResearch
―TakingtheExampleoftheUniversityofSheffield
LUANShuang,PINGXu
(CollegeofHumanitiesandSocialScience,NanjingUniversityofAeronauticsandAstronautics,Nanjing,Jiangsu211106,China)
关键词:医学生;临床;人文;素质教育
新世纪的医学生应该成为既有科学技术,又有人文精神的高级医学人才,而医学生的人文素质教育则是培养医学生健康职业人格的核心,也是促使医学生健康、全面发展的前提[1]。
目前国内人文素质教育存在不足,首先医学院校医学人文素质课程的设置、安排不够合理,缺乏学科整体性规划;并且我国医学人文教育师资力量较薄弱,从事人文教育的教师知识结构欠佳,缺乏医学知识,教学质量难以保证;再者,受当今社会“一技之长”以及“商业化”的影响,部分学生人生观与价值观发生改变,有的学生缺乏起码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缺乏同情心和责任心。因此,应该加强临床人文素质教育,使学生在临床实习期间不但医学知识得以巩固,同时临床人文素质得以提高,为日后成为具有良好医德医风的医务工作者奠定基础[2]。
1强化医学生的人文素质培养
1.1重视在医学生的见习、实习教学过程中融入人文素质教育
1.2注重在医疗实践中言传身教
老师要在医疗实践中以高尚的人格魅力感动学生,通过潜移默化向学生传授与患者交往的技巧,培养与患者沟通的能力。其次,临床教学中要坚持以患者为中心精心准备教学案例,而不是单纯针对疾病本身;要增加伦理、社会、法制的教学内容,特别是某些争议大的检查、手术和技术,引导学生做出合理的伦理选择;要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和人际交往技能。第三,临床实习期的人文素质评估应该更多地考查学生的综合能力,结合个人评价、同学互评与教师评价等方法全面评估学生。
1.3积极开展医疗社会实践活动
带领学生到基层、贫困地区,走访各级医疗机构(县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并深入到农户中进行调查研究,进行健康普及教育,赠送药品和医疗器具,送健康到基层,使医学生的个人价值在为社会服务中得以充分实现;鼓励学生参加社区医疗实践与健康调查,让医学生能运用人文社会科学的理论方法,探讨与医学有关的若干问题,引导他们尊重生命及其发展规律,正确认识生命与健康的价值,同时尊重人和人的权利,正确认识和处理医患关系,培养其服务意识、提高社会责任感。
关键词:感知质量;品牌知名度;品牌态度
1.1品牌理论
品牌现象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古罗马时代,以及中国的商周时期,最初作为产品识别和保护的这些原始功能一直延续至今。但是品牌作为企业经营的主要手段是从Elroy提出和建立品牌经理制和品牌管理系统开始,才真正繁荣起来。品牌在市场活动中的功能主要是识别、法律保护、信誉承诺、资产增值等职能。
1.2品牌资产的概念
迄今为止,对于品牌资产的概念,国内外学者还未形成一致的认识。通常我们将品牌资产定义为“通过对消费者、渠道人员和公司等几个方面实施的一系列联合措施,使得该品牌产品取得更可观的销量和更丰厚的利润,并且具有更强、更持久的竞争力”。
1.3品牌信任的定义
2、采用问卷调查方式对生鲜猪肉品牌信任和品牌资产驱动因素进行分析
2.1问卷设计
我们选择猪肉为实验产品,广州市的猪肉消费者为调查对象。实验的自变量是养殖方式(FEED)、感知价格(PP)、专卖店形象(IMAGE)、企业荣誉(PRIZE)、品牌知名度(BR)、感知安全(SAFETY)、感知质量(PQ),品牌态度(ATT)、商业伦理(ET),因变量是品牌信任(TRUST)和品牌资产(BE)。
2.2调查过程
本次研究的问卷调查,选择在广州市的农贸市场进行。2012年7月10日至2012年8月20日。在广州市天河区五山泽生市场、广州市天河区三角市、广州市天河区吉之岛超市、广州市海珠区沙园西华市场、广州市海珠区东川市场、广州市海珠区沙元西华市场、广州市东山区东川路市场等市场派发调查问卷352份。经鉴别后得到有效问卷328份,有效率93.2%。
2.3变量计量
本次研究涉及到11个变量。其中自变量9个:养殖方式、感知价格、专卖店形象、企业荣誉、品牌知名度、感知安全、感知质量、品牌态度和商业伦理。因变量2个:品牌信任和品牌资产。11个变量分别为:养殖方式、感知价格、专卖店形象、企业荣誉、品牌知名度、感知安全、感知质量、品牌态度、商业伦理、品牌信任、品牌资产。
2.4数据分析结论
将本次调查结果,使用SPSS20.0软件,对感知安全、感知质量、品牌态度、商业伦理、品牌信任和品牌资产7个因变量进行分层回归,并且选用0.05显著性水平,进行回归系数的T检验与回归效果的F检验。所得出的主要结论是:
(1)感知安全。感知安全不受性别、家庭月收入、职业和受教育程度的影响,而受年龄和品牌档次的影响。感知安全受养殖方式、专卖店形象、企业荣誉及品牌知名度的影响。(2)感知质量。感知质量不受性别、家庭月收入、职业和受教育程度的影响,而受年龄和品牌档次的影响。感知质量受养殖方式、企业荣誉及品牌知名度的影响。
3、对企业和政府部门的建议
3.1对企业的建议
从上述的实证结论中可以看出,养殖方式、专卖店形象、企业荣誉、感知价格对猪肉品牌信任和品牌资产基本上没有影响,而感知质量、感知安全、品牌态度、品牌知名度才是影响品牌信任乃至品牌资产的最关键因素。因此,要创建企业的品牌信任和品牌资产,就应该始终保护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并采用适当的方式让消费者感知到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形成良好的顾客感知质量和感知安全;同时,企业还应该采用一些营销手段和策略,加强品牌在消费者中的知晓程度,建立顾客满意度和忠诚度,从而形成良好的品牌知名度和消费者积极的品牌态度。
3.2对政府的建议
近年来,一波接一波的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导致这些问题的间接原因是食品生产企业的败德和责任感缺失,但根本原因是政府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规范、具有可操作性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因此,要构建良好的品牌信任,政府加强食品安全法制建设;提高猪肉的质量和安全标准;形成完善的猪肉产品认证规范;加大对违法犯罪生产者的惩罚力度,从而在制度上保证猪肉的质量和安全,帮助企业构建品牌信任和品牌资产。
3.3对品牌的建议
(1)提升品牌知名度
在当今经济信息化的时代,如何提升品牌知名度是企业打造品牌至关重要的第一步。一个强势的品牌必须具备高程度的品牌知名度,所谓未见其人,先闻其声,较高的品牌知名度会让企业在品牌战争中占得先机,这也是树立品牌形象,打造强势品牌的前提和基础。要打造一个强势品牌,引起消费者的品牌共鸣必需先要提升品牌知名度。
(2)树立有利的品牌形象
(3)经营好消费者与品牌之间的关系
(4)从整体上构建强势品牌知识,引起最大的品牌共鸣
要成功打造一个成熟强势的品牌,必须从整体角度出发,以引起消费者最大程度的品牌共鸣为目的,以构建品牌知识为手段。对于一个优秀的品牌来说,品牌知名度和品牌形象缺一不可,企业品牌营销人员必须从整体出发,才能经营好与消费者的品牌关系,才能最终于消费者建立起一种终极关系达到品牌共鸣。
[1]袁登华.品牌信任研究脉络与展望[J].心理科学.2007.30(2):434-437.
各院校法学专业所设置的课程,不外乎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政治。而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则包括见习、法律咨询、社会调查、专题辩论、模拟审判、疑案辩论等。那么究竟什么是法学,法学的研究范围是什么,这是刚入学的新生甚至经过一年学习都不懂的问题。相较于自然科学,法学无疑更抽象化、哲学化、人文化,需要用伦理人权和道德准则去衡量。一个法学工作者心中一定对世界有一个完整的宏观认知和对人际纠纷的平衡意识,简单地说就是一个人权底线的贯彻和践行。
作为刚入学的大一新生,对本专业的认知会存在一些模糊和疑惑,也可能会产生茫然和懈怠的心理,这跟中国现行的教育制度或多或少有些关系,因为大部分本科生在之前的求学阶段并未接触过专业的法学知识,只能通过本科四年的学习来了解这门学科,而作为毕生的专业仅通过这四年的学习究竟能达到什么程度,法学专业目前在中国仍“稳居”就业率最低的专业之一,由于本科生人数过多,再加上中国人口基数大的国情,导致人才泛滥,但其毕业生的质量究竟怎样,真正具有专业知识的精英占比多少,就我个人的看法应该不超过20%,而中国目前到底需不需要这么多法学毕业生,毕业人数与实际社会所需工作量是否匹配。
现代大学生对高尚信仰的缺失也是法学人才流失的重要原因之一,如今只能听到大学生崇拜某演员、某歌手,却从来没听到崇拜某法学家,或把某学者视作偶像,这其实是现代文化信仰的一种失衡,信息传递的进步虽然改善了人类生活,但同时也从侧面导致了人类文化意识的浅薄。那么一个毫无工作经验的在校本科生究竟能做什么,如何能在自己的专业领域取得成就,以下是我个人的观点与意见:
首先,本科生虽没有必须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但可以进行尝试,本人并不建议大一就,因为大一学生法学专业知识量掌握有限,可能无法从专业的角度用法学名词辩证问题,而这一时期是一个初步学习和了解的过程,需要逐步积累,由浅入深。刚开始尝试发表时,并不一定要写很深奥的课题或探讨学术前沿的问题,那样可能不光自己的专业知识受限,而且也不一定有人能够为你准确解答疑惑,可以先对一些小型现象发表自己的看法,如果一个本科生可以定期发表一些个人观点,这样你的起步就会早于同期的本科生,同时要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逐渐增加字数,这样对个人的专业理论能力是一种提高,论文的数量也是要保证的,这样可以免于自己懈怠对专业知识的研究。
最后,可以尝试去实习,可以通过自荐的方式去当地律师事务所做帮手,并不需要自己去处理很复杂的案件,而是要观察资深律师怎样工作的,也不一定需要报酬,因为实践和经验本身就是一种报酬。
实际上当代本科生不应该只把眼光拘于国内的学术圈内,因为毕竟西方法学也是现代法学主要构成之一,而欧美等国的法学家在法学历史上起到了里程碑的作用,法学的重大历史变革也大都发生在西方国家。尽管社会制度不同,但西方法律仍有大部分需要国人来借鉴和学习,而中国本科生很难有机会在国际上与其它国家法律界人士交流,只能自己通过案例、新闻、书籍资料、影视的方式去了解国际上的法学前沿。但不管通过什么渠道,本科生都应该具有坚定的法律信仰和知难而上的求学精神,这样即使是本科生,也可以在学术圈内立足。
海外来风
一、日本法学教育的基本特征与改革
日本的法学教育是在法制近代化过程中建立起来的。日本法学教育在明治时期就形成了官方与民间法学教育的二元格局,经过明治政府的一系列统合措施,近代法学教育培养的法科学生为推进日本法制近代化过程和国家的近代化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注:丁相顺:《日本近代法学教育的形成与法制近代化》,《法律史论集》2000年专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37页。)
虽然司法考试对于大学生可以给予免考修养科目的待遇,大学法学部所学到的基础知识也可以在司法考试中应用上,但是,大学教育基本上不与法律职业发生直接的联系。“重要的是以记忆为中心的司法考试。一次考试能否成功决定着一个人的命运,大学的法律教育基本上不起作用。”(注:[日]铃木贤:《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21世纪“法科大学院”的构想》,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参加“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国际研讨会时发表的论文。参见此次研讨会论文集。)
尽管在制度上,现行的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不存在直接的关联,但在某种程度上,二者也存在着若即若离的联系。法科学生要通过司法考试,大学的法学教育也是重要的知识积累。同时,由于法律职业的精英型特点,成为法曹是许多毕业生的理想,反过本论文由整理提供来,各个学校对司法考试合格人数也是相当重视的,司法考试的通过率成为评判法学部水平高下的一个重要指标,这也促使各个大学努力将教学目的服务于司法考试的需要。尽管如此;由于司法考试合格人数受到阻制,法学部致力于提高司法考试合格率的努力也是有限的,其着眼点只是通过提高司法考试合格率来提高学校的声誉,而学校的主要教学对象仍然是那些不可能通过司法考试或者是不对司法考试抱有奢望的大多数学生。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没有直接的关联是日本当代法学教育和法曹选拔的一个基本特征。
日本东京大学教授新堂幸司认为“日本大学法学部的毕业生成为法律家的比例极低,虽然有法学部之名,但是成为法律家的极少,多数都进入到行政官厅和企业”。(注:[日]新堂幸司:《“社会期待的法曹像”座谈会》,(日本)《实用法律学杂志——法学家》,1991年第984号,第42页。)早稻田大学原校长西原春夫教授认为,“按照我国现在的制度以及现状,司法考试不是大学的法学教育的出口,而是司法研修所培养法曹的入口。”(注:[日]西原春夫:《法学教育与法曹养成制度》,(日本)《法律广场》1980年第23卷第6号,第36页。)因此,在选拔和造就职业法律家的问题上,当代日本的法学教育体系显得有些力不从心。
为了解决法学教育与法律实务脱节的问题,日本的各个大学也在探讨法学教育改革。几十年代以来,日本的研究生院法学研究科的专业设置开始发生变化。“以东京大学、京都大学、北海道大学等在战前被称之为‘帝国大学’的国立大学,和大城市中的主要私立大学为中心,开设了以面向实务为主的硕士专修课程……这些课程的设置起到了在职培训的作用”,⑩(注:[日]铃木贤:《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21世纪“法科大学院”的构想》,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参加“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国际研讨会时发表的论文。参见此次研讨会论文集。)日本的法学教育开始出现了重视实务的趋向。但是,在现有的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体制下,这种重视实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务的趋向是非常有限度的。从总体上来看,日本现行的法学教育体制仍然是以“与实务保持一定的距离”,即重理论轻实务为特色的,“从事教学和研究的学者大多数人没有法律实务的经验”。(注:[日]铃木贤:《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21世纪“法科大学院”的构想》,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参加“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国际研讨会时发表的论文。参见此次研讨会论文集。)
1999年6月,根据日本国会通过的“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设置法”的规定,日本成立了“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负责“调查审议司法制度并向内阁提出改革方案”。该审议会围绕法曹一元化(从律师中选拔法官),参审制、陪审制,法曹培养等议题进行研讨,最终提出司法改革方案。正是在这种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日本法律育界提出了法科大学院构想,并作为法曹培养的一个重要内容,与司法制度改革问题结合起来。
二、法科大学院构想
具备何种资质的法曹方可以适应21世纪司法的需要?日本法学教育界提出了各种看法,主要集中于具有丰富的人性和感受性,具有深厚的修养和专门的知识,具备灵活的思考力和说服、交际能力,对于社会和人际关系的洞察力,人权意识,掌握尖端的法律和外国法方面的知识,具有国际视野和语言能力。为了选拔具备这种资质的法曹人员,就不能象过去那样,通过司法考试这一个环节、一个点来选拔,而必须通过一个整体的过程来造就和培养。必须通过法学教育、司法考试、司法研修等程序的互相配合,通过连续的过程来选拔法曹。为了扩大法曹人员,实现司法改革的目标,也必须充分发挥高等法学教育的优势,所以,如何形成包括法学教育在内的立体法曹选拔、培训制度是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学教育资源是实现法曹人员素质的提高和数量扩大的现实途径。从这样的基本理念出发,日本提出了将法学教育与法曹选拔培训有机衔接的方案,集中体现在法科大学院构想的方案设计中。
所谓法科大学院就是在各个水平较高的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大学院(大学的研究生院)法学研究科的基础上,建立起专门培养法曹实务人员的高等法学教育机构。对法科大学院毕业生,可以直接或者间接付与法曹资格。并且,在法曹选拔和培养过程中,要以法科大学院培养的学生为主体,辅之于司法考试和司法研修制度,建立法律职业选拔任用的“流水过程”。
为了切实进行法学教育改革和探讨具体的法科大学院方案,当时的文部省设立了“法科大学院构想研究会议”,具体进行“法科大学院”的制度设计。2000年10月6日。“法科大学院构想研究会议”提出了总结报告,对日本型的法科大学院提出了基本框架构想,并且建议在2003年开始设置这种新型的法学教育机构。
日本法科大学院构想在制度设计上主要是以美国的Lawschool为模本。但是,日本的法科大学院设计方案保留了传统的法律本科教育体制,将法科大学院设置在研究生教育阶段。基本的制度设计是:非法律和法律专业的大学毕业生都可以报考法科大学院;法科大学院的学制一般为3年,例外时为2年;从法科大学院毕业就获得了参加司法考试的资格,在面向法科大学院毕业生的司法考试中,主要以法科大学院学习的内容为主,考试的合格率会大大提高;法科大学院的法学教育要以实务教育为主,在课程设计和师资选任上,都要服务于实务训练的需要;与过去一样,法科大学院毕业生通过了司法考试以后只不过是获得了参加国家司法研修的资格,这些合格者要作为研修生参加国家统一的司法研修,然后才能根据本人的意愿从事具体的法律职业。
在这些课程中,A学科群的课程是所有法科大学院学生应该掌握的最低限度的法律知识,C较A学科群的学科划分更加细化,是为了提高学生解决问题、分析案件事实的能力而开设的科目,以事例研究、判例研究为对中心,不仅仅从理论上,而且要从实践的角度(从事实认定论和要件事实论等实务的观点着手进行的教育)开设的课程。对于C课程群,没有必要拘泥于各个实定法进行法学教育,可以合并设置课程,例如,开设民事法课程(将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课程作为一个科目进行讲授),刑事法课程(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等),要重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有机结合,在对法律进行系统理解的基础上重视理论上的应用,并进行理论与实践的整合。
在这些科目群中,为了达到使全体法曹具有共同资质的目的,要以A、B、C三个学科群为核心课程群,并且兼顾D、E、F、G等学科课程。要求所本论文由整理提供有的法科大学院都要设置核心课程,所有的法科大学院也要开设G科目群。但是,根据各个学校的情况,对于具体的科目和内容可以有所侧重。可以根据各个大学的特色来设置D、E、F学科群。
法科大学院的教育方式要采取少数人制的教育,每一个科目听课的人数不能过多,基于科目的每个教学单元规模不能超过50人。在教学过程中,授课的方式包括讲义方式,少数人演习方式,学生独自进行调查、制作报告,教员对学生个别辅导等方式等。
法科大学院的入学者原则上要求大学本科毕业,但没有专业限制,入学者要通过考试方能够入学。对于考试的性质,“法科大学院构想研究会议”认为法科大学院入学考试并非要测试考生所掌握的法律知识,而应该是以测试学生的判断力、思考力、分析力、表达力为目的的素质考试。但是,目前为止,对法律专业和非法律专业的考生是否要采取统一考试的问题还存在分歧。“法科大学院构想研究会议”的基本主张是,为了保障法学教育的完整性,为了彻底保障入学考试的开放性,为了保障考试的公平性,对法律专业的毕业生和非法律专业的毕业生原则育界提出了法科大学院构想,并作为法曹培养的一个重要内容,与司法制度改革问题结合起来。
法科大学院的入学者原则上要求大学本科毕业,但没有专业限制,入学者要通过考试方能够入学。对于考试的性质,“法科大学院构想研究会议”认为法科大学院入学考试并非要测试考生所掌握的法律知识,而应该是以测试学生的判断力、思考力、分析力、表达力为目的的素质考试。但是,目前为止,对法律专业和非法律专业的考生是否要采取统一考试的问题还存在分歧。“法科大学院构想研究会议”的基本主张是,为了保障法学教育的完整性,为了彻底保障入学考试的开放性,为了保障考试的公平性,对法律专业的毕业生和非法律专业的毕业生原则上要采取统一考试制度。为了保障非法律专业的学生能够进入法科大学院,在录取时可以规定录取一定比例非法律专业学生。
法科大学院要以现有的法学部为中心设置,但是为了保持法科大学院设置的均衡性,防止法科大学院设置过于集中在象东京这样的著名大学集中的城市,允许辩护士会与地方自治体等大学以外的组织一起成立学校法人,设置单独的法科大学院。并且在法科大学院之间,要允许各个法科大学院具有自己的特色,鼓励各个法科大学院之间的竞争。
三、法科大学院构想与日本司法考试改革
由于在法科大学院构想中,只要取得了法科大学院的毕业文凭就自动取得参加司法考试的资格,换句话来说,在实施法科大学院构想后,要参加司法考试必须首先取得法科大学院文凭。那么,新的教育方式与司法考试的关系问题就变得十分重要。由于这一构想是将法科大学院作为法律职业人员资质提高的一个有机环节来看待的,因此,即使建立了新的法本论文由整理提供科大学院,也并不意味着要取消司法考试或者司法研修制度。不过,在法科大学院构想付诸实施以后,司法考试制度也必须随之作相应的调整。新司法考试的性质如《法科大学院构想的探讨总结报告》所言:如果设置了作为在客观上可以保障其教育水准的高级的法律专业教育机关——新的法科大学院,并且以在法科人学院中实际进行了充分的教育和严格的成绩评估为前提,新的司法考试要以法科大学院的教育内容为基础,新司法考试就是判断法科大学院毕业生或者预定毕业的学生是否具备作为法曹应该具备的知识、思维能力、分析能力、表达能力为目的的考试制度。从法科大学院构想的宗旨和新司法考试的目的出发,要求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参加考试的次数不能超过三次,在这一司法考试制度下,要保障法科大学院的毕业生具有较高的通过率。
实施法科大学院构想以后所建立的新法曹选拔、培养制度主要特点表现为:1.将打破过去一次决定胜负的司法考试模式,使法律专门人才的选拔形成“法科大学院”——司法考试——实务研修这样一个有机相联的过程。2.使大学的法学教育直接与法律实务人才的培养结合,有效地利用社会教育资源。这种法学教育制度的改革一方面将现有的法学教育与法曹培养直接联系在一起,可以在保障法曹资质的前提下扩大法曹的人数。
由于法科大学院构想与现行法学教育结合起来,因此,得到了法学教育界和法律职业界的支持。(注:事实上,正是各个大学法学部才真正推动了这一构想的实施。笔者在日本留学期间,就曾经参加了中央大学举办的法学教育改革与法科大学院构想的研讨会。据笔者统计,共有大约十几所大学法学部举办过大规模的法科大学院构想研讨会,有十几所大学法学部提出了自己的法科大学院构想。)可以说,法科大学院构想的实施是日本解决法曹人口不足和司法考试制度结构性矛盾的一个根本方向。如果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提出的改革方案得以实施,法科大学院、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司法考试、司法研修将构成日本法曹选拔和培养的连续过程,在此基础上,如果法曹一元化能逐步落实,日本的司法制度将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结语
关键词:应用法学;案例教学法;实训教学法
一、选择和设计法学课程教学方法的依据
第二,教学内容。方法属于形式,内容决定形式,形式为内容服务。法学在其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整套包括法律思想、学术流派、价值标准在内的法律知识体系,以及高度专业化的法律思维、法律意识、法律语言、法律方法、法律推理、法律伦理等等。这就要求法学教育在方法上应当注重实用性。中国法学教育过去对应用教育重视不够,大部分法学教育资源被用于发展基础教育,这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法学教育刚好相反。为此,我们在法学教学内容上应当加强法学的应用性教育,加强法律专业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所以,就相应的教学方法而言,在教授实体法内容时应注重选用案例法和模拟法,在教授程序法内容时则要注重讲授法和讨论法的使用。不同的内容适用不同的方法。即使在同一门课的教学过程中,也应当依据每一次课教学内容和目的的不同,在教学方法上做必要的调整。
第三,学生状况。在教学过程中,虽然教师是主导,但学生是主体,教师的“导”完全是为了学生的学,教师的“教”只有通过学生的学才能起作用。所以,任何学科和课程的教学方法都必须适合学生的需要,这是共性。无论是法学教育,还是其他教育,都应当确立“学生本位”理念。作为老师应当把教育当做服务行业来看待,都应当确认,教师是服务者,学生是教师的服务对象。而在事实上,我们一些高校教师,包括法学教师往往在一定程度上成了“主导兼主体”,学生成了被动的、单纯的“受体”。教师没有“学生为本”的观念更新,是很难在教学上渐入佳境的。关于了解学生的途径,教师可以通过座谈会、平时师生交谈、师师交流、听课评课、意见反馈等途径了解学生的学习、思想、生活、志趣以及希望和要求等状况,然后因材施教。
二、应用法学教学方法的选择和设计
(一)案例教学法
那么,案例教学如何进行呢教师在课堂上讲述一定的法学原理根据需要采用虚构或真实的案例,展示了法官根据这些案例所作的各种判决来反映各种法理学流派的特点,让学生们可以了解,法官是如何根据他对法律的本质和目的认识以及对法律制度的认识来参与法律程序的。同时,为了做到公正的判决,法官是如何解决他们所面临的难题的。根据这些虚构或真实的简要案件事实让学生将扮演律师和法官,根据他自己对法律的理解,以及他所学到的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如民法、刑法、合同法、公司法等)对此作出判断和裁决。教师将根据学生的回答,指出学生在运用法律推理时出现的错误和法律知识上的缺陷,引导学生对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思考。
(二)模拟教学法
(三)读书指导法、课堂讨论法
(四)师生对话法
指课堂上师生间问答式的口头交流。“学起于思,思源于疑。”该法不同于简单的课堂提问,而是教师就教学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引导学生积极思考,主动参与,双向交流,教学相长。这也是法学教师必不可少的教法。该法可分为问答式和诱导式。问答式主要适用于复习巩固学过的知识,了解学生学习状况,以温故知新。诱导式是为了启发学生思考,进而理解掌握新知识。所以,诱导提问时应符合学生的知识和认识水平,循序渐进,由浅入深,由易到难。另外,备课时对所提问题要有所准备,不能上课时跟着感觉走,随心所欲地问。提问的形式要灵活多样。如以旧带新式提问、案例引发式提问、反面设疑式提问、比较区别式提问等。
(五)实训教学法
法学是一门应用性较强的学科,必要的实训有助于学生加深对知识的理解。在实训教学法中,可利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为更多的学生提供经常性的实习场所,按制定的教学计划进行定期固定的各项法律业务的专业实习即学生在法律援助中心、法律事务所进行义务法律咨询,在校外实习基地法院、检察院参加具体办案,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就能够有亲自处理各种法律事务的机会,使学生既增强对法律的感性认识,又锻炼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以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
参考文献:
[1]赵相林.对法学本科教育改革的几点思考[J].中国高等教育,2002,(7).